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一、报告责任主体1、用人单位;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____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
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____,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篇一: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XX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为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布的《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疾控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数据统计、业务指导、质量管理;各临床、医技医生为疑似职业病报告人,各科主任负责对本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我院为接诊遭受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是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
我院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故不是职业病确诊报告单位。
(三)、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为准。
(如:电光性眼炎、噪声性耳聋、尘肺、农药中毒、急.慢性放射病、布氏杆菌病、沼气中毒等等)(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我市和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1、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2、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3、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4、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六)、疾控处负责组织培训临床、医技科室报卡医务人员,培训后上岗。
(七)、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XX市卫生局制定的《XX市尘肺病报告卡》、《XX市职业病报告卡》和《XX市农药中毒报告卡》。
(八)、首诊医生在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立即电话报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科立即上报疾控处,并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宣武区疾控中心。
(九)、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诊断后,填写相应的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职业病诊断制度2.职业病鉴定制度3.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是为了确认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包括检查职业病的病史、临床表现、体征等,对有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给出诊断意见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建立,既确保了职工的健康,又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职业病诊断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监测职业病患病率,及时发现职业病,降低职业病医疗费用和国家注重的企业社会责任。
职业病鉴定制度职业病鉴定制度是为了确定职业病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判定职工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以及确定职业病病人的就业能力和赔偿标准等,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鉴定是在职业病诊断的基础上,通过对职工职业暴露史、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和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职业病鉴定结果对职工的赔偿标准和就业安排等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鉴定结果也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
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是为了确保职业病的预警与预防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当企业发现或者怀疑职工患有职业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并保障职工的健康。
同时,职业病报告制度还能为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健康状况和企业的生产效率。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才能保证职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下列发生职业病戓疑似职业病属报告范围
①直接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②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③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④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1)根据《职业危害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的规定,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急性职业病报告
a、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凡有死亡或者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②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a、企业及其设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性医院在发现或怀疑职业病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
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噪声聋等)。
应及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法法制观念,不得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纂改。
(3)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或暴露于特定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工人职业健康受到威胁或损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维护职业健康,各国纷纷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制度的定义、目的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对于确诊的或疑似的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和鉴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职业健康,通过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劳动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救治和有效的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职业病的诊断可以有效帮助患者早期发现疾病,及时进行治疗,减少病情的加重和影响到工作能力。
其次,职业病的鉴定可以判断职业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和治疗权益。
最后,职业病的报告可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类似职业病的再次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还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提高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水平,减少误诊和漏诊的情况。
其次,通过建立诊断、鉴定和报告的制度,能够形成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为科学决策和相关研究提供依据。
再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制度可以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最后,通过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能够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整个社会对职业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建立健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监督和指导,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企业应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做好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
社会各界应该加强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工人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条管理职责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
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七、经营财务科(不含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第二条职业病人管理一、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一)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4、其他证明材料;5、职业病诊断证明;6、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第三条职业病人待遇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矿井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矿方职工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上报社保中心。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