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科概念的一点思考
前科是什么意思

前科是什么意思前科,是指在某个单位或组织内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如果在受处罚的同时,还受过刑事处罚,就会有犯罪前科。
在前科记录中应当载明:犯罪记录时间自受处罚之日起至判决宣告之日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前科记录并不能代表前科,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进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等。
一、什么是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中形成的犯罪记录。
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人是犯罪记录,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即犯过罪的人不能担任什么职务或者从事什么职业,或者会被判处什么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会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后被发现其犯罪记录。
”那么罪犯中是否有前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记录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者,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是累犯者,应当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1、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是累犯者,应当被判处适用拘役以上刑罚;如果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又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应当判处管制。
根据《刑法》第33条、第3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满释放以后,应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踪。
被依法逮捕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解除刑罚的时候可以要求解除行为限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犯罪记录,除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查询外,还有权进行调查,甚至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等需要查询个人犯罪档案的,相关机关应当在查明有关情况后作出处理。
学者对前科的定义

学者对前科的定义前科是指个人在犯罪行为后所受到的法律处罚,包括有记录的犯罪行为和相关的判决。
学者对前科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前科是一种记录个人犯罪行为的方式,对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学者对前科的不同定义、前科对个人的影响以及社会对前科的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学者对前科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学者认为,前科是一种记录个人犯罪行为的方式,可以用来判断个人的犯罪倾向和行为习惯。
他们认为前科记录的目的在于提醒社会对该个人的警惕,以及在个人再次犯罪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前科是一种对个人的惩罚和社会的警示,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预防。
他们认为前科的记录对个人的未来发展和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前科对个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前科记录会影响个人的就业机会。
许多雇主在招聘过程中会对申请者的前科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有前科记录,可能会对其产生不信任,拒绝录用。
此外,前科记录也会限制个人在一些行业的从业。
例如,金融行业和教育行业通常对前科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有前科记录的人可能无法从事相关工作。
其次,前科对个人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前科记录往往会被公开,社会大众会对有前科的个人产生偏见和负面评价。
这会导致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受损,被视为不可信赖或有潜在危险。
这对个人的人际关系、婚姻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社会对前科的看法也对个人造成影响。
一些人认为前科记录是对个人犯罪行为的惩罚,对此持有强烈的道德和伦理观点。
他们认为有前科的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并且一生都应该背负前科的名誉。
另一些人则持有相对宽容的态度,他们认为前科并不代表个人一生都是罪犯,可以给予前科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种不同的看法会对社会对前科者的态度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前科者自身对待前科的态度。
综上所述,前科是个人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处罚的记录。
学者对前科的定义存在差异,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前科是一种记录个人犯罪行为的方式,对个人的形象和地位产生影响。
什么是前科,有前科能否适用缓刑?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什么是前科,有前科能否适用缓刑?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
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判缓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经构成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为了减少犯罪的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
在公民的权益受到来自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时,会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理,法院在量刑时若发现适用缓刑情形的,会判处缓期执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前科能否适用缓刑?一、什么是前科?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
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
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二、有前科的人可以判缓刑吗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判缓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经构成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重新释义“前科”

重新释义“前科”重新释义“前科”《牛头不对马嘴的“前科”》(见《咬文嚼字》2013年第十期)批评《1957年的梁思成》一文错用“前科”一词。
我对这个批评没有异义。
因为其所引原文“正是因为1955年曾有过内部批判的前科,……”中的“前科”的确用得不伦不类。
究其原因,大约是原作者对“前科”一词的含义把握并不准确。
不过我想说的是另外一个问题。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前科是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已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处刑事实。
”按照这个释义,“前科”基本上是一个司法用语,只在涉及犯罪时负面使用该词。
在语言实践中,这个词也的确常与犯罪牵连。
比如我们常常可以在法院判案中听到“该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前科”。
意思就是说此人以前曾经有过犯罪记录。
该词具有明显的贬义,从来不与人的正面行为挂钩。
如果有人在褒义上使用“前科”,被“褒”之人保准会如同吃了苍蝇一样三天三夜不舒服。
但语言是变化发展的。
“前科”一词在保持其贬义色彩的前提下,其运用范围亦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前科”所指范围亦不断扩大。
凡是行为人从前发生的不良行为、不良记录、不光彩的事件,都可以称之为前科。
比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海南三亚城管围殴游客事件,网上疯传的视频标题就是《海南三亚城管围殴游客暴力执法早有前科》。
被曝光的这次暴力执法当然还没有到犯罪的程度,他们大约亦未曾被判处刑罚,因而不符合《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的“前科”。
但围殴游客显然是“不良行为、不良记录、不光彩的事件”,城管暴力执法理应受到谴责,更何况他们之前就有此不良记录!“前科”用在这里恰如其分,准确地表达了人们对这类事件的愤怒!由此看来,《现代汉语词典》对“前科”的解释已经不合时宜,应该与时俱进了。
考虑再三,建议将其修改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又发生新的不良行为,其从前的不良行为称为前科。
”是否恰当,鄙人实在拿捏不准,只好在此请教于方家了。
前科制度的优点

前科制度的优点前科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前科记录进行登记、保留和查询,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和惩处的制度。
虽然前科制度存在争议,但它也有着一些优点。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前科制度的优点。
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前科制度可以帮助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记录罪犯的前科信息,能够让执法机关更加高效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潜在的犯罪行为。
此外,前科制度也可以对社会进行警示,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率,提升社会治安水平。
二、惩罚犯罪行为前科制度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惩罚犯罪行为。
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前科记录是他们不可避免的惩罚。
通过前科制度的执行,可以让犯罪分子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从而遏制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三、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前科制度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通过前科记录的登记和查询,可以让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行,进而意识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更好地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改造。
同时,前科制度也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多的社会管控和帮助机会,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四、保护个人权利前科制度还可以保护个人权利。
通过对前科记录的保密和限制使用,可以避免前科记录对犯罪分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避免将前科记录作为歧视或排斥的工具。
此外,对于已经改造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前科记录进行清除或限制使用,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形象。
综上所述,前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缺点,但也有其一定的优点。
通过前科记录的登记和查询,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惩罚犯罪行为,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因此另外,前科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公正性和法律规范性。
通过前科制度的实施,有犯罪前科的人们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限制,这将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提高社会公正性。
此外,前科制度的存在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产生警示作用,提高法律规范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此外,前科制度也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参考,加强犯罪惩罚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论前科的概念界定及其内涵

前 科 : 1 被 免 陈 刑 罚 的 人 认 为 是 没 有 前 科 : 里 的被 () 被 这 免除 刑罚 , 据 俄 罗 斯联 邦 刑 法典 第 7 至 第 7 根 5条 8条 的规
定 , 括 以下 几 种情 况 t 自首 等 积 极 悔 过行 为而 免 除 刑 包 因
事责任的 ; 因与 受 害 人 和解 而免 除 刑 事 责 任 的 ; 因形 势 改 变 罪 名 被 废 除 而 免 除刑 事 责任 的 。 上 述 情 况 下 , 于 没 在 由 有 对 这些 人 判处 刑 罚 . 同时俄 罗斯 刑 法 典是 将 前科 与 判 而 处某 种刑 罚 联 系在 一起 的 . 因而 上述 几 种情 况 由 于不 符 合 前科 的条 件 而 属 于 无 前 科 : 2 在作 出有 罪判 决 而束 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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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前 科 的 概 念 界 定 及 其 内: 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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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前科 的 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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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科 定 义 的争 议
( ) 一 国外 刑 法理 论 界有 关前 科 的定 义
相 当数 量 国家 的 立 法对 于 前 科 问 题 存 在较 为 明确 的 规定 , 因而 其理 论上 对 于 前科 的含 义 也存 在 较 为统 一 的认
识 是 , 但 有关 前 科 的定 义 存在 质 的 分歧 , 识不 同的 关 键 认
原 因 , 于 前 科 是仅 以有 罪宣 告 为 前 提 , 在 还是 必 须 以 被 实
刑法中前科的概念及厘清

收 稿 日期 : 2 0 1 3一O 8—2 2
包 含在 前科 中 , 无 疑是 扩 张 了前 科 的范 围 , 与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政 策相 悖 , 也 与设 置前 科 的法律 基础 不符 。
如 此看 来 , 构 成 前科 的事 实 应仅 限 于刑 事 犯 罪 的 客
如果前罪刑罚轻微表明司法机关在前罪定罪说认为行为人在我国再犯新罪时司法机关要考虑的刑事处罚中对犯罪人具有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不其曾经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这符合我国刑足因而在犯罪人累犯的情况下对后罪的定罪处刑法中累犯成立条件时应以累犯论处的规定
第3 6卷
第1 O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第一作者简 介 : 康均 心( 1 9 6 8 一) , 男, 湖北仙桃人 , 教授 , 主要 从 事 刑法 学研 究 。
通讯作者简 介 : 尹露 ( 1 9 9 O 一) , 女, 湖北 荆 州 人 , 博 士研 究 生 , 主要 从 事 刑法 学研 究 。
我国, 因故 意犯罪 受 到有 期徒 刑及 以上 刑 罚 的人 , 在 刑罚 执行 或赦 免后 5年 内不再 犯 新 罪 , 前 述 的刑 法
( 一) 内 容 之 争
构 成 前科 的犯 罪 事 实是 仅 限于刑 事 犯 罪事 实 ,
还 是也 包括 不构 成 犯 罪 的 违法 事 实 , 甚 至 一 般 的 违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0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VO 1 . 36 No .1 O
什么叫做有犯罪前科犯罪前科是什么

什么叫做有犯罪前科犯罪前科是
什么
什么叫做有犯罪前科如果之前被
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经过法院判处刑罚。
都会有记录,这个就是犯罪记录。
有这个记录前科很多工作,学习就业,生活都会受影响,政治审查不合格,也影响子女。
前科是什么意思过去的不良记录
前科的定义是什么什么算有前科
前科就是以前做过的事,有明罚的记载并从档。
前科就是人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影响或危害,被记录从档就算前科
有前科是什么意思前科是指上一
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有前科的人,指曾经因为犯罪,受过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什么是犯罪前科犯罪前科是指以
前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
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
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
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前科。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前科是什么意思? 有过犯罪记录的意思。
有犯罪前科,都不能做什么?_? 其实法律上不能做的还不算什么,关键是社会对于有犯罪前科人员的歧视才最可怕
男人有前科是什么意思这个可以值很多,前科是指过去不良的记录。
所以这个得看具体是什么
档案、案底、前科有什么区别没有刑事处罚的话,不会留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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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科概念的一点思考作者:何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关于前科的概念,刑法学界争论比较激烈。
于志刚博士提出前科仅限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并从刑法的目的、法律的公平性原则、现行法律体系对前科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对前科的理解四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前科只需要被法院确定有罪,而不管是不执行刑罚,还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关键词前科实刑前行行为作者简介:何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78-02前科是一个人人皆知的刑事法律方面的概念,人们在就业、入学、参军等时候经常要通过政治审查等方式被考察“是否有前科”。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条九七年刑法新增加的规定被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前科报告制度。
那么,什么是前科?在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刑法基石的今天,前科的具体含义,必须得到明确。
一、前科的词义前科在《辞海》中,被解释为“曾被法院判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
其法律意义在于:(1)有前科的人又犯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2)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 在《法学词源》中解释得详细一些,“前科古指犯罪人以前具有的犯罪行为记录。
《三国志·魏志·高柔传》:…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復福重之。
‟今指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处刑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称为前科。
”二、我国刑法学界有关前科概念的争论虽然我国刑法的立法层面并没有对前科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定义,但我国刑法学界对前科概念的争论还是比较激烈的,分歧也比较大。
于志刚博士在其专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一书中对前人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共有九种观点:“(1)认为前科是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2)认为前科是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并足以构成累犯的事实;(3)认为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4)前科是指曾因违法犯罪而受过劳动教养或刑罚处罚的事实;(5)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6)一种观点认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有前科:被宣告有罪但免于刑罚处罚的;被判处缓刑的;被判处各种主刑或附加刑的;(7)一种观点认为,因犯罪经裁判确定有罪而受刑之宣告为前科;(8)前科是指曾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9)一种观点认为,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已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处刑且已执行的事实,称为前科。
据此,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但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的人,属于无前科。
以上九种观点,可谓是各有不同,但都认为前科是一种事实,笔者予以认同。
而各种观点间存在一个重要的分歧:前科是否仅受过有罪宣告即可构成,还是仍需同时受刑之宣告或执行为条件?关于这个问题,于志刚博士通过分析研究认为,前科制度存在的根据及由其所导致的对后罪从重处罚的着眼点,在于立足于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人身危险性,在于通过对后罪加重刑罚的量来弥补前罪刑罚在量上的不足,并以此来惩罚和打击犯罪,因此,前科的构成条件中,就必须包括前行行为曾受到过实际的刑罚打击这一要素。
并进而界定:前科是指由于法院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的一种法律地位,它包含以下要素:(1)行为人曾经犯罪。
不是犯罪而是普通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均不属于前科。
(2)行为人曾因该项犯罪而被判处实刑,因而被判处缓刑等非实刑的,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均不属于前科;(3)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4)行为人的此种法律地位可能导致法定的诸多不利影响;(5)此种法律地位的存在通常情况下只限于一定期间,并不是永久存在的。
三、前科概念之我见从前文可以看出,于志刚博士的引证资料丰富充实,逻辑缜密,但笔者基于刑法的目的、法律的公平性原则、现行法律体系对前科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对前科的理解四个方面,认为前科既不需要前行行为受刑之宣告,更不需要前行行为受刑之执行,而只需前行行为被法院确定为有罪行为。
(一)从刑法的目的角度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限制公权力,更在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既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从广义上讲,犯罪人既包括实施犯罪未受审判者,也包括实施犯罪已被确定有罪者,后者又可分为尚未执行刑罚者、不执行刑罚者、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者和刑罚被赦免者四类人。
如何保障实施犯罪已被确定有罪者的后三类人?他们或不执行刑罚,或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从逻辑上讲,他们应该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社会的公平待遇。
而现实推翻了这种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
这三类人回归社会以后,受到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并在就业、上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受到歧视性待遇,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许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进行归类,详细阐述这些不利的影响。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法律格言,受到各国立法者和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
而前述三类人的不公平待遇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相应刑法制度的缺失。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事实上承认了我国刑法上存在前科制度。
几乎所有规定前科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同时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
而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缺失,无疑给前述三类人戴上了一个永远去不掉的沉重的枷锁。
近些年刑法理论迅速发展,设立前科制度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这也是符合世界刑法发展的时代潮流的。
而怎样定义前科的概念,使前述的三类人从法律上免受歧视性待遇,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于志刚博士将前科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而对于因实施犯罪但未判处实刑的行为人不在考虑之内,使这些人游离于前科消灭制度之外,永远承受歧视性待遇,这是有违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的刑法目的的。
(二)从法律的公平性原则角度那些确定有罪但未判处实刑的行为人,无论其已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来说,都是较低的。
如果将前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无疑对那些确定有罪但未判处实刑的行为人是很不公平的。
这如同“轻罪重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道理一样,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三)从现行法律体系有关前科的规定角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外,我国有关前科的法律规定主要在行政法律法规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6条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不得担任检察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也明文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律师,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上述条文分别使用了“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因有关的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表述。
可见,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对前科是否必须被判处实刑的规定不一,而且规定相当混乱。
虽然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在前科方面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各个行业的不同性质。
但是刑事法律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必须对前科这一重要的刑法概念进行统一的定义,这一定义必须包容各行政法律法规对前科方面的不同规定,必须起到兜底的作用,故不应限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而应该包括那些确定有罪但未判处实刑的行为人。
(四)从社会对前科的理解角度笔者随机问了一下几位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他们对前科是否必须要求前行行为必须被判处实刑这个问题,无法给予统一而明确的回答,由此推断,社会上大多数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更是模糊而不统一的。
边沁认为,一个刑罚方法,越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感知,越能收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同样,一个刑法概念,越易别人们所理解和感知,越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而且,从前述《法学词源》的解释来看,前科古时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即是犯罪人以前具有的犯罪行为记录,而不问其是否被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
因此,与其将前科复杂地定义为前行行为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是实刑,不如将前科概念规定为前行行为只要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即可。
当然,关于社会对前科的理解,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实证调查研究。
总之,无论基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易被人们感知和理解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还是依据刑法的保障人权的目的和法律的公平性原则,于志刚博士的定义将前科的适用对象限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都缺乏合理性,将前科的适用范围扩及前行行为只要被法院确定有罪,而不管是不执行刑罚,还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才是明智之举。
以上是笔者初次研习前科制度的一点思考。
注释:辞海(198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李伟民主编.法学词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参考文献:[1]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党日红.前科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6(3).[3]吴平.关于前科制度的两个问题的探讨.河北法学.2006(5).[4]赵惠.论前科消灭制度.河北法学.2000(5).[5]钱叶方.前科消灭制度评析与设计.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9).[6]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