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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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发[2002]17号<br>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br><br><br>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br>各地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积极研究和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途径;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强化依法征地观念,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和补偿安置规范化,使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得到落实。

<br>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r><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br><br>第一章总则<br><br>第一条为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r>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负责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br>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br>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本政办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60号)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本溪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四)有利促进本溪高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征收安置地域范围本溪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歪头山街道办事处、张其寨街道办处所辖农村集体土地,按就近就地回迁安置。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不可重置的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可重置的给予搬迁补偿,本标准未明确的参照其它行业标准或以评估价格执行。

地上附着物经产权人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五、青苗补偿标准被征地范围内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物一茬产值计算,菜田3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旱田2000元/亩。

六、林木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一)货币安置。

(二)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21号)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府管经济联合社、东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23公顷。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府管经济联合社、东联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

二、征地目的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地现状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拟征收的0.2423公顷集体土地中,含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2423公顷(其中林地0.242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

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规定,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厦思政征〔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本府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2〕10号,以下简称“该通告”),现结合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建设需要,对原通告内容作出如下补充:一、该通告第一大点项目概况的(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094号)确认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变更为“为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为963平方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均位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厦门火车站至曾厝垵站(地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094号)范围内。

本府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收土地的预通告》(厦思政征〔2022〕4号)实际为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厦门火车站至曾厝垵站(地上)项目,权属不变,均属曾厝垵社区,且曾厝垵社区同意按上述实际项目名称进行征收,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该通告第一大点项目概况的(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约1146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约1146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房屋1栋,涉及非住宅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变更为“本征收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9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平方米(园地51平方米),建设用地912平方米;需征收非住宅房屋1栋,涉及非住宅建筑面积404.96平方米,不涉及人口安置”。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现将《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6日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场的土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

《土地征收方案》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同时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实行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株政发〔2011〕2号及醴政发〔2013〕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道路:580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水塘:748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

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为做好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搬迁范围内征收水田(含基本农田)、鱼塘为44000元/亩,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林地、园地、农村道路、集体建设用地等)为38000元/亩,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条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范围内,达到失地标准的,按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一)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搬迁,按如下标准补偿:1.泥墙瓦面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65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

2.砖木结构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70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基础脚补300元/㎡。

3.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层高3.8m以上,室内外装修的补1200元/㎡、室内装修的补1100元/㎡、没有装修的补1000元/㎡;层高2.8-3.8m,室内外装修的补1100元/㎡、室内装修的补1000元/㎡、没有装修的补900元/㎡,外阳台面积按50%计,基础脚补400元/㎡。

4.泥墙瓦面房屋、砖木结构房屋测量均以自墙外边线的实际值为准;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主体、室内门窗、室内化粪池、女儿墙、雨蓬、顶屋出天面的梯层、散水和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水电等已计入补偿价格,不再另外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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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因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8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征收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绞里村、龙山村、茅山村、淹马村、玉屏村、中村村,枫桥街道建林村、新村村,横塘街道梅湾村、石湖村,通安镇北河村、华山村、彭山村、平王村、西泾湾村、新合村、俞巷里村、中桥村,镇湖街道山湖村、上山村、石帆村、寺桥村、西京村、新桥村、秀岸村,浒墅关开发区观山村、兴贤村,浒墅关镇横锦村、香桥村、真山村总计35.8708公顷(合538.062亩)集体土地。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8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272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分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实际损失情况由建设单位直接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8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注:农用地30%的土地补偿费和农用地以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用地70%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五、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3个年龄段;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和
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7月26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

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征地安置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本方案的实施。

联系电话:68751456。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分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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