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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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XX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包括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

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

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

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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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事务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支行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仲裁)。

本行以第三人参加诉讼(仲裁)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本行利益的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贷款诉讼参见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及各分支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本行的利益正在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若需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风险管理部,同时提交书面的诉讼申请,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条本行诉讼事务管理的目标(一)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竭力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以本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有关纠纷或争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行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审查、选(解)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三)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四)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情况、收费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进行监督管理;(五)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六)与处理非诉讼案件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岗负责诉讼事务办理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人员负责配合本行涉诉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行领导负责权限内本行诉讼事务事项的审查、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条总行对风险管理部、各支行(部、室)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XX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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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专业学习资料-可编辑XX银行流程体系文件诉讼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FL]0222-0300编制部门:法律合规部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日WORD 格式-专业学习资料-可编辑 目录 修改记录 (3)第一章 总则 (4)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7)第三章 诉讼审批 (10)第四章 诉讼的执行 (14)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15)第六章 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17)第七章 检查监督 (18)第八章 附则 (19)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WORD 格式-专业学习资料-可编辑仲裁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所有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WORD 格式-专业学习资料-可编辑 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机构是指当事行中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最直接、最密切联系的总行部门或分支机构。

主要有: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签署合同、执行合同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二、侵权类案件中,对损失财产或受害权利承担直接管理职责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部门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设立的从事法律工作的部门,包括各级行中独立设立的法律部门(岗位)或具有法律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是诉讼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XX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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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程体系文件诉讼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FL]0222-0300编制部门:法律合规部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日目录修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诉讼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诉讼的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检查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所有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有关工作。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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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诉讼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诉讼管理工作,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的诉讼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诉讼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的内部规定,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和决定,依法恪尽诉讼义务,提高银行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断完善银行的诉讼管理制度,保证诉讼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银行的诉讼管理应当注重保密和安全,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泄密和数据丢失等安全问题,充分保障银行的信息安全。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建立健全诉讼意识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与律师的合作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律师的收费标准,确保银行诉讼案件的效率与质量。

第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外部资讯的收集与监控,及时掌握有关诉讼案件的信息,提高银行对外事务协调处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管理好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因迪赖职能、拖延申请、误操作等原因使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章诉讼预案制定第九条银行应当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健全诉讼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危害银行利益的案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范风险。

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每年的诉讼案件情况及市场变动情况,制定年度诉讼工作计划,拟定具体的工作指标,并按照计划开展诉讼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诉讼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案件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操作流程,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预案,并按照制定的计划实施,规范银行的诉讼管理工作。

第三章诉讼管理流程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制度,遵循“化解纠纷、调整关系、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推动与客户的诉前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良好的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诉讼管理方式和流程,提高银行的效率和质量。

XX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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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诉讼事务管理,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含总分支行)作为一方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加的民事或行政诉讼。

民事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债务人破产等司法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诉讼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承办、协作配合、成本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事务包括诉前论证、诉前审批、参与诉讼、聘请律师、诉讼统计报告和诉讼考核等事务。

第五条总、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级行诉讼事务的主管部门,应配备适当的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全行的诉讼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以总行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分行承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的案件,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分行的诉讼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本级行辖区(含下属支行)的诉讼。

以总行为一方当事人,但诉讼因分行引起或涉诉业务落地在分行的,由该分行承办。

第二章诉前管理第八条有关单位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至少于诉讼时效届满前1个月,将有关资料移送本级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召集相关单位组织诉前论证,确定诉讼的可行性。

第九条诉前论证应当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诉前论证报告应包含诉讼的必要性、胜诉的概率、执行的可行性、以及起诉、不起诉或暂不起诉的最终建议。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不起诉或暂不起诉:(一)完全没有胜诉可能或者胜诉的可能性极小的;(二)虽然能够胜诉,但胜诉后无法执行或者收回资产可能性极小的;(三)诉讼成本明显大于诉讼收益的;(四)其它不宜或暂不宜提起诉讼的。

第十一条争议标的额小于2000万元(不含孳息)的纠纷,起诉、上诉,由分行决定。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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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诉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采取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第五条如果银行与客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诉讼程序
第六条银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应准确提交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确保案件的准确审理。

第八条银行诉讼案件由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九条银行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相关证人、鉴定人等有权参加庭审。

第十条银行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第四章费用和赔偿
第十一条银行诉讼案件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诉讼费、鉴定费等。

第十二条如果银行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违法、滥用诉权等,导致客户的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费用和赔偿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其他争议,除适用本办法外,还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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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及时、准确地掌握我行诉讼案件情况,加强我行诉讼案件管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

包括:(一)以我行为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我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我行债权的抵押物、质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民事执行案件;(五)其他涉及我行权益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

以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参照诉讼案件管理。

第三条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包括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中心内设的诉讼案件管理岗以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按规定履行分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可以是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事务岗、或分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当事行是指发生诉讼案件纠纷或涉及法律事务的总/分行各级机构。

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对当事行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诉讼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职责是:(一)办理由本部门直接负责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指导、协助由总行各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三)监督、检查总行直属支行(部)发生的诉讼案件;(四)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八条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负责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及分行对应的外部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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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版次号: A/0生效日期:20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法律诉讼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4)第三章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 (5)第四章南京地区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 (5)第一节南京地区主诉事务的管理制度 (5)第二节南京地区被诉事务管理制度 (7)第五章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 (8)第六章法律诉讼事务的其他管理要求 (8)第七章罚则 (9)第八章附则 (9)附件: (10)附件1.《XX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 (11)附件2.《XX银行非授信诉讼审批表》 (13)附件3.《XX银行应诉报告表》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机制,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诉讼事务是指因民事纠纷诉诸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包括发生诉讼的报告或审批、诉讼审理的参加、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诉讼档案的管理等与处理法律诉讼事务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三条根据法律诉讼事务主体性质,本行法律诉讼事务分为主诉事务和被诉事务。

主诉事务是指由本行主动提起的、以本行作为原告的法律诉讼事务。

包括本行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公证文书、申请债务人破产、本行主动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与诉讼。

被诉事务是指由本行被动应诉的、以本行作为被告的法律诉讼事务。

包括本行被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本行被法院通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企业破产诉讼。

第四条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集中管理原则。

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二)条线协助管理原则。

即本行条线管理部门协助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法律诉讼事务进行管理,并全程参与法律诉讼事务的处理;(三)经办机构承办原则。

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由其所涉及的业务、事务经办机构承办,并全程参加法律诉讼事务的处理;(四)内外结合代理原则。

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根据复杂程度采取内部人员代理和外部律师代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章法律诉讼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第五条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诉讼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二)负责对全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的整体状况;(三)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管理和指导经办机构承办法律诉讼具体事务;(四)负责督促并指导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履行其相应职责;(五)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总行业务或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资产保全部开展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工作,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一)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二)从业务、事务条线管理角度,协助资产保全部管理和协助承办法律诉讼具体事务。

(三)负责协助经办机构收集诉讼证据、提出和参与确定诉讼方案以及参与诉讼审理和执行等法律诉讼事务事项;(四)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三)负责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四)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第八条分行法律诉讼事务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九条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的报备要求: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季季末将本分行发生的法律诉讼事务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对于单笔诉讼标的额(本金)≥800万元人民币的,分行应即时报备。

第十条分行法律诉讼中如涉及重大、疑难或复杂诉讼案件,分行可以申请总行资产保全部参与、协助或协调,总行资产保全部也可直接参与、协助或协调。

第四章南京地区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第一节南京地区主诉事务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诉讼审批的管理要求:(一)南京地区主诉的法律诉讼,属于授信业务债权清收的,各经办单位应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件一);属于其它债权或争议需要起诉维权的,各经办机构应在向条线管理部门报告后,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件二);(二)诉讼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诉讼。

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诉讼采取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诉讼,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诉讼审批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三)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诉讼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四)对于本行部分业务起诉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度季末就法律诉讼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诉讼保全的管理要求:(一)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以及为防止该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各经办机构在同意诉讼后,应当积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当在资产保全部指导下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在财产保全资产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价值稳定、易于处置的资产;(三)对于设定有抵押物的债权,为争取第一顺序处置权,各经办机构应当尽可能申请法院对抵押物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诉讼审理的管理要求:(一)各经办机构应以本行员工或经审批同意的委托律师作为诉讼案件代理人,不得以各种形式委托与诉讼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方人员作为本行代理人参与诉讼;(二)起诉、保全及诉讼进展,各经办机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办理,确保各项诉权在法定期限内准确行使,不得发生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查封期限、上诉期间、执行时效等有损本行权益的行为;(三)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各经办机构应确保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销毁等行为;(四)诉讼案件代理人对于诉讼中需要签署或确认的各类证据、笔录或其他法律文件,应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诉讼执行的管理要求:(一)各经办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积极提供执行线索和后勤支持,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尽早收回债权;(二)诉讼执行中,如果债务人资产充足的,经办机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迟延履行金申请权;(三)诉讼执行中,如与债务人执行和解,需要涉及债权折让或放弃其他执行权利的,经办机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行领导决策;(四)诉讼执行中,需要以物抵债的,按照本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南京地区被诉事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被诉案件的报告。

(一)本行南京地区各经营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若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应及时填写《XX银行应诉报告表》(附件三)向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报告,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二)本行资产保全部直接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应转送该案件所涉及业务、事务的经办机构和条线管理部门按前项规定办理。

(三)条线管理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报告的情况并经核查后,应及时在《XX银行应诉报告表》提出初步应诉建议并报送资产保全部研究应诉方案。

第十六条应诉方案的确定。

(一)资产保全部收到《XX银行应诉报告表》后,应对有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补充证据的,经办机构和有权条线管理部门应及时按要求配合协助。

(二)资产保全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条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三方共同讨论形成应诉方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资产保全部应向分管行领导报告,并按分管行领导意见办理。

(四)应诉方案确定后,案件代理人员应及时准备答辩状、证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各项应诉材料,并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

第十七条被诉事务的诉讼审理和执行的参与,按照主诉事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第十八条贷款清收所发生的诉讼材料,纳入经办机构该贷款的信贷档案管理。

其他诉讼案件材料,由经办机构专人专夹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得发生诉讼材料毁损、缺漏、丢失等事件。

第十九条分行应对其所辖部门、机构的法律诉讼管理的各类审批表、请示、报告、函件编号留存,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本行资产保全部应对全行法律诉讼管理所发生的各类审批表、请示、报告、函件以及各类法律诉讼管理的备案资料,编号留存,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第六章法律诉讼事务的其他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本行各机构应切实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法律诉讼事务,依法积极维护本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行各机构应密切关注并妥善处理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引发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本行各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特别针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注重收集、保管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本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本行各机构和诉讼代理人员应严格保守处理法律诉讼事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商业秘密,不得未经许可向外界发布任何有关该项诉讼的言论。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加强信贷资产诉讼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宁商银发[2006]286号)与《关于印发〈XX银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银发[2008]3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以诉讼以外的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如仲裁、行政复议等,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附件:1.《XX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2.《XX银行非授信诉讼审批表》3.《XX银行应诉报告表》附件1.《XX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XX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登记编号:(资产保全部填写)注:(1)本表适用于南京地区授信业务起诉审批;(2)按笔填报,每笔一份,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完整,如无也须注明;(3)经审批后呈报单位留存原件,审批部门留存复印件;(4)本表审批有效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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