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2011-03-30
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同意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
独立董事:耿成轩、罗军舟、刘晓星
2020年3月16日。
企业信用报告_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版企 Nhomakorabea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8 1.4 主要人员 ....................................................................................................................................................10 1.5 联系方式 ....................................................................................................................................................11
焦点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600396 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获悉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的有关说明,对此进行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对于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明确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已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此次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该项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
九九久: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01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公告编号:2011-012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2月15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于2011年2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40号)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
公司监事钱红林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㈠、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讨论,一致同意选举钱红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相一致。
㈡、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议案》、《关于制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
三、备查文件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附:钱红林先生简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个人简历钱红林先生,196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职称。
焦点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1)结合成本费用变化、毛利率、经营模式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扣非后净 利润大幅增长且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实现营业收入 9.78 亿元,同比增长 11.7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305.48 万元,同比增长 263.93%,报告 期内扣非后净利润大幅增长且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公司近两年毛利率及费用率 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扣非后净利润
毛利率 期间费用率
2019 年 97,800.57 6,305.48
76.84% 64.43%
2018 年 87,518.19 1,732.62
70.40% 64.19%
变动金额 10,282.38 4,572.86
-
单位:万元 变动比例 11.75% 263.93%
6.44% 0.24%
2
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司分季度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公告编号:2020—015
单位: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A) 其中:客户贷款及垫款净现金流量(B) 扣除发放贷款影响之后的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A-B)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5,652.49 11,995.99 -7,825.16 26,711.89 -7,952.10 531.01 -5,506.71 3,667.02
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5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 )上披露了《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事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 【2020】第 1 号)。根据该函要求,公司董事会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焦点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具体如下:(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每三年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下一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适时作出必要的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据以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1、基本原则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及充分论证,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以前年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耿成轩、罗军舟、刘晓星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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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201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2010年度,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含对子公司担保)担保余额为0元。
三、关于201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10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初步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各项制度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结合公司的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形成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整改情况。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的三会运作和内控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度的薪酬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的薪酬真实,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
独立董事:刘丹萍、钱志新、刘爱莲
20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