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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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会议中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开标会议中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开标会议中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在开标会议中,重要的文件和资料是保证会议顺利进行的关键。

这些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和使用将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参与和评标人的评审工作。

因此,正确的准备和使用这些文件和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开标会议中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并探讨其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参与招标过程的重要凭证,包括开标前需递交的相关文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投标文件:1. 投标信封:投标人需要将投标文件等资料放入信封中进行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名或加盖公司章。

在开标会议中,该投标信封将被投标人交给评标人,并在会议过程中进行开封。

2.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主要文件,其中包含了投标人所需提供的信息、技术方案、商务条件、资质证明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准备,并且必须在开标会议前递交。

3. 保证金文件:在某些招标项目中,投标人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文件是投标人提供的证明其缴纳保证金的文件,通常是银行汇票、保函等形式。

在开标会议中,这些投标文件将作为评标人评审的依据。

因此,在准备这些文件时,投标人需要仔细核实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

二、开标记录开标记录是记录开标会议过程的文件,包括了参会人员名单、开标过程中的要点记录、投标人的报价及相关信息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开标记录文件:1. 出席名单:开标会议的出席名单是记录参会人员及其单位的文件。

在开标会议前,招标人或相关单位需要提前准备这份名单,并在会议开始时向所有参会人员分发。

2. 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是记录开标过程中的要点信息的表格,包括了投标人的报价、技术方案概要、商务条件等信息。

评标人将根据这份记录表进行后续评审工作。

3. 视频录像/音频录音:为了保证开标会议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些招标项目会要求对开标会议进行录像或录音。

这些录像或录音文件将作为后续审计或争议解决的依据。

在记录开标过程时,应该尽量详细准确地记录每一个细节,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评标直播室管理管理规定

评标直播室管理管理规定

评标直播室管理管理规定
一、评标直播室是项目业主、监督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通过音、视频监控监督评标(评审)现场的场所。

按照相关要求,评标直播室设有全程录音、录像设备,开展项目监督的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评标直播室的使用需提前联系,由交易中心统一安排座位区域。

三、评标前15分钟开始进入直播室,每个项目进入评标直播室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四、所有人员应按指定区域就座,自觉将手机调整为振动或静音模式,等待工作人员分配相应评标室的视频信号及音频信号。

五、评标直播室内应保持环境安静。

所有人员不得高声喧哗或影响他人监督评标。

六、监督人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如需与评标室专家通话,请联系直播室工作人员。

七、请自觉爱护室内清洁卫生和设施设备,禁止吸烟或吃零食。

损坏设施设备者,照价赔偿。

八、项目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告知工作人员关闭相应评标室的视频信号。

九、发生紧急情况时,评标直播室人员应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疏导下有序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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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记录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准确记录保留证据

评标记录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准确记录保留证据

评标记录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准确记录保留证据评标是对参与公开招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评标记录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官方文件。

准确记录评标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据,对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评标记录的要求和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准确记录并保留证据以确保评标工作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一、评标记录的要求1. 完整记录评标过程:评标记录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开始和结束时间、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及权重、评标得分、评标委员会讨论过程,以及最终评选结果等内容。

评标记录应详细记录每个环节的具体细节,确保评标过程完整、无遗漏。

2. 准确记录评标标准和权重:评标标准和权重是评选过程的核心。

评标记录应清晰、准确地记录评标标准和各项标准的权重,以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标记录中的权重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权重一致,确保评标过程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 记录评委评分及意见:评标记录应详细记录每位评委的评分情况和评价意见。

评委评分应对每个标准都有明确的得分,评委的评分应与其评价意见相匹配。

评标记录还应记录评委之间的讨论和辩论过程,以便准确反映评委的意见和建议。

4. 详细记录评标讨论过程:评标过程中的评委讨论是评选的重要环节,评标记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评委的讨论内容和意见。

评标记录应记录评委之间的意见分歧、辩论过程和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以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

5. 记录评选结果及理由:评标记录应明确记录最终的评选结果并提供相应的理由。

评选结果应基于评标标准和评委评分的综合考虑,评标记录中应包含最终评选结果的详细说明和理由,确保评选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评标记录的注意事项1. 评标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评标记录应准确、完整地记录评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评标工作应公开、透明,评标记录应真实、可信,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评标室管理规定

评标室管理规定

评标室管理规定一、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提前(一般提前30分钟)进入评标室检查相关设备状态,调试好评标工具,摆放好招标文件。

二、评标开始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评标纪律。

参与评标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

三、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行政监督人员同意。

四、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

参与评标人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五、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会负责,招标人委派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评审并做好记录。

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七、如需询标,按下述程序进行:评标委员会提出询标要求,经行政监督人员同意后,由代理等候室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联系投标人等具体工作。

八、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形成评标书面报告,行政监督人员宣布评标活动结束。

九、评标室门常闭,评标期间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其他无关评标室。

十、评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录音录像。

需要调阅查询的,按照《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查阅利用管理办法》(温政服(2023)40号)规定执行。

十一、若有违反评标通则的行为,行政监督人员应当场依法处置并记录在案。

场内行政监督人员工作守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范围和方式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三、行政监督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收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不得擅自脱岗。

四、保守机密,不得向外泄漏任何招标投标的保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行政监督人员的身份,与投标人私下接触,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宜或在开标前单独与评标专家私下接触。

开标的完整流程及注意事项

开标的完整流程及注意事项

开标的完整流程及注意事项开标是招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提前准备好开标必需的现场条件,准备好开标需要的设备。

一、完整流程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对参与开标会议的人员提出要求,比如涉密项目的开标,应在进入开标会场前将通讯设备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按规定的方式提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开标程序。

2、确认投标人代表是否在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当场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是否有权参加开标会,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公布接收投标文件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标包和递交时间等,以及投标人撤回投标情况等。

4、宣布有关人员主持人介绍采购人代表、监督人代表,依次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5、检查密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组织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如果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与接收时不一致,或者存在拆封痕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开标。

6、宣布开标顺序主持人宣布开标顺序。

一般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开标,如按照“先到先开或“抽签”的顺序,或抽签确定顺序。

7、唱标当众拆封投标文件,依次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正本“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由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内容。

8、确认开标记录开标工作人员应做好书面开标记录,完整如实记录以下内容:(1)开标时间、地点;(2)招标项目名称;(3)投标人名称;(4)密封检查情况;(5)投标报价;(6)开标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二、注意事项1、开标会议开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也可邀请纪律检查机关和审计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检查监督。

开标过程的录音录像确保证据完整

开标过程的录音录像确保证据完整

开标过程的录音录像确保证据完整开标过程是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投标人的权益保护和招标程序的公正性。

为了确保开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录音录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开标过程的录音录像在确保证据完整方面的作用。

一、录音录像的必要性1. 保护投标人权益: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可以准确记录开标现场的整个过程,包括每个投标人的开标文件的递交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等。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信息的遗漏或被篡改,有效维护投标人的权益。

2. 提供证据支持:开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愿公开的事态,比如有人故意破坏开标文件或有非法干预。

录音录像可以为此类情况提供直接、准确的证据,有利于项目招标后的争议解决。

3. 增加公正性和透明度:开标过程的录音录像可以有效地增加招标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每个投标人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参与。

二、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性1. 选择适当的录音录像设备:在录音录像设备的选择上,需要根据开标现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录音录像的需求,保证录制的内容清晰可辨。

2. 合理设置录音录像场所:在设置录音录像场所时,应选择开标现场的中心位置,以便能够全面、清晰地录制整个开标过程。

同时,应确保设备的角度和位置不受影响,避免盲区出现。

3. 严格控制录音录像操作:录音录像操作应由专人负责,并且需要确保操作人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在操作过程中,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运行正常,以免出现录制中断或内容缺失的情况。

4. 妥善保存录音录像资料:录音录像资料应妥善保管,以防止被篡改或意外损坏。

最好将录音录像资料保存在多个安全的存储设备或云存储平台上,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三、录音录像在招标争议解决中的作用1. 提供确凿证据:在招标程序出现争议时,录音录像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佐证开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这些证据将起到关键的作用,帮助解决争议并维护招标程序的公正性。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一、概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专业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其职责是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职责详解1. 招标文件准备: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将招标公告发布到指定的媒体或招标网站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等重要信息。

3. 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应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接收和登记。

同时,代理机构要确保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4. 开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开标工作,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代理机构要对投标文件进行逐一核对,并将开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过程的可追溯性。

5. 评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评标纪律,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6.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重要信息。

公示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7. 履约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如发现中标人存在违约行为,代理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8. 招标文件归档: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相关文件的保存完整。

归档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重要文件,以备后续的审计和监督。

三、总结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其工作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3.06.14•【文号】国机采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办〔2013〕11号)各处(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3月13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6月14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

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凡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在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音视频直播。

第二章项目交接第六条采购文件发布后10日内,采购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将采购项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项目评审处,并填写《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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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开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归档保留15年!1、在行业准入方面,明确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填报信息进入名录,跨省的无需重复登记。

2、在从业管理方面,五大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3、在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方面,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都可以评价代理机构,但采购人、评审专家是强制要求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则是自愿记录。

此外之前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仍然沿用。

《办法》还明确要求,开评标过程应录音录像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注意是归档,不是保留半年一年,是保留15年)。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也规定: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详见链接:国家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全国“一盘棋”,信息10年内可追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另外赋予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利。

从《办法》全文来看,还是之前一贯坚持的“宽进严管”的思路,只要真实情况登记就可以进场,但进场后必须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各方的评价结果决定抽查频次,如果检查出问题就可能赶出场。

《办法》的发布,使得政府采购代理行业零门槛进入的情况有所变化。

小编认为,对于行业内已从事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来说,上述五大要求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可能对新进代理机构稍稍有了一些要求,但也不难达到。

因此,代理机构的增长势头并不会改变,代理行业的竞争并不会弱化,要在场内愉快地玩耍,必须有专业的人员,要把市场主体服务好,代理过程还不能犯错,经得起检查,即提升服务水平和加强信用建设。

对代理机构而言,代理机构应从管理制度建设、人员培养两方面下功夫。

有高素养的专业人员,按照严格的制度流程开展业务,是确保代理业务不出差错的基础。

提升服务水平要求员工有极强的专业素养,公司有出众的服务体系。

服务升级就是从流程性服务转变为专业型、顾问式服务,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

无论是加强信用建设还是提升服务水平,都离不开信息技术。

借助系统的刚性解决流程性问题,把人的时间和精力从琐碎的、增值很少的事务性工作当中解放出来,并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学习机会和学习条件,更加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积淀和效用,把公司积累的数据利用起来,才有可能实现服务的升级。

来源:中国建筑防水协会2018年01月16日08:47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4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

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七)档案管理情况;(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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