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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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合价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步提⾼物业服务⽔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制定了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进⼀步提⾼物业服务⽔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收取的费⽤。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章收费范围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酬⾦制的住宅⼩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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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性综合服务。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二)公共性专项服务。主要包括车辆停放及进出管理、二次供水、转供电、电梯运行的专项服务等。 (三)代办性服务。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的代收代缴等。 (四)特约服务。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家教服务、护理服务、礼仪服务、代购代管物品服务、对使用人的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修缮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以下四类: (一)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 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以独立住宅区为单位, 执行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和临时五个等级,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综合考评定级,依其所定等级核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其收费等级应予重新核定。 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按每户建筑面积收取。 (二)公共性专项服务收费 按专项设施运行成本、维修费用、管理人员经费支出之和核定。 (三)代办服务收费 在自愿委托的基础上,按收费单位费用标准代收,代办手续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四)特约服务收费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的成本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办公费用; (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费及公用水电费(包括各专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以下第(四)、(五)、(六)项同)。 (四)绿化管理费; (五)卫生保洁费; (六)安全防范费; (七)用于小区内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成本(指上述(一)至(七)项,下同)利润率不超过3%。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支出情况,以住宅区为单位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收费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书(合同); (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相关材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的基准价及其限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时,应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区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并就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层次和服务收费等内容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收费等级变更的,其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等级考评结果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约定,应与服务收费等级一致。合同中有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的约定,应不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或标准范围。 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但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预收期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人在预缴费期间内搬迁的,物业管理企业应退还尚未提供实际服务但已预收的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人装饰(修)房屋,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就房屋安全和装饰垃圾清运费达成协议,房屋不装饰不收费。 第十四条暂未入住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公共性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按规定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商业用房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在保证为使用人服务 需要的前提下,经营所获收益应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扫尾工程的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的在规定期内的保修费用,不得由使用人负担,不得动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应按收费项目分科目建帐,统一核算。每半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公布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他们以及价格、物业管理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物业实施管理并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除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外,未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人有权拒交。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偿。 对住宅区五保户和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公共性综合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低于合同约定要求、质价不符的服务,可以提出限期改进意见,逾期仍不履行约定要求的,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降低其收费等级;或者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改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价格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强行收费、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逐步规范。 毋意,毋必,毋固,毋我。____《论语·子罕篇》 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____《论语·季氏篇》 君子不器。____《论语·为政篇》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____《论语·八佾篇》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____《论语·里仁篇》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____《论语·微子篇》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____《论语·八佾篇》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____《论语·里仁篇》 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____《论语·子路篇》 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____《论语·述而篇》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____《论语·卫灵公篇》 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____《论语·里仁篇》 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____《论语·雍也篇》 德不孤,必有邻。____《论语·里仁篇》 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____《论语·里仁篇》 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____《论语·雍也篇》 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____《论语·为政篇》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____《论语·子路篇》 未知生,焉知死?____《论语·先进篇》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____《论语·里仁篇》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____《论语·为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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