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加大投入 创新机制 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在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村财政与财务3年第期农村水电不仅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而且具有防洪灌溉、生态涵养、改善民生等多重功能,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
2011年,财政部、水利部对浙江、重庆、湖北、湖南、广西和陕西等6个省(区、市)1995年底以前建成的农村水电站,组织实施了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在试点省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底已顺利完成,试点工作成效明显,获得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总结试点经验,部署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
总的目标是:到2015年底,中央财政补助80亿元,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投资140亿元,支持全面完成1995年底前建成的4000多座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任务。
刚才,试点省(区、市)财政、水利及项目单位代表分别介绍了经验做法;福建、江西、湖南、广东、陕西省政府领导同志与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签署了责任书并作了讲话。
胡四一副部长还将对工作作部署。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胡四一副部长提出的要求,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按照会议安排,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财政部、水利部于2011年7月印发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浙江和重庆两省市以及湖北、湖南、广西、陕西所属部分县市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
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投入12亿元,带动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投入25亿元,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完成了733座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大幅提升了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恢复和增强了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功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今后全面推进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提升发电能力,促进了节能减排。
733座老旧农村水电站改造后,装机容量从改造前的86.8万千瓦增加到114.6万千瓦,增长32%;年发电量从27.2亿千瓦时增加到41.3亿千瓦时,增长52%。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资金和建设管理

(4)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5)按照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
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要求,已落实安全生
产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6)电站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改造后能实现 长期稳定运行。
(7)项目单位具备较强的筹融资能力,能够保证改造资金及时落实 到位。
复这些电站水库库容290亿立方米,有效提
高中小河流防洪能力,巩固和恢复灌溉面 积800万亩。
6、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数量
众多的集体所有电站许多都有自发自供的 片区,通过增效扩容,可有效降低这些片 区自供电价,促进“家电下乡”等惠农政 策的落实;可促进山区农民以电代柴,巩 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和修复山区自然生 态环境;同时,可进一步变资源优势为经
2、上网电价低 目前,农村水电上网电价由省级以
下物价部门商电网企业确定,平均上网
电价为0.268元/千瓦时,远低于火电脱 硫电价0.38元/千瓦时,不到电网销售电 价0.56元/千瓦时的一半。当前,大幅度 提高农村水电上网电价的条件尚不具备, 短期内农村水电难以通过自我积累完成 增效扩容。
3、现有专项未覆盖 国家目前正在实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和“小水电代燃料规
实施改造,不仅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 展,还能增加水库维修养护经费,促进水 库良性运行。
5、是发展分布式能源、提高
应急救灾能力的需要 农村水电具有“分布分散、就 地开发、就近供电、启闭迅速”等 特点,在应急救灾中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
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强烈地震, 农村水电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需要国家专门扶持 1、公益性任务重
浙江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惠农举措探讨

S M A I I .H ) R 0 P O W E R 2 0 1 3 N o 5 ,T o t a l N o l
浙 江 省农 村 水 电增 效扩 容 改 造 惠 农举 措 探 讨
陈晓健 ( 浙 江省 水 电管理 中心 浙 江杭 州 3 1 0 0 0 9 )
E m a i l : c c x x j j 6 @1 6 3 . c o m
・
8 ・
小水电 2 0 1 3 年第 5 期 ( 总第 1 7 3 期)
农 村水 电增效扩 容改 造 亩 ,增加 水 库 库 容 5 9 8万 m 3 ,促 进 了农 村 农 业 发
展。
指导帮助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等。
准予以补助 。相较而言 ,集体 电站增效扩容改造资
金 的压 力 明显 。浙 江省对 装 机容量 小 于5 0 0 k W的集 体 电站 予 以适 当倾 斜 ,提高 补助 比例 ,以缓减 农 村
脱贫致富和增加集体收入作出了贡献 ,对其进行更
新 改造 ,持续 发挥 农村 水 电作为 山 区重 要水 利设施 的综 合 功能是 必要 的 ,也是 广大 山 区群 众 的强烈要 求 。另一方 面 ,这些 电站上 网电价低 ,而且 大部 分
1 增效扩容惠农的主要做法
1 . 1 优 先选择 集体 电站
《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不 论产权 、规 模和 投资 ,均 以单位 千 瓦 7 0 0元 的标
浙江 省在 筛 选试 点 项 目时 ,就 优 先选 取 乡 镇 、 村集 体 所 有 的 电站 。一 方 面 ,这 些 电站 防 洪 、灌 溉 、供 水等社 会效 益 明显 ,长期 以来 ,为 当地 群众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启动视频会暨责任书签署

政部、水利部积极创新机制,以省为单位 ,先选
择浙江 、重庆等6 个省 ( 区、市 )进行集 中改造
试 点,重点鼓励同一河流、区域农村水 电梯级、
集 中开发,以提高农村水力发 电潜力和水资源综 合利用效益 。如重庆市实施方案 中的3 0 0 多个 电 站分布在10 0 多条河流上,有的河流上 电站甚至
村水 电发展 ,取得 了明显效 果。截 至 目前 ,我 国 已建 成45 多座 农村 水 电站 ,年 发 电2 0 . 万 00 多亿千瓦 时,惠及全 国近 二分之一的地域 、三 分之一 的县 市 、3 多农 民,在 改善 民生 、发 亿 展农村经济 、应对气候变化 、抵 御 自然灾害等 方面 发挥 了重要作用 。 但 由于我 国农村水 电建设时间较早 ,规模较
二、创新机制 ,切实提 高农村水 电增 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 资金使用效益
为充分调动地方和农村水电企业增效扩容改 造积极性,并结合改造推动农村水 电建立可持续 发展的长效机制,财政部、水利部在支持政策上 进行 了创新,不再采取层层报项 目、层层批项 目 的做法,而是采取以省为单位整体推进 、资金包 干使用、明确地方责任的办法先行试点,在试点 工作基础上研究改进办法在全国全面推开。财政
加大投入 创新机制 佳 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增效扩容 改造试 点启动视频会 暨责任 书签署仪 式上 的讲话
财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 、市 )的农村 水 电增效扩容改造方案 已经 区 批 复 ,中央财 政将 安排 1 . 亿元 补助 资金 , 23 4 由地 方 包 干 使用 。会 议 的主要 目的是 动 员 部 署 ,并签署责任 书,确保按时 、优质 、高效完 成农村水 电增 效扩 容改造试 点任务 。我就财政 支持农村 水 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 问题 ,讲 几点
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大事记

8 、2 0 1 1 # - 1 0 月1 9日,财政部 、水利部 与湖北省人 民政府 签订 湖北省农村 水电增效扩容 改造试 点责任 书。
9 、2 0 1 1 # - 1 1 月1 0 日,全省农村水 电增效扩容 改造 试点启 动视 频会 暨责任 书签署仪 式在 湖北 武汉 市举行 。
培训班 。
务)局衣 电科长会议在 湖北 武汉市 召开 ,传 达 了水利部 胡四一 副部 长在湖 北农村水 电增效扩容 改造 试点督 查座 谈会上 的讲话精神 ,部署 了增效扩容改造试 点工作 。
1 8 、2 0 1 2 年5 月2 1 日,湖北省 水利厅致省发 改委 《 关于恳 请 对我省农村 水 电增 效扩容 改造 试点项 目打捆核 准 ( 确
效扩容改造 项 目初步设 计指导 意见 》。
4 、2 0 l 1 年7 月2 6 E l ,省 水 利 厅 、 财 政 厅 联 合 报 送 《 湖 北 省农村水 电增效扩容 改造试 点实施方案 》 。7 月2 9 日,得 到水利部 、财政部批复 。
知 》,要求各 地 高度 重视 设备监造 工作 ,合 理安排建设
1 0、2 0 1 1 年1 2 月1 2日,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以 鄂 财 建 发 [ 2 0 1 1 】3 0 2 号 《 省财政厅关 于下 达2 0 1 1 年农村 水电增效 扩 容 改造 中央补助 资金 的通知 》下 达中央财政 资金 5 0 6 8
万元 。
1 9 、2 0 1 2 年6 月1 8 日,湖北省财政厅致省水利厅 《 关于对 省 水利厅请 求解决农村 水 电增 效扩容 改造 试点省级 配套 资金 的复 函》 ,同意省级配 套资金通过 “ 水利贷款 ,财 政贴 息,新增预算还本 ”的渠道解决。 2 0 、2 0 1 2 年7 月4日,全省农 村水 电增效扩 容工作会议 在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以提高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发电能力,推进流域梯级优化调度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机组台数的基础上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更新改造(以下简称“增效扩容改造”)。
第三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水利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条件及补助标准第五条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995年及以前投运,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
已实施水库除险加固的电站,可优先考虑纳入增效扩容改造范围。
(二)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20%以上。
对于惠农作用明显和综合效益较大的项目,增效扩容潜力不得低于10%。
(三)增效扩容改造后额定工况下水轮发电机组的综合效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1、单机功率小于3000千瓦:75%以上;2、单机功率3000千瓦~10000千瓦:81%以上;3、单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88%以上。
(四)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五)按照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要求,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电[2011]441号
![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电[2011]4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3facd45022aaea998f0f92.png)
[0 1 0 号 ) 2 1]54 ,我们制定 了 《 农村水 电增效扩容
改 造项 目建设 管 理指 导 意 见 》 ,现 印发 你 们 ,请 结
农 村 水 电 增 效 扩 容 改 造 项 目建 设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一
、
总 则
( )为加 强农村 水 电增 效 扩 容 改 造 项 目建 设 一
工 图设 计 、招 标 、建设 和验收 的依据 ,任何个 人和
单位不 得擅 自变更建 设规模 和 内容 。凡 涉及工 程布 置 、建 设规模 、主要设 备等 重大设 计变 更 ,必须 由 原设计 单位提 出变更 设计 文件 ,经原审批 部 门复审 同意后 ,方 可实施 。批准 的项 目初步设 计概算 ,原 则 上不 得随意 调整 ,确需调 整 ,应 按规定 报原审 批
进 度 、建 设 质 量 、工 程 安 全 和 资 金 安 全 的具 体 责 任 。责 任 人 要 相对 固定 ,因人 事 变 动 ,应 及时 调 整 。要 建立 责 任追 究 制 度 ,对 不 能 按 期完 成 任 务 、
管理 ,保证项 目建设 的进度 、质 量 、安全 和 实施效
工程 出现质量 或安 全 事 故 、资 金 使用 管理 违 规 的 ,
实行 责 任追究 。
( )增 效扩 容改 造 项 目建设 应 落实 项 目法 人 五
果 ,根 据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按 照 《 政部 水利 财
部 关 于印发 ( 村水 电增效 扩容 改造 财政 补 助资金 农 管理 暂行 办法 )的通知 》 ( 建 [0 1 0 财 2 1 ]54号 )和 《 利部 关 于加强农 村 水 电建 设 管理 的意 见》 ( 电 水 水 [06 3 号 )要求 ,结合农 村水 电增 效 扩容改 造 20 ]3 8 特点 ,特 制定 本指 导意 见 。 ( )本指 导意 见适 用 于 中央 财 政 补 助 的 农 村 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 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以提高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发电能力,推进流域梯级优化调度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机组台数的基础上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更新改造(以下简称“增效扩容改造”)。
第三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水利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1995年及以前投运,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
已实施水库除险加固的电站,可优先考虑纳入增效扩容改造范围。
(二)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20%以上。
对于惠农作用明显和综合效益较大的项目,增效扩容潜力不得低于10%。
(三)增效扩容改造后额定工况下水轮发电机组的综合效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
1、单机功率小于3000千瓦:75%以上;
2、单机功率3000千瓦~10000千瓦:81%以上;
3、单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88%以上。
(四)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五)按照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要求,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六)电站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改造后能实现长期稳定运行。
(七)项目单位具备较强的筹融资能力,能够保证改造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已享受“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2009~2015年全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等其他财政补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改造后装机容量给予定额补助。
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1300元/千瓦,且单个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
第七条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改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送出工程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八条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增效扩容改造,与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将作为实施方案审核和中央补助资金安排考虑的因素之一。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对电站现有综合能效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编制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连同改造项目申报表(具体见附1),逐级汇审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编制省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具体见附2),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一条水利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联合批复,作为增效扩容改造实施、验收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和批复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等,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并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十五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履行好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六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对规模较小的电站,可采取多座电站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
第十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督促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加快实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效果等有关情况,水利部、财政部将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考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水利部对各地安排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情况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步安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因素考虑。
第二十二条中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