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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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时间准备。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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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五、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 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 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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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三)诚实信用原则
3、防止损失扩大。合同当事人遇有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等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积极 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4、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对不准泄露的技术 情报和资料(主要是非专利技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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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7、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 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 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四章 合同法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必经 阶段,不具有任何约束力而可以随时撤回。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 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针对特定相对人,故往往采用对话 或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相对人, 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第四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和终止 第六节 第七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了解合同法的总体结构以及合同的分
类;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等 基本范畴;熟悉合同订立、变更与撤 销的程序;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的处理。
三、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 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 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 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 的。都反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四章合同法练习题答案解析

第四章合同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承诺有效的是( D )。
A.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C.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D.承诺通知因为意外事件而迟到,但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承诺人解析:本题中A要约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所以为新要约。
B选项产生承诺撤回的法律后果,承诺不生效;C与B相同。
D考核的是要点是非迟发迟到的承诺,因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有效。
2.甲与乙是好朋友。
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
因为乙不需要。
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B )。
A.承诺B.要约C.要约邀请D.反要约解析:本题中因甲的受要约人是乙,所以只有乙才有承诺资格。
丙对甲发出的想买其自行车的意思表示只能是要约,不能是承诺。
3.兰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兰州公司签字、盖章寄给上海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D )。
A.自兰州公司与上海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兰州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兰州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上海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解析:考核要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不同时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4.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但却未加盖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发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瑕疵问题发生争议。
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
怎样处理( D )。
A.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不再返还解析:考核要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
假设上例中甲乙从未有商业往来,亦未 有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 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 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 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发生纠纷。问 题: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 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行 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 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 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 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 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 作出否认表示
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1)
重
点
1
2 3
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4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内容概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各种形态及其
形成原因;各种效力形态的合同法律后果;各类相关案 件的处理规则。 理论难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形 态;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 实务要求:能准确认定各种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预习:案例1——2、7——9
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约束当事人——表现为权利义
务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律
上的约束力: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效力有多种表现型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合同有效则是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正) 合同无效也会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强加当事人的效果。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 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 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 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 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 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 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 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女三嫁)第26日,该别 墅被意外焚毁。
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 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 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 立有限合伙企业 “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 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 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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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即对其发生效 力。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 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 2000只,每只手表售价20000元,其广告 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
(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
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 石为人造钻石,每一粒价值1元。手表成 本约1000元。
如果小王购买了该手表,则他与手表厂 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是无效合同 吗?
案例分析
张公司向王公司订购奶粉一批,王公司 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 粉。
1.合同效力如何?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 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 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
甲的儿子发高烧,在挡出租车时,被要 求支付高于平时5倍的 价钱200元,因其 着急就同意坐车。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 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生效的合 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点表现在: (一)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
案例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李某与乙公司订立 合同,李某调离后,又持有盖有甲公司 公章的合同书与不知其已经调离的乙公 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的做法 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 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 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拒绝履行。你 认为甲公司应该履行合同吗?甲乙公司 之间的合同有效吗?
原则上,合同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合同对第 三人的拘束力表现在: 1.赋予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 害合同债权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主要的) 2.为保全合同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主 张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二、 三、 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期限和条件的区别 :
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能够 为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 确定的事实。而条件的成就与不 成就是当事人所不可预知的,条 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 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 方面。
3.老王患重病,老刘是老王多年好友, 老刘给老王承诺:“如果医院治不 好你的病,我将负担你儿子今后全 部的生活费用和上学费用)
4.李老师与小王约好,下周四他们之 间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5.小美跟小莫约好,明年万圣节她会 借给小莫一个很昂贵的面具。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一、 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
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 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实而产生的。 (二)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
与张鹏签订合同后,李健仍不解气,又 花言巧语骗得孟文的信任后,用王明以 前给他的空白合同书与孟文签订了收购 合同。
1.李健与张鹏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2.李健与孟文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 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 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 时生效。”
二、 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 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 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 据的合同。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 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 力的附款。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 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 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 解的要素。
王明和李健是朋友,王明开了一家商店 销售冬虫夏草,李健一直在为王明在外 地收购冬虫夏草。
为求方便,王明将一些已经盖章的空白 合同书交给了李健。
后来二人因为利润分配而反目成仇。王 明便取消了李健的代理权。
李健心中烦闷,某日约了以前一个老客 户张鹏喝酒。席间,张鹏出主意让李健 报复王明,让李健拿手上剩下的空白合 同书与他签订收购冬虫夏草的合同。
张公司事后得知实情时,恰逢国产奶粉畅销。
2.如果张公司向王公司催告交货,合同效力如 何?
3.如果张公司向王公司预付货款,合同效力如 何?
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个标明产自香港的 相机,实际上该相机产自广东。
小刘有一副山水画,其假称该画为元代 画家所做,高价售于张某。
某公司的董事长醉酒之时签订的合同。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 教材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想一想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时的吗?
想一想
1.老张跟小李约好,如果明天下雨, 他就从小李那买2把雨伞
2.张三与李四约好,待张三母亲去世 后,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李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