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赵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赵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谢建宏按语]: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案中的赵强,他只是为了拿回公司扣押他的九千元工资,于案发当晚去该公司的修理车间盗窃了一台解码器和两箱水果,价值不到一万元,谁知这一盗窃行为,给他也引来了一个人命案。
我是赵强的辩护律师,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时,我是他的辩护律师,法院却不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以抢劫杀人罪判处赵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杀人该判死刑,这明显是一审法院留有余地的做法。
他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我又是他的上诉审辩护律师,二审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将此案又发回重审,我又是赵强一案重审程序的辩护律师,下面就是我在重审法庭上的辩护词。
我是讲职业道德的律师,如果赵强的真的杀了人,抢了保险柜的六万元钱,我是绝不会为他这么执着地一次又一次的做无罪辩护,但是,我始终认为,赵强他不承认杀人是有事实依据的,案卷中的材料无一证据能证明他就是杀人犯,相反,排除不了在他的盗窃案的前后还有一个要么是抢劫保险柜而杀人,要么是奸杀,要么是情杀的案件,只不过,没有被查出来的这些案与赵强的盗窃案在地点上吻合,在时间只是一前或者一后的问题,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无论如何是不能让中国的司法冤枉了一个人,因此,在重审法院,我仍为赵强做杀人抢劫不成立的无罪辩护,至于法官怎么判,我管不了,但我能做到的就是坚持不懈的为他做最好的辩护,这就是我唯一的职责,也是一个有正义的律师的光荣而神圣的责任。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本人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本法庭依法为赵强辩护,针对本案事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辩护人已充分了解清楚。
首先,借此机会,向被害人苏玲玲的近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对于苏玲玲的不幸表示深切地哀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辩护律师,法律赋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为被告人辩护,这并不是与检察机关作对,也不是与被害人过不去,而是为了法庭公正审判,不冤枉一个人,也不放纵真正的罪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而找到真正的杀人凶犯,以告慰被害人苏玲玲的在天之灵。
上海武汉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案例

上海武汉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案例
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防卫过当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日,上海和武汉两起正当防卫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这两个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上海案例:上海某女子在地铁上遭遇猥亵后进行了正当防卫,将猥亵者打伤。
但当地警方却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武汉案例:武汉某男子在自家门口遭遇抢劫,进行了正当防卫,但是抢劫者因其防卫行为致死,导致该男子被起诉故意杀人罪。
二、判决结果
上海案例:经过律师的辩护和证明,最终上海女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罪名被撤销。
武汉案例:武汉男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成功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认定其无罪并获得了法律赔偿。
三、反思与建议
1. 司法部门应该增加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和了解,确保能够更好地适用该防卫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同时,公众也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和正确的应对方式。
3. 最重要的是,对于法律有任何疑问或者遭遇困境,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上海武汉两起正当防卫案例的发生,为正当防卫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也提醒我们公众要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保护方式,守法自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围。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公民教育,完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田某某涉及抢夺罪律师成功辩护改变罪名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本着依法辩护原则和忠于客观事实的职业态度,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田某某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夺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同时其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1、被告人不构成抢夺罪,不是抢夺的共犯,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单独定罪处罚。
根据所有被告人的笔录及庭审调查的情况,被告人田某某事先没有参与韦某某、叶某某、江某某等的抢夺的策划,也没有参与他们的抢夺行为。
田某某知道他们的抢夺行为系在韦某某等的抢夺行为完成之后,系其男朋友叶某某事后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等等相关规定精神,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不应当构成抢夺罪,而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张某等人以丢包方式将被害人吸引上车后实行盗窃(有不少人误认为这种行为系诈骗),共实施作案三起,其中两起系盗窃,另一起系抢劫,因为检察机关指控这一起是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钱拿到后强行把被害人推下来,使用了暴力手段。
办案思路
该案检察机关指起指控是两个罪名,盗窃和抢劫,盗窃是三年以下,抢劫一般是三到十年,数罪并罚量刑不会轻的。
当务之急是研究一下能否把抢劫罪名辩掉,武汉专业刑事律师主要从证据方面去研究,认定抢劫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民警证人证言,认定不构成抢劫的证据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肖小勇律师遂仔细研究每一份笔录,终于找到被害人陈述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及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民警证言相矛盾的地方。
以此来证实抢劫定罪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经过肖小勇律师有力辩护,法院认为三起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抢劫罪辩护】花样少年赌气抢劫,法援律师倾情挽救

【抢劫罪辩护】花样少年赌气抢劫,法援律师倾情挽救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情简介郭某某系在汉务工人员子女,就读于将军路中学初中二年级,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后,赌气离家,偶遇蔡某、谭某、鲍某、陈某某,遂预谋在本市江汉区丰竹园与铁路折返站间的铁路涵洞处实施抢劫。
2014年5月10日晚21时20分许,当被害人乐某某行至该处时,郭某某、蔡某等人将其拦下,并对其实施踢打、树枝打、砖块砸等暴力行为,在遭遇被害人反抗后,被告人郭某某、蔡某等人将其遗失在现场的手提袋拿走,后将袋内《学生实习手册》撕毁遗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5月10日晚上2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蔡某抓获归案。
2014年5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将郭某某、蔡某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5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本人第一时间前往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悔恨不已,痛哭流涕,但为时已晚。
在与承办民警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本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取得了联系,他们用期盼的眼神看着我,希望我能让他们的孩子尽快出来,继续上学,但他们哪里知道抢劫罪的起刑点是三年。
为了更好的办理本案,本人随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父母一起去到了他们家中,看到的却是一贫如洗,破败不堪的景象。
原来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个妹妹,父母祖籍河南,现在武汉某工地上干活,母亲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家庭条件非常困难。
我对这个不满16周岁的孩子多了一份同情,希望尽我所能挽救他,让他能够重返校园。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我的工作进展的并不是很顺利。
抢劫罪辩护词(黄勇案)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黄勇及其家属的委托和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黄勇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黄勇,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黄勇,上有老、下有小,正是做事业的年纪,本应在家里孝敬父母、教育孩子,在社会上发展着自己的事业,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亲属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
可以说,被告人黄勇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社会的不良因素诱导和他人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黄勇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黄勇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黄勇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黄勇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黄勇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是黄勇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的全部罪行。
武汉牛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牛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牛某某等涉嫌抢劫案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律师。
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牛某某积极坦白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处罚政策,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
二、被告人牛某某在本起抢劫案件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是本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对此认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如下:第一,从起因来看,被告人牛某某不是本起抢劫案件的提议者。
第二,从实行行为看,牛某某不是本案行为的直接实行者。
根据同案犯被告人杨顺彪和丁继红、牛某某的供述,本案的犯罪过程是十分清楚的。
本次犯罪过程的策划安排,威胁行为的实施和事后财物的分配,都是由杨顺彪及丁继红一手组织、实行的。
被告人牛某某在本案中只是一个跟随者,没有直接实行抢劫行为。
第三,从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来看,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甚轻。
首先取得赃款不是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分赃的也不是牛某某,牛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十分低下。
综上,辩护人认为牛某某应当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牛某某是初犯,且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牛某某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牛某某以前系武汉长江轮船公司职工,后因企业效益下滑而下岗。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何彬富抢劫案判决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何彬富抢劫案判决书
摘要:
一、案件背景
二、案件经过
三、判决结果
四、案件影响
正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何彬富抢劫案作出判决。
该案件发生在2021 年某月,何彬富在武汉市武昌区进行抢劫行为,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何彬富作出判决。
根据判决书,何彬富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具体刑期并未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及。
此次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格执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此案件在当地社会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人们普遍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对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同时,该案也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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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程某某,武汉市蔡甸区人,2014年1月因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其父母万分着急,通过网站与肖小勇律师取得了联系。
肖小勇律师在听取程某某父母的陈述后,向他们详细的分析了案件可能的走向。
在经过多方努力无果后,2014年1月17日程某某父母委托肖小勇律师作为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肖小勇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的警官取得了联系,了解办案警官对案件掌握的基本情况。
第二天,肖小勇律师就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向程某某详细的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并就案件当中出现的几个关键点进行了询问。
在肖小勇律师的积极沟通下,案件很快被移送到区检察院,肖小勇律师立即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复印案卷。
通过对案卷的详细研究,找出案卷中与程某某本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再次详细核实几个关键点,初步向程某某及其父母表明辩护的方向。
因同案犯中几个人都表示自愿认罪,案件很快又被移送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安排在5月18日开庭审理。
开庭前,肖小勇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给被害人一定的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在庭上,肖小勇律师从法定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最终,肖小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全部予以采纳,当庭宣判: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程某某及其家人都表示服判,对肖小勇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