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是属于严重的暴⼒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抢劫案件的报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案,⽽抢劫罪嫌疑⼈被起诉后,可以委托辩护⼈,那么抢劫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陈X芹律师接受XX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王X进⾏辩护。
辩护⼈对于公诉⼈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出⽣于2000年8⽉23⽇,在2007年6⽉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岁,系未成年⼈。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三款“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董浩提出。
《刑法》第⼆⼗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新。
(⼆)被告⼈⽆前科,之前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
被告⼈之前⼀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为。
在本案中系⼀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一、被告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行为更符合抢夺的特征,打人之前无劫财的故意。
三、被告人初犯、偶犯,完全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卷入犯罪活动中。
基于被告可能存在未遂、从犯、涉嫌抢夺罪等因素,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精选3篇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被告人:徐涛,男,1981年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案情简介:徐涛为了帮助朋友商斌“弄钱”,在商斌的指示下,将使用高档手机的邻居骗至指定地点,由其他人实施抢劫,劫得手机一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从徐涛的行为所属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分析得出徐涛为从犯的结论,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
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属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从其心理看,恶习不深,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又没有任何从重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为宜。
被告人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回到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被告人请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辩护律师:年月日。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在座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先向不仅仅是庭上的各位,同时也向我亲爱的当事人以及他的家人表示衷心地感谢。
今天,我在这里的目的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为他争取公平的审判和被释放的权利。
我要指出的是,我完全理解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也意识到对他人生命和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
然而,在处理此案件时,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机会来陈述他的辩护理由。
首先,我想向庭上的各位陈述,抢劫罪的隐含条件是作案者的明确故意和借助暴力或胁迫手段,来剥夺他人的财产。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
相反,他是在一个非暴力的情境中实施了抢劫罪。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在加害人实施抢劫罪之前,他是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
而这一方面,可以为他的人品和道德品质作出辩护。
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方面来证明,他实施抢劫罪是处于一种特殊的情境和极度的经济困境所迫。
更进一步地说,我要介绍的是,我的当事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曾遭受到严重的财务困境。
他是一个一技之长的装修工人,但由于经济不景气和公司破产的原因,他失去了工作和唯一的收入来源。
在面对如此大量的经济压力和对他家庭生活的巨大压力时,他感到绝望,而抢劫罪行也是在这种情绪的推动下,最终发生。
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情,并且他为他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深感内疚。
他向受害人致以深深的诚恳道歉,并希望能够得到受害人的宽恕。
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审判和陈述抢劫罪案件背后的一些背景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重申一下,我并不是在辩解抢劫罪本身的严重性,更不是在为任何犯罪行为辩护。
相反,我只是要求庭上的各位在做出裁决之前,能够充分地了解我的当事人的个人背景和他犯罪行为的动机,以便为他做出一个公正和恰当的判决。
最后,我再次向庭上的各位,以及我的当事人向大家表达感激之情。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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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李强工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王成武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李强工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强工涉嫌抢劫罪的定罪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本案被告人李强工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强工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坦白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有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案证据,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并当庭认罪。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情节的适用13项规定(3)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罪证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被告人李强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李强工为从犯,也建议法庭考虑李强工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始终是处于被引导,被唆使的消极情形,予以宽大处理。
1、被告人李强工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综观李强工涉嫌的二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第一被告人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
每次实施抢劫,均系马强关或刘学雪提议,并预谋,被告人被迫跟随,李强工因为自己的幼稚和无知,根本没想到事情的严
重性,便在被告人马强关、刘学雪的直接引导和教唆下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2、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被告人马强关、刘学雪确定和安排的,李强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如上述,根据马强关、光头强、另案处理独小早口供相互印证可知,李强工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正是马强关、刘学雪策划和组织实施了对被害人某某的抢劫行为的,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的。
从犯罪的时间安排、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的选择上,马强关、光头强、有预谋,李强工则无一不是在马强关、刘学雪的授意或默认下进行的,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
具体来说,在同案被告人开始选定目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乃至拉着实施动手抢劫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全是马强关、刘学雪策划和实施的,李强工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听命于马强关、刘学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人李强工从未实施对被害人暴力威胁。
整个犯罪过程中,李强工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在二次犯罪中,也没有语言上的恐吓,更没有动手参考抢劫,如果说第一起犯罪涉及到的只是听从安排至银行取款,也是马强关对其进行分工的安排,李强工简单的落实而已。
基本上一直跟在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后面做些辅助性工作相比,马强关、刘学雪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则更具主观能动性和破坏力,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更能影响犯罪行为的进程和走向,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与否。
从两起案件的受害人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李强工从未实施过伤害受害人的行为,也未主动实施抢劫,这点与其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4、所得赃款问题。
根据各被告人供述,他们所获的赃款也完全是由马强关、独小早控制和使用的。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李强工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基本未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也不是分赃的组织者,最后并未分得实际利益。
即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较小的,非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实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对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对不做主从犯区分,但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刑适用10(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
建议法庭考虑此节,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强工协助侦察机关将同案犯独小早抓获,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
李强工被抓后,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将本案侦破,积极地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独小早的线索,并带领办案机关在担省火车站将其抓获,使全案最终得以侦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之规定,李强工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属于有立功表现。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情节的适用12项规定(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抢劫数额问题
被告人李强工涉嫌的二起犯罪,第一起犯罪数额为22750元,第二起犯罪数额为28200元,不算数额巨大。
说明了他们主观恶性不深。
四、李强工以及其家属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孙刚刚的谅解,亦表示愿意交纳罚金,量刑时的情节予
以考虑
1、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庭审中被告人李强工以及其家属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积极联系被害人。
对于李强工的第一起抢劫,李强工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孙刚刚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孙刚刚的谅解。
对于李强工的第二起抢劫,李强工以及家属正积极联系被害人严某某、何某某,因两人在公安机关的提供的联系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暂时联系不上,但李强工及其父母希望能在宣判前交纳对被害人的赔偿。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情节的适用16项规定(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请法庭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2、李强工及其父母希望能在宣判前交纳罚金,也请合议庭考虑此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强工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强工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
另,鉴于被告人刚刚步入社会,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是非观念较差,一时因无知和幼稚受别人的诱导和教唆而触犯了刑律,但是念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积极表示能主动退还案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从而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谢谢。
辩护人: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