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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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两者既有紧密,又有显着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

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

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

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 权时,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问题分析
行政权和侦查权的行使缺乏有效 的协调机制,导致权力行使的混
乱和不一致。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公正的 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
公信力。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缺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 分保障,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
01
公安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 关,而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检察 机关和公安机关。
02
公安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而侦 查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通过刑事 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和起诉。
目的与功能比较
公安行政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 公共秩序,而侦查权的目的是查明犯 罪事实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责任。
公安行政权的功能主要是管理、控制 和处罚,而侦查权的功能主要是调查 、取证和起诉。
法律关系比较
公安行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侦查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 是刑事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相对人具有服从义务 ;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相对人具有接受调查 和配合的义务。
05
优化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 关系的建议
明确权力边界
权力清单
清晰定义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的 职责和权力范围,制定权力清单
,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力边界。
避免权力重叠
确保两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发生 权力重叠和交叉,以避免不必要的 冲突和浪费。
强化法律意识
提高公安人员对法律规定的认识, 确保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法 律。
特点
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 、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 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职权与其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与对策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职权与其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与对策
安机 关依 法行 使 职权 。 .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管理职权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行 为 与 刑 事 侦 查 职 权 行 为
的关 系
是重合在一起 的 ,也就是 对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的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造 成 的结 果 往 往 是 一 样 的 。
( 二 )被 追 究 者承 担 的责 任 性 质 不 同。公 安 机 关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所 实 施 的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追 究 的是 违 法 者 的 行 政 责 任 ,而 行 使 刑 事 管 理 职 权 所 实 施 的刑 事 执 法 行 为 追 究 的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刑 事 责 任 ,哪怕 最 后 被 追究 的犯 罪 嫌 疑人 没 有 被 定 罪 , 也 可 以认 定公 安 机关 的这种 行 为为 刑事 侦查 行 为 。
前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侦 查 已经 终 结 ,已 经 查 明 该 存 单 不 属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财 产 ,亦 与 案 件 无 关 ,
侦查行 为或采取 的强制措施 ,属 于刑事侦查行为 , 其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
( 四 ) 实施 行 为 所 适 用 的程 序 不 同 。公 安 机关
( 三) 实施 行 为所 适 用的 法律 不 同 。公 安 机 关
法》 和 刊 事诉讼法》 等刑事法律 、法规 的规定所
实 施 的一切 侦 缉 调 查 行 为 ,也就 是 刑 事 法 律 行 为 。 这 两 种行 为本 应 是 泾 渭 分 明 ,清楚 明 白的 。但 是 , 近 几年 来在 行 政诉 讼 中 ,公安 机关 和 人 民法 院之 间 就 某一 被诉 行 为是 公安 行 政行 为 还是 刑事 侦 查行 为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的⾏为,在⼀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进⾏⽴案侦查的,那么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条⾼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三条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作者:李伟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

通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侦查权被滥用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规定的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一、刑事侦查活动的现状在我国,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属刑事诉讼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也应属于强制性措施。

我国刑事侦查机关不仅拥有上述广泛的调查手段和权力,而且在行使上述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侦查机关不仅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一般性的调查手段,而且对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性刑事侦查行为,除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逮捕措施需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余都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人自行决定或者批准实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律对上述决定的采取没有规定严格的标准,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标准,刑事侦查机关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是否采取上述刑事侦查活动。

浅谈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要点

浅谈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要点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9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3 期浅谈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要点王名琛1 贾艳芳2(1.300134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2.30010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天津)摘 要:在我国,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这些机关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们又被赋予了刑事侦查的权力。

法律实践中,这些行政机关既有行政处理的权力,又有采取刑事措施的权力,而权力行为的相对人往往无法将二者区分开来,当权力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由于救济途径的不同,许多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刑事侦查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在我国,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这些机关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们又被赋予了刑事侦查的权力。

法律实践中,这些行政机关既有行政处理的权力,又有采取刑事措施的权力,而权力行为的相对人往往无法将二者区分开来,当权力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由于救济途径的不同,许多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确定一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得到救济,该选择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刑事案件审查工作的经验及对我国行政法律规定的认识来分析一下这两种行为:一、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公诉案件立案之后提起公诉之前的一个独立诉讼程序,有着独立的诉讼任务,侦查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阶段,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具有职务性、强制性、专门性、保密性、及时性的特征。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及相关执法责任要求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及相关执法责任要求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及相关执法责任要求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治安案件、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打击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监管市场秩序等方面。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等方面。

4.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等工作的机关,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征收税款、查处偷税漏税等方面。

5.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监管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查处侵权盗版、整治淫秽色情物品等方面。

6.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方面。

7.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查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二、执法责任要求1.法律依据: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执法活动,制定相关执法规则,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正廉洁:执法机关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履职: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定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保障权利:执法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诉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5.效率高效:执法机关应当高效履行执法职责,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执法案件,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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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二)公安机关的某些权力具有双重性。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值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盘问、检查权既可以在行使刑事职权时使用,如侦查案件;也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使用,如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这种权力的双重属性同样给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增加了难度。

(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较难把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未经详细查证,是行政违法还是已经构成犯罪常常难以确定。

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限度触犯刑法时,行为人就由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变成犯罪嫌疑人,但这个违法的程度的标准却难以准确掌握,因此,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限自然也就模糊不清。

这也是造成难以分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公安机关中有些人民警察法律素质偏低,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不强,在执法中随意性大,时常故意借用刑事侦查措施规避人民法院对其行政行为的监督,如违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后补办有关的刑事法律文书,造成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假象。

公安机关的某些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混淆两种执法行为也是造成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界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一般标准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影响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准确认定,但笔者认为,以下一些标准是有助于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

(一)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具体程序的依据。

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的法律条文的授权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如果是依据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授权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应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二)行为的机构。

尽管公安机关可能同时是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但公安机关内部行使职权的机构毕竟是不同的。

刑事侦查职权主要由刑事侦查部门享有,而行政管理职权则分别由治安、交通、边防、消防、出人境等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所享有。

如果是非刑事侦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执法行为,则一般可以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三)行为的程序。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如果公安机关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具有完备的刑事程序法方面的要求和手续,即使根据其行为的动机、目的难以判定为刑事侦查的,该行为也应视为刑事侦查行为;如果公安机关的某种行为不具备完整的刑事侦查手续或者没有经过必须的刑事侦查程序,即使根据该行为的动机、目的难以判定为行政管理的,也不应该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而应该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因为公安机关从其性质上看是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执法行为不能明确判断的,该行为应看作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四)行为的方式。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为的方式是不同的,如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是诸如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之类的刑事强制措施,则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五)行为的目的。

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采取刑事侦查形式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为了经济利益,插手经济纠纷,对当事人采取拘传的措施,虽然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因此,这种形式上的刑事侦查行为,实质上仍应认定为行政行为。

反之,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案件的侦查,即使其行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没有及时制作刑事拘留决定书,仍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三、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由于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其执法工作复杂性,仅根据上述理论上的一般标准,有时并不能准确界定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性质,针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关于某些享有双重职权机构的执法行为的区分。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治安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95种罪名,边防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4种罪名,消防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2种罪名,交通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1种罪名。

与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相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涉及面广,专业知识要求高,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刑事案件就需要办案人员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其次,刑事案件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如消防部门负责管辖的失火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交通肇事罪;最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暴力性相对不明显,这与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对比强烈。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上述特点,使得某些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之间的区别表现不是很明显,许多的刑事案件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

对于享有双重职权机构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该如何区分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关键要确认该部门所办理的案件是否属于其负责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如果不在其负责管辖的范围内,则不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同时还要明确办理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如果遵循的是刑事程序,包括必须的刑事法律文书、刑事强制措施等,该行为则为刑事侦查行为,否则,即使该机构所办理的案件属于其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也应认定此案件为行政案件。

(二)关于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的区分。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秩序;掌握社会治安情况,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警民共建活动等。

可见,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也负有一定的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有处理权,如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有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和证人等侦查权,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审查;对于案件性质暂时不明的,公安派出所有先行调查权;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有协助权,如接受报案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安派出所行使上述职权时的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除此之外,为行政管理行为。

(三)关于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行为的区分。

当场盘问、检查,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采取的措施。

留置是指人民警察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为。

留置盘查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当场盘问、检查是留置的前提,因此,在实践中,人民警察在行使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权时往往是合并使用的。

笔者认为,对于人民警察行使这一类职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应该是这样的: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盘问、检查后,没有发现被盘查人违法犯罪嫌疑后立即解除盘查的,应视为行政行为。

经盘查不能解除被盘查人嫌疑而予以留置的,如果公安机关在法定留置的期限内,未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决定的,应视为行政行为。

因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当场盘问、检查或留置后,没有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认定为行政行为;如果公安机关经留置审查后,认为被留置人有犯罪嫌疑,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可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四、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意义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促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都有一定意义和价值。

(一)有利于推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工作,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通过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剖析可以看出,这两种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形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有关执法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行使刑事侦查职权和行政管理职权,如果在执法工作中适用错误或违法适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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