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五讲汉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恤刑制度的本质
耆老之人,发齿堕 落,血气既衰,亦无暴 逆之心。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亲亲首匿的相隐制度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 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 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丈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 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 上请廷尉以闻。
“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为什么是武帝
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 “德主刑辅”思想的内容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一)
高祖七年(公元前200 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 之。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宣帝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 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 罪先请。
——《汉书》卷八《宣帝纪》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二)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 公、列侯嫡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2年——220年)
楚汉之争
汉王刘邦与楚霸王项羽像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本章知识点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汉代的

(2)夫专权离婚 (3)离婚后财产问题上,允许女方将初
嫁时的财物带走
(二)维护封建家长制度——家庭关系 1、封建“三纲”“五常”的确立 2、“不孝”和“大》)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2、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
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 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科: (1)判处之意,“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
罪责之也” (2)法律文书,“科谓事条”
(3) 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僭越罪。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
有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 (5)出界罪。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6)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罪: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
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 途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 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 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中央朝 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事国人过律罪。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
请之列 (三)刑罚制度
1、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 即斩首。
2、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一、公民身份制度
公元前212年,汉朝皇帝刘邦颁布了令民具籍法,实行了公民身份制度。
根据该法,汉朝将全国人民分为四等,包括亲属、贱民、自由民和降民,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这一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
二、刑法制度
汉朝积极推行刑法制度,为社会治安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
该法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包括死刑、流放、刺字等。
此外,汉朝还实行了严厉的贪污、受贿、贿选等腐败行为打击制度,为廉洁政治奠定了基础。
三、土地制度
汉朝建立了稳定的土地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了“孝治”政策,即将土地所有权授予家族的长子。
这一政策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使他们能够长期合法地拥有自己的土地。
四、丞相制度
汉朝实行了丞相制度,丞相是皇帝的重要助手,直接参与国家政务。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加强中央集权。
同时,丞相还负责监督各地行政官员,促进地方政权的稳定发展。
五、科举制度
汉朝建立了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一制度有效地避免了世袭制度带来的负面问题,使官员选拔更加公正。
科举制度对于汉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结:
汉朝实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民身份制度、刑法制度、土地制度、丞相制度以及科举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汉朝的繁荣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汉朝法律

3.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法律关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代借贷关系也很活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代借贷关系也很活跃。 秦时借贷即用券书,汉仍用之。 秦时借贷即用券书,汉仍用之。 借券之上标有物名、借数、借息、 借券之上标有物名、借数、借息、归还日期等项 俟有违约,即行诉讼。 目,俟有违约,即行诉讼。
4.尊奉皇权至高无上。 .尊奉皇权至高无上。 这方面见于记载的犯罪有如下几种: 这方面见于记载的犯罪有如下几种: 无籍入宫殿门;犯跸;矫制、矫诏;废格诏令; 无籍入宫殿门;犯跸;矫制、矫诏;废格诏令; 不敬、大不敬;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非等。 不敬、大不敬;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非等。
(二)确立和保护封建经济制度 1.所有权关系。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 .所有权关系。两汉时期, 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 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 汉土地所有权关系分官田 私田两种 官田、 两种。 汉土地所有权关系分官田、私田两种。 官田所有权归国家,而以皇帝为地主, 官田所有权归国家,而以皇帝为地主,故官田不 得进入流通领域,盗卖及买官田者处以死刑。 得进入流通领域,盗卖及买官田者处以死刑。 私田所有权归私家,准予买卖。 私田所有权归私家,准予买卖。 汉统治者通过制定“田律” 田令” 汉统治者通过制定“田律” 、“田令” 和“田租 税律” 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 税律” 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 对其它财产,汉有《盗律》予以保护。 对其它财产,汉有《盗律》予以保护。
(二)监察制度 汉朝的监察机关,在中央为御史台, 汉朝的监察机关,在中央为御史台,其长官为 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 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 御史大夫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案件, 御史大夫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案件, 不论是否有皇帝或丞相的指令,都有权进行案问。 不论是否有皇帝或丞相的指令,都有权进行案问。 至东汉时期,由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 至东汉时期,由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成为御 史台的长官。 史台的长官。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汉朝时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

汉朝时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统治了长达四个多世纪,期间发展了中国的文化、科技、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
在汉朝时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很多的发展和完善。
一、汉朝的社会结构汉朝的社会结构由五等人组成,分别是天子、贵族、平民、奴隶和自由民。
天子是汉朝最高的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和地位。
贵族是一些名门望族,他们拥有非常丰厚的财富和资源,同时也掌握了很大的权力。
平民是大多数人,他们通常是农民和手工业人员,他们生产财富和为社会奉献。
奴隶是一些被贵族和富人奴役的人,他们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职业,受制于主人。
自由民是一些没有主人的人,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职业,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通常比较低下。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周朝和秦朝的基础之上,经过逐步完善和发展而成的。
汉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一种“仁义道德”的理念,即对人们进行约束和惩罚的同时,也要关注人性的尊严和尊重。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刑法制度汉朝的刑法制度非常严厉,对于一些严重的罪行,比如背叛国家、犯重罪等,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但是汉朝的刑法制度也相对比较温和,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罪犯,比如战祸人员和学者等,可以给予轻判或免罪。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还注重了对人性的尊重,比如在处理犯罪分子时,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宽容和容忍,同时还可以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和赔偿。
2. 婚姻家庭法汉朝的婚姻家庭法非常讲究礼仪和家风,特别是在处理婚姻纠纷和家庭问题时更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比如对于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可以给予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可以对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此外,汉朝还注重了养老和孝顺的重要性,鼓励子女尽可能地孝顺父母和祖父母。
3. 地产法汉朝的地产法非常注重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贵族和富人拥有的大片土地,汉朝的法律制度也做出了很多的规定和约束。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法律

德主刑辅
董仲舒所构建的“大一统”秩序模式具有 “天人合一”、行为与思想高度统一的特征。 由“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 的秩序模式,他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 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他从天道在于阴阳互生,推导出治国之 道在于德刑并用;2、从德与刑的数量关系 来看是“大德小刑”;3、从“阳主、阴辅” 的阴阳关系推导出德与刑的主从关系,并主 张统治者应任德而不任刑。
东汉时期的律学章句
东汉时期,引经注律极为兴盛,当时 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叔孙 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应邵等十 余家。他们一方面通过释字求义,使 得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语言更为简 练,为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 础。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律学章句的 形式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进 一步推动了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促成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
汉文帝十三年(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 罪,被解往长安受刑,他的小女儿缇萦随同 来到长安,为赎免父亲的刑罚,她上书天子 称,愿意“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 自新”。汉文帝看到上书后,既为一个民女 牺牲自身赎免父亲的孝行所感动,更深感现 行刑法制度的不合理、肉刑的不人道,于是 决心改革刑制。下令以徒刑、笞刑和死刑代 替肉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弃市代替斩 右趾。
黄老思想
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道家学派 的创始人老子。先秦的黄老思想,兼容道、 法两家学说,并偏重于法家的法治思想。
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 统,同时还吸收了儒家的思想,具有道、法、 儒相融合的特征。此时的黄老思想仍以道家 的“无为而治”为最高信条,在立法指导思 想方面主要体现为“轻徭薄赋”(旨在修养 生息)“约法省刑”(是对秦朝繁法严刑的 纠正)。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使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隋唐时期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汉武帝即位以后凭借日益强盛的国力频繁对外发动战争在国内大肆兴造导致了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不断奸宄不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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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徭薄赋” “约法省刑”
汉高祖时即开始减轻赋税,在国库极度空虚 的情况下,实行田赋十五税一;到汉景帝时, 将田赋减轻至三十税一。
秦朝的繁苛法律在西汉得到不断的删削, BC206年,刘邦攻克咸阳之后,曾宣布废除 秦朝繁苛的法律,以“约法三章”维持秩序; 汉惠帝在位时,“除《挟书律》”;吕后秉 政时期,曾下令废除诛灭三族的酷刑;汉文 帝、汉景帝时期以笞刑取代肉刑,是具有深 远历史影响的刑罚制度改革。
德主刑辅
董仲舒所构建的“大一统”秩序模式具有 “天人合一”、行为与思想高度统一的特征。 由“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 的秩序模式,他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 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他从天道在于阴阳互生,推导出治国之 道在于德刑并用;2、从德与刑的数量关系 来看是“大德小刑”;3、从“阳主、阴辅” 的阴阳关系推导出德与刑的主从关系,并主 张统治者应任德而不任刑。
董仲舒新儒学
其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认为天是宇宙 间最高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 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 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 统的秩序体。在“天人感应”、宇宙一统于 天的前提下,董仲舒又提出了“君权神授” 的理论,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 君子”,形成了以天子为主宰的封建中央集 权的国家秩序模式。为了实现上统于天、下 统于天子的秩序模式,董仲舒还提倡尊儒隆 礼,以儒家纲常名教统一臣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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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律学特点
汉代律学是在“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的学术环境中兴起来的,必然会造成 学术多样化而无统一标准的局面。为 了司法上的统一,最后汉朝皇帝(汉 灵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 杂用余家。”
郑氏指郑玄,他生于东汉顺帝永建二 年(127年),卒于东汉献帝建安五年 (200年)。
立法概况
汉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一是西汉 初期,第二是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第三是 东汉初期。
东汉时期的律学章句
东汉时期,引经注律极为兴盛,当时 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叔孙 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应邵等十 余家。他们一方面通过释字求义,使 得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语言更为简 练,为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 础。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律学章句的 形式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进 一步推动了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黄老思想
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道家学派 的创始人老子。先秦的黄老思想,兼容道、 法两家学说,并偏重于法家的法治思想。
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 统,同时还吸收了儒家的思想,具有道、法、 儒相融合的特征。此时的黄老思想仍以道家 的“无为而治”为最高信条,在立法指导思 想方面主要体现为“轻徭薄赋”(旨在修养 生息)“约法省刑”(是对秦朝繁法严刑的 纠正)。
章句律学的兴起
为阐发先秦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汉儒对先 贤学说进行逐章逐句地考证与注释,在法律 研究方面的体现就是章句之学。西汉中期以 后,一些儒学大师以儒家经义来注释汉律, 普遍采用逐章逐句的注释汉律的方法,于是 形成了律学章句。
东汉时期,汉代律学是在“后人生意,各为 章句”的学术环境中兴起来的,必然会造成 学术多样化而无统一标准的局面。为了司法 上的统一,汉朝皇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 不得杂用余家”。
立法思想
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盛行,一方面是社 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 者总结历史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 果。汉高祖刘邦登基以后,他所面临 的是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 困窘局面,惟有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才能维护国家稳定。秦朝的灭亡使统 治者不得不摒弃秦朝以严刑峻罚为基 础的“法治”,探索能够维持长治久 安的治国之道。黄老思想恰好符合需 要。
汉朝法律
汉朝确立了我国封建王朝的正统法律 思想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本章重 点掌握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特 别是“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 容;汉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文、景帝 刑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汉朝法律儒 家化等内容。
汉朝的建立
BC206年,秦朝在各地起义军的打击下迅速 灭亡,前后仅维持了15年的统治。接着,经 过四年楚汉战争,刘邦击败项羽,建国号为 汉,定都长安,史称西汉。AD8年,外戚王 莽篡位,改国号为新,但不久被绿林、赤眉 起义所推翻。25年,南阳的豪强刘秀重建汉 朝王室,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末年, 社会矛盾尖锐,于184年爆发了黄巾起义, 起义被镇压后,形成了军阀割据的局面,统 一的刘汉王朝已经名存实亡,东汉王朝名义 上一直延续到220年。
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经过汉初70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 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但诸侯王的势力日 益膨胀,威胁到中央政权的巩固;地方豪强 骄纵不法,横行乡里,鱼肉百姓。 在对外关系上,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北方 的匈奴,双方兵戎相见。在国家实力增强、 政治危机隐现的情况下,黄老思想已不能满 足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疆拓土 的需要。
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
BC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以后,志 在有所作为、探索新的救国之道。在 选拔治国人才的策问过程中,儒学大 师董仲舒“《春秋》之义大一统”应 对策问,深得武帝赞赏,从此,儒学 逐渐成为官正统思想。
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 吸收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建构 新的儒学思想体系。
三纲五常
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被 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 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 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 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 的纵向服从关系。
五常:仁义礼智信,构成了维系道德 规范的横向社会关系。
三纲与五常关系
三纲是纵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横向的互动 关系;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 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它被定为根本立法原 则,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暴虐的一面, 同时使得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 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合的特点。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 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 自西汉中期被采纳为官方学说后,为后世历 代王朝所沿袭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 统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