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第四版)

附件xx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投诉管理,改进客户服务,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忠诚度,持续提升良好形象,有力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一)客户投诉,指客户通过我行内部或外部的投诉渠道,针对我行的产品、系统、人员、政策、流程等各方面服务提出的抱怨和诉求。
(二)投诉渠道,包括受控(内部)和非受控(外部)两类。
受控渠道指我行直接控制与管理的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xxxx电话、信用卡服务热线、一网通论坛、电子邮箱、总行行长室信件等;非受控渠道指非我行直接管控的社会渠道,包括外部网络(论坛、微博等)、社会媒体、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
(三)投诉受理单位(含第一接触点)是指接受客户投诉的单位。
投诉责任单位是指导致该投诉发生的直接责任方。
投诉处理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的要求,具体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的单位。
(四)客户投诉可分为一般投诉、重大投诉、紧急投诉三类。
一般投诉指情节不严重、客户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投诉。
重大投诉指情节较为严重、客户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回复的投诉,或相关单位指定的单笔投诉。
紧急投诉指情节极其严重、客户要求在短时间内回复的投诉,或相关部门指定的单笔投诉。
(五)“客户之声”系统,是指我行用于记录、传递、处理、统计、汇编客户投诉的IT系统。
目前系统已上线运行。
(六)台账,是指各网点用于记录现场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情况而建立的质量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类业务和服务客户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投诉处理原则投诉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在维护客户、合作方和我行正当利益前提下,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在尽可能短时间内给予客户满意答复。
具体原则包括:(一)高效原则:积极响应并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并回复客户,需要上级主管决策时要第一时间汇报。
(二)理解原则:投诉处理过程中,不论是非对错,应先表示对投诉客户的理解,在态度上充分尊重客户。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XX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包括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
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
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
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
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单位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
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形成响应迅速、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客户投诉管理机制,构建我行与客户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客户投诉是指我行客户在与我行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因对我行的产品、设施、环境、价格、服务、人员行为等要素持有异议而向我行提交异议信息或权利请求的行为。
第四条客户投诉的分类
(一)直接投诉与间接投诉。
客户直接向我行提交投诉信息的为直接投诉,包括电话投诉、信函投诉、上访等;通过媒体单位、监管单位、信访单位等向我行转达信息的为间接投诉。
(二)个体投诉与群体投诉。
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五名以上客户同时向我行投诉同一(或同类)事件的,为群体投诉。
本行接待单位及人员对待群体投诉应特别慎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
(三)根据不同的投诉渠道,投诉可分为电话投诉、意见簿投诉、上门投诉、媒体投诉和政府部门或银监会及其下属单位等转来投诉等。
我行对待不同渠道提交的投诉,予以区别管理。
(四)根据投诉人是否具名,投诉可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
对于匿名投诉,投诉内容完整、清晰的,可以开展调查。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事务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支行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仲裁)。
本行以第三人参加诉讼(仲裁)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本行利益的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贷款诉讼参见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及各分支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本行的利益正在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若需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风险管理部,同时提交书面的诉讼申请,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条本行诉讼事务管理的目标(一)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竭力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以本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有关纠纷或争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行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审查、选(解)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三)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四)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情况、收费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进行监督管理;(五)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六)与处理非诉讼案件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岗负责诉讼事务办理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人员负责配合本行涉诉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行领导负责权限内本行诉讼事务事项的审查、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条总行对风险管理部、各支行(部、室)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的诉讼(仲裁)工作,提高诉讼(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仲裁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订制、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个仲裁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我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诉讼(仲裁)案件总体协调、管理,提供所有案件的法律支持,指定律师或我行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指导、配合经办部门办理案件。
总行各职能部门是诉讼(仲裁)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区域机构所涉案件的经办。
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分行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分行诉讼(仲裁)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经办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与代理人共同经办诉讼(仲裁)案件;(二)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三)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四)做好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归档。
第七条涉案单位(涉案分支机构或总行职能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向行内相关部门如实说明案件事实;(二)向经办部门提交与诉讼(仲裁)案件有关的材料,收集或者协助代理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三)确定本单位对该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负责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诉讼(仲裁)工作;(四)在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工作;(五)及时交纳诉讼、仲裁费用;(六)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诉讼(仲裁)的其他工作。
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及时、准确地掌握我行诉讼案件情况,加强我行诉讼案件管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
包括:(一)以我行为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我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我行债权的抵押物、质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民事执行案件;(五)其他涉及我行权益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
以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参照诉讼案件管理。
第三条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包括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中心内设的诉讼案件管理岗以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按规定履行分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可以是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事务岗、或分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当事行是指发生诉讼案件纠纷或涉及法律事务的总/分行各级机构。
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对当事行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诉讼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职责是:(一)办理由本部门直接负责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指导、协助由总行各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三)监督、检查总行直属支行(部)发生的诉讼案件;(四)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八条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负责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及分行对应的外部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管理

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管理一、《办法》适用的主体二、《办法》调整的案件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和业务的各个层面。
根据《办法》,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业外案件、案件风险事件。
(一)业内案件及参照业内案件处理“重大”业外案件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1、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且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联系;2、违规套取银行、保险信用,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3、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4、“重大”业外案件:(1)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2)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3)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二)业外案件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三)案件风险事件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1、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2、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3、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5、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6、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7、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诉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采取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第五条如果银行与客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诉讼程序
第六条银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应准确提交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确保案件的准确审理。
第八条银行诉讼案件由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九条银行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相关证人、鉴定人等有权参加庭审。
第十条银行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第四章费用和赔偿
第十一条银行诉讼案件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诉讼费、鉴定费等。
第十二条如果银行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违法、滥用诉权等,导致客户的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费用和赔偿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其他争议,除适用本办法外,还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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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程体系文件诉讼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FL]0222-0300编制部门:法律合规部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年01月01日目录修改记录 (3)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6)第三章诉讼审批 (8)第四章诉讼的执行 (11)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12)第六章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13)第七章检查监督 (14)第八章附则 (14)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所有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机构是指当事行中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最直接、最密切联系的总行部门或分支机构。
主要有: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签署合同、执行合同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二、侵权类案件中,对损失财产或受害权利承担直接管理职责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部门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设立的从事法律工作的部门,包括各级行中独立设立的法律部门(岗位)或具有法律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是诉讼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诉讼目的,指为保障本行最大化合法权益而确定的诉讼目标,包括本行需要经过诉讼得以确认的权利或事实及有关诉讼请求。
第八条本行诉讼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及合法、经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九条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全行诉讼、仲裁工作的审批、指导、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总行法律部门是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涉案机构负责案件事实调查、提出诉讼意见并提交审批、执行诉讼并完成有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为提高诉讼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负责本机构有关诉讼事务的管理;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诉讼事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上级行法律部门应对下级行诉讼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下级行法律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诉讼事务工作动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诉讼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以维护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总行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归口管理全行诉讼、仲裁工作;二、对于各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意见(含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予以审批;三、负责承办以总行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四、对各分支机构参加诉讼和仲裁予以指导;五、归口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确定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六、建立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七、对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八、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
第十四条涉案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诉讼、仲裁工作,确保各项业务诉讼时效的延续;二、负责承办以本机构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并支付诉讼费用;三、管理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指派或聘任本机构诉讼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四、执行上级机构法律部门的诉讼指导意见,报告诉讼实施情况;五、建立和管理本级行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六、对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第三章诉讼审批第十五条涉案部门决定提起诉讼或者被诉的,应当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总行法律部门在履行部门其他职责过程中,认为各分支机构业务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处置的,可以督促各分支机构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诉讼审批包括诉讼目的的审批及代理人的审批两项内容。
第十八条涉案部门应当首先就诉讼目的提出方案,并附有关诉讼材料,报总行法律部门实施审查。
第十九条诉讼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介绍、有关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其他证据材料、有关财产线索等。
上诉诉讼材料报送审批时不得使用原件,应当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应当对诉讼案件予以调查、分析,以充分行使正当权利,合理利用程序保障机制,最大化实现本行权利或承担最小化责任为目标,对诉讼目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法律部门认为涉案部门提出的诉讼目的未能最大化保障本行合法权利,或者诉讼目的的实现缺乏核心证据的支持,或者拟发起之诉讼涉及纠纷不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法律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的,涉案部门应当对诉讼目的予以完善。
第二十二条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应当将经审查的诉讼目的报有权批准机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诉讼目的,是涉案部门及法律部门实施诉讼的原则要求,各项诉讼方案的拟定、实施必须以实现诉讼目的为最低要求予以推进。
第二十四条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由总行法律部门负责承办,并负责有关诉讼审批程序的推进,涉案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予以协助。
总行法律部门承办的案件,如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指定相关机构、部门、个人直接承办或协同承办。
对于涉案机构直接承办的案件,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级由总行法律部门办理,涉案部门应当协同承办。
第二十五条以涉案机构名称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涉案机构直接承办,也可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承办。
直接承办的,涉案机构应按照诉讼目的推进,可要求总行法律部门予以技术支持;如不能达到诉讼目的,或诉讼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案机构法律岗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代理承办的,涉案机构应明确诉讼目的,按照诉讼目的监督代理机构执行推进,代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职的,涉案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法律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更换代理机构的要求。
涉案机构也应指派涉案机构法律岗人员直接负责,积极配合代理机构开展收集证据、准备材料等工作,并应如实陈述案件相关情况;如因涉案机构的原因,使得诉讼目的不能达成,或诉讼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诉讼的执行第二十六条涉案机构应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负责诉讼的执行,包括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及时依法定程序开展各项诉讼活动、与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等,应力争快立、快审、快(审、执)结。
第二十七条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应及时申请。
第二十八条在诉讼执行中涉及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或达成执行和解等权利的处分事项时,按照下述程序办理:一、能够实现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的,由总行法律部门予以审查并批准;二、涉及变更诉讼目的的,应按照第三章诉讼审批程序予以报批。
第二十九条本行作为原告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应立即申请执行;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按照诉讼审批程序及时报批。
第三十条执行阶段的管理,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第三十一条涉案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聘请外部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总行备选律师名单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涉案部门拟聘律师代理的,应当报总行法律部门审查,并经总行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涉案部门应当对外聘律师的工作予以监督,督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案件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涉案部门应当向总行法律部门反馈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备选律师名单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备选律师的选择应按照下述标准确定:一、备选律师所在事务所应符合依法成立,具有律师所执业资格;无不良执业记录,信誉良好;二、执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并具备金融、房地产、劳动等方面专业知识;三、在近五年来成功代理过银行类重大或疑难、特殊类型的案件;派项目负责人及顾问律师须从事法官或律师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阅历;四、具备丰富的非讼业务经验;五、与地方公、检、法机关具有良好的工作关系;六、与本行具有比较好的合作关系第三十六条总行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定期对备选律师名单予以更新,并报总行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诉讼执行中,涉案机构应当填制《诉讼实施情况表》,并于诉讼完成后,与诉讼案卷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一并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涉案机构应当定期填制本机构管理的《诉讼案件统计表》,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报告、申请书、合同及各种表格、证据等一切文字材料和图片、照片及电子档案均应归档。
第四十条有关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四十一条审计部、监察室对本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总部审计部负责对本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本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可依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