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最新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与标准文件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用药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5〕29号)、《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三级医院等价评审管理要求,结合医院等级评审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人员要求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应当是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为中药专业主管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组员原则上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长期从事中药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中药煎煮室煎煮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有中药调配、煎煮或制剂室等部门工作经验。
三、供货企业选择原则1.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二家,其资质的核定必须经过科室采购小组的综合评价,报分管领导审批,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才可以作为采购供货企业。
2.每年科室采购小组应对供货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反映问题较多、供货不及时、违反行风要求等的企业,提交药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剔除医院采购供货企业名单。
四、中药饮片引进原则1.以采购传统中药饮片为主。
采购部门应经常开展调研,参考同级医院使用品种价格,对同品种价格有较大差异,临床或者患者反映问题较多的品种应及时进行更换。
增加品种应有临床科室申请,科室采购小组讨论同意,科主任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才能进行采购。
2.新型中药饮片(如中药配方颗粒、破壁饮片、直接口服粉末饮片等)的引进,应充分考虑价格、使用范围、患者认可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经药剂科采购小组充分讨论评价后,科主任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以考虑适量引进。
中药的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制度一、门诊中药房工作管理制度1、中药处方调配人员必须上岗佩证,人员素质要求应当具有中药士及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名”)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并做好不合格、不合理的处方登记。
4、对特殊用药如先煎、后下、烊化等应按《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执行,调配时按顺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调配,严禁跳跃式调配,配方剂量要准确,严禁估量抓药,调配完毕再按顺序自行核对,并请复核人员复核,若无误,调剂人员、复核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5、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
复核人员应当由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要求逐项复核,发现错味、漏味、重味、重量有误或需临方炮制等应及时纠正,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节假日或一人值班没有复核人员时,调剂人员应担负复核职责,并双签字。
6、含有剧毒药品的处方应按《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用药或超大剂量的毒性药物炮制品,应注明用法、煎煮方法或直接交待病人,以保障用药安全。
7、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
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
8、处方中特殊用药医院需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9、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节约用药,少落地或不落地。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药饮片、中成药管理办法

安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中成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饮片、中成药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成药,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中药材进行加工炮制后的成品。
第三条在本县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中成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药饮片经营单位从事毒性中药饮片经营,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经营资格。
第六条医疗机构经营中药饮片的设施与设备、储存与养护,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采购、经营中药饮片,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医疗机构需要采购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药饮片、中成药采购验收记录。
采购验收记录应当记载供货单位、品名、数量、到货日期、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商、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经营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中成药,被认定为劣药的,没收该批中药饮片、中成药及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根据省物价局制定的中药饮片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市物价局对中药饮片的主要品种发布参考指导价格。
第十一对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管理,零售价格为含税价,批零差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属资源稀少,保管条件高、周期长、损耗大的,确需突破批零差率上限的,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十二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零售价格以十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分。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仪陇县卫生局关于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的通知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管理,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采购、验收采购中药饮片、中成药时,采购人员应考察、选择合法供应单位,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采购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种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进行采购;医院对所采购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应当按照药监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
2、入库、储存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药柜的装量和摆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
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3、炮制、煎煮中药饮片的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中药饮片的煎煮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4、药品使用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后方可出药,对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罂粟壳等麻醉药物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不得单方发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仪陇县卫生局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1•【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提高中成药的临床疗效,规范中成药使用,减少中药不良反应发生,降低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现予印发,供各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成药时参考。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附件: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0年6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中成药概述一、中成药的剂型二、中成药分类三、中成药安全性第二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原则一、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二、联合用药原则三、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四、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各论一、解表剂二、泻下剂三、和解剂四、清热剂五、祛暑剂六、温里剂七、表里双解剂八、补益剂九、安神剂十、开窍剂十一、固涩剂十二、理气剂十三、理血剂十四、治风剂十五、治燥剂十六、祛湿剂十七、祛痰剂十八、止咳平喘剂十九、消导化积剂二十、杀虫剂第四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一、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二、中成药不良反应的监测三、开展中成药临床应用监测、建立中成药应用点评制度前言为加强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中成药概述;第二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各类中成药的特点、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本规范),现予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
本公告所指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二、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
三、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可以依法进行宣传。
2024.7《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
第四条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
第六条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
第七条关注中药质量安全风险,结合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成份及内源性有毒成份等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置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量要求。
第八条倡导绿色低碳的标准发展理念,提倡使用低成本、低能耗、低排放、高效便捷的检测方法。
减少使用有毒试剂,鼓励开展有毒试剂的替换研究,降低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和危害。
第九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药品标准在质量控制理念、技术要求、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应当保持协调,注重彼此之间内在质量的关联性。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第三方积极参与中药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的投入,并对中药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或者修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合理评估制定标准所需样品的批次及数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符合要求;应当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提取物标准研究用样品所用中药材基原进行鉴定或者追溯,保证基原准确。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1125
附件1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完善中药生产及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及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等生产及监督管理。
按照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坚持中医药理论和传统经验】中药生产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符合中医药特点,切实贯彻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要求,确保中药生产全链条、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鼓励方向】引导和鼓励中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企业,保障中药源头质量。
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鼓励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积极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中药生产自动化、电子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中药生产质量控制水平,促进中药生产数字化转型。
第五条【监管科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开发和应用中药监管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推进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实施中药监管新模式,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适应性,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行业自律】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生产,规范中药产品宣传,推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中药材】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源头质量控制,严格生产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供应商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药材基原准确、来源稳定和可持续供给。
鼓励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保持中药材来源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中药饮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不得超出药品生产许可批准的炮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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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文登015号沈北新区[2013]87号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及标准》为了加强我区中药饮片、中成药临床安全使用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应用水平,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我区中药饮片、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及标准。
一、中药饮片的使用管理(一)、中药饮片处方1、中药饮片处方应按《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要求》开具,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施治和配伍原则,还应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2、中药饮片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书写;3、剂量使用法定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下方,并加括号,如捣碎、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5、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
若有配伍禁忌和超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名上方再次签名;毒性中药饮片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罂栗壳不得当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职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调配时必须混入群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极量(18g),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儿童不得使用罂栗壳。
6、普通中药饮片处方2日内有效,需再次调配的7天内予以调配。
(二)调剂1、药师应当认真逐项审核处方,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方可调剂。
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2、调剂人员应当遵守调剂制度,凭本院合格有效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剂。
调剂人员收方后,应当按照中药饮片调剂规程进行审方和调剂。
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3、调剂人员应遵守调剂操作规程,准确称量,调配一方多剂的中药饮片处方,在分剂量时应分称递减,保证剂量准确,不得估量抓药,重量、分剂量误差不得超过±5%,对处方中注明“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等需特殊处理的药品,要按要求另包,并在发药时对病人详细说明。
4、发药时应唱名发药,必要时还应核对科别、性别、年龄、门诊号、开具日期、处方医师、药品金额等项目,详细交代用法用量,中药饮片常规简要方法和注意事项,对特殊煎煮方法如先煎、后下、另煎、布包煎等需要向患者特别说明和提示,对已发出的中药饮片不予退药。
(三)煎煮1、煎药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有关内容;认真填写操作记录和发药记录;急煎中药应在2小时内完成。
2、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待煎饮片应当先行浸泡不少于30分钟。
3、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
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1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煎煮时间稍短;滋补药物应当久煎。
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4、饮片应当充分煎透,应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
煎干或煮焦者禁止用药。
5、煎药机煎药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二、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一)、中成药处方1、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开的药品通用名称书写。
2、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在此签名;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4、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
5、中药注射剂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二)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1、使用中成药,必须遵守《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中成药。
2、辨证用药依据中医理论,辨认、分析疾病的怔候,针对怔候确定具体治法,选定适宜的中成药。
3、辨病辨证结合用药辨病用药是针对中医的疾病或西医诊断明确的疾病,根据疾病特点选用适应的中成药。
可将中医辨证与中医辨病相结合、西医辨病与中医辨证相结合,选用相应的中成药,但不能仅根据西医诊断选用中成药。
4、剂型的选择根据患者的体质强弱,病情轻重缓急及各种剂型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剂型。
5、使用剂量的确定对于有明确使用剂量的,慎重超剂量使用。
有使用剂量范围的中成药,老年人使用剂量应取偏小值。
6、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采用注射给药,能肌肉注射给药的,不选择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
7、使用中药注射剂应遵守《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中药注射临床应用指南》,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8、使用中药注射剂还应做到。
(1)、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慎用。
(2)、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
临床使用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
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
不超剂量、不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 4 )、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
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加强用药监护。
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必要时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尤其对老年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慎重使用,加强监测。
(三)联合用药原则1、中成药的联合应用,应遵循药效互补原则,及增效减毒原则。
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药性猛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
要注意中成药各药味、各成分间的配伍禁忌,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必须遵循:(1)、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要符合中医传统配伍理论的要求,配伍禁忌。
(2)、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时,应谨慎考虑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3)、需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严禁配合配伍,应分开使用,除有特殊说明,中药注射剂不宜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种同时公用一条通道。
2、中成药与西药的联合使用制定用药方案时,要考虑中西药物的主辅地位确定给药剂量,给药时间,给药途径。
(1)、中成药与西药如无明确禁忌,可以联合应用,给药途径相同的应分开使用。
(2)、应避免副作用相似的中西药联合用药,也应避免有不良相互作用的中西药联合使用中西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必须遵守:(1)、谨慎联合使用,如果中西药注射剂确需联合用药,应根据中西医诊断和各自的用药原则选药,充分考虑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临床情况及时调整用药。
(2)、中、西药注射剂联用,尽可能选择不同的给药途径,不能统一途径用药时,应将中西药分开使用,谨慎考虑两种注射剂的使用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严禁混合配伍。
(四)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原则1、妊娠期妇女必须用药时,应选择对胎儿无损害的中成药。
2、尽量采取口服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根据治疗效果,尽量缩短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3、可以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或对胎儿有致畸作用,含有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为妊娠期妇女禁忌药4、可能会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等副作用,如含有通经祛瘀、辛热燥烈、滑利通窍类中成药,属于妊娠期慎用药。
(五)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原则1、儿童使用中成药应注意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生理特点,选择适当的儿童药物和用药方法、剂量。
2、宜优先选用儿童专用药3、非儿童专用中成药应结合具体病情,在保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根据儿童年龄与体重选择相适应的药量。
一般情况3岁以内服1/4成人量,3-5岁可服1/3成人量,5-10岁可服1/2成人量,10岁以上与成人量相差不大即可。
4、含有较大的毒副作用成分或者含有对小儿有特殊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应充分衡量其安全性,除没有其他治疗药物或方法而必须使用外,其它情况下不应使用。
5、儿童患者使用中成药的种类不宜多,应精良采取口服或外用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
(六)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临床使用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时应注意1、辨证使用是防止中毒的关键。
还应注意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辨证施治,尤其对小儿、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体弱者、更应正确辨证使用中成药。
2、合理配伍。
利用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合理配伍用药,即可增强功效,又可减少毒性,如配伍相反、相畏药。
3、注意用量。
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容易引起中毒,因而要严格控制剂量,应该从小量开始,逐渐加量,而需长期用药的还要防止中毒。
全区各医疗单位要按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且供药企业必须达到GMP 标准,并提供企业资质,存放医院,以便备查。
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