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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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和维护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国家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组织领导制度,分工明确、层级齐备。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装与验收第六条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电梯安装。

第七条电梯安装单位在进行电梯安装前,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电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验收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的规定,进行电梯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检验与维护第十一条电梯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电梯的维护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周期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电梯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性能。

第十四条电梯的检验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地填写,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故障处理与事故调查第十五条电梯故障发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六条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七条电梯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组织进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违法处罚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与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乘客和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电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梯运行状况的监测与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安全隐患。

第六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七条在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对于擅自改装或维修电梯,导致电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梯质量管理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电梯,并在出厂前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梯检测,对电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检查电梯各项部件的工作状况,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保险管理制度,及时购买电梯保险,确保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进行有效赔偿。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质量档案,并对电梯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电梯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巡检,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电梯内部是否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运行记录表,记录电梯的每次运行情况和检查维护情况,保留有关资料至少三年。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电梯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梯的设计、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六条电梯的日常运行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电梯运行正常。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严禁私自维修。

第八条电梯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专业维修单位处理。

第九条电梯的日常巡检,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电梯的安全标志和运行状况,必须清晰明了,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使用电梯的人员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定,禁止超载、嬉戏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电梯的乘客必须按规定站立,严禁趴在扶手上或者乱摇动。

第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按钮,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严禁滥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或者存放杂物。

第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梯使用记录,并定期备案。

第四章电梯的配套管理第十六条电梯的周边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全门、轿厢门、门锁等配件,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电梯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电梯运行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的维修记录和维修保养计划,必须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电梯的紧急救援第二十一条电梯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救援。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全逃生通道和相关逃生设备,必须畅通,方便乘客紧急撤离。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救援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电梯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电梯的监督检查,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对电梯进行定期抽查。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中华 步)等。

经费, 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不符合要求的,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控制,维护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辖区内的各类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所属电梯进行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

第五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档案,做好电梯日常运行记录和定期检测报告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电梯维修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二章电梯日常维护第九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维护计划,保障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内容和维修人员的信息。

第十二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电梯内部环境的卫生。

第十三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电梯的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四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

第三章电梯安全监督第十五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电梯安全检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电梯事故和安全隐患,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电梯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设备的质量监督,确保电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电梯安全专项检查,深入排查电梯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电梯安全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梯 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 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使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加强电梯安全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电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程。

第七条电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资格,熟悉电梯使用和维修技术,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电梯维修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电梯管理委员会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十二条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安全。

第十三条电梯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记录和检验鉴定,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电梯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电梯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修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地疏散人员。

第十八条电梯设备应当配备安全报警装置,确保在发生故障、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报警,通知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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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浏览次数:1626 发布时间:2016-02-01字体[ 大中小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并负责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

前款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

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正常使用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章使用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五)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性能要求;(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七)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九)及时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建议;(十)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经费的筹集与投入;(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记录;(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三)发现电梯运行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五)接到电梯故障报警后,立即报告并赶赴现场,组织电梯修理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六)规劝、制止乘客破坏电梯设施及违反规定使用电梯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乘客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基于电梯安全因素的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二)不得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三)不得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的电梯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四)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七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载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自行检查报告,记录的内容至少保存4年。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护保养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以及报停、报废电梯的;(三)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公示联系电话。

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一条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所属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现场进行,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检测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检测情况如实记录并长期保存。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电梯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10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电梯使用单位,必要时可以组织复检。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安全风险评定标准,规范电梯的修理、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听取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对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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