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银行 外包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外包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外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外包管理行为,提高内部外包协同效能,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银行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包管理的目标是优化银行内部资源配置和业务流程设计,提高银行效率和服务品质,降低银行风险并保障银行客户权益。
第三条银行外包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能力,并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门部门负责外包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要求。
第二章外包管理范围第五条外包管理范围包括银行委托给外部机构承担的业务流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外包管理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作伙伴、签署合同、履约监督、风险控制等环节。
第七条银行外包活动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外包活动符合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业务布局;(二)外包活动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督措施;(三)外包活动能够提高银行效率和服务品质,并且降低成本。
第八条银行应对外包管理进行绩效评估,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外包合作方式和合作伙伴。
第三章合作伙伴选择与合同签署第九条银行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评估其信誉、能力、行业地位等情况,并确保其符合银行业务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银行与合作伙伴签署外包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银行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应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责任,约定风险评估要求,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情景进行预案设计。
第十二条银行与合作伙伴签署合同后,应进行履约监督,确保合作伙伴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通过合同约束合作伙伴的行为。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外部协作风险和跨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明确风险控制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银行外包活动应以风险为导向,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外包合作伙伴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外包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外包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包活动的控制,确保所选择的外包方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保障本行业务持续经营,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外包方的管理职责、控制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外包项目的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包,是指本行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外包范围及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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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外包管理制度

银行外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外包管理行为,保障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外包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外包、信息技术外包、客户服务外包等。
第三条银行外包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监管透明、诚实守信。
第二章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四条银行设立外包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银行外包业务活动。
外包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行长、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行长为外包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外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银行各个部门要设立外包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外包业务管理工作;同时,外包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行长或者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外包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外包管理委员会根据需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外包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和实施。
第三章外包管理的风险评估第七条银行在开展外包业务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关联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八条外包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完善的风险评估流程和方法,并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手册,详细规定了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方法。
第九条外包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严密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外包供应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同时,对外包业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要有充分的预案和对策。
第四章外包合同管理第十条银行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和比选,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服务商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服务商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资质。
第十一条外包合同必须详细规定服务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报酬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确保双方权责一目了然,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外包合同管理制度,对外包合同的履行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履行的有效性。
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服务外包是一种机构将自身的某项或多项服务委托给专业的外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服务外包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了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1. 银行服务外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本公司的核心业务外包。
2. 银行服务外包应当明确外包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规范,确保外包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3. 银行应当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三、风险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包服务相关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风险的分类和评估方法。
2. 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方案,及时应对外包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3. 银行应当定期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合同约定1. 银行与外包服务机构之间应当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2. 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3. 银行应当定期检查外包服务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五、绩效评估1. 银行应当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绩效评估体系,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绩效水平。
2. 绩效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外包服务机构的提升。
3. 银行应当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外包合同进行调整和终止,确保服务质量。
六、信息安全1. 银行应当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不泄露。
2. 银行应当制定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3. 银行应当定期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总结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银行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外包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外包服务的顺利进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银行 外包管理制度

银行外包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特点,银行在业务扩展和风险管控方面倾向于采取外包策略。
银行外包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银行的外包活动,确保外包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银行外包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是确保所有的外包活动能够以稳定、高效的方式进行,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该制度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规性原则:外包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法、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等。
2. 风险管理原则:对外包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银行的风险可控。
3. 合理性原则:外包项目必须经过合理的选择、评估和审核,确保外包活动对银行业务的支持和提升。
4. 信息安全原则:银行必须确保外包商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控制机制,保护客户信息和银行业务的安全。
5. 监督管理原则: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外包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
三、外包活动范围和流程银行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了银行可以外包的活动范围和具体的流程步骤。
外包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技术系统和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 数据处理和存储; 3. 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 4. 客户服务和支持; 5. 业务流程外包; 6. 人力资源外包。
外包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外包需求确认:银行内部部门提出外包需求,并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和目标。
2. 外包供应商选择:根据银行的需求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外包供应商,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3. 合同谈判和签订:与外包供应商就合作细节、服务水平和费用等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合同。
4. 外包项目实施与管理:银行在外包项目实施阶段需全程参与,确保外包活动按计划进行,并对外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5. 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银行定期对外包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外包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次号:A/0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 (4)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 (4)第二节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 (7)第四章常年法律顾问 (8)第五章委托代理人 (10)第六章罚则 (12)第七章附则 (13)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事务委托代理人等外聘法律事务。
第四条外聘法律服务应遵循“择优、高效、经济”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总行合规管理部作为全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督导执行;(二)负责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三)指导和监督支行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支行外聘法律事务备案事项;(四)负责日常外聘法律服务信息收集、检查评价、协调沟通,以及有关信息通报;(五)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六)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作为本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二)负责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以及上报备案事项;(三)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四)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第七条外聘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二)成立并运行5年(含)以上;(三)合伙人不少于3人,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律师执业人员,且具有较丰富的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四)具有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能力;(五)声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银行外包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外包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我行外包风险,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我行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包是指我行将原本应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事务或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我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第二章外包范围第四条我行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我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尤其是重要业务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在确定某项外包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应评估以下因素:(一)是否涵盖到我行大部分的信息技术、财务会计、信贷处理及客户信息等业务事项;(二)业务一旦中断是否对我行的业务经营、声誉或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三)在无法确定某项即将被外包的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可向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咨询。
第六条重要业务可参考但不限于下述业务事项:(一)业务操作环节:贸易融资及结算有关的单据处理和系统操作等服务,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催收,信用卡营销与催收,电子银行客户服务等;(二)数据处理:联行对账,会计业务的影像处理及数据录入,客户数据录入及维护,数据查询等;(三)信息技术:业务操作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网络安全设计建设,网络银行应用系统设计开发和IT重要基础设备服务等;(四)电子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的总体设计开发,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环节的系统处理系统;(五)安全保卫:钞印运送和武装押运等;(六)涉及我行客户资料的外包工作视为重要外包业务。
第七条实施重要外包业务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法务外包管理制度

法务外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法务外包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法务外包管理工作,包括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务外包管理应遵循合规、科学、规范、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司法律利益,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公司法务外包管理应与公司的整体战略和业务发展相结合,实现法务外包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第二章法务外包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应设立法务外包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务外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务外包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法务外包管理岗位,配备合格的法务外包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法务外包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成员和法务外包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法务外包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第三章法务外包管理工作流程第八条法务外包管理工作应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和法律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法务外包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范围、目标、责任人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法务外包协议管理制度,规范与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法务外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法务外包绩效评估制度,对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提高法务外包管理水平。
第四章法务外包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法务外包管理考核制度,对法务外包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管理效果。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法务外包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对法务外包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法务外包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对法务外包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五章法务外包管理的宣传与培训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法务外包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对法务外包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法务外包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风险意识,增强公司的法务外包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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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是指将本行法律事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处理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是指规范聘用条件、律师准入、聘用程序、跟踪评价等开展法律事务外包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行以下法律事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理:(一)诉讼代理;(二)合同法律审查;(三)商务法律谈判;(四)法律尽职调查;(五)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是本行聘用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为本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专项律师是本行聘用的专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专业优势原则,即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和特点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律师。
(三)择优汰劣原则,即通过法律事务外包的核准管理、跟踪评价,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筛选清退。
第二章法律事务外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本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指导和督促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二)负责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整体状况;(三)负责按照规定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事务的管理工作;(四)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二)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三)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四)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管理第八条总行、分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常年法律顾问。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人数,原则上总行一或两名,分行一名。
第九条本行各机构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须经总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聘用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条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聘用期限的,可作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本行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五)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六)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第十二条本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接受日常业务、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三)参与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四)参与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商务法律谈判;(五)代理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非诉事务;(六)本行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本行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履行以下程序:(一)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填写《XX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附录1),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1.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律师事务所简介、规模、以往业绩、行业地位、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2.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法律顾问履历、学历、以往业绩、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3.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总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总行资产保全部对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验证、核实。
总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资产保全部报分管行领导作出核准决定,分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作出核准决定。
(三)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总行核准决定,并按照本行有关合同管理要求与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按协议约定执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按照本行费用预算相关制度规定在聘用单位列支。
第四章专项律师管理第一节专项律师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五条总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本行聘用的专项律师须在本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内进行选聘。
特殊情况需聘用公布范围外律师的,须报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转报行领导核批。
第十七条可列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五)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六)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具有特定业务专长的可适当放宽作为本行专项律师的条件。
第十八条专项律师范围的公布:南京地区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总行公布;分行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分行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总行可对分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作出调整意见。
专项律师范围原则上每年年初公布。
已被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直接作为备选专项律师。
纳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事务所应与本行签署《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附录2)第二节分行专项律师聘用制度第十九条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二十条分行聘用专项律师的报备要求: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专项律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年年末将本分行发生的专项律师聘用状况以及律师费用支付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行选聘贷款清收专项律师的,律师费用支付标准应按照当地政策标准与执行收回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三节南京地区专项律师聘用制度第二十二条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一)南京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件3)。
(二)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进行审批或上报行领导进行审批。
(三)聘用律师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聘用律师。
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聘用律师办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聘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聘用申请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
(四)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律师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
(五)对于本行部分业务律师聘用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就律师聘用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一)律师聘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4)。
(二)如经审批同意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的,合同文本须另报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
(三)格式《委托合同》或非格式委托合同的签订,均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南京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合同法律审查、商务法律谈判、法律尽职调查或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保全部审查后报分管行领导核批。
第二十五条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一)律师聘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可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但合同文本须经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
(二)《委托合同》签订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六条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一)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按照委托合同计算和执行。
(二)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逐笔报资产保全部进行复核(附件五),未经复核确认,不得支付。
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上报行领导核批。
(三)专项律师同意减免律师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存档。
第五章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第二十七条律师聘用单位和律师核准机构应当对法律事务外包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律师服务的规范、全面和有效。
第二十八条本行所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在法律事务外包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因工作疏忽、失误或未尽职,造成本行的合法权益未能在法律事务处理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二)遗失本行诉讼资料、证据等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法律文件,造成法律事务处理的不利局面或后果;(三)违反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四)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代理工作或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达到本行的要求;(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其他侵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律师聘用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律师核准机构报告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情况。
对于出现前条所列情形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律师核准机构应作出解聘意见。
律师核准机构应根据律师的跟踪评价情况,对每年准入的律师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XX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外包的档案管理要求,适用本行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附录1:XX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登记编号:(XX银行资产保全部填写)附录2: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律师事务所为加强甲方专项律师代理的法律服务质量,提升甲方法律事务水平,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合作条款:第一条:甲方选聘乙方作为专项律师法律服务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之一,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双方合作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到期如续签,须重新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诉讼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时,须签订具体每笔代理案件的委托合同,乙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代理权限,均以届时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