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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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央行302号文

一行三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央行302号文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

本通知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三、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

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拓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规范合格投资者投资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合格投资者资格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批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三)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八)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十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十二)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十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

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银市场[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夯实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基础,更好地服务实仁经济,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二)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参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及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最近一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前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9.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18年9月8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发行申请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银发〔2019〕24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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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简称《通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债券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标准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1)要求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保证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合规、诚信自律开展交易。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简称“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在开展报价业务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并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见附件 2)要求持续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报价,丰富报价券种,不断增强报价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

主承销商报备工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

附件: 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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