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和政策
论经租房法律及政策地位问题

论经租房法律及政策地位问题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
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
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
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
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
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现在政府房管部门中的一些人有一种很阴暗的思想,即每每有人谈及政府执行经租房政策状态的违宪及非法性问题,这些人立即给你扣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
1958年经租房是与国家订立的租赁合同还是赎买手续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执行经租房的无效性问题。
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或双方当时并无这一目的,或双方当时根本未想到双方之关系的合同性质,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合规培训与教育
企业应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和教 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和能力。
合规监测与审查
企业应建立合规监测和审查机 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
政府监管与执法
制定监管政策
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政 策,明确监管目标和措施,确 保监管行为合法、合理、有效
。
监管执行
政府应加强监管执法的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 义。
监管透明度
政府应提高监管透明度,及时 公开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 信力。
监管协调
政府应加强监管协调,避免多 头管理和重复执法,提高监管
效率。
社会组织与公民权利保护
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在维护公民权 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民参与
公民应积极参与社会组 织活动,提高自身权利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保护股东的权益,包括股息分配、股份转 让等。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 权的法律规范,包括专利 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 权的申请、保护和实施等 要求,保障知识产权所有 人的合法权益。
ABCD
知识产权法保护发明人、 设计人、作者等的知识产 权,鼓励创新和创造。
02
区域发展政策目标
03
区域发展政策措施
区域发展政策的最终目标包括缩 小地区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
区域发展政策的措施包括投资建 设基础设施、提供财政补贴和税 收优惠等。
科技政策
科技政策定义
科技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为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而采取的措施和 规定。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2)

法律与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
本文以“乱收费”为例,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原因。
并结合实际提出从加强法律建设、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两个方面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系;依法治国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
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
而政策有所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规范形式不同。
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
而政策则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3)实施方式不同。
论法律适用中的政策分析

作 者 简 介 : 万 发 ( 9 8 ) 男 , 海 人 , 江 学 院 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法 理 学 , 政 法 学 。 颜 15 一 , 上 九 主 行
7 6
便 倾 向于“ 大执法 力度 ” 加 并形 成习惯 性 的思维定 势 , 结果 , 即便 是 良法 , 也蜕 变为 恶法 。 法律 适用是 一个 由多 因素综 合作 用 的非 常 复杂 的社会 化 过程 , 其是 社会 有 机 体调 整 着法 律 所表 达 的 尤 利 益和所 欲平衡 的利 益关 系 。上 述两个 案件 的争 论所 涉及 的主 观过错 究 竟是 “ 失 ” 过 还是 “ 故意 ” 问题 , 以及 所指 引 的刑法第 1 5 10条( 1 、3 ! ) 有关危 害 公共 安 全 罪 的适 用 , 不开 评 判“ 离 社会 危 害 性关 于不 同价值 之间逻 辑关系 的判断 ” { “ 。 2
在 法律适 用过程 中, 清醒地认 识二 者 的区别并 妥善处理 是不 容易 的 , 要 近年 来频频 发生 的法治 案件反 映
了人们对 法治 目的 的追求往 往会 出现 两种 背离 适 用原 则 的情 况 : 是 以个 人 的“ 慧” “ 一 智 、 良知 ” 品性 为担 等
保, 或对法 律规 范与道 德 、 治规 范不加 区分 , 律适用 屈从 于 道德 、 政 法 政治 原则 的评 价 , 至法 律 程序 被 后置 甚 于政治程 序 ( 这在 职务犯 罪 的处 理上 尤其 突出 )破 坏法 律 的独立 性 和确 定性 ; , 二是 迷 恋法 律 的权 威 , 为依 以
按 照韦伯 的解 释 , 法律 形式 的合理性 首先 是指按 照抽象 的一般性 法律 规则处 理具体 问题 , 而不是 具体情
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 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 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 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 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 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 制度也可以拿过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 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乊百正确的事情。”
法 律
政策与法的关系:政策与法律在 本质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 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服务于 政治权利的要求,实现维护、巩固阶级 统治的目的。 ⑴功能的共同性。 ⑵内容的一致性。 ⑶适用的互补性。
政策与法的区别:制定主体不同, 制定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 和实现途径不同,调整和适用范围不 同,稳定性不同,灵活性不同。
政 策
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 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 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 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 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 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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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 化、实践化反映。
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①阶级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点 。在阶级社会中、 政策只代表特定阶级的利益,从来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 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②正误性。任何阶级及其主体的政策都有正确与错 误之分。 ③时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 条件下,推行的现实政策。 ④表述性。就表现形态而言,政策不是物质实体, 而是外化为符号表达的观念和信息。它由有权机关用语 言和文字等表达手段进行表述。
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目录一、导言 (1)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1)三、通过政策与法律关系的转变分析政策与司法的关系的转变 (3)四、处理政策与司法关系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4)五、结语 (5)参考文献: (5)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以中国司法现实看待法与政策关系【内容摘要】法和政策是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
法律和政策在国家治理生活中,人民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人生活中,其作用是无可取代的。
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不能重回“政策至上”的老路,在坚持政策与法律并重的前提下,仍然需要理清二者的关系,法为根本,政策不可或缺。
法制要完善,政策要有合法性。
【关键词】政策司法相互关系依法治国一、导言政策在现代生活中,尤其是在政治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而且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影响非常重要。
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政策无处不在。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在中国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社会使命日益突出。
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然不可或缺。
自人类产生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的行动,尤其是社会内部的行动就具有了社会性,从而决定一种有序性。
否则无序的行为将使人们回归自然,回归原始。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政策和法律相伴人类社会至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提出的战略目标,同时也已经写入宪法,具有最高指导性和权威性。
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随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步伐日益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
本文以全国法院响应“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广泛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切入点,通过此次活动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分析,并与中国涉及司法的政策相联系,讨论政策与司法的相互影响,并对二者的关系的处理结合当代中国实践阐述一些建议和看法。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全党兴起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热潮,胡锦涛总书记在对政法工作的讲话中提出“三个至上”重要思想。
法律法规政策的区别法律法规政策三者之间的区别

法律法规政策的区别法律法规政策三者之间的区别范本一:正文: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的区别,并对每个概念进行细化说明。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由国家权威机关制定并监督执行,涵盖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1.1 法律的特点和形式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它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或习惯的、实施时间和地点的一致性。
1.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1.3 法律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行事,违反法律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法规的定义和作用法规是根据法律的授权或具体要求,在法律框架内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更具体地规定了法律中的一些条款,补充和细化了法律的内容。
2.1 法规的特点和形式法规具有以下特点:它是由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成文的。
2.2 法规的分类法规按照授权来自于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法规和授权法规。
三:政策的定义和作用政策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目标制定的行动指南,具有指导性和推动性的作用。
政策是国家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某一方面或特定问题采取的方针、原则和措施。
3.1 政策的特点和形式政策具有以下特点:它是根据特定目标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和推动性的、非强制性的、实施期限内的。
3.2 政策的分类政策可以按照领域进行分类,如经济政策、科技政策、社会政策等;也可以按照层次进行分类,如宏观政策、中观政策、微观政策等。
附件:本文档不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不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
浅谈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律约束着经济政策的执行,同时经济政策也指导着经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二者相互作用,形成了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协调性体现在它们共同为经济发展服务,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和调整。
结论表明,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相辅相成,协同发展,共同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经济法律的完善性和经济政策的灵活性相结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体现了它们的共同目标和共同责任。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经济法律、经济政策、约束作用、引导作用、互动关系、协调性、完善性、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协同发展1. 引言1.1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重要性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律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政策则是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共同推动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的确立和执行对于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经济政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市场秩序才能得到维护,经济活动才能有序进行。
经济法律也为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济政策的引导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塑造了经济法律的发展。
一些重要的经济政策往往需要依托于相关的法律体系才能得以实施,促进经济改革和发展。
经济政策也会在实践中反映出一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者需要改进的地方,推动经济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之间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只有在两者良好互动和协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
1.2 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定义经济法律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各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主要目的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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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等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
本文以“乱收费”为例,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原因。
并结合实际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系;依法治国随着社会的进步,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调控手段已被政策与法律并存所取代,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依法治国、法律权威至高无上。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其地位和作用也发生变化,法治的实施要求调控社会的模式是法律主导型的,这是处理政策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点。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政策和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两者既存在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区别。
一、政策与法律的含义与特征(一)政策的概念与特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
[1]通过制定政策,以确定行动的成部分。
政策的基本特征:政策作为社会权力和伦理政治的应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普遍性。
政策的普遍性指的是其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广泛性。
政党政治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基于社会权力的政策影响力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为方便与法律的比较,我们简单地将社会关系内容分为思想和行为两类。
不同的利益要求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行为,“如果一个社会不在政治取向上获得最低限度的一致,那么它的良性运作与正常发展便是根本不可能的”。
[2]这就是政策对思想的统一与整合的过程。
政策对行为的调整则相当广泛,无论是涉己的还是涉他的,都受它指导,这里不再赘述。
(2)指导性。
政策是社会权力的应用,具有指导性。
首先,它表现为内容的原则性与宏观性,较为概括与凝练;其次,它表现为一种号召性与期盼性,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最后,政策的指导性就其效力而言,不具国家强制力,仅是一种社会影响力,它代表的是政党意志而非国家意志,其效力只及于党组和党员,而且这种效力也只是一种纪律约束力,没只能通过民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
[3]当然,如果某方面的政策经过法定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则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政策向法律转化的问题。
政策能够宏观指导,但相伴而生的则是其微观操作的缺乏,这就为其因人性的多重道德而被善意或恶意歪曲提供了可能,也为人治的随意性提供了可能(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3)灵活性。
政策的灵活性是就其环境适应能力而言的。
政策最大的优点就是环境适应能力强,易随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其对环境的适应与相关调整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有的政策调整关系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二是新发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这两种情况下,政策都可能作出较为灵活的反应。
与政策的灵活性相伴生的则是其随意性。
因缺少应有的规范,政策随意性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建国以来的经历已足以证实这一点。
(二)法律的含义与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权力及法理政治的应用,其特征相对于政策而言,体现在:(1)普适性。
法律的普适性是就其在特定的调整关系下,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而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法的正义性追求,各国宪法对这一点都给予了确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5]党章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6]这说明了法律适用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体现了司法适用性,而党的政策如果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则不具司法适用性,这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起点。
(2)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区别于政策的最主要特征。
首先,表现为内容规定的具体性,对权利与义务,法律都进行了相对详尽的说明;其次,表现为程序的规定性,它对现实生活的意义在于,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制定法律,都有必要加以程序上的规定;最后,也是规范性最具实质性意义的,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的规定,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的规范性有其范围,它对思想意识及私领域行为则无能为力,譬如不能用法律手段强行统一人们的思想与信仰。
(3)稳定性。
法律的稳定性是基于法律“保守性及侧重过去的特点,保证了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可预见性”。
[7]法律的稳定性主要侧重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方面,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会影响它作为行为参照座标的权威性,丧失了权威地位,也就丧失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没有了认同感,也就意味着法律的无效。
当然,这种稳定也是一种相对稳定,法律必须随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且这种调整必须依法定程序去办,这也是保证其权威性与严肃性的必要前提。
法律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又产生了相关的“时滞”性与僵化性,柏拉图在其政治作品中对法律观点所表达的反感,就植根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
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
而政策有所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规范形式不同。
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
而政策则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3)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它依靠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
政策不一定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较弱,政府对违反政策的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分。
(4)稳定程度不同。
法律一般是对试行和检验为正确的政策定型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政策则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
三、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要求,实现维护、巩固阶级统治的目的。
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具体而言: ⑴功能的共同性。
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
政策与法律在社会调控上具有同样性质的功能。
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同样,国家也通过实施政策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和管理。
政策和法律共同构成了社会管理的手段。
⑵内容的一致性。
在我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的国家的大政方针,它往往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因此,国家政策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
同样,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政策(除了党务方面)一般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它不仅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作用,这些政策在实践中成熟之后大都上升为法律,因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之间具有一致性,政策与法律之间在内容上也具有一致性。
⑶适用的互补性。
政策与法律虽然在功能的性质上相同,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只在自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内发生作用。
政策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政策的调整和规范,而法律则并不可能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宗教、道德、民族等领域的许多问题就只能适用政策调整,而不能用法律进行硬性约束。
四、对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分析从理论上看,政策和法律应有一致性,政策和法律对国家管理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是理论设计的完美不能取代规定,法律和政策在具体运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
以“乱收费”为例,某地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物价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共14个部门和单位,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所收取各种费用达26项,累计收费19885.5元,而每个娱乐场所每年上缴税收仅5000~6000元,税费之比为1:3.31,国家税收仅占各项收费1/3。
税收被收费挤占,大量国家财政资金也就被“小金库”侵吞。
我们对该案进行一下分析,关于“收费”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收费管理法,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有的,如:保证国家财政统一,减轻国家财政困难;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不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
而“乱收费”行为一般是根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这些文件违反上述法律原则,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工作,破坏了国家财税体制。
这种法律不如政策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
制度束缚时,不可能一下子从整体上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主要靠政策办事,政策替代了法律的作用。
在建国后长期处于律始终无法跳出政策的泥沼,人们也习惯于以政策的思维思考法律问题,执行法律规定。
“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
”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环境,塑成了民众固定的惯性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过分热衷于政策而对法律却较为漠视。
在此情况下,如果政策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的运动轨迹,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坚持政策治国,最终要导致政策误国,我们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历史教训。
(二)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
政策与法律的矛盾,其实质上是权与法的斗争。
权力具有腐败的趋势,需要法律加以制约,平衡是控权的目标,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
通过控权与平衡机制来防范和控制权力滥用,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达到利益的平衡点。
由于当前我国权力制衡机制不完善,各种法律形式的“控权”色彩淡薄。
实体法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以权利抗衡权力的主导法律形式,但现实中,法律注重约束权利胜过制约权力,职权与职责脱节,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力度不够。
程序法则主要体现公正与效率,是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其社会权利分配直接体现控权与平衡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