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基础电信
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序开放,电信运营商通过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
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现将代理电信业务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三、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要求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确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正常的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确要求。
五、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六、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双方协商决定代理业务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础电信业务的,经商委托其代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后,可以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自建业务计费系统等支撑平台,但不得建设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交换设备等基础网络设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苏政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其建设和利用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信息技术与应用需求的发展趋势,以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和“集成、综合、共享、可靠”的信息通信公共服务平台为目标,以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投入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光纤入户、无线网络和功能性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推进城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创造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坚持跨越发展、均衡布局。
适度超前建设社会急需、受益面广、带动性强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突出苏北地区和农村地区,促进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布局优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创新引领、试点示范。
鼓励和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技术、产品创新与应用,大力开展试点示范,带动全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3•【文号】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我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自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的校园电信业务经营及网络建设等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一)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原则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
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3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3版)为进一步提高网优项目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合理降低投资成本,明确各级建设单位工作职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经过充分研究,结合我省网络精确化建设相关要求,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1版)》的基础上,修订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3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GSM、TD-SCDMA、WLAN、TD-LTE系统新建及改造网优项目的管理。
网优项目包含室内分布系统、微蜂窝、分布式基站、室内外无线直放站、光纤直放站、基站放大器、塔顶放大器和WLAN AP等设备。
其中室内分布系统包含光纤分布系统、电分布系统等,由有源设备、馈线、合路器、功分耦合器、天线(含美化外罩)等多种产品共同组合而成。
第二条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移动党…2010‟23号)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项目清单》中的要求,全省网优项目集成单位入围和选择、分公司重大网优项目站点集成单位选择,属于公司“三重一大”管理范畴,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领导集体决策。
第三条集团公司作为网优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网优项目设备的集中采购、确定产品供应商及分配计划。
第四条省公司作为总建设单位,负责全省网优项目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管理、考核,本省设备需求计划的上报,集成商的入围选择、集成费率的确定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各市分公司作为分建设单位,负责本地区网优项目建设工作的立项、上报设备需求、委托设计、施工、验收、集成服务合同的签订和结算、固定资产转固、资料归档等方面工作。
各市分公司应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六条网优项目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市场、服务于客户。
网优项目的建设要在重网络品牌形象和投资效益的基础上实施。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业二0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业二0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苏通[2012]2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01【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业二〇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的通知(苏通〔2012〕24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电信业二○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以下简称二○一二年年度滚动计划)经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运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好滚动计划的实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二○一二年度及以后各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电信业二〇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一、2011年江苏省电信业发展状况和特点2011年,江苏转型升级迈出坚实步伐,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改善民生取得明显成效,预计全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4.8万亿元,增长11%左右,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
江苏宏观环境整体向好,通信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态势,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市场格局不断优化,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
(一)经济指标发展状况全年共完成电信业务总量828.84亿元,占全国7%,同比增长14.1%,增幅高于东部地区0.1个百分点;电信业务收入749.54亿元,占全国7.6%,同比增长8.9%,增幅高于高于东部地区0.3个百分点。
电信业增加值完成450.81亿元,占全国的8%,同比增长3.2%,电信业务总量、收入和增加值三项指标稳居全国第二位。
(二)用户发展状况全省新增电话用户633.9万户,月均52.8万户,总数达到9055.8万户,占全国7.1%,居全国第二位。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以下管理措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
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各方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电信管理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告。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通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联合建设。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同意参加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单通知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其召集各参建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商定建设维护方案、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并签订联合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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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确认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苏通[2009]8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
案确认的通知
(苏通〔2009〕80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报告》(苏移分〔2009〕1号)收悉。
根据原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2009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A1.A2-20090001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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