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中的经营者认定评析
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垄断行为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实施了垄断反竞争法,并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将针对垄断反竞争法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探讨,包括其概念、申报要求和程序,以及对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实现合并、联营、收购、入股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将原本独立存在的主体合并为一个主体或者原本合并的主体减少为一个或者少于一个主体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则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形下,经营者应当向监管机构主动申报其集中行为,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二、申报要求垄断反竞争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申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占有率:经营者集中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时,应当向监管机构申报集中行为。
市场占有率的计算通常基于收入、资产或销售额等指标。
2.影响评估:经营者集中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申报。
监管机构将对集中行为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3.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无论是合并、联营、收购、入股,还是其他形式,只要满足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要求,均需要向监管机构申报,并接受审查和批准。
三、申报程序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是监管机构对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决策的过程。
程序的规定有助于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经营者集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发展。
申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报材料准备:经营者集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合并协议、收购合同、财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等,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
2.初步审查:监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经营者集中的事实、申报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影响评估内容的完整性等。
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课程资源 1
《旅游政策法规》
编制单位:陕西省旅游学校 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其法律特征是:
一、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单指商品销售,也包括商品的生产和有偿服务活动。
二、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既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依法不需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另外,有一些依法应登记注册而未登记注册的违法经营者,由于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际也处于与消费者对应的地位,因此,也应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只要经营者是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其结果是否盈利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竞争法

2018年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一章竞争法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2018商经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商经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目录竞争法考点统计2012-20171.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01-28,单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考点横向垄断协议解析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AB选项中的协议要能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说法错误.C项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根据第二款可知,仅仅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协议不一定就不违法,还需要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使消费者能够分享到利益,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D答案D2.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01-29,单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考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解析A项营造虚假的销售场景,不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错误.B项考查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是指对“产品本身”产生误导,觉得“产品”比本来的质量、品牌等要更好,而不是针对销售辛苦的.因此,B项错误.C项考查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店家行为属于“其他方法”宣传,构成虚假宣传.C项正确.D项考查商业贿赂行为.他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店家行为也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D项错误.本题答案:C答案C3.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01-28,单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考点垄断行为解析AB项考查垄断行为的认定.依据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A项正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客观公正,这就需要参考多种因素,B项认定太过单一,错误.C项考查垄断企业的禁止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题干中燃气公司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燃气费”属于附加了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C项错误.D项考查政府行为是不是构成垄断的事由.依据上述反垄断法的规定,政府行为不构成认定垄断的挡箭牌.D项错误.本题答案:A答案A4.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1-67,多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考点垄断行为、反垄断调查机制解析A、B项考查垄断协议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行业自律委员会的行为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具有违法性,A项正确、B项错误.C项考查反垄断调查机制.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对反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不能由该行业自律委员会自行协商,C项错误.D项考查垄断协议未实施的法律后果.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D项正确.本题答案:AD答案AD5.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1-68,多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解析A项考查继承祖业注册公司是否符合诚信原则.依据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陈某注册甲公司是继承祖业,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A项正确.B项考查商誉侵权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乙公司的行为并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损害甲公司商誉的侵权行为,B项错误.C项考查商标侵权问题.依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题中,乙公司持有的商标是“善福100”.而陈某注册的是“善福公司”,且是继承祖业,不构成侵权,C 项错误.D项考查虚假宣传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乙公司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登载不属于本公司的历史及荣誉,构成虚假宣传,D项正确.本题答案:AD答案AD6.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01-67,多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考点垄断协议反垄断查处机制解析A、B项考查反垄断机构的措施.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A、B项正确.C项考查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第三者可否请求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C项正确.D项考查垄断协议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规定垄断协议行为的刑事责任.D项错误.本题答案:ABC答案ABC7.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01-68,多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解析A项考查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题中乙公司成立在后,有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A项正确.B项考查不正当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B项正确.C项考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失赔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C项正确.D项考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停止违法行为,即不得再以该注册商标为企业名称权.D项错误.本题答案:ABC答案ABC8.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01-27,单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考点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发布对比性广告,称其“甲醛高、不耐用”,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同时,该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红心地板公司的产品只是原料进口,国内加工的产品,其宣称原装进口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A错误.B、C仅属于,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D答案D9.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01-64,多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考点垄断协议、反垄断机构解析A、B考查垄断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可见,A项不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应选.B项认为不构成垄断行为,说法错误,应选.C项考查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L旅游协会只是召集商定,不是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说法错误,应选.D项考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本题答案:ABC答案ABC10.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01-65,多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考点混淆行为解析本题考查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题中乙酒厂的白酒属于知名商品,因此即使其商品包装、外观装潢未获得外观专利,即构成混淆行为,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A、B说法错误,应选;C项说法正确,不选.实践中对于混淆行为的认定,需要以一般消费者为衡量标准而不是以该商品的长期消费者为衡量标准.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ABD答案ABD11.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3-01-27,单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考点纵向垄断协议解析本题考查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某白酒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ABC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D答案D12.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01-64,多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考点行政垄断、横向垄断解析A项考查行政垄断.依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竞争关系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竞争关系的定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竞争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具体来说,竞争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竞争:指经营者在同一市场上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争夺消费者的购买和选择。
2. 地域竞争:指经营者在同一地区或同一市场范围内提供商品或服务,争夺消费者的购买和选择。
3. 时间竞争:指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内提供商品或服务,争夺消费者的购买和选择。
4. 对象竞争:指经营者在同一对象群体中提供商品或服务,争夺消费者的购买和选择。
竞争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竞争关系,还包括间接竞争关系。
例如,两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在功能、用途、价格等方面存在替代关系,也可以被认为存在竞争关系。
此外,竞争关系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经营者的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我国这些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个行业都接近饱和,这就导致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经营者”身份认定的逻辑误区及改进建议——徐新华高压电人身损害案评析

“经营者”身份认定的逻辑误区及改进建议——徐新华高压电人身损害案评析作者:李贝昂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0期李贝昂摘要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经营者”是对高压电致害案件中侵权人的主体类型要求,其认定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关键作用。
侵权人是否构成“经营者”,不仅决定了案件的类型,还影响着对侵权人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分配方式。
然而,法院在该问题上有时会过分拘泥于主体资格的认定,从而导致淡化对归责原则以及因果关系本身的重视程度,判决结果由此变得不够科学、严谨和公平。
本文将通过分析这类案例中争议较明显、较为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探讨法院审判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说明如何正确处理好“经营者”与归责原则、责任类型的关系,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经营者的认定高压电致害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责任一、引言《侵权责任法》颁布于2010年,当时正是中国经济增长与市场发展的新纪元,在经济主体越来越丰富的时候,对于侵权主体的严格类型化非常必要。
强调经营者身份,实际上是对比较混乱的高压电侵权主体进行概念上的统一。
正如《侵权责任法》本身就是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各方面的统一规范,第七十三条也是将各种高压电相关主体,如供电公司、用电公司、电力部门等,进行性质上的类型化,即“经营者”——一种强调通过高压电作业获得盈利的特定主体。
但是,《侵权责任法》始终没有对“经营者”进行进一步阐释。
然而,无论是从第七十三条和六十九条的关系,还是从责任体系的建构,我们都能发现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将一类群体从普通的归责方式中区分开来,是为了将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与特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合理的区分,“经营者”的表述实际上起到的是将这种“作业”的情形与“占有或者使用高危物品”以及“危险区域”区分开来,将高度危险责任细化,而不是用以排除高度危险责任。
对经营者的判定,实际上是为了进行一种积极的、正向的细化引导,科学分类,而非消极地对整个高度危险责任的否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一)明确经营者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
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
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
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应当如何界定(学)

•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和损害的法益的社 会性,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跳出民法规范的樊笼。 • 3)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宜纳入商法的范畴。 • 4)要在经济法的视域中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 •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法,无论是 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还是调整方法,都是《反不 正当竞争法》最适合的部门法归属。 • 从解释论的角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应当理解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至于是否将 因此种对价而产生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 均在所不问(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会团体登 记法等予以调整与关注)。 • 5)拓展:经济法视野审视法律主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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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 为:“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 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 案声明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了涉案声明具有广 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 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 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 案例2:在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 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协会是进行行业管理的社 会团体法人,电线电缆分会是其下属分支机构,专 门履行电线电缆行业管理的特定职能,并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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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 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 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 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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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医院是经营者的案例
• 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 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 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 或营利性服务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 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 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 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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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中的经营者认定评析作者:李发展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30期内容摘要:在我国的竞争立法中,经营者的认定问题,既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也是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键所在。
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在经营者主体资格、行为性质、独立地位等的认定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标准。
因此,本文认为,必须科学界定经营者,扩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竞争法经营者认定标准体系完善在我国的竞争立法中,经营者的认定问题首先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来的,但由于当时的规定不太明确,在具体操作上存有诸多争议或者分歧,如在理论上,经营者主体资格与行为性质一直是困扰经营者认定的两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主体的经营者身份也曾有过不同的认定。
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在经营者主体资格、行为性质、独立地位等的认定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标准。
因此,必须科学界定经营者,扩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与困惑(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前述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其中,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其实,法人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组织,如各种形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等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其他经济组织。
而个人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很明显,在上述界定中,“营利性”被看作是经营者的本质特征。
但在竞争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非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如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作家等)被起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案件,这就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界定的困惑虽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其内涵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外延到底包括哪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有争议或者分歧。
其争议或者分歧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湖南王跃文是著名小说《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河北王跃文是小说《国风》的署名作者。
湖南王跃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王跃文及相关的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的意见之一是:“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对此,人民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的结论,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之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告,其在实质上就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这一观点及其论证逻辑的肯定立场。
2.非营利性组织是否属于经营者。
如前所述,“营利性”被看作是经营者的本质特征。
那么,非营利性组织如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能否成为经营者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呢?以医院为例,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医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在湖北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或者营利性服务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湖北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
对于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认定,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释义。
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248号)中所说的那样,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由于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条件,也是众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抗辩的常见理由之一。
因此,该问题需要理论界对此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与缺陷(一)《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反垄断法》一方面确立了三大垄断行为(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经营者,同时,该法又在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很明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经营者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的:1.主体类型。
对于主体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只是《反垄断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个人”;用“其他组织”替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其他经济组织”。
其中,用“其他组织”替代“其他经济组织”,说明《反垄断法》对其他组织的“经济性”不再作出硬性要求,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扩展性解释。
2.行为性质。
对于行为性质,《反垄断法》的规定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显得宽松许多。
对于经营者,《反垄断法》虽然将“商品生产者”也包括在内,但实际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无本质区别。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经营者”显然也可以被扩展解释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但是,就服务的提供者而言,《反垄断法》不再使用“营利性”的提法,这就说明在竞争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对服务的“营利性”也不再作出硬性要求。
这样,在现实中争议或者分歧比较多的非营利性组织如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一般虽都不会涉及商品生产、经营,但是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
因此,《反垄断法》的宽松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类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界定的缺陷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在经营者主体资格、行为性质、独立地位等的认定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标准。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而个人是相对于单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而言的。
因此,《反垄断法》用“自然人”替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个人”的做法值得商榷。
而且,在现实中也经常会出现经营者主体为多数的情形,甚至会出现多个经营者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或者意思表示不独立的问题。
当经营者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或者意思表示不独立时,经营者的认定问题就会显得更为复杂。
因此,从主体资格、行为性质以及独立地位等角度,确立《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认定的具体标准,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科学界定经营者并扩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对主体范围、类型进行界定,明确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是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基本任务。
因此,科学界定经营者,扩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在竞争立法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经营者向社会提供的商品,不仅仅是指有形商品,如冰箱、彩电、汽车、房屋等,也包括无形商品如科技、专利等。
因此,一些个人、法人等向市场提供智力成果,如作品、非专利技术、专利等时,这些人也应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所界定的经营者的主体范围。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地方法规扩展了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次修正)将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展到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人,并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人(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规定,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等。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理解为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相应地对价。
因此,前文所述及的作家、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只要加入到市场竞争的行列中并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或者其合法权益因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到侵害时,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予以调整。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扩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将其由“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扩展到所有从事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明确具体的立法语言来表达对经营者“营利性”要件的放弃,不再强调社会组织的“经济性”,进而与《反垄断法》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以期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
总之,对竞争法中“经营者”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既不能纳入民法的视野,运用无差别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加以分析与把握,而应符合其主体资格的特殊要求(包括主体类型、独立地位等);也不能纳入商法的视野,以商法上的营利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而应以其行为性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去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