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刑事案件审理业务培训提纲
刑事案件庭审提纲

刑事案件庭审提纲
一、引言
1.案件背景介绍
2.指控罪行概述
3.主要证据介绍
二、被告辩护过程
1.被告基本情况介绍
2.辩护律师陈述
3.辩护律师行使质询权
三、原告起诉过程
1.原告基本情况介绍
2.起诉指控罪行细节
3.证人作证
四、证据呈现
1.案发现场调查过程及证据呈现
2.物证呈现及解读
3.证人证词呈现
4.视频、音频等证据呈现
五、证人证词分析
1.证人身份介绍
2.证人证词分析
3.客观证据核实
六、被告陈述和辩解
1.被告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立场
2.被告对指控的辩解和解释
3.相关证据的呈现和分析
七、法庭质询和辩论
1.法官针对证人证词和证据的质询
2.原告代表辩论
3.被告辩论
4.其他辩护律师辩论
5.法官的质询和引导
八、法庭判决
1.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审理过程总结
3.判决公布和解释
九、结语
1.判决结果总结
2.结案宣布
3.感谢辩护人和法庭工作人员的努力
以上为刑事案件庭审提纲的大致框架,实际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一、案件的基本信息1.案件的名称、案号和审理法院。
2.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身份信息。
二、案件的背景和事实认定1.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发生经过。
3.分析案发前、案发时和案发后各方的行为和证据。
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依据1.对于当事人的指控罪名进行说明。
2.即具体指控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依据进行分析,确保符合法律规范。
四、证据的提交和认定1.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判断证据的适当性和可信度。
五、当事人的申辩和辩护1.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总结和归纳,包括有关证据的质疑和相关法律依据。
2.对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供述和其它辩护材料进行分析和论证。
六、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1.对于被害人的陈述进行总结和梳理。
2.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和诉求进行分析和评估。
七、证人的证言和鉴定结果1.对于证人的证言进行梳理和对比,分析证人之间的矛盾和可信程度。
2.对于鉴定人的鉴定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八、法律适用和法律争议1.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对于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辩论和论证,确保法理的合理性。
九、量刑建议和法律责任1.对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建议。
2.分析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确定法律责任的程度。
十、庭审程序和裁决结果1.对于庭审程序进行总结和分析,包括开庭、审理和闭庭的相关程序。
2.对于法院的裁决结果进行概述和评估,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的提纲,通过以上提纲可以系统地整理和梳理案件相关信息,便于庭审过程中的讨论和辩论。
人民陪审员培训教课件

02
01
03
严格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把好人民陪审员入口关。
加强人民陪审员任前培训,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基本 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
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及时进行调整或解聘。
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领域和范围
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执 行等审判辅助工作,发挥人民 陪审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 用。
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群众 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 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的范围和数量,提升人民陪审 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
提升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加强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研究,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经验和能 力。
义务履行要求及监督考核机制
80%
明确人民陪审员义务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 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 仪,维护司法形象。
100%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对人民陪审员履行义务的情况进 行监督考核,确保其认真履职。
80%
实行奖惩制度
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 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 违反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依法进行 处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体系中地位
01
司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职业 法官制度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 。
02 03
促进司法公正与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审判活动,增 强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 的实现。同时,人民陪审员还能够对职业法官的审判活动 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范文人民陪审员培训课件.pptx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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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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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被誉为公民在法 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于2018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已经完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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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
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
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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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 民 陪 审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7)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的三大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制 度由“强制性适用”变成了“选择性适用”。 (8)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 定》,才第一次有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立法,迎来了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复苏。 (9)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制 度改革做出重要部署。 (10)2015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人民陪审 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10个省份选 择50个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 (11)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 (12)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改革 试点情况的报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人民陪审员法。
人民陪审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实务

访谈四:
• L市陪审员丁:对案子的看法,我们基本上还是保持一致。但是,发生分歧这一点肯定
也是存在的。一般情况下,我们跟法官的意见绝大多数是一致的。
• L市法官甲:很的意见。多数甚至是绝大多数陪审员都是以法官的意见为准。
• F县法官丙:“因为陪审员也有工作,也有其他事情,一般听完庭审,就坐下来谈一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
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
• 既是法官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有 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 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 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判,除不能担 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 利。
• R区律师甲:“陪而不审”在庭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在法庭上,陪审员基本上插不进嘴,也不想插
嘴,他不想去发问。陪审员参审主要是体现在法官发问环节,其他时候陪审员不可能有更多的表达机 会,但是在法官发问环节,陪审员他们不怎么讲,他们只是跟着看看。
(三)陪看——听而不审
• 从亲历过陪审审判的当事人来看,认为陪审员参审对裁判结果没什么影
(二)陪坐——审而难问
• 根据2014年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问卷调查情况,31.2%的人民陪审员和
11.3%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会经常发问,22.3%的人民 陪审员和30.7%的法官认为很少发问,43.5%的人民陪审员和51.4%的 法官认为偶尔发问,还有2.9%的人民陪审员和6.5%的法官则认为从不 发问。
响以及不知道的多达75.9%,其中明确回答没什么影响的占54.2%,有 很大影响的不足3.3%。对刑事被告人的调查显示,只有27.1%认为人民 陪审员参审对裁判结果有一定影响或有很大影响,认为没什么影响以及 不知道的多达72.9%,其中明确回答没什么影响的有115人,占 36.3%。
法院 专门知识 专业 人民陪审员培训

法院专门知识专业人民陪审员培训摘要: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2.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3.专业知识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中的重要性4.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要求和措施5.培训效果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动作用正文: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作为非专业司法人员,参与案件审理,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民主化,增强司法透明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始于1954 年,历经多次改革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现在的制度框架。
2004 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颁布,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任职期限、参审范围等问题,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8 年,《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参审等工作,提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三、专业知识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中的重要性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有效参与案件审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培训过程中,注重加强法律知识的传授,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培训还会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心理学、民事案件中的合同法等,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
四、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要求和措施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培训过程中,遵循以下要求和措施:1.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2.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和专家学者担任培训讲师,提高培训质量;3.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庭审等形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4.定期组织培训,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及时更新知识,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五、培训效果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动作用通过培训,人民陪审员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参审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

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人民陪审员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参与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辅助法官正确履行审判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培训目标通过培训,让人民陪审员全面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提高其法律知识和审判能力,增强其参与审判活动的信心和能力,为正确履行陪审员职责提供学习和培训支持。
三、培训内容1. 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的法律知识,让人民陪审员全面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2. 审判程序:介绍我国的司法审判程序和流程,包括审判的程序性要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等,使人民陪审员了解自己在审判中的角色和责任。
3. 司法伦理:介绍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伦理要求,引导人民陪审员注重公正、客观、独立的审判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4. 庭审模拟:通过模拟法庭审讯,让人民陪审员了解法庭审判的流程和实际操作,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对能力。
5.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人民陪审员深入了解各类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判决依据,提高其审判能力和判断水平。
6. 心理健康:介绍心理健康知识和应对压力的方法,帮助人民陪审员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状态,提高其参与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四、培训方法1. 理论授课:通过专业法律人员的授课,传授法律基础知识和审判程序等相关知识。
2. 庭审模拟:安排实际的法庭审讯模拟活动,让人民陪审员亲身体验法庭审判的流程和程序。
3. 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案例分析讨论,让人民陪审员理解案件审判的实际操作和技巧。
4. 小组讨论:组织小组讨论和交流,让人民陪审员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经验,提高共同的审判能力和水平。
5. 情景演练:开展情景演练活动,模拟各种案件的审判情景,让人民陪审员在实际操作中积累经验和技能。
6. 辅助学习:提供书籍、资料等辅助学习材料,让人民陪审员在课余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提高。
人民陪审员专项培训计划

人民陪审员专项培训计划一、背景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辅助人员,既是法庭的参与者,也是司法公正的维护者。
其作用在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不仅可以提供法律知识和专业意见,还能够代表普通人的立场和利益,帮助法官更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促进司法公正。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履职尽责,有必要开展专项培训活动,提升其专业水平和司法素养。
二、培训目标1. 理论知识:全面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
2. 实践能力:培养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参与庭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能力,提升其司法实践技能。
3. 职业操守: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感,使其成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
4. 争议处理:培养人民陪审员处理争议、调解纠纷的能力,提高司法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培训内容1. 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培训(1)宪法基础知识: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了解宪法对司法审判的要求。
(2)民法知识:学习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3)刑法知识:学习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知识,包括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
(4)行政法知识:学习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2. 司法实践技能培训(1)庭审观摩:参与法庭庭审观摩,了解法庭审判程序和规则。
(2)案件审理:模拟案例审理,提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能力。
(3)法律文书撰写:学习法律文书的撰写规范和格式,培养书面表达能力。
(4)司法辩论:进行司法辩论练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辩论和辩护能力。
3. 职业道德和操守培训(1)职业道德守则学习:学习和遵守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操守,提高其职业责任感。
(2)案件保密守则:学习和遵守案件保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3)案件决策道德约束:学习案件决策的道德约束和标准,培养正义感和公正意识。
4. 争议处理能力培训(1)冲突调解技巧:学习冲突调解的技巧和方法,提高人民陪审员处理争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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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刑事案件审理业务培训提纲一、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情况、审理时限调整;、律师权利保障(会见权、查阅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诉控告权);、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增加了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更加明确了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及保护、作证义务例外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刑事和解制度;、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言词证据转换;、加大人民法院对涉财犯罪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暂予监外执行患病检查由人民法院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禁止令;、强制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追缴程序。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出台背景(一)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点灾害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根据调节比例,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调节基本刑。
(二)未成年人、老年、限制行为人,聋哑或者盲人犯罪防卫、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采取连乘的方式调节基准刑。
(三)具体种常见犯罪罪名、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另合同诈骗罪已经单独规定)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抢夺罪(修正案增加多次抢夺为犯罪,入罪标准元,)、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碍公务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入罪标准进行了规定)、贩卖毒品罪三、《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一)立法背景即一方面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推进犯罪化。
例如加大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处置力度、扩大资助恐怖犯罪相关活动犯罪的处罚力度。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如,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强化网络管理增加了罪名。
对刑法总则数罪并罚进行完善。
二是应对反腐败工作需要,继续完善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
三是减少死刑罪名,继续优化死刑的适用,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种罪名后继续减少种犯罪死刑。
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士造谣惑众罪。
四是限制减刑规定。
五是加大邪教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是罚金制度的调整。
七是职业禁止规定。
八是对危险驾驶的修改。
九是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修改。
十是对具体罪名的完善和修改。
即; 、强制猥亵、侮辱类犯罪的修改。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绑架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增加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改、对虐待罪相关程序性修改。
增设特殊虐待罪(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消嫖宿幼女罪。
、暴力袭警罪修改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加大了伪造印章类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关身份证证件方面的犯罪(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类器材罪修改加大。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加大和增加考试作弊犯罪的规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网络信息类犯罪。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的犯罪(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案、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