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doc
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消费的不断升级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应享有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权利。
而为了保护这些权益,各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一、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权益: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信息权等。
这些权益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的基本权利。
2.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这包括产品质量的合格标准、价格的公开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
3.健康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健康、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这是确保消费者个体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不受损害的基本权益。
4.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5.隐私权:消费者有权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企业不能未经消费者同意搜集、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
二、消费者保护机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消费者保护机制:1.法律法规: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义务,并明确了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例如,美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组织机构: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例如,美国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中国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3.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是由消费者自发组成的,旨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机构。
消费者组织通过调查、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增强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并代表消费者与企业进行协商和谈判。
例如,美国消费者报告组织(Consumer Reports)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
浅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中国,消费者享有九大权益,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同样是在中国,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耍花招”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中国做的怎么样呢?曾经被疯狂转载的一篇网络段子:“早晨洗头用瓢柔,先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抽上一支中萃香烟。
早餐后,穿上报喜乌外套,下楼到中国石油加油,开发票时才知道人家是‘中围石化’走进了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司口司乐、娃娃哈、下好佳、脉劫、橙多多…哈还有丑粮液呢,生活多么美好吖!”这是网络上一段对现实中山寨现象的一段生动描述,短短一段文字,写出了十一种冒牌产品。
近年来,厂商们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加以整合生产出款式新颖且价格低廉的杂牌手机,因其生产未经官方批准,而且明显是仿制产品,故被称为“山寨”手机,含有“小型、小规模、地下工厂、不被官方管辖”的意思,随着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山寨手机迅速风靡全国。
而“山寨”一词也从产品、服务等经营领域扩展到媒体娱乐,甚至公共管理生活中2008 年12 月3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首次对山寨问题进行了报道,把它称作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们的身体健康,为什么这种现象会一直泛滥成灾,应该说有其内在原因,由其功能不同,我们把山寨分成娱乐性山寨和营利性山寨两种。
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
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
同时,由于山寨产品的价格便宜,使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享受到山寨的好处,所以,营利性山寨迅速的流行起来。
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问题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利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一、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重要意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消费者的权益,又称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特点:(1)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2)是消费者实施行为的具体表现,(3)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法定权利,(4)是消费者特殊的地位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中国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的自我意识的觉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和迫切的话题。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中国正在经历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凸显。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市场主体更多关注的是自身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导致了消费者面临各种问题,例如虚假广告、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难题等。
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保护。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颁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商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中国消费者权益维权的途径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中国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权益维权。
首先,消费者可以选择寻求法律援助。
中国有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律师事务所,他们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
其次,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都设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向这些机构投诉自己遇到的问题,他们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来维权。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者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电视节目等途径将不公正的经营行为曝光,引起公众关注,从而迫使相关企业采取行动。
四、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已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较低。
由于长期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不足,一些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了解或者不敢行使权益。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能力仍然有限。
消费者权益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

消费者权益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消费者权益是国家法律法规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提升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水平。
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就消费者权益法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方面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法的基本内容消费者权益法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确立消费者基本权益: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被尊重的权利等。
这些权益的确立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2. 加强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法要求生产和销售商必须将产品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 设立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法要求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包括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平台等,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方式,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用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消费者权益法的宣传和普及使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到自己的权益,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的权益意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更加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使得生产和销售商在商品质量和安全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减少了因质量问题带来的消费纠纷和安全隐患。
3. 建立有效的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法要求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和维权,有效解决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如何利用消费者权益法保障自身权益与安全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使用消费者权益法,为保障自身的权益与安全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了解消费者权益法的内容,明确自己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并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受骗受欺。
简述我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简述我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包括价格、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
2.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并可以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产品。
3. 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购买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并享有对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保护。
4. 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的售后保障,包括维修、退换货、质量保证等。
5. 意见和投诉权:消费者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不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投诉,并得到相应的处理和回应。
6. 参与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与消费者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7. 合同权:消费者有权与供应商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国消费者还享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实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消费者在维权中所处的位置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消费者在维权中所处的位置作者:王永军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9年第05期摘要: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入世步伐的加快,市场会更加繁荣,人民的生活水平将日益提高,消费结构也将有较大变化。
通过学习、研究、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和方法,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地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障更多、更高效的维权途径,建立起来完善的保护制度及消费者定位,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地位才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8-0105-02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1.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浅谈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护

浅谈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护【内容摘要】:随着网络与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与此同时,公民对个人权利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保护,但侵权之事屡禁不止,显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本文通过分析现有法律对保护消费者说做出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问题产生的根源,以丰富的案例作为辅助,说明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其原因。
同时通过认真总结国内外立法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从体制,政府建设及公民建设方面,做出保护消费者的有益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国家保护措施立法比较公民建设一、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究其本质,也就是民生问题。
我们都知道,要想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必须维护民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奖励和逐步完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消费者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1994年上半年对市场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通知,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公布“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联合“打假”行动举报电话的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检查评比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会关于消费者购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姓名杨春学号 061050057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田世让写作时间 2008年11月目录一、消费者的权利 (3)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5)三、消费权益解决的途径 (7)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 (8)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消费是人类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与消费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
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
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一)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的权利。
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
若消费者人身、财产因不合格商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前提,其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真实情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于这些商品的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否则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1、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这是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客观要求。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可以简称为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获得消费知识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的获得消费知识权利,具体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享有获得与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以便实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满足其消费需求;2、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3、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咨询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根据各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方面的权利。
人格权作为一个整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消费领域中,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和人身自由的侵犯。
例如,经营者因怀疑消费者偷盗了商品就无端地指责消费者,甚至强行搜身、非法拘禁等,这种非法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消费者受尊重权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八)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作为弱者,有时靠自己单个的力量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结社权,可以使消费者由弱小、分散变得集中、强大,从而加强消费者与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经验的经营者抗衡的力量。
(九)监督权监督权,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利。
即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除以上基本权利外,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还有: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对已有的、可提供的商品的服务,经营者不得寻找借口拒绝提供,但法定或事先声明者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一个保护体系,互相配合,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有国家机关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保护及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一)立法机关的保护即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应当是有法可依。
国家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反映消费者意见和要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使消费者利益保护有法律依据;二是立法机关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废止等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便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需要。
(二)行政机关的保护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等手段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技术监督、卫生、食品检验、商检等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开辟渠道,听取消费者及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及时查处解决。
(三)公安、司法机关的保护公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对涉及暴力侵权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查处,防止矛盾激化。
公安、检察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根据各自权限,积极立案侦查、起诉。
人民法院对消费纠纷案件和侵权案件,应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还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
在实践中还应建立和完善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集团诉讼制度、小额法庭制度、独任审判等制度,以便使消费者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
(四)新闻舆论机构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有责任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特别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知识。
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批评、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机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舆论监督活动。
(五)消费者组织的保护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行使结社权,成立各种消费者组织。
我国消费者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各地的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也在1989年成立。
目前,各省、市、县级都有消费者协会,不少地区的乡、村、街道也设有消费者协会,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的根本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一般应免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酌情予以资助。
三、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两种情况:在消费纠纷发生之前,主要通过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实现;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则主要通过处理消费纠纷和追究经营者、生产者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保护。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消费纠纷。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这种方式是争议双方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消费者协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民间调解,其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要靠双方自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