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的单位犯罪 过失的单位犯罪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如何规范组织体的行为并预防和惩治其不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学和法学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存在争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仍待研究和确定。
本文将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
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年修订的《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
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多达96个,罪名占全部罪名的29%强。
虽然立法已经肯定单位犯罪,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异议,而且单位犯罪理论本身也存在天生缺陷。
本文将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如何规范组织体的行为并预防和惩治其不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学和法学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存在争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仍待研究和确定。
本文将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
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二)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在总则中,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有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刑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处罚的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中的预见可能性:兼论结果无价值单位过失犯罪论的疑问

为和权利 的能力 , 法人 的行 为能力 , 体 现在 法人 机构 及其 代表 人 的客观 行 为上 。法人 享 有权
利, 通 过 自身 的业务生产经营活动推动社会发展 , 是对社会有 益 的组织 实体 , 但这并 不意味着 ,
法人 因为 自己的业务活动 造成法 益侵 害时就 可 以脱 离责任 , 对 法人 自身 的处 罚是 必要 的。因 此, 法人 的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受刑能力都实实在在存在 和被认可 , 法人是犯罪主体。 法 人拟 制说和法 人实在 说 的发展 , 其实也是 犯罪 能力 否定说 和犯罪 能力肯定说 争论的体 现 。在 日本 , 自2 0 世纪 7 O年代前 , 法人 的犯罪能力 否定说都 占据着 支配地位 , 这 是因为 , 日本 刑法 尤其是战后严格恪守责任主义 的原则 , 刑法 中的责 任 , 是指个人 的 、 主观 的 , 不 能集体评价 或连带追究 的心理态度 。如果 说法 人也有 心理能 力 , 对行 为和结 果有 故意或 过失 的犯 罪意思 和意志 , 那么单位犯罪 和 自然人 犯罪 实在是无 论 如何 也难 以统一 解释 。可 是 , 自2 O世 纪初开
择。
关 键词 : 单位 犯 罪 ; 责任根 据 ; 预 见可 能性 ; 过失 犯 ; 结 果无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3— 6 6 4 4 ( 2 0 1 6 ) 0 6— 0 l 1 2一l O
作者聂立泽, 男, 河南南 阳人 , 法学博士,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广东 广 州
单 位 犯罪 中 的预见可 能 性 : 兼论 结 果 无价值 单 位过 失犯 罪论 的疑 问
聂 立 泽, 胡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都有哪些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都有哪些(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哪些(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2

单位犯罪的定义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分 单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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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四/2部分.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
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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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一) 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自然犯: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等 2、某些法定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
(二)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1、双罚制: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逃汇罪、非法出售、私
(原条文)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
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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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单位犯罪过失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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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单位犯罪
故意的单位犯罪是指主观罪过由故意构成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故意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故意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在单位犯罪中,这种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正是这种单位的犯罪意志,为故意的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主观根据。
故意的单位犯罪大多数是经济犯罪,因而往往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
对于这些犯罪来说,是否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的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志。
如果单位虽然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但并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单位犯罪。
同时,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还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相区分的标志。
如果单位内部人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牟取私利,那就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内部人员的个人犯罪。
还有个别故意的单位犯罪,虽然不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但往往也是以单位名义实施。
例如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规定为是单位犯罪,这种犯罪不仅没有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恰恰是损害单位利益。
但这种犯罪之所以是单位犯罪,就是它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因而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
过失的单位犯罪
过失的单位犯罪是指主观罪过由过失构成的单位犯罪。
过失行为一般来说具有个人性,个人行为往往是职务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的单位犯罪都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未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刑法并未规定处罚上述单位,而只是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当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的单位犯罪,也有实行双罚制的。
例如刑法第231条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中的人员,这些中介组织中的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单位也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中介组织对其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职责。
没有履行这种职责的,应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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