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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除斥期间 合同法

解除权除斥期间 合同法

解除权除斥期间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a.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① 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一方可以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②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③ 除斥期间是指解除权行使的时效期限,逾期则无法再行使解除权。

④ 除斥期间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和双方的交易安全。

b.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① 根据合同性质及相关法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般设定为两年。

② 该除斥期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合同违约之日起计算。

③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除斥期间,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④ 如果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过,相关方将无法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c.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① 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向另一方发出明确的解除通知。

② 解除通知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对方。

③ 解除通知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及解除的法律后果。

④ 双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及时处理与解除合同相关的事宜,如清算账务、交接物品等。

第二条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a. 违约责任的认定②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当时,另一方可主张违约责任。

③ 违约责任可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

中的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条件

中的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条件

中的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条件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各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下面将详细介绍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条件。

一、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合同违约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履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履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 提前通知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时间,通知期限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提前通知可以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避免对方因解约而造成过大的损失。

3. 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方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向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意图,并说明解除的理由。

通知书应当明确表述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违约事实。

4. 按照约定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例如通过书面通知、公证或仲裁等方式行使,行使解除权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操作,确保合同解除的有效性。

5.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情况下解除权可以直接行使,无需事先通知对方。

例如,当一方违约支付货款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物;当买方违约不支付货款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

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限制条件:1. 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解除权的限制条件。

例如,合同约定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解除,或者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等。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限制条件要按照约定执行。

2. 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情况下解除权受到限制。

例如,当一方履行合同后,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当一方在达成合同时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对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而非解除合同。

3. 解除权的滥用限制解除权不能滥用,否则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例如,一方故意制造违约行为,企图通过解除合同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律可能不予支持解除权的行使。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

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

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

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

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通常为合同当事人,即守约方或违约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解除权的行使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当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履行不能。

当合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或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

当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4)法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如根本违约等。

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解除权行使的理由成立。

当事人应当对解除权的行使理由进行充分举证和说明。

(2)书面通知对方。

当事人应当以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3)合同关系终止。

当解除权的行使理由成立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关系终止一旦解除权行使成功,合同关系将自始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终止。

这意味着双方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解除权行使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

如果一方因合同履行而遭受了损失,也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这些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将在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果一方在解除权行使后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解除权的行使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也需要注意谨慎行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下是几点建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浅论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

浅论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

浅论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
合同解除权是指当合同出现一方严重违约或其他特定情形时,
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1.对方严重违约:对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方的权益,如
对方非法解除合同、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等。

2.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政
治事件,使得合同无法履行。

3.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合同。

行使方式:
1.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内容要明确并告知
对方解除合同的原因。

2.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条款中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可以按照条款内容行使。

3.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等方式
解决争议。

总之,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行事。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法律格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当合同中的条件无法达成或者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合同中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力,其行使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者经过法院批准。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1.当事人协商一致;2.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履行期限已经明确而未履行;3.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实现合同目的已经变得不可能;4.对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等情况,使得合同无法履行;5.当事人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对方欺诈、威胁或者利用对方的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并在合理限期内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或者对方已经支付的价款。

三、注意事项1.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行为无效;2.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无法生效;3.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应协商处理已经收到的财产、价款等事宜;4.解除合同不影响被解除方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案例案例1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乙方应在10天内将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但是到期后仍未交货。

此时甲方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案例2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在1个月内提供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期间乙方频繁违约不按时提供服务,此时甲方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总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合同解除权

试论合同解除权

试论合同解除权论文摘要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如此一种情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显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要紧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畴。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而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假如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但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给予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笔者认为,专门有必要做一探讨。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法律救济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如此一种情形: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显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是否受理此类案件,要紧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畴。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而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假如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但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给予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笔者认为,专门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点:(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谨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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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李忠全-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1]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欠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指明出现如上法定情形时,由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但根据本条中“应当允许”的字样,谁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是法律;允许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显然是指合同当事人。

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第2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即除当事人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须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通知书应当注明对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须于十五日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进一步明确做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该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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