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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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管理制度(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1 目的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会责任。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三级标准。

3 职责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4.1 主要噪声源: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4.3.2 仓储部对外来运输车辆宣讲有关规定,控制外来车辆噪声。

4.4 安环部至少每____个月组织一次厂界噪声检测。

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认证前)需进行一次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关法律资质。

检测结果记录在《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内。

4.5 安环部监督噪声环境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改进方案。

5 相关文件5.1 《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CY/QES-P-105.2 《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CY/QES-P-21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Y/AH-W-015.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5.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6 记录6.1 《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R-P21-8噪声环境管理制度(2)是指用于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9.26•【文号】国务院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噪声污染日益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保障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特制定本噪声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场所、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各类噪声源。

三、噪声标准(一)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划分,确定相应的噪声限值。

例如,居住区在夜间的噪声不得超过 45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55 分贝;工业区在夜间的噪声不得超过 55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65 分贝。

(二)对于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应保持更为严格的噪声标准,夜间不得超过 40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50 分贝。

四、工业企业噪声管理(一)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规定标准。

(二)对于高噪声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噪声排放。

(三)在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合理的噪声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验收。

五、商业场所噪声管理(一)商业店铺、超市、餐饮等场所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内的音响设备音量,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干扰。

(二)在商业促销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分贝音响设备。

(三)对于空调外机、通风设备等产生噪声的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六、建筑工地噪声管理(一)建筑工地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通常指 22 点至次日 6 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公告周边居民。

(二)施工过程中应使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工艺,如采用静压桩代替锤击桩等。

(三)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围挡,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交通运输噪声管理(一)机动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行驶过程中的噪声排放。

严禁车辆非法改装排气管等降噪装置。

城市噪音分贝管理要求

城市噪音分贝管理要求

城市噪音分贝管理要求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规定,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

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的就是扰民。

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包括以下内容: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城市居民区噪音标准是多少城市噪声主要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城市居住区的噪声标准是什么?城市居住区一般是指集中在城市中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场所。

如果满足居住区的需要,还应具备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市场等。

城市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和危害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城市环境的重大公害。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噪声管理责任第三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环境噪声监管,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环境噪声防治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第三章噪声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监测对象对城市、工业园区、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噪声监测。

第六条监测内容噪声监测应包括噪声源的种类、噪声级别、噪声频谱等。

第七条评估标准根据噪声对人体的不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噪声源控制各类噪声源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第九条建设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布局建筑物和噪声源,减少噪声传播。

第十条标准设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制定噪声污染的限值和排放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规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关于噪声的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关于噪声的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关于噪声的管理规定范文噪声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建立安静、和谐的环境,减少噪声对人体健康和心理的危害,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噪声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控制噪声产生源,保持环境安静;2. 进行噪声治理,降低噪声水平;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噪声意识。

三、噪声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的噪声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产生的噪声:设备运行、工艺操作、机械振动、交通车辆、建筑施工等。

四、噪声限值标准根据噪声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制定以下噪声限值标准:1. 室内噪声限值标准:1.1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主要用于工作和学习的室内空间噪声限值为35分贝;1.2 住宅区内居民户的室内空间噪声限值为40分贝;1.3 其他室内空间噪声限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室外噪声限值标准:2.1 住宅区内白天的噪声限值为55分贝,晚上为50分贝;2.2 商业区、办公区、休闲娱乐区的噪声限值为60分贝;2.3 道路交通噪声限值按照《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定》执行;2.4 其他室外区域噪声限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噪声管理措施1. 建设噪声隔离设施:对产生噪声源的设备或设施进行隔离,采取隔音、吸音措施,减少噪声传播;2. 控制噪声产生源:对设备和机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采取静音技术,降低噪声水平;3. 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避免设备老化和不正常运行导致噪声增加;4. 建设绿化带和隔音墙:在噪声源周围建设绿化带和隔音墙,减少噪声的传播;5. 安装噪声监测设备:对噪声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水平;6. 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噪声管理制度,对噪声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许可证。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本单位将定期进行噪声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噪声意识,确保大家共同遵守噪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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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发展有限公司
1.目的:明确公司厂内噪音管制区及其管制要求,确保环境影响的产生能得以有效的管制,
进行获得环境绩效。

2.适用范围:公司厂内噪音管制区。

3.内容:
3.1依本公司厂内噪音源区分噪音管制包括:
3.1.1纺织车间噪音管制区
3.1.2发电机房噪音管制区
3.1.3空压机房噪音客制区
3.2对发电机房的严重噪音增加隔音设备以防止噪音外泄。

3.3车间、空压机房的空调设备及发电机,当处于运转状态,空压机房及发电机房的门窗必
须紧闭,以防止噪音外泄,加装消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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