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

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

然而,《公约》分? 和?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根据《公约》,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

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TRANS/55, 第40段}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

(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

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各缔约方,

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

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a) 定义

第 1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

地海关;

(b) "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

(c) "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

(d) "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

(e) "集装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

(一) 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

(二)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

(三) 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的,

(四) 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

(五) 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

(六) 内部容积在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的,

"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

(f)?"起运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

(g)?"目的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

(h)?"沿途海关"是指在TIR业务过程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穿越一缔约方时出入经过的任何海关;

(j)?"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

(k)?"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

(l)?"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TIR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

解释性说明的导言

㈠根据《公约》第43条的规定,解释性说明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某些规定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一些推荐的做法。

㈡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或其附件的规定,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

㈢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批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

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制造工艺。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哪些制造工艺不符合这些规定。

㈣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公约》附件6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已同与这些说明有关的条款放在一起。?

关于第1条的解释性说明

第1条b款规定排除在外的规费和费用是指除缔约方对于或有关进口或出口所征收的进出口税费以外的一切其他款项。这些款项的数额应限为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不应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者形成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的征税。这类规费和费用除其他外包括与下述情况有关的付款:

(b)

o? 过境所需的原产地证明,

o?海关实验室为管制目的进行的分析,

o?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工作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检查和其它结关活

动,

o?出于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病理学方面的理由进行的检查。

(e)

"可卸车身"是指无动力的货箱,尤其是为装在公路车辆上运输而设计的,其底盘及车身的副车架为此目的作了特别改装。它还兼指一种调换箱,即为公路和铁路联合运输而特别设计的装载箱。

{ECE/TRANS/17/;1990年8月1日生效}

(e)㈠

针对第1条(e)㈠项所指设备使用的"部分封闭"一词,是指除相当于封闭集装箱的装货部位以外,一般还另有底层及上层结构的设备。上层结构一般是由构成集装箱框架的金属构件组成。这种集装箱可能还有一个或多个侧壁或正壁。在某些情况下,只在底层上用直柱支起一个顶。这种集装箱特别用于运输体积庞大的货物(如汽车)。

(b) 范围

第 2 条

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前提是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

解释性说明

第2条规定,如果行程的一部分在外国境内,则使用TIR证的运输业务的起点与终点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在这类情况下,除TIR证外,起运国海关还完全可以要求出示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免税再进口的另一项国别单证。然而,仍建议海关不要坚持有关方面使用这类单证,而是接受TIR证上的相应的批注。

根据本条的规定,货物在行程只有一部分是公路的情况下,即可用TIR证运输。

这些规定未明确说明行程哪一个部分应是公路,只需是在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某处即可。然而,由于未预见的商业方面的原因或事出偶然,可能出现行程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公路的情况,尽管发货人在行程开始时曾拟经由一段公路加以运输。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缔约方仍应接受TIR证,担保协会的责任应继续有效。

关于第2条的评注

TIR证的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TIR证被用于完全在一国境内的行程(例如,从一国内地

海关至出境海关,在进入下一个国家时不出示TIR证),以骗取海关印章。

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承诺将这类案件通报各国内海关。

{TRANS/12, 第34段,TRANS/35, 第64和65段}

第 3 条

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

(一)符合所列条件、原已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

(二)符合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

(b)运输业务必须由按照第6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TIR 证,TIR证应与本公约附件1所载样本一致。

关于第3条的评注

在某些时候,罐车、吊车、清扫车、混凝土铺放机等出口至第三国的特种车辆以自身动力行进至交货点。这类车辆在过境业务中视为货物,在这些情况下完全可以为之颁发TIR证。

{TRANS/10, 第14-17段}

(c) 原则

第 4 条

采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向沿途海关支付或交存进出口税费。

评注

第 5 条

1. 采用TIR程序由加封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一般不受沿途海关的检查。

2. 然而,为防止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怀疑发生违章时,可由沿途海关对货物进行检查。

关于第5条的解释性说明

本条不排除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的权利,但是强调这些检验次数应该十分有限。

国际TIR证程序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大于国内程序给予的保护。首先,TIR证上与货物有关的细节必须与起运国可能要求在海关单证上填报的细节保持一致。此外,过境国与目的地国得到在起运地实施的控管的保护,这种控管由起运地海关予以证明(见下文的说明)。

第二章

TIR证的颁发

担保协会的责任

第 6 条

1. 在遵守附件9第一部分所定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可授权有关担保协会直接颁发或通过对应的协会颁发TIR证并充当担保人。凡不再符合附件9第一部分所载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此种授权即行取消。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2. 协会在任何国家得到批准的条件是,该协会的担保也涵盖与该协会同属一国际组织的外国协会所发TIR证之下的运输业务在该国引起的责任。

解释性说明

根据本款的规定,一国海关可批准多个协会,每个协会均可承担在它或对应协会颁发的TIR证之下运输业务所引起的责任。

3. 担保协会只应向使用TIR程序的权利未被住所或业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拒绝的人颁发TIR证。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4. 唯有符合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人,方得获准使用TIR程序。在不减损第38条的前提下,如果不再能保证符合这些标准,此种授权即行取消。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5. 应按照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授予使用TIR程序的权利。{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第7 条

对于由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送交担保协会的TIR证表格应免征进出口税费,进出口禁令和限制对这些表格也不适用。

第8 条

1. 担保协会应承付在TIR业务方面注意到违章情况的国家的海关法和条例规定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及任何滞纳利息。它应同上文所述应缴款项的人共同或分别负责支付这类款项。

关于第8条的评注

行政罚款

第8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协会的责任不包括行政罚款或其它罚款。

{TRANS/WP30/137, 第68-70段;TRANS/WP30/29, 附件3}

收取额外费用

根据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海关在认为必要时可向持证者收取违约偿金或其它罚款等额外费用。{TRANS/WP30/135, 第52至55段;

TRANS/WP30/137, 第69段}

2. 如缔约方法律和条例未就以上第1款所指进出口税费的支付作出规定,担保协会应在相同的条件下承付与进出口税费和任何滞纳利息相等的金额。

3. 每一缔约方应确定担保协会可根据以上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就每份TIR证要求的金额。

4. 担保协会对起运地海关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应自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在TIR程序下的所运货物此后经过的各国,该责任应自货物进入之时开始,如遇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TIR业务中断的情况,则自TIR业务恢复之处的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

5. 担保协会的责任不仅应涵盖列于TIR证内的货物,而且应涵盖其中虽未列出、但可能载于公路车辆封闭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的货物。这种责任不应延伸到任何其它货物。

6. 为确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税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假定TIR证内填报的货物详细情况是正确的。

7.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金额到期支付时,主管机关在要求担保协会支付之前应尽可能先要求直接责任人付款。

关于第8条的评注

供担保协会参考的情况

海关应尽快将第11条第1款所指未颁发或有条件颁发TIR证的情况通报国家担保协会。

{TRANS/14, 第31段;TRANS/39, 第38段}

关于第8条第2款的解释性说明

应适用本款规定的情况是,缔约方法律和条例对第8条第1款涵盖的违章规定的是行政罚款或其他罚款等,而不是进出口税费。然而,应付金额不应超过货物按照有关海关规定进口或出口时到期应付的进出口税费金额,如还有任何滞纳利息,则该金额也相应增加。

{ECE/TRANS/17/;1987年8月1日生效}

关于第8条第3款的解释性说明

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每一TIR证相当于50,000美元。对于以下详述且数量超过以下所指限度的酒精和烟草运输,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提高到相当于200,000美元:

1.酒精烈度达80%或80%以上的不变性乙基酒精(协调税则:

2.酒精烈度不到80%的不变性乙基酒精;烈酒、利口酒和其它烈性饮料;

用于配制饮料含酒精混合制剂(协调税则:

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分别不超过下列数量的,建议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相当于50,000美元:

1.300升

2.500升

3.40,000支

4.70,000支

5.100千克

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的确切数量(升、支、千克)必须在TIR证的货单上注明。

{ECE/TRANS/17/;1994年10月1日生效;ECE/TRANS/ 17/;1995年8月1日生效}

有风险的税费

按照《公约》第4条,利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支付或交存任何进出口税费,即使以下情况也如此:要征收的税费在持普通TIR证运输货物时高于50,000美元这一数额,在持#28895;草/酒精擳IR证运输时高于200,000美元这一数额,或者高于国家海关确定的类似数额。在这类情况下,过境国海关仍可以根据《公约》第23条要求承运人自费为公路车辆安排在该国境内行驶时的护送。

{TRANS/59, 第34和35段;TRANS/137, 第75和76段;TRANS/159, 第25段}

关于第8条第5款的解释性说明

如果担保因TIR证未列的货物而引起疑问,则有关部门应说明它依据什么事实认为公路车辆封闭的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载有这种货物。{ECE/TRANS/17/;1985年8月1日生效}

关于第8条第6款的解释性说明

1. 如果TIR证内所填内容不够详细,不足以确定应对货物收取的金额,有关各方可提出关于这些货物确切性质的证据。

2. 如果未提供任何证据,则按TIR证内所填内容涵盖的货物种类适用的

最高税费率而不按与货物性质无关的统一税费率征收税费。

第9 条

1. 担保协会应确定TIR证的有效期,即注明有效的最后日期,过期后不得再以获得起运地海关接受为目的向其出示TIR证。

2. TIR证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最后有效日或该日之前为起运地海关接受,应继续有效直至TIR业务在目的地海关结束。

第10 条

1. TIR证可以无条件放行,也可以有条件放行;有条件应是由于与TIR业务本身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应在TIR证内注明。

2. 一国海关如对TIR证无条件放行,则不可再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款项,除非放行证明是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取得的。

关于第10条的解释性说明

在TIR业务中使用为欺骗目的改装的装载室或集装箱时、在使用伪造或不确单证、调换货物、擅改海关封志等不当手法被查明时,或在以其他不法手段获得TIR证放行证明时,这种放行证明即应视为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取得的。

关于第10条的评注

TIR证的放行

1. 如果TIR证原是无条件放行的,则海关在宣布这种放行是以不正当或

欺骗手段获得时应在索款要求中具体说明作如此宣布的原因。{TRANS/12, 第25段;TRANS/GRCC/11, 第12段}

2. 海关不应纯粹为避免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第1款的要求而在不说

明原因的情况下对TIR证作出附带有系统又不具体说明的保留的放行。

{TRANS/12, 第26段;TRANS/14, 第9-11段;TRANS/GRCC/11, 第13段}

保留的注明

海关提出保留应当十分明确,并应在第2号存根第5项上盖注揜#20197;

表明存在保留。{TRANS/8, 第12段}

作为TIR证放行证明的其他证据

对于TIR证的第2号凭单无论何种原因遗失的情况,建议海关作为例外接受TIR证中印鉴妥当的第2号存根或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提供的该存根的复印件,该联盟必须确认它是原件的真实的复印件,以此作为妥当放行TIR 证的替代证据。{TRANS/159, 第38段}

第11 条

1. 如果TIR证未获放行或是有条件发放的,主管机关无权要求担保协会支付所指款项,除非在此种机关接受TIR证之日起一年内将不予放行或有条件放行一事书面通报该协会。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获得放行证明的情况适用同一规定,但有关期限应为两年。

2. 向担保协会索取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款项,最早应于将不放行或有条件放行TIR证一事或放行证明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获得一事通知协会之日后三个月,最迟应于该日后两年。然而,如果在上述两年期内对案件提起法律诉讼,则应在法院裁决可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任何关于付款的要求。

3. 担保协会应在付款要求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要求的款项。如果在付款要求提出之日后两年内能够以令海关满意的方式确证所涉运输业务并无任何违章,已支付的款项应退还该协会。

关于第11条的解释性说明

在决定是否对货物或车辆放行时,海关如果根据法律另有其它办法保护其负责的利益,则不应受担保协会应支付须由持证者支付的税费和滞纳利息这一事实的影响。

如果根据第11条所定程序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8条第1款所指款项,而担保协会在公约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未予支付,主管机关可依据国内规章要求支付有关款项,因为这种情况所涉的问题是未履行由担保协会根据国家法律缔结的担保合同。

关于第11条的评注

税费的支付

主管机关应限于要求担保协会支付违章行为所涉货物部分逃漏的税费。

{TRANS/12, 第22段;TRANS/GRCC/11, 第8段}

通知的时限

关于向国家担保协会通知未予放行TIR证一事的时限,关键是通知的收迄日期,而不是发送日期。然而,如何证明通知则由有关海关决定(例如,挂号信就是一种可证明收迄的方式)。如果超过时限,国家担保协会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TRANS/12, 第28段;TRANS/35, 第47至48段;TRANS/GRCC/11, 第14至15段}

第三章

持TIR证的货物运输

(a) 车辆和集装箱的批准

第12 条

为符合本章(a)和(b)节的规定,所有公路车辆的制造和设备必须符合本公约附件2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得到依本公约附件3所定程序作的批准。批准证明书应与附件4中所载样本一致。

关于第12条的评注

批准证明书

为与附件4的样本一致,批准证明书应为A3开本,对折。

{TRANS/10, 第33段;TRANS/157, 第27-30段;TRANS/ 35, 附件6}

批准证明书和合格牌的规定

《公约》附件4规定的批准证明书,仅对《公约》附件2第1条所说的公路车辆的装载室而言,应始终放在车上。在运输附件6解释说明(e)规定可

卸本身时,或在运输集装箱时,须将《公约》附件7第二部分规定的合格牌固定在批准的可卸本身或批准的集装箱上。{TRANS/168,第38段;

TRANS/39,第17段}

第13 条

1. 集装箱为满足本章(a)和(b)节的规定,其制造必须符合附件7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得到依该附件第二部分所定程序作的批准。

2. 根据《1956年集装箱海关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依据该公约达成的协议、《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或任何可能取代、修订后一公约的国际文书,由海关加封批准运输货物的集装箱,应被视为符合以上第1款的规定,对之须准予在TIR程序下运输,无需进一步批准。

第14 条

1. 对不符合以上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条件的公路车辆或集装箱,每一缔约方保留其拒绝承认批准的有效性的权利。但如缺陷不大,而且不会引起任何走私的可能,各缔约方应避免对运输造成延误运输。

2. 任何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在再次由海关加封运输货物之前,凡已不再满足批准条件者,应恢复到原先的状况,或重新申请批准。

(b) TIR证货物运输程序

第15 条

1. 根据TIR程序载有货物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暂时进口,无须特别的海关文件。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也无需担保。

2. 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妨碍缔约方要求在目的地海关履行按其本国规定应完成的手续,以保障一旦TIR作业完成,有关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即复运出口。

关于第15条的解释性说明

在车辆无须注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困难,如有些国家对拖车或半拖车短时间入境不要求履行海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遵守第15条的规定,可在确保海关方面的充分保护的同时,在TIR证用于该国的凭单1和2上及在相应的存根上记录车辆的详细情况(品牌和编号)。

关于第15条的评注

海关单证

由于车辆无需证件或担保,因此,作检查之用的就是在入境和出发点上撕下的凭单。如发生车辆完全损坏,根据《公约》第41条,不会造成问题。如果车辆只是失踪,应根据国内法提出起诉,向TIR证上注明地址的承运人索取赔偿。{TRANS/10, 第26和27段}

海关程序

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关于进口到共同体境内的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1988年11月21日第4151/88号规章(O. J .L 367, 1988年12月31日,第1页),和欧共体关于运输工具暂时进口的1989年6月14日第1855/89号规章(O. J. L 186, 1989年6月30日,第8页),均不改变《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规定的海关程

序,也不与《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第15条相抵触。

{TRANS/131, 第37和38段}

第16 条

当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进行TIR作业时,应将带有. TIR. 标记、符合本公约附件5所列规格的长方形车牌,固定于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的前方及尾部。车牌的摆放应明显。车牌应是可以拆卸的,或在安装和设计上使之可以翻转、覆盖、折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不是在进行TIR运输。

{ECE/TRANS/17/;1994年6月24日生效}

关于第16条的评注

TIR车牌的技术要求

TIR车牌必须是结实的标牌,符合《公约》第16条和附件5的技术要求。

自黏性标签不能用作TIR车牌。

{TRANS/157,第61段}

第17 条

1. 每一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应填写一份TIR证。但对车辆组合、一部公路车辆或一个车辆组合装载若干集装箱,可仅填写一份TIR证。在这种情况下,持TIR 证货物的TIR货单,应单独列出车辆组合的每部车辆或每个集装箱的装载情况。

2. TIR证仅一次运输有效。它应含有若干可以撕下的凭单,页数应至少与所涉运输作业需得到的海关接受和放行次数相等。

关于第17条的解释性说明

规定持TIR证货物的货单须单独列出每一车辆、车辆组合或每个集装箱的载货情况,只是为了简化海关对每一车辆或集装箱所载货物的检查。因此,这项规定不能过于僵硬地解释为,车辆或集装箱的实际载货如与货单显示的该车辆或集装箱所载货物有任何出入,都应视为违反《公约》的规定。

如果承运人能使有关机关相信,尽管有此出入,但货单上显示的所有货物仍与TIR证涵盖的车辆组合或所有集装箱装载的货物总量一致,则一般不将其视为违反海关的要求。

对于搬家的情况,可适用《TIR证使用规则》第10(c)段规定的程序,该程序所涉的有关物品清单是合理简明的。

关于第17条的评注

公路列车和拖拉机半拖车组合TIR证的颁发

在出起运地海关,由海关决定,对根据《公约》第1条(c)和(d)款规定的车辆组合或若干个集装箱载于一部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是需要开出一份还是几份TIR 证。然而,一旦TIR证发出,根据《公约》第4条,沿途海关便不得要求出示更多的TIR证书。

{TRANS/157, 第26段}

第18 条

一次TIR作业可能涉及几个起运地海关和目的地海关,但起运地海关和目的地海关数合计不应超过四个。只有在所有起运地海关都接受TIR证的情况下,才

可将TIR证提交目的地海关。

{ECE/TRANS/17/;1989年5月23日生效}

关于第18条的解释性说明

保证TIR程序正常运作的一个关键,是一国的海关对还将继续前往邻国且该国也是本公约缔约国的运输作业,应拒绝指定一个出境海关作为目的地海关,除非有某些特殊情况证明要求是合理的。

1. 装载货物应作到,在第一个卸货点无需将应在其他卸货点卸下的其他交运货

物卸下,便可从车辆或集装箱上卸下第一批货物。

2. 如果运输作业需在一个以上的海关卸货,则部分卸货之后须在TIR证

所有其余货单的第12栏上作出记录,同时在其余凭单和相应的存根上注明已重新加封。

关于第18条的评注

多个起运地海关

一次TIR作业可包括一个或几个国家一个以上的起运地海关,但起运地海关和目的地海关的总数不得超过四个。只要涉及几个起运地海关,TIR证的填写便应作到货单上要填报以后在不同海关装载的货物,起运地海关应在第16项下对后来装载的货物加以批注。

{TRANS/55,第22段;TRANS/141, 第39-41段;TRANS/ 31, 附件3}

第19 条

货物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应与TIR证一并向起运地海关交验。起运国的海关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自己已对货单的准确性确信无疑,并加海关封志,或由经过正式授权的人验明该海关负责加封的海关封志。

关于第19条的解释性说明

要求起运地海关检查货单的准确性,意味着至少需要核实货单的细节与出口单证及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单证和其他商业单证上的细节一致;起运地海关可能还须检验货物。起运地海关还必须在加封之前检查公路车辆或集装箱的状况,对于加苫车辆或加苫集装箱,还要检查苫布的状况和系牢与否,因这一设备未列入批准证明书。

关于第19条的评注

起运地海关的检查

为保证TIR制度的正常运作,关键的是起运地海关的检查必须严格和彻

底,因为TIR程序的运转取决于它。尤其应防止以下情况:

o伪报货物,目的是在途中用其他货物顶替(如装载纸烟,却申报墙纸,随后将纸烟卸下,装上墙纸);和

o承运的货物没有写入TIR证货单(如纸烟、酒精、麻醉品、武器)。

{TRANS/12, 第31段;TRANS/GRCC/11, 第19-21段}

第20 条

一国海关可对其国境内的行程规定一个时间限制,并要求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沿某一规定的路线行进。

关于第20条的解释性说明

对在其境内运输货物确定时限,海关还必须考虑到其他因素,包括承运人必须遵守的任何特别规定,尤其是有关公路车辆司机工作时间和法定休息时间的规定。建议海关只在认为必须时才行使规定路线的权利。

评注

当出现违反第20条和第39条规定之义务而需要罚款时,不得向担保的协会提出罚款,而只能对TIR证的持证人或造成违反情况的人罚款。

{TRANS/14, 第29段;TRANS/39, 第30段}

第21 条

在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应与所载货物及其TIR 证一并交海关检验。

关于第21条的解释性说明

本条规定并不限制海关对加封装载室之外的车辆的其他部分进行检查的权利。

入境海关如发现邻国的出境海关未予结关或结关手续不当,可要求承运人返回前海关。在这种情况下,入境海关在TIR证上加附给有关出境海关的便条。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海关抽取货物样品,它必须在TIR证的货单上说明所取货物的全部详细情况。

第22 条

1. 作为一般规则,且除非是根据第5条第2款检验货物,沿途各缔约方海关应接受其他缔约方的海关封志,但封志应完整。然而,该海关可在控管规定必需时加上自己的封志。

2. 缔约方如此接受的海关封志,在该缔约方境内应得到给予本国封志同样的法律保护。

第23 条

海关不得:

o要求在该国境内由承运人自费安排护送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

o要求在途中检查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特殊情况除外。

关于第23条的评注

公路车辆的护送

根据《公约》第4条,依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须支付或交存任何

进出口税费,即使以下情况也如此:要征收的税费在持普通TIR证

运输货物时高于50,000美元这一数额,在持. 烟草/酒精. TIR证运

输货物时高于200,000美元,或高于国家海关确定的类似数额。在

这类情况下,过境国海关可根据《公约》第23条要求承运人自费

为公路车辆安排在该国境内行驶时的护送。

{TRANS/59, 第34和35段;TRANS/137, 第75和76段;TRANS/159, 第25段}

第24 条

如果海关在运输过程中对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的货载进行检查,或沿途海关进行这种检查,应在用于各该海关所属国家的TIR证凭单上、相应的存根上以及TIR证的其余的凭单上,记录新加封志和进行检查的详细情况。

第25 条

如海关封志在途中因第24和第35条所指以外的情况破损,或如果任何货物发生毁损而海关封志并无损坏,在不影响可能适用的与本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本公约附件1对使用TIR证规定的程序,并填写TIR证上的证明报告。

第26 条

1. 持TIR证的运输,当行程的一部分途经非本公约缔约国领土时,TIR

作业将在那一段期间暂停。在这种情况下,TIR行程从其领土开始恢复的缔约方海关应对恢复TIR作业接受TIR证,条件是海关封志和/或识别标记没有损坏。

2. 由于有更简单的海关过境程序,或当无需启用海关过境制度时,持证人对某缔约方境内的一段行程不使用TIR证书,这种情况也依以上办法处理。

3. 在这种情况下,TIR作业暂停或恢复时所在的海关,应分别视为中途出境海关和中途入境海关。

第27 条

在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在不违反第18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一个目的地海关取代原先标明的目的地海关。

第28 条

货物抵达目的地海关后,如货物此时置于另一套海关控管制度之下,或作为家用通关,对TIR证应立即放行。

关于第28条的解释性说明

1. 第28条规定,目的地海关应立即对TIR证放行,条件是货物已置于

另一海关程序之下,或已作为家用通关。

2. TIR证的使用必须限于它预定应起的作用,即过境作业。例如,

TIR证不得用于涵盖在目的地海关控管下的货物贮存。在未发生违

章的情况下,目的地海关必须在TIR证所涉货物处于另一海关程序之下或作为家用通关后立即对TIR证放行。

实际上,一旦货物已直接再出口(例如,在它们抵达一个港口后又立即运走的情况下),或一旦已在目的地提出海关申报,或一旦货物已被接收放到经过批准的贮存地点等待向海关提出申报(如转口货棚)

后,便应根据目的地国实行的规定,立即予以放行。

关于第28条的评注

退还TIR证

必须强调,目的地海关的一项基本责任是立即退还TIR证,不论是有条件放行的还是无条件放行的都一样。这不仅有助于公路运输联盟进行核对,而且也使公路运输联盟在收到退还的TIR证后能再向承运人签发新证;任何特定时间使用的TIR证数目是有限的。

{TRANS/12,第33段;TRANS/GRCC/11,第24和25段}

一次运输作业使用两份TIR证的可能性

偶尔,TIR证上的页数不够完成在欧洲的全部运输作业。在这类情况下,第一次TIR作业必须根据《公约》第27和第28条完成,余下行程必须使用一本新证,且必须提交目的地海关。

{TRANS/WP30/23,第21段}

(c) 关于运输笨重货物的规定

第29 条

1. 本节规定只适用于本公约第1条(k)款定义的笨重货物的运输。

2. 在适用本节规定的情况下,如起运地海关作出决定,笨重货物可用不加关封的车辆或集装箱承运。

3. 适用本节的规定的只能是以下情况:起运地海关认为,承运的笨重货物和与之一起承运的所有配件,可以很容易地对照提供的说明加以辨认,或可加上海关封志和/或标识,使之能够防止任何不露明显痕迹的替换或下卸货物。

关于第29条的解释性说明

运输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或集装箱,无需批准证明。但起运地海关有责任保证本条中对这类运输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其他缔约方的海关应接受起运地海关的决定,除非其意见明显违背第29条的规定。

关于第29条的评注

牲畜的运输

运输牲畜,应适用《公约》第29条有关运输笨重货物的规定。

{TRANS/21,第30段}

第30 条

本公约的所有规定,除本节的特别规定作例外处理者外,均适用于TIR程序下的笨重货物运输。

第31 条

担保协会的赔偿责任,不仅涵盖TIR证上列出的货物,而且也涵盖TIR 证书没有列出却装在载货平台上的所有货物,或TIR证所列货物之中的任何货物。

第32 条

TIR证的封面和所有凭单,应用英文或法文黑体字印上. 笨重货物. (heavy or bulky goods)字样。

第33 条

起运地海关可要求将包装单、照片、绘图等辨认所载货物所需的材料附在TIR证上。在这种情况下,起运地海关应对上述文件作出确认,其中的一份应附在TIR证封面的里页上,且TIR证的所有货单均需提到这些文件。

第34 条

沿途每一缔约方的海关均应接受其他缔约方主管机关的海关封志和/或附

加的标识。但它们也可以再附加新的封志和/或标识;它们需在用于自己

本国的TIR证凭单上、相应的存根和TIR证书其余的凭单上记录新的封

志和/或标识的详细情况。

第35 条

如果因沿途海关要检验所载货物或海关在运输过程中要作这种检验必须

打开封志和/或去掉标识,它们必须在用于自己本国的TIR证凭单上、相

应的存根和TIR证书其余的凭单上记录新的封志和/或标识。

第四章

违章情况

第36 条

任何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情况,都将使违犯者在违犯行为发生的国家受到该国法律规定的惩罚。

第37 条

在无法确定违章是在哪里发生的情况下,应作为发生在发现违章情况的缔约方境内处理。

第38 条

1. 任何人严重违反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海关法或规章,各缔约方均有权临时或永久性地不准其从事本公约适用的业务。

2. 这项排除决定,应于一周内通知该人业所或住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违法行为发生的国家或海关管区内的担保协会以及TIR执行理事会。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关于第38条第1款的解释性说明

一家企业不应因它的一名司机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作的违法行为而被排除在TIR制度之外。

关于第38条第2款的解释性说明

此段解释性说明已删去。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第39 条

在TIR作业被接受为在其他方面符合要求时:

1. 缔约方对于时间限制或预定路线的遵守与否不应追究细微的偏差。

2. 同样,TIR证货单上的细节与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实际载货上出现偏差,如果能够提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证据,证明偏差不是由于有意造成的错误或由于装货、发货或填写货单时的疏忽造成的错误,不应作为TIR证持证人违反《公约》对待。

关于第39条的解释性说明

#30095;忽造成的错误#65292;应理解为任一具体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步骤保证事实的准确性,尽管并非有意及完全了解事实。

第40 条

起运地国和目的地国的海关可能发现两国之间情况有偏差,如果偏差实际上是TIR作业之前或之后海关程序的问题,与持证人无关,便不应认为TIR证的持证人应对之负责。

第41 条

当已以海关满意的方式证明,TIR证货单上列明的货物因事故或不可抗力毁损或无可挽回地灭失时,或因其性质而减少时,正常情况下应当交纳的税费应予免除。

第42 条

在收到一缔约方有相当理由的请求后,一项TIR作业有关的各缔约方主管机关,应向该缔约方提供掌握的所有必要情况,以执行上述第39、40和41条规定。

关于第42条的评注

海关之间的合作

在对TIR证不予放行的情况下,海关常常很难确定应当征收的进出口税

费,因为证上对货物的说明时常很不明确,也没有标明价值。因此,常常需要向起运地海关询问装载货物的进一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缔约方主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信息交流便很重要,因为只有严格遵守《公约》第42条和第50条的规定,方可保证TIR过境制度的有效运作。

{TRANS/WP30/131,第39和40段}

第42条之二

主管机关应与担保协会密切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恰当地使用TIR证。为此,它们可采取适当的国家控管措施和国际控管措施。主管机关在这方面采取的国家控管措施应立即通报TIR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将审查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国际控管措施应由行政委员会加以通过。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第五章

解释性说明

第43 条

附件6和附件7第三部分的说明,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一些规定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一些推荐的做法。

第六章

杂项规定

第44 条

每一缔约方均应向有关的担保协会提供便利,供:

(a) 转汇缔约方主管机构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索取的必要付款额;和

(b) 转汇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发给担保协会的TIR证表格所涉付款额。

第45 条

每一缔约方均应责成有关方面公布本方为TIR作业的实施而批准的起运地海关、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的名单。领土毗邻的缔约方应彼此磋商,共同议定相应的边境海关和它们的办公时间。

关于第45条的解释性说明

建议缔约方为处理TIR业务提出尽可能多的海关,包括内地和边境海关。

第46 条

1. 海关办理本公约所述海关业务不得收费,除非办理的事项是在为正常指定办理此类业务的日期、时间或地点之外。

2. 缔约方应作出安排,对易腐烂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尽可能给予方便。

第47 条

1. 本公约的规定既不排除适用国家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治安、卫生或公共健康考虑,或因动植物疾病上的理由所规定的限制和控制,也不排除依据这方面的规章收费。

2. 本公约的规定不排除适用国家和国际上在运输方面的其他规定。

关于第47条的评注

控制的适用

一切控制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并限于情况或实际危险证明需要采取控制的情形。

{TRANS/17, 第42段}

第48 条

本公约丝毫不妨碍参加海关联盟或经济联盟的缔约方对在其境内开始、结束或通过的运输作业颁布特别规定,但这类规定不得削弱本公约提供的便利。

第49 条

本公约不妨碍缔约方提供提供更多的便利或这种可能的愿望,无论是通过单方面的规定,还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但提供的便利不得妨碍本公约规定的适用,特别是TIR作业。

第50 条

缔约方应根据请求相互通报执行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公路车辆或集装箱的批准和有关其设计技术特点方面的资料。

第51 条

本公约的附件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52 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邀请的任何其他国家,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a.签署公约,而不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提出保留;

b.签署公约后需经批准、接受或核准者,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文书后;

c.交存加入文书。

2. 本公约自1976年1月1日起至1976年12月1日止,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开放,供本条第1款所述国家签署。之后,公约将开放供加入。

3. 海关联盟或经济联盟也可与其所有成员国一道,或在其所有成员国均已成为本公约缔约国之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但这类联盟没有表决权。

4.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53 条

生效

1. 本公约在五个第52条第1款所指国家以不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提出保留的方式签署之日后或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6个月生效。

2. 在五个第52条第1款所指国家以不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提出保留的方式签署或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将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6个月后生效。

3. 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在对本公约的修订生效之后交存者,将视为适用于经修订的本公约。

4. 任何这类文书在一项修订案已获得接受但尚未生效之前交存,将视为从修正案生效起适用于经修订的本公约。

第54 条

退约

1. 任何缔约方均可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 退约在秘书长收到退约通知之日起15个月后生效。

3. 起运地海关在退约生效之前接受的TIR证,其有效性不受退约的影响,担保协会的担保仍将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保持有效。

第55 条

终止

如本公约生效后作为缔约方的国家数目在任何连续12个月时间里减少到5个以下,公约将在12个月结束时失效。

第56 条

《1959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使用的终止

1. 本公约一经生效,便将在本公约缔约方之间终止并取代《1959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2. 对公路车辆和集装箱根据《1959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条件签发的批准证明,在其有效期或任何延期阶段,对由海关加封的货物运输,本公约缔约方应继续予以接受,条件是这些车辆和集装箱仍需满足最初批准时依据的条件。

第57 条

争端的解决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应尽可能通过相互谈判或其他解决办法解决。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本条第1款所指方式解决,经其中一方提出要求后,应交由按以下办法组成的仲裁机构解决:争端的每一方各指定一位仲裁人,再由这些仲裁人指定另一位仲裁人担任主席。如收到要求三个月后一方未能指定仲裁人,或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则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机构的主席。

3. 根据第2款的规定建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4. 仲裁机构应确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5. 仲裁机构的决定,应以多数票作出。

6. 争端各方对裁决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产生的任何分歧,可由任何一方提交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决断。

第58 条

保留

1. 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均可宣布不受本公约第57条第2至第6款的约束。对提出此项保留的任何缔约方,其他缔约方也将不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2. 任何缔约方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保留后,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保留。

3.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保留外,本公约不允许提出任何其他保留。

第58条之二

行政委员会

应设立由所有缔约方组成的行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构成、职能和议事规则见。{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第58条之三

TIR执行理事会

行政委员会应设立一个TIR执行理事会,作为其附属机构,执行本公约和委员会交托的任务。执行理事会的构成、职能和议事规则见。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第59 条

本公约的修订程序

1. 缔约方可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公约包括对它的附件的修订。

2. 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订,应由行政委员会进行审议。行政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起草、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任何这类修订,均应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缔约方请其接受。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3. 除第60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根据上款通知的修订建议,如在通知修订建议之日起的12个月期限内没有作为缔约方的缔约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对修订建议的反对意见,则在该段期限截止三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4. 如根据本条第3款对修订建议提出反对意见,则修订案将作为没有得到接受对待,也不具备任何效力。

第60 条

修订附件1、2、3、4、5、6、7、8、9的特别程序

1. 对附件1、2、3、4、5、6、7、8、9提出的任何修订,根据第59条第1和第2款审议后,从行政委员会通过该修订时确定的日期起生效,除非在行政委员会同时确定的先于以上日期的另一个日期,有五分之一或五个缔约方国(以数字较少者为准)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表示反对修订案。本款所指行政委员会对日期的确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ECE/TRANS/17/ ;1999年2月17日生效}

2. 对于所有缔约方,根据以上第1款所定程序通过的任何修订生效后即取代和替换修订所涉的任何原先的规定。

第61 条

请求、信函和反对意见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在第59和60条下提出的任何请求、信函或反对意见以及任何修订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缔约方和本公约第1款所指各国。

第62 条

审查会议

1. 任何缔约国均可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召开审查本公约的会议。

2. 如果在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他表示同意所提出的要求,即应由秘书长召集审查会议,会议应邀请所有缔约方和第52条第1款指各国参加。

3. 联合国秘书长在收到行政委员会提出要求后,也可召集审查会议,邀请所有缔约方和第52条第1款中所指各国参加。如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会多数成员同意,行政委员会便应提出这种要求。

4. 如根据本条第1款或第3款召集会议,联合国秘书长应如是通知所有缔约方,并请它们在三个月内提出希望会议审议的提案。联合国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和上述提案发给所有缔约方。

第63 条

通知

除第61和第62条规定的通知和信函外,联合国秘书长还应向中所指各国通报以下情况:

a.规定的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b.本公约按照规定生效的日期;

c.按照提出的退约;

d.本公约按照规定的终止;

e.按照所作的保留。

第64 条

正式文本

本公约原件应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再由秘书长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每个缔约方和第52条第1款所指不是缔约方的各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公路运输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路运输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合作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公路运输业务,托运货物主要为及其他附届广告品、促销品等;甲方按照单据实际数量予以结算,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任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3、运输价格和运输时间按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I《运输时间价格表》内容执行, 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改变运输价格,包括门对门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乙方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照及财务结算凭证;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 5、具有三年以上公路运输和配送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通讯设施; 6、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必备的信息监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风险保证金 1、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在货车的挡板处接受货物时起,至货物到达卸货地卸货完毕止。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万元风险保证金,该 保证金不计息,如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完好无损、保持原样,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

国际运输合同范本

货运合同范本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二、本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本合同范本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范本进行修改后使用。 四、具体填写说明: 1.按照括号提示填写完善。 2.签字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前甲乙双方应分别提供签字人的授权书。合同上必须加盖甲乙双方合同专用章。 五、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货物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托运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详见附件一 三、运输方式、费用及结算方式 运输方式:。 运输费用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元(¥元)。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结算方式:(承办人需要根据约定完善支付方式条款)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时足额出具国家正式发票。(承办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完善单据名称和数量)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帐号为: 乙方确认本款前述各项信息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的前述有关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正确、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款项已按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实际支付则应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乙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按期、适当、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四、包装要求 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应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具体要求:。 五、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货物起运地: 货物到达地: 收货人: 收货人联系人: 收货人联系方式: 六、合同履行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七、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质量要求: 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八、货物装卸责任、方法 货物装卸责任:(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责任条款) 货物装卸方法: 。(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方法) 九、领取货物及验收 领取货物:(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方法) 验收: 9.2.1验收时间:乙方应在货到后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在货到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甲方,应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 9.2.2验收标准:。 9.2.3验收地点:。 验收方法:验收时,甲乙双方代表都应在场,验收完毕后由乙方出具验收报告,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10.1.2检查乙方运输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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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版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3410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版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 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 然而,《公约》分? 和?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根据《公约》,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 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TRANS/55, 第40段}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 (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 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各缔约方, 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 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a) 定义 第 1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 地海关; (b) "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 (c) "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 (d) "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787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1.0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 1.1标的物: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开展产品运输服务的框架性协议,适用于甲方企业所生产的系列产品。 1.2路线范围:甲方与第三方(收货人)所确定的交货地点 1.3除本合同外,甲方在每次提供托运业务时需另行通过托运单的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1.4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仅对应乙方。乙方因此而与其他单位发生的所有业务关系(例如再委托、结算等)均与甲方无关,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直接向甲方负责;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模板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模板 合同号码: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买方:________ 卖方:____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_______ 4.数量:________ 5.总值:________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_______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________ 8.装船时间:________ 9.装运口岸: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

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练习题与答案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公路运输协议书

公路运输协议书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及为确保甲方货物安全顺畅的运输,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货物名称:钢坯 二、运输路线:甘肃定西-------陕西咸阳 三、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在合同期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重量、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由甲方另签运单确定。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托运前报清货物的数量、吨位、并配合乙方适时调节货物运输的运价,使乙方在确保货物及时运出的同时,也要使甲方的运输成本降到市场最低价。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保证车辆的装卸正常,并向乙方承运车辆支付运费。 3、甲方保证乙方在兰州调配车辆的独立性,不能有第二家货运部参与派车。 4、甲方负责提供对到达货物的检验,如有异议应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保证货源每月最低1000吨。 6、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如有发生车辆被公路执法部门扣押,由甲方出面协商解决问题。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交付指定的收货人。 2、乙方对所承运货物承担的责任:(1)如有整车丢失,乙方应承担出厂的成本价。(2)如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的二次费用,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调妥善解决,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3、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有货物托运时,车源充足。 4、乙方必须确保在每次托运时,运费单价都按市场价最低价结算。 七、合同保证 1、为确保本合同顺利合法实施,甲方向乙方收取10万元人民币作为运输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终止之时甲方必须向乙方返还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当地有关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办理的各种合法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道路经营许可证等)。 八、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时,甲乙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但需提前15日告知另一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国际货运运输合同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运运输合同

编号:FS-DY-24621 国际货运运输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运输、仓储、代付海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及收发货人的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期、货物中英文品名、运费、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的漏填、错添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根据报关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并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4.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 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费、内陆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上述款项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用调整,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重新商定后确认; 6. 如甲方与船公司有协议价,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订舱时,需在书面订舱单上注明运价及合同号。 7. 乙方在开航当日,根据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单船人民币费用发票和海运费发票。 8. 付款条款 经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种方式结算费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单;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 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 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公路运输合同简单协议书

公路运输合同简单协议书 Simple agreement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路运输合同简单协议书 小泰温馨提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本文档根据运输 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中我们可以见到很多快递物 流行业,这些行业与运输都脱不了关系,在运输关系中一般会存在着运输合同,今天小泰就给大家分享一下运输合同,希望大家来收藏哦 有关于公路运输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 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 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

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是与国际货物运输密切相关的劳务合同,即指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提供运输劳务,同时托运人支付报酬,即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xx1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长城汽车xxH6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中国长城汽车制造厂天津分厂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17万/辆 4.数量:500辆 5.总值:8500万 6.包装(适合xx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20xx年3月25日 9.装运口岸:xxxx港口 10.目的口岸:xx伯翰名港口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公路道路运输合同正式版

公路道路运输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9885

公路道路运输合同正式版 托运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货物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元)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七,付款办法: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合作的良好关系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处理国际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国际运输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承接乙方委托的国际货物运输。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国际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注明运出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目的地和要求出运日期等,并加盖有效印鉴。如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未加盖有效印鉴或未注明上述内容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重寄有效文件,将以有效文件及货物到达日安排国际运输。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材料。如果产生查验,发现申报不实的情形,甲方将配合乙方向海关提出说明,尽最大能力解决,如经查实情节重大时,有行文批示,甲方不承担乙方所交付货物造成的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变更或撤消其委托事项的,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或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地点,或通知甲方安排上门提货。乙方提交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或表面状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收和付运。乙方应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如果航班因天气,政府禁令,战争,罢工,飞机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

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重点提示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水路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能力最大;运输成本最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运输速度慢;运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对较差。 水路货物运输最适合承担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太紧、运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上运输的危险性特点:①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②所造成的损失大;③为适应海上危险建立了一系列特殊制度。 (3)国际性的特点:船公司业务经营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二)国际海事组织 (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我国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IMO的宗旨: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Organization,BIMCO)。 BIMCO的宗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和索赔,拟定和修改标准租船合同和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包括提供航线和港口情况。 (3)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CMl的宗旨: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起草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众多的公约草案。 (三)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Liner Sh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安排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和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者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2)班轮运输的优点:①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②适合小批量零星件杂货运输;③能满足多种货物的运输要求,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④班轮公司负责转运,能满足货物运输的特殊需要。 (3)班轮运输的特点:①“四固定”,即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价;②通常不签订运输合同,而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装上船后或接受货物后,签发提单; ③杂货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仓库交接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堆场或货站交接货物;④班轮公司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⑤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4)对海上货物承运人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①运输服务的定期性;②运输速度;③运输费用;④运输的可靠性;⑤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所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海上货运船舶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

篇一: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0001-0005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题及参考答案 03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 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航空器登记国法 d.航空器到 达地国家的法律 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 b.推定过失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 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 任基础 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 b.cif c.cfr d.fca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 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a.合同缔结地法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 体法 11.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 a.fob b.cif c.cfr d.fca 12.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 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13.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国际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准版

编号:FS-DY-20183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准版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 乙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

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586-42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地址:_____市_____路____号 货物名称 包装式样 件数 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 重量(公斤) 托运总吨位 每件 最重件 实重吨 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____ 需要车种:____ 起运地:_____路_____号 到达地:_____路_____号 发货单位:____ 运到日期:____ 委托注意事项:____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4._______ 5._______ 6._______ 运输距离:____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__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

(完整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模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号: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委托服务事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出口货物的装卸短驳、内陆运输、租船定舱、委托空运、中转交接、仓储保管、报关报检和单证办理、代缴进口环节税金及商检费用、代办其它相关业务和代付其它相关费用等服务;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条服务方式和流程 1.甲方在产生货运需求时,向乙方发出询价,乙方根据甲方询价内容和要求及时报价。 2.甲方确认乙方报价符合要求后,向乙方发出《货物运输委托书》,《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该单业务相关事项如附件。《货物运输委托书》应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人签署。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后,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运输安排,并将订舱结果和相关信息和单据及时反馈和交付给甲方。 4.甲方将进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和单据交付乙方,由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等通关事务。 5.货物在口岸完成清关放行后,乙方将货物派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并将签收单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方式 根据每一单货物的情况,由甲方确定每单货物的实际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国际海运、国际空运中的一种或多种,海运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乙方按照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运输方式安排。 第四条运输货物 乙方按照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货物品名安排。 第五条费用和结算方式 1.运输费用以《货物运输委托书》确认为准。 2.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乙方开具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核对无误后45天内支付。 第六条责任期间和货物风险的转移 1.根据甲方的《货物运输委托书》,乙方与甲方的供应商或客户沟通联系货物的运输与交付事宜。自货物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为乙方责任期间,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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