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劳务合同纳税义务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劳务合同纳税义务时间的特殊情况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运输劳务并取得收入款项的当天;如有签订合同,应在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签订合同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1. 签订合同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 未签订合同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其他规定1.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收入的大小和性质,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工资薪金所得收到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3.稿酬所得:个人从发表作品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从财产租赁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5日前。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利息、股息、红利等方面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所得之日起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表明,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等各个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品增值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月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季度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按季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提交上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024年全年纳税征期时间表

2024年全年纳税征期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
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税局明确: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月15日,没有延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小伙伴们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税种,个人在获得一定收入后需缴纳相应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很多人并不了解。
其中之一是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那么,什么是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活动中获取的全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简而言之,任何形式的经济收入都属于个人所得。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个人所得就视为已经发生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在所得取得之日起。
这就意味着,一旦个人取得了所得,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所有收入都适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征范围和税率递进的规定。
例如,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额;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有基本免征额和累计免征额,低于这个免征额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此外,个人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个人进行科技创新和投资,对于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股票交易等行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是在所得取得之日起。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在薪资发放之后。
许多公司会按照相关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个人所得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然后上交到税务部门。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提高纳税的便利性,同时也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及时缴纳。
对于个人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股票投资者等个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相对复杂一些。
个人经营者在取得收入后需要及时办理纳税登记,根据相关的纳税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缴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分期销售合同也成为了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然而,这种销售方式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缴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期销售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以实际收到的款项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分期收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收款时间,并按照预计的收款时间进行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入确认的时间。
对于分期销售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期间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确认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间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税务申报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合同的税务申报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每次收款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和缴纳。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在签订分期销售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收款日期,以便于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2. 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时,应当合理预计收款时间,避免因延迟收款而导致税务风险。
3.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避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4.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之,分期销售合同的税务处理需要遵循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时,应当合理预计收款时间,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履行税收义务,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收款方式的确定等都要考虑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具体期限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引言简要介绍税法的重要性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部分:税法基础知识1.1 税法定义解释税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1.2 纳税义务阐述纳税义务的含义,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要素。
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性讨论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税种及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1 增值税2.1.1 增值税概述介绍增值税的定义、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细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和相关法规。
2.2 企业所得税2.2.1 企业所得税概述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阐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式。
2.3 个人所得税2.3.1 个人所得税概述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纳税人。
2.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特殊情况。
2.4 消费税2.4.1 消费税概述介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目的。
2.4.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讨论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依据。
2.5 房产税2.5.1 房产税概述介绍房产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5.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述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2.6 土地增值税2.6.1 土地增值税概述介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背景、对象和税率。
2.6.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
第三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3.1 合同约定法讨论合同约定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
3.2 权责发生法介绍权责发生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3.3 收付实现法解释收付实现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及其局限性。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务操作4.1 纳税申报介绍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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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
(一)基本原则: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2、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关于收讫销售款项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表述及判定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4、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5、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7、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8、转让金融商品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9、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具体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
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