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3.12.20
•【字号】川劳社发[2003]12号
•【施行日期】200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3]12号2003年12月20日)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保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现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时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元、3.7元、3.3元、2.8元。
请各市、州根据各地区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等不同情况,自以上标准发布之日起30天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用人单位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各用人单位支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川办发[2003]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2.26【实施日期】2003.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03]8号)省计委《关于20O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并经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改好工作安排。
20O3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由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2O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奋力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乘势而进,迎难而上,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呈现出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效供给明显增强,市场需求不断回升,经济效益逐步提高,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的良好发展局面。
初步统计,全省国内生产总值4875.1亿元,增长10.6%,比全国高2.6个百分点,这是近5年来首次实现两位数增长。
其中,第一产业1O27.6亿元,增长4.8%,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产业化进程顺利推进;第二产业1982.4亿元,增长14.3%,建筑业和工业生产均实现快速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改善;第三产业1865.1亿元,增长10%,旅游支柱产业发展迅猛,商贸流通、金融、房地产、会展以及社区服务等继续保持较快发展。
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5767元,在全国的排名由1997年的27位上升到24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291.5亿元,同口径增长13.5%。
投资需求持续增长,重大建设项目进展良好,全年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805.2亿元,增长14.7%,投资率超过37%。
市场消费稳定增长,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50.1亿元,增长10.1%。
四川公司工资指导基准线出炉及调整.doc

2018年四川企业工资指导基准线出炉及调整2018年四川企业工资指导基准线出炉及调整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公布了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8%,上线(预警线)为13%,下线为3%。
各类企业应该把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依据,积极展开工资集体协商。
其中,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并履行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职工工资可以低于下线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
据了解,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确定,并通过了国家人社部审核和省政府的批准。
各类企业应当把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依据,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和利润增长有相应幅度的提高。
同时,企业应不断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提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2019年四川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四川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2017年四川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四川省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8月11日,省人社厅公布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8%,上线(预警线)为13%,下线为3%。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提出生产困难企业经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工资可以低于下线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
这是我省近十年来在发布工资指导线时首提负增长,目的在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减轻生产困难企业负担,确保职工就业稳定。
此外,今年还强调国企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增长工资,但国企负责人薪酬应按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以往对国企的提法是如果职工不增长工资,负责人也不增长工资。
今年这种提法变化主要体现企业工资增长应向一线倾斜,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省人社厅强调,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
行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陕西省199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 [J], ;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24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2003年度考核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2003年度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川劳社函[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2003年度考核的通知(川劳社函[2004]167号)有关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我厅将于近期对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针灸专科医院等21家定点医院和成都医药采购供应站百寿大药房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2003年医疗保险服务考核工作。
现将考核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附件:1、2003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2、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名单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2003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促进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店之间的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出2003年度业务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考核工作对象本次考核对象为省市共同定点的21家医疗机构和6家零售药店(名单附后)。
二、考核内容参照省本级成都市联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见《考核表》。
三、考核时间考核时间从2004年5月20日至5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四、考核方式考核工作拟分3个小组进行,每组由3人组成,省医保中心和考核小组应事先做好考核前有关数据资料准备。
考核采取“听、看、查”的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一)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介绍2003年医保管理情况;(二)考核组成员进行现场检查;(三)根据检查结果现场评分,考核组组长与医院和药店代表在考核表上签字。
(四)各考核小组考核结束后,各小组应做好有关资料整理、小结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川人社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3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企业:《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1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XXX实施等工作,指导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请各地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10日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省厅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6月5日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2012年全省国民经济和劳动工资主要情况、2013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经综合平衡,确定2013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4%;(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20%;(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7%。
(四)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一)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川府发〔200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
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3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川劳社办[2003]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3.08.06
【实施日期】2003.08.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85号2003年8月6日)
"四川省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和实施等工作,不断推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引导企业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增长。
企业工资增长要积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遵循"两低于"原则要求,强化工资分配
的自我约束。
二、要指导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具体增长幅度。
2003年,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围绕基准线安排;经济效益增长快、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上线以内安排;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工资增长应按下线执行,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
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属于特殊行业和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要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非国有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分配水平。
无论企业工资增长情况如何,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