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锂电池运输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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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运输——托运人声明样本

锂电池运输——托运人声明样本

《锂电池运输——托运人声明》
XXXX有限公司航空货站:
兹证明公司代理运输的锂电池货物已经通过了《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的测试及1.2米跌落
试验(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除外)。

同时本批货物所运输的锂电池不存在安全方
面的缺陷,没有被损坏,不存在潜在的发热、着火、短路的危险,也不属于生产
厂商召回的锂电池,且均已对包装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和防短路措施。

根据《货
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鉴别,本批锂电池货物满足IATA 《DGR》包装说明PI965
□(锂离子电池)PI966□√(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PI967□(安装
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第Ⅱ部分的相关要求。

若有虚假信息,愿承担相应后果。

特此声明
有限公司货代交运人员签字:XXX (注:此处填写与托运书相符)
(盖章有效)
2014年8月16日
--以--下--为--货--物--收--运--部--门--核--检--记--录—经核查,上述申报的锂电池型号具有UN38.3检测报告及1.2米跌落试验报
告(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除外),符合民航《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2009)的要求和标准,货运单的填写符合规定,并随附了应急措施
文件。

核单员签字:(核单室印章)
注:1、本声明所有项目不得涂改,否则无效;2、若“品牌及型号”和“电池型号”栏
有剩余时,须手工划掉。

锂电池航空安全运输新规则

锂电池航空安全运输新规则

锂电池航空安全运输新规则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第50版本DGR规则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已被我国民航总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机场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操作的实施规范。

虽然该新规则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但仍有很多运营商由于不了解该规则而延误了样品测试周期,甚至运输交货周期。

根据第50版本DGR规则,锂电池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航空运输的前提是必须具有第三方检测和鉴定机构所出的符合UN38.3要求的检测报告,以及证明符合第50版本DGR规则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必要时含1.2m跌落测试报告)。

根据最新的包装说明,锂电池或电芯(锂离子和锂金属)分为了:单独运输、锂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进行运输、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运输。

其中锂离子电池(或电芯)单独运输需要符合以下条款:1. 电芯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2. 电池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

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电池,必须将额定的瓦特小时标注在电池壳的外部。

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进行运输。

3. 电芯或电池必须经证明符合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第III部分38.3的测试要求。

4. 电芯或电池应置于可完全封闭电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

电芯或电池应被保护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装内须预防与可引发短路的导电物质接触。

5. 每个包装件必须能够经受在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测试。

6. 每票货物都应随附文件(如MSDS),至少可说明:包装件内有锂离子电芯或电池;包装件必须小心操作,如破损有易燃危险性;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时检查和重新包装;注明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电话。

7. 单个包装的限重:客机和货机都为10千克(毛重)8. 每个包装件都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如下图所示:对该操作标签的格式、内容要求如下:另外,经生产商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锂电池,禁止航空运输(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或电芯)。

中国国航关于锂电池等准危险品运输安全的规定

中国国航关于锂电池等准危险品运输安全的规定

中国国航关于锂电池等准不安全品运输安全的规定随着科技的进展,越来越多的电子设备采纳了锂电池作为电源。

在运输过程中,锂电池等准不安全品成为了一个紧要的运输安全问题。

作为国内领先的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国航”)一直高度重视锂电池等准不安全品运输安全问题,不断加强相关规定和措施,确保安全稳定地完成航班任务并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锂电池等准不安全品的分类:依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港口联盟(IAPH)的相关规定,锂电池等准不安全品分为以下几类:1. 锂金属电池:包括锂蓄电池和钴酸锂电池,可用于全埋地装置、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

2. 锂离子电池:重要用于移动电话、平板电脑、手提电脑、MP3、MP4等便携式或可充电的电子设备。

二、中国国航运输锂电池等准不安全品的规定1. 锂金属电池:(1)未装入设备的锂金属电池禁止携带和托运。

(2)装有设备的锂金属电池可以携带和托运,但是必需向中国国航航空公司申报,并符合国家航空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

(3)每人限制携带和托运的装有设备的锂金属电池数量不超过两节。

2. 锂离子电池:(1)在搭乘中国国航航班时,禁止携带充电电池板、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等发热设备,以及未充分电的锂离子电池。

(2)锂离子电池允许携带和托运,但是必需符合国家航空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

(3)搭乘中国国航航班的乘客可以携带装有电池的电子设备上机。

(4)每人限制携带和托运的装有锂离子电池的电子设备数量有肯定限制。

三、注意事项1. 在携带电子设备时,要注意不要将未充分电的锂离子电池与充电器混在一起。

2. 搭乘中国国航航班时,请遵守相关规定,不要携带禁止物品。

3. 对于异常事件,例如电池弄湿、变形等,需要适时处理,避开引发安全事故。

四、为客户供给服务1. 在开展锂电池等准不安全品的运输前,中国国航向客户供给认真的须知和相关规定。

2. 当客户持有的装有锂电池的电子设备无法予以携带或托运时,中国国航会给客户供给适当帮忙和引导。

【锂电池新规】关于锂电池交运的要求更新通知

【锂电池新规】关于锂电池交运的要求更新通知

【锂电池新规】关于锂电池交运的要求更新通知锂电池及相关产品客户: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5-2016版)第四号修订》文件精神及为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即日起更新锂电池货物运输政策。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UN3480,PI965-IA、IB和II)4月1日起仅限货机运输。

1.自2016年3月30日零点起,东航物流站操作的客机航班停止收运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包装件;自2016年3月31日零点起,东航物流站操作的客机航班停止配载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包装件;2. 通过货机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包装件可正常收运,运输时应符合最新《危险品规则》的要求。

3. PI965-IA、IB和II除粘贴原有要求的标签外,还必须同时粘贴仅限货机标签。

PI965-IB及PI965-II货物所需的标签必须粘贴在同一面上。

(除经营人及东航物流批准除外,以上要求同样适用于PI968)二、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UN3480, PI965-IA、IB和II)荷电量要求:托运人交运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所处的荷电量不得超过其标称容量的30%。

1.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运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必须在货运单handling information栏申明“运输的电池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30%”或“The lithium ion batteries/cells are at 30% SoC or less”。

注:华航(CI)差异- CI仅可运输PI965 IA和IB,并要求托运人声明在申报单(DGD)的additional handling information栏内。

2.如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运的PI965-IA或IB荷电量超过30%,需提交民航局和承运人的书面批准方可运输。

三、PI965-II或PI968-II包装最新要求:每一票货物最多只能允许交运一件含PI965-II或PI968-II的包装件;且OVERPACK中仅允许放置一件含PI965-II或PI968-II的包装件,每个含有PI965-II或PI968-II的包装件或集合包装必须单独交运(与普货分开),不允许组装于集装器中交运。

锂电池托运规定

锂电池托运规定

锂电池托运规定锂电池托运规定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和电动汽车的发展,锂电池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锂电池的特殊性质,其托运需要严格遵守一些规定,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航空公司的机上安全。

一般而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规定,锂电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托运:作为随身携带物品或作为托运行李。

对于作为随身携带物品的锂电池,如移动电源、笔记本电脑电池等,旅客可以随身携带。

然而,以下规定需要遵守:1. 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00Wh,或者锂离子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得超过20V。

2. 若携带的电池超过两个但不超过15个,必须将其放在旅客装备的手提箱或随身携带物品中。

若携带超过15个电池,应提前向航空公司申报。

3. 做好防止短路措施,如将电池放入原包装盒中、使用绝缘胶带将正负极封闭等。

4. 若将电池存放在机身上的旅客行李中,务必关闭所有以电池为能源的设备。

对于作为托运行李的锂电池,需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1. 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Wh,或者锂离子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得超过20V。

2. 每个旅客最多可以携带两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者携带超过两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

3. 将电池放置在专用的电池包装盒中,并且每个电池与金属物体隔开,以防止短路引起火灾。

4. 对于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需要航空公司提前批准,并且需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包装和托运。

5. 大容量锂电池例如用于电动汽车的电池,需要额外的特殊规定,请咨询航空公司或相关物流公司。

此外,无论是随身携带还是托运,锂电池必须在旅客到达目的地前充电至最低水平,并在行李中保持良好包装状态。

一旦发现电池损坏、渗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旅客应立即联系航空公司。

总之,为了确保航空安全,旅客在托运锂电池时需遵守以上规定。

此外,不同国家和不同航空公司对锂电池的托运规定可能略有不同,旅客在购票前最好咨询航空公司和了解相关规定。

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近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1〕1888号),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以下规定执行: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

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

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民航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doc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可携带的锂电池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

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SectionII锂电池运输申明-东方航空物流

SectionII锂电池运输申明-东方航空物流

一、《Section II锂电池运输申明》范本运单号⑴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号⑵Section II锂电池运输申明⑶有限公司:兹证明⑷厂家生产的锂电池,型号为⑸。

已通过了联合国《实验和标准手册》第38.3章节测试,保证不含有DGR Special Provision A154条款中所界定的禁止运输的电池,且已对包装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和电池防短路措施。

电池芯和电池置于可完全封闭电池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

除PI967和PI970,安装电池的设备已经对电池具有同等程度的保护外,为防止电池的损毁或受压,内包装已再置于一个坚固、硬质外包装中,同时能够承受1.2米跌落试验。

本批货物品名为⑹,根据《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鉴别,该电池生产制造符合IATA《DGR》3.9.2.6(e)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属于⑺包0086- ⑽联系人⑾,(联系人的电话必须保持畅通,)此票货物我司保证提供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真实有效,并与出货货物中的电池(内置或内含)完全一致,可按Section II锂电池运输。

申明人员签字:⑿电话:⒀代理公司(公章):⒁二、填写内容及要求请对照附件样本相应编号填写:⑴货物完整运单号⑵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号,注:如一票货包括多个鉴定书,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多个鉴定书编号有序填写在一张《申明》上。

⑶申明对象-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或航空公司⑷锂电池生产厂家,必须与鉴定书上的生产厂家一致。

注:如一票货包括多个厂家生产的锂电池,必须分别将生产厂家有序填写在空格内,并与鉴定书编号相对应。

⑸锂电池的型号,必须与鉴定书上的电池型号一致注:如一票货包括多个厂家生产的锂电池,必须分别将锂电池型号有序填写在空格内,并与鉴定书编号及生产厂家相对应。

⑹货物品名,必须与鉴定书上的货物品名一致注:如一票货包括多个鉴定书,必须分别将货物品名有序填写在空格内,并与鉴定书编号、生产厂家及电池型号相对应。

⑺包装说明类型,必须根据鉴定书中鉴定结果确定对应包装说明。

东航锂电池运输咨询通告-cabin

东航锂电池运输咨询通告-cabin

东航锂电池运输咨询通告一、制定依据1. IATA《危险品规则》57版 (以下简称IATA《DGR》)2. ICAO Doc9284-AN/905《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5-2016) (以下简称ICAO 《TI》)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二、空运限制条件1.UN38.3测试除原型样品锂电池外,任一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无论锂电池所含的电池芯是否经过了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2.特殊规定A88批准运输原型样品锂电池芯或电池应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方可根据ICAO Doc9284-AN/905和 IATA《危险品规则》特殊规定A88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航空运输。

未经过UN38.3测试的低产量(即年度生产量不超过100块)的锂电池或电池芯,应根据A88条款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运输。

3.禁止运输(1)任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如果既未经过第1条款要求的UN38.3测试,也没有第2条款规定的A88批准文件,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2)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54条款,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3)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83条款,禁止航空运输废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而运输的电池,除非获得了始发国和运营人所属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

(4)严禁超出东航《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批准范围运输锂电池货物。

(5)始发国、中转国、目的地国、航空运营人所在国及航空运营人声明禁止运输的锂电池,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三、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1.行李类型内含锂电池的个人自用电子设备和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可置于托运行李、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运输,备用锂电池应置于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运输,严禁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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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锂电池运输咨询通告一、定义1、电池芯 cell由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组成且两个电极之间有电位差的单一的、封闭的电化学装置。

2、电池 battery用电路连接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电池芯,并安装有使用所必需的装置,如外壳、电极端子、标记和保护装置等。

注:主要功能是为其他设备提供动力源的通常称作“电池组”、“模块”或“电池组合体”的单元,在本标准中当作电池处理。

3、单电池芯电池 single cell battery单一的电化学单元,安装有使用所需的装置,如外壳、电极端子、标记和保护装置等。

注:单电池芯电池在本标准中被认为是“电池芯”。

4、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 lithium metal cell or battery以锂金属或锂合金作为阳极的锂电池芯或电池。

5、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lithium ion cell or battery正负电极都没有金属锂,而是将离子态或类原子态锂嵌于正负电极材料晶格中的锂电池芯或电池。

注: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通常是可充电的二次电池。

应用锂离子化学性质的锂聚合物电池芯或电池,在本标准中归类为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6、原型样品锂电池芯或电池 prototype lithium cell or batteryⅢ部分38.3节(以下简称UN38.3)规定的测试要求的锂电池样品。

7、钮扣电池芯或电池 button cell or battery整体高度小于直径的圆形小电池芯或电池。

8、额定能量 rated energy由生产商公布的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的电池芯或电池的能量值。

注:额定能量的单位为瓦特小时(Wh),计算方法是将标称电压(以伏特(V)为单位)乘以额定容量(以安培小时(A/h)为单位)。

9、锂含量 lithium content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或电池阳极中锂的质量。

二、依据1. IATA《危险品规则》54版 (以下简称IATA《DGR》)2. ICAO Doc9284-AN/905《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2013-2014) (以下简称ICAO 《TI》)三、空运限制条件1、 UN38.3测试除下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一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无论锂电池所含的电池芯是否经过了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锂电池均应通过这些测试。

2、 A88批准运输原型样品锂电池芯或电池应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方可根据ICAO Doc9284-AN/905和 IATA《危险品规则》特殊规定A88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航空运输。

未经过UN38.3测试的低产量(即年度生准后方可运输。

3、 禁止运输(1) 任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如果既未经过第1条款要求的UN38.3测试,也没有第2条款规定的A88批准文件,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2) 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54条款,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3)根据ICAO 《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83条款,禁止航空运输废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而运输的电池,除非获得了始发国和运营人所属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

(4)始发国、中转国、目的地国、航空运营人所在国及航空运营人声明禁止运输的锂电池,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四、锂电池作为货物运输1、 按第9类危险品运输(1)危险性识别锂电池是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航空运输时适用的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如下:a)UN3090,锂金属电池(lithium metal batteries);b)UN3480,锂离子电池(lithium ion batteries);c)UN3091,锂金属电池安装在设备中(lithium metal batteriesd)UN3481,锂离子电池安装在设备中(lithium ion batteries contained in equipment);e)UN3091,锂金属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lithium metal batteries packed with equipment);f)UN3481,锂离子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lithium ion batteries packed with equipment);(2)运输基本要求锂电池按第9类危险品货物进行航空运输时,应符合ICAO 《TI》和IATA《DGR》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包装应符合ICAO 《TI》 和IATA 《DGR》包装说明965~970第I部分(包括IA及IB部分)的规定,详见本通告第五部分,“锂电池货物运输包装说明”。

2、 按ICAO《TI》和IATA《DGR》包装说明965~970第二部分规定的货物运输满足ICAO 《TI》和IATA《DGR》中包装说明965~970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除应满足ICAO 《TI》1;2.3(邮件运输危险品)和7;4.4(危险品事故事件的报告)外,交运的锂电池芯和电池如果不是禁止运输的锂电池芯和电池,并满足本条款的要求,则不受ICAO 《TI》其他要求的限制。

此类货物运输时托运人不必填写危险品申报单。

五、锂电池货物运输包装说明UN3480锂离子电池单独运输(危险品)包装说明PI9651A 1BIMP代码 RLI RLI测试要求 UN38.3 UN38.3 —— 1.2米跌落试验制造要求 应按照TI PART2;9.3.1e)或DGR3.9.2.6(e)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额定能量限制 电池芯>20Wh电池>100 Wh电池芯≤20Wh电池≤100 Wh且每个包装件内电池数量超过SectionⅡ限制包装规格 UN规格包装,包装等级Ⅱ级 ——包装限量 每个包装件锂电池净重:客机不超过5kg货机不超过35kg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客机及货机均不超过10kgG包装说明 · 锂电池芯和锂电池应装入能将电池芯或电池完全封装的内包装中,再放入外包装;应采取措施保护电池芯和电池防止发生短路。

· PI965的1A:经始发国当局批准质量超过12kg且具有坚固外壳的锂电池可以放在非UN规格的坚固外包装中进行运输,批准文件必须随附货物。

· 其他包装要求详见包装说明965第Ⅰ部分。

标记 托运人和收货人全称和地址、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合成包装件(OVERPACK)”(如适用)等。

标签 · 每个包装件应粘贴第9类危险性标签、仅限货机标签(如适用)。

· 按照1B运输的包装件还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

文件 ·填写危险品申报单、收运检查单、货运单、机长通知单等。

·按照1B运输时,可以使用航空货运单来替代危险品申报单,须按如下顺序描述规定的危险品信息:a)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b) “UN3480”c) “锂离子电池PI965 1B”d) 包装件的数量及每个包装件的毛重随附文件 对于PI965的1B,每票货物都应随附应急处置文件(可标注在航空货运单上),文件应注明:1.包装件内装有锂电池芯或电池2.应小心操作,如包装件破损,有易燃危险性3.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的特殊程序,包括必要时的检查和重新包装货物4.能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电话UN3090锂金属电池单独运输(危险品)包装说明PI9681A 1BIMP代码 RLM RLM测试要求 UN38.3 UN38.3 —— 1.2米跌落试验制造要求 应按照TI PART2;9.3.1e)或DGR3.9.2.6(e)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锂含量限制 电池芯>1g电池>2g电池芯≤1g电池≤2g且每个包装件内电池数量超过SectionⅡ限制包装规格 UN规格包装,包装等级Ⅱ级 ——包装限量 每个包装件锂电池净重:客机不超过2.5kg货机不超过35kg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客机及货机均不超过2.5kgG包装说明 · 锂电池芯和锂电池应装入能将电池芯或电池完全封装的内包装中,再放入外包装;应采取措施保护电池芯和电池防止发生短路。

· PI968的1A:经始发国当局批准质量超过12kg且具有坚固外壳的锂电池可以放在非UN规格的坚固外包装中进行运输,批准文件必须随附货物。

· 交付客机运输的锂金属电池芯和电池,应装入中层或外层硬金属包装,并用不燃、不导电的衬垫材料将金属电池芯和电池裹好放入外包装内。

· 其他包装要求详见包装说明968第Ⅰ部分。

标记 托运人和收货人全称和地址、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合成包装件(OVERPACK)”(如适用)等。

标签 · 每个包装件应粘贴第9类危险性标签、仅限货机标签(如适用)。

· 按照1B运输的包装件还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

文件 ·填写危险品申报单、收运检查单、货运单、机长通知单等。

·按照1B运输时,可以使用航空货运单来替代危险品申报单,须按如下顺序描述规定的危险品信息:a)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b) “UN3090”c) “锂离子电池PI968 1B”d) 包装件的数量及每个包装件的毛重随附文件 对于PI968的1B,每票货物都应随附应急处置文件(可标注在航空货运单上),文件应注明:1.包装件内装有锂电池芯或电池2.应小心操作,如包装件破损,有易燃危险性3.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的特殊程序,包括必要时的检查和重新包装货物UN3481锂离子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危险品) 包装说明 PI966IMP代码 RLI测试要求UN38.31.2米跌落试验制造要求 应按照TI PART2;9.3.1e)或DGR3.9.2.6(e)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锂含量限制 电池芯>20Wh 电池>100Wh包装规格 UN规格包装,包装等级Ⅱ级包装限量 每个包装件锂电池净重: 客机不超过5kg货机不超过35kg包装说明 · 锂电池芯和锂电池应装入能将电池芯或电池完全封装的内包装中,再放入外包装;应采取措施保护电池芯和电池防止发生短路。

· 设备应在外包装内得到固定以免移动,并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

· 锂电池(锂电池芯)均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其设计能防止在正常运输中突然破裂,并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 包含并联的多个电池芯的电池已安装防止危险的反向电流所需的有效装置。

· 其他包装要求详见包装说明966第Ⅰ部分。

标记 托运人和收货人全称和地址、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合成包装件(OVERPACK)”(如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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