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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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7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7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存量住房资源,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享受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鼓励政策(一)对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给予工作补助。

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后实际受理并领取资格证明的户数,按照每户60元标准核定工作补助。

区(县)房管局每年定期按已发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统计,作为发放工作补助的依据。

该项补助由各区(县)用于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补充和奖励费用。

(二)对房屋出租人给予补贴。

根据房屋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出租期限长短给予定额补贴。

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贴;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

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

对房屋出租人向低收入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之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房屋承租人也须在《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宝坻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24〕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3〕33号)精神,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按照“摸清底数、汇交到位、颁证到户、更新及时”的原则,扎实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加快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保障提升我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地进行登记发证,确保完成我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具体任务。

开展对已有宅基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汇交,对涉及668村共111757宗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进行颁证,有序推进登记发证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的决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的决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津国土房宣[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的决定(津国土房宣〔2012〕258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一媒体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632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的通知》(津国土房宣〔2011〕422号),市局政务网站在局系统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互联网对各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津南国土资源分局、武清国土资源分局被国土部评为2011年度县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

宁河国土资源分局、静海国土资源分局政务网站被评为2011年度市国土房管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

河东、北辰、南开、和平、河北、宁河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被评为2011年度市国土房管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

住房保障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网站被评为2011年度市国土房管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巩固成绩,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做好以政务网站为平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履行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的法定职责、树立国土房管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以优异的成绩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附件:1.2011年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名单(区县国土分局)2.2011年市国土房管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名单(区县房管局)3.2011年市国土房管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名单(直属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7月17日附件12011年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名单附件22011年市国土房管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名单附件32011年市国土房管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名单。

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法[2003]43号

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法[2003]43号

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法[2003]43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管局)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房管局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市局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房管局法制部门和各主管业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法制部门、各主管业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区、县房管局和市房管局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或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津国土房监[2008]899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8]899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房地产管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津国土房监[2008]65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执行以来,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房地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的制止和查处了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执法检查工作,便捷、高效的履行房地产执法检查职能,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通知》第三部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局在本辖区内就下列事项行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中增加:《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的事项。

二、依据法定职能原则,《通知》第四部分“凡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事项,一律由区县局行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内容,因需删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权的事项,所以,将原“23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10项”,现调整为“22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01项”。

同时,将《通知》附件3“区县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中“第101项至106项”(共6项)内容调整为第三部分的委托事项。

三、在行使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职权时,为明确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区分,将《通知》附件3“区县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中第69项的处罚职权由“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调整为“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

杨贵园、张秀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贵园、张秀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贵园、张秀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72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纪超刘锟张玉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贵园;张秀会【当事人】杨贵园张秀会【当事人-个人】杨贵园张秀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贵园【被告】张秀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秀会是否应向杨贵园支付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秀会是否应向杨贵园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交易合同》约定张秀会一方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屋内所有人户口迁出,张秀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房屋交易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迁出户籍的违约责任。

2021年3月26日,杨贵园取得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6月16日张秀会将其及家属的户口全部从涉诉房屋迁走。

张秀会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秀会已完成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张秀会一方过错程度、影响大小及其后续完成迁户义务的情况,本院酌定张秀会向杨贵园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杨贵园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二、张秀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杨贵园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杨贵园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1166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1166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交易网络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网络系统、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和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私有房屋交易及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中运行。

第四条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网络安全、高效运行;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国土资源分局依照管理权限,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与本市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对接,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将新建商品房项目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对,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予以开通网上销售功能。

第八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项目资金情况20xx年度绩效评价经费参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计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预算安排50万元,实际支出76.8万元,执行率154%。

超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重点评价项目同比增加了5个项目;评价项目总金额达11.07亿元,同比增加9.88亿元。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严格执行预算资金管理有关制度,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实施工作规程(试行)》(粤财绩[20xx]4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县区府[20xx]29号)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定点采购,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和拨款程序,做到专款专用。

三、项目绩效情况(一)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评价项目9个,通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在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内容、完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32项相关政策建议。

(二)具体绩效情况1.产出数量:年初设定目标 10宗,全年实际完成9宗。

2.产出质量:主要从项目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方面,按工作要求完成绩效评价,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合同,验收合格率达100%。

3.产出时效:已组织开展的9宗绩效评价均在20xx年内按时完成。

4.产出成本:实际支出76.8万元。

5、经济效益:对评价等次为中的2个项目,建议参照粤财预[20xx]153号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规定,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扣减对应项目预算额度。

对专项绩效评价发现的存在问题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促进预算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总体评价综上所述,绩效评价经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总体良好。

存在短板主要是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评价工作时间安排需进一步优化,绩效结果的应用还需进一步提升。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20xx年中央抗疫特别国债下达张贵庄街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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