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补录集中检查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国务院已将征地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从目前各地征地信息公开情况看,仍存在公开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为此,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主动担当意识,强化工作责任,把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之一,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要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该及时、全面、主动公开。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深入扎实推进征地信息公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浙土资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于2007年1月1日起作出重大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准确及时入库,现就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即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其圈内部分新增建设用地不论是有偿使用还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均纳入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为正确区分圈内、圈外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对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附件二中“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进行必要的修改(详见附表),请各地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按要求填报圈内、圈外用地面积。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规划审查,确保圈内、圈外用地面积填报正确。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
为正确计算计征面积,请各地上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按附表要求如实填报移民拆迁用地面积(即迁建的移民原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
三、跨行政区且征收标准不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中必须按行政区列出详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未予分清的,将按高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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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 号)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等51 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发布日期理由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地发〔1995 〕48 号1995-3-21已有新规定2关于建筑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29 号1998-5-17已有新规定3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8 〕99 号1998-12-4已有新规定4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发〔1999 〕50 号1999-5-25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46 号2000-10-31已有新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62 号2000-11-7已有新规定7关于开展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82 号2001-10-12相关工作已完成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2 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46 号2002-4-2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125 号2002-11-2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再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75 号2003-7-28已有新规定1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28 号2004-6-9已有新规定12关于下达2008 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及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9 号2008-2-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3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30 号2008-10-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4关于做好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9 〕72 号1999-9-17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借阅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54 号2003-5-23已有新规定1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3 〕93 号2003-7-24已有新规定1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矿山企业、重点地区和主要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51 号2004-9-2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关于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2 号2006-6-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9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4 号2006-6-19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0关于印发《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 〕47 号2006-4-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1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07 〕42 号2007-4-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三、地质勘查管理22关于重申矿泉水水源地勘查必须进行勘查登记的通告浙地发〔1993 〕29 号1993-1-18已有新规定23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编号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5 〕93 号1995-12-25部里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发〔2000 〕15 号2000-3-1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71 号2002-7-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53 号2001-7-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69 号2001-8-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52 号2002-5-14国家已有新条例2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及其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9 号2004-3-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0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 〕48 号2005-6-26国家已有新条例31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 〕52 号2005-6-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2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3 号2006-6-1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3关于开展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5 号2006-6-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4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87 号2007-6-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5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159 号2007-10-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四、地质环境管理36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60 号2003-6-9已有新规定五、地矿类政策解答37关于明确河道采砂颁证问题的批复浙地发〔1991 〕159 号1991-3-27已有新规定38关于在河道堤坝上擅自取土处理问题的批复浙地函〔1997 〕74 号1997-5-12已有新规定39关于建筑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11 号1998-3-17已有新规定40关于建设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9 〕50 号1999-4-28已有新规定41关于征收海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函〔1999 〕127 号1999-10-19相关工作已完成42关于石灰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土资函〔2002 〕6 号2002-1-11已有新规定43关于破碎机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2 〕430 号2002-12-10已有新规定4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桐土〔2004 〕45 号请示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4 〕166 号2004-8-12已有新规定4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河道用地是否可以纳入出让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34 号2004-11-17已有新规定4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76 号2004-12-13已有新规定47关于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13 号2005-8-9已有新规定48关于办理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延续登记审批权限请示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80 号2005-9-9已有新规定49关于非法开采矿产品(建筑黄砂)行为终了两年后是否再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376 号2007-7-9已有新规定50关于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8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51关于非法开采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9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f2a3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a4.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加大耕地垦造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
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270c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39.png)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攻坚之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3-2020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四大体系”建设,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经济持续建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不死人,少伤人”为最高目标,进一步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开展13个县(市、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全面监控已查明的6197处地质灾害隐患和重点巡查区;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重点县(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覆盖率100%;通过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0人;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灾险情有效处置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