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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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是指将本行法律事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处理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是指规范聘用条件、律师准入、聘用程序、跟踪评价等开展法律事务外包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行以下法律事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理:

(一)诉讼代理;

(二)合同法律审查;

(三)商务法律谈判;

(四)法律尽职调查;

(五)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是本行聘用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为本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专项律师是本行聘用的专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专业优势原则,即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和特点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律师。

(三)择优汰劣原则,即通过法律事务外包的核准管理、跟踪评价,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筛选清退。

第二章法律事务外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指导和督促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负责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整体状况;

(三)负责按照规定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

(三)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工作;

(四)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管理

第八条总行、分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人数,原则上总行一或两名,分行一名。

第九条本行各机构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须经总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聘用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条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聘用期限的,可作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本行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第十二条本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接受日常业务、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三)参与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

(四)参与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商务法律谈判;

(五)代理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非诉事务;

(六)本行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本行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填写《XX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附录1),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

1.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律师事务所简介、规模、以往业绩、行业地位、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2.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法律顾问履历、学历、以往业绩、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3.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总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总行资产保全部对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验证、核实。总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资产保全部报分管行领导作出核准决定,分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作出核准决定。

(三)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总行核准决定,并按照本行有关合同管理要求与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按协议约定执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按照本行费用预算相关制度规定在聘用单位列支。

第四章专项律师管理

第一节专项律师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总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本行聘用的专项律师须在本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内进行选聘。特殊情况需聘用公布范围外律师的,须报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转报行领导核批。

第十七条可列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具有特定业务专长的可适当放宽作为本行专项律师的条件。

第十八条专项律师范围的公布:

南京地区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总行公布;分行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分行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总行可对分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作出调整意见。专项律师范围原则上每年年初公布。已被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直接作为备选专项律师。

纳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事务所应与本行签署《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附录2)

第二节分行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二十条分行聘用专项律师的报备要求:

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专项律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年年末将本分行发生的专项律师聘用状况以及律师费用支付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行选聘贷款清收专项律师的,律师费用支付标准应按照当地政策标准与执行收回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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