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下跪背后的公益诉讼制度问题探究

合集下载

长大教授下跪

长大教授下跪

教授下跪侮辱了谁?相信作为长大的学生对于这样一则新闻绝不陌生——“教授集体向政府官员下跪”。

长江大学数十名教授因校园墙外建起生产伪劣钢材的工厂污染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曾多次上书。

无奈中,教授们齐刷刷地跪在区政府门口请愿。

”……有人在微博上的照片看到,下跪人群中既有年轻人,也有上了年纪的老人,还有一些妇女。

他们背后站着数十人,打出“维护师生生命健康”“惩处违法地条钢厂”等横幅。

看到这则新闻时,我“笑”了,笑维权者的无奈,笑政府的无心,更笑社会的“无德”。

多么可悲啊,如今环保竟要下跪,多么可笑啊,如今维权竟要下跪,多么可怜啊,国家的精英,国家的人才要向权利低头。

为了生存和生命,这些教授们只得扔掉尊严,向象征权力和权威的政府衙门跪下。

借此挽救非常恶劣的环境,以及严重污染。

下跪,作为一种最卑微、最有羞辱意义的做法,一般多是“上跪天,下跪父母”,任何人都无法承受这种沉重的礼仪。

可是,长江大学的教授们却不得不跪下,借此将事情闹大,让国家的环保政策得到落实,让洁净生活得到落实。

悲怆的下跪中,正是“有尊严的环保”的严重缺失。

所谓“有尊严的环保”,就是按照国家的环保政策,只要是重度污染型企业以及污染大户,当地环保局就可以责令他们及时整改,启动排污设备。

如果不达标,环保部门就可以责令他们停产整顿,甚至要处以重罚。

给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可现实的情况却是,尽管有些企业就是污染大户,却总能“带病生产”。

环保局根本无法制裁和处罚他们。

因为这些企业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是政府的“经济座上宾”。

已经和政府达成了互相默契的利益共享机制,政府要的是利税,企业要的是产值,而将群众的生存底线扔掉了。

环保——就是一个“经济配搭”,地位非常低下而且“奴化”。

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授们的环保需要,还得不到政府的及时回应。

一般群众的环保需要,就更没有人搭理了。

“有尊严的环保”的流逝,真的已经达到了厚颜无耻、我行我素、肆无忌惮的地步。

尤其让人感到悲哀。

《“教师给学生下跪事件”探讨及写作训练》

《“教师给学生下跪事件”探讨及写作训练》

“教师下跪事件”探讨及写作训练新安县第一高级中学江永正【活动目标】1、培养学生分析社会问题、合作探讨社会问题的能力;2、培养学生分析材料,提炼观点,组织语言等方面的写作能力;3、引导学生培养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活动流程】1、展示材料2、出示选题3、分组讨论4、观点展示5、总结整合6、组织写作【教具准备】PPT课件材料投影机抽签盒【课时安排】2课时【活动训练步骤】第一课时课时要点: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组织学生积极讨论。

一、导入虽然我们学习非常紧张,了解社会的机会和渠道不多,但是我们也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分子,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有影响的事件也应该知道,更应该有自己独到的思考和见解。

这节课就让我们师生共同来思考和探讨一件最近社会上议论纷纷的事件吧。

(利用PPT课件展示标题及材料)二、展示材料(PPT材料《湖南某中学教师向学生下跪事件》)2010年11月底,湖南省某中学里发生了一件轰动校园并很快轰动全国的一件事:事情发生在该校高二某班,老师在上英语课的时候,一名姓白的同学和另外一名同学在纸上下五子棋。

老师发现他们没有认真听课,便上前制止,在制止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学生和老师发生了冲突,最让人意外的是,这位小白同学竟然反过来抢走老师手中的教鞭,对老师动起手来。

此时,只有一个女学生讲了一句,小白,你别打了,而其他学生都是无动于衷,在这个过程中居然还有学生鼓掌。

事后,班主任通知了家长,做检讨时,小白同学说,教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学生来是享受服务的。

照此理解,学生就是顾客,就是上帝。

要求小白同学在教室当众道歉,该学生明显很不情愿。

这名学生上讲台道歉时,同学中间还嘘声一片。

在小白毫无诚意的道歉后,班主任又叫谭老师说几句,于是有了惊人的一幕——谭老师突然下跪。

下跪的时候还对同学们说:“我某某,是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我这双膝,上跪天,下跪地,中间只跪我的父母,我今天当着大家的面,向你们下跪认错了。

”事后这位谭老师说,作为一名老师在自己没有错的情况下向学生下跪道歉,希望通过自己的下跪行为,震撼和唤醒孩子们。

谭胜军“老师”下跪事件之我见

谭胜军“老师”下跪事件之我见

谭胜军“老师”下跪事件之我见摘要:::湖南省娄底市一中两位学生在上课时下棋,并对制止其行为的英语老师谭胜军动手,而班上大多学生无动于衷,甚至有学生鼓掌。

事后,班主任叫打人的同学小白在教室当众道歉。

在该学生毫无诚意的道歉后,谭老师突然下跪向学生道歉。

谭老师说,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这一行为,震撼和唤醒孩子们。

看到这里,它倒是真的震撼了俺们:教育专家王栋生在《不跪着教书》说过一句话:想要学生成为站直了的人,教师就不能跪着教书。

关键词:上课下棋大多数无动于衷鼓掌毫无诚意唤醒解读这个班级多半是:学风不好,班风不正,班级秩序混乱不堪大凡年岁稍长者,均知道家里神龛上面有“天地君亲师位”之贴,虽然在当今社会,教师的“地位”岌岌可危,喊的响亮,落的杯具,特别又是那世俗的“经济地位”,但是,就是在腐败至极的满清政府,清华大学的教师也是“不仅仅在享受着清平乐”,现在而今眼目下,不说吃得好,至少也可以吃得饱,并且,所谓的“地位”,那是靠自己去评判和掌握,不是别人议论和推断,更不是世俗的眼光,再者,能够得到学生的认可、尊重就是最大的收获与心理上的满足。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虽然显得过分大套与空洞,但已是不争的事实。

教师是火种,点燃了学生的心灵之火;教师是石级,承受着学生一步步踏实地向上攀登。

并且,俗话有:一日为师,终生为父。

哪里有“老子给儿子”下跪的道理?诚然,古有韩信忍胯下之辱,但是,也有宴缨不入“狗洞”之门。

课堂是传授知识的圣殿,并无过错的教师在这里给学生下跪,难道不是在亵渎“传道、授业、解惑之天职”?的确,教育不是万能,“暴力”也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武侠里面崇尚的是柔能克刚,但是,这个“柔”也要柔得不能离谱,一定要靠得住边际:要有合适、合情、合理的举动。

与其这样“下跪”去“震撼和唤醒孩子们”,倒不如用自己的基本功:良好的道德品质、渊博的知识、幽默的语言、优雅的举措等等去感化孩子们、吸引孩子们,退一万步讲,即使“下跪”这种方式完全可以“震撼和唤醒孩子们”,那也是最戳劣的震撼与感化,甚至略显低级与下作,因为教师的一举一动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个学生的成长:如果教师自己都站不起来,又怎么能教出在非正义面前,始终堂堂正正站立的学生?有其师“必”有其弟子,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果老师的这招就可以很轻松地“摆平”学生,那学生今后长大成人,为达自己目的,天知道要使出多么“阴毒”的招式?什么“羞耻、荣辱、尊严、什么什么的”可能早就抛到九霄云外咯,如果真的到了那般地步,就不仅仅是“社会乱了套,男女乱睡觉”那么简单,可能“世界末日”就真的提前到来了。

教授下跪实为民权“下跪”

教授下跪实为民权“下跪”

◎焦 点 ・ 点 ◎ 观
开始 了4 多的 “ 年 治疗 ” 生涯 。
书记 、庄 河市人 民政府 市长职务 。
徐 武在 2 1 年 4 日成 功逃 脱 。 之 0 1 A1 9 后 ,他 并未 联 系家人 ,而是 一路 向南 ,到 广 州 向媒 体 寻 求帮 助 。徐 武 向广 州各 大媒 体 投 诉 ,称 自 己多年 坚持 上 访 ,遭 到 前 上 司 、原 单位 的 “ 害 ” ,被 非法 收 治在 精 迫
敬 于人 。
— —
卢 梭
与社 会 的 良知 。教授 不该 下 跪 ,下 跪 的教 授 ,如何 能培 养 出具 有 公 民意 识 的学 生? 杂文家吴非先生在 《 不跪着教 书》中有一
句话 振 聋发 聩 , “ 要 学 生成 为站 直 了的 想
3 用 法 律 更 新 人 们 的 思 想 ,消 除封 .

象便 轰然倒 塌 。面 对公 民最 基本 的诉 求 , 当地 政府 选 择 了拒 绝 ,而这 ,也使 得 教授
们的下跪多 了一分悲情与苍凉。
【 焦点 ・ 链接 ・ 名言 】
i .要 让 人 民 生 活得 更加 幸福 、 更有 尊严 。
— —
温 家宝
2 .根 本 不 该 为 取 悦 别 人 而使 自己失
门工作 人 员 “ 签就 判刑 ” “ 不 工作 都保 不 住 ” 的 巨大压 力 下 ,最终在 “ 送儿 子 到精
只有这样 ,才能 “ 站着”活着 ! 观 点 四 :这 一跪 ,跪 塌 了 当地 政府 的 民心与形象。 “ 下跪” 能否解决问题,令 人 质疑 。不 排 除这是 绝 望之 余对 正 义诉 求
的一种 无奈 ,然 而跪 出来 的 ,更像 是 乞讨 得来的 “ 正义 ” 。这 也 许 能够 推 动 问题 的 解 决 ,但是 并 不 能冠 冕 堂皇地视 之 为 解决 问题 的 重要 手段 。这 更像 是饮 鸩 止渴 , 当 下跪沦为一种 民意表达的常态,当乞求成

学术腐败案例

学术腐败案例

学术腐败案例
以下是一些学术案例的例子:
1.著名的斯托彻尤·帕帕诺教授案件:斯托彻尤·帕帕诺是一位希腊萨那斯大学教授,被指控涉嫌在学术著作中剽窃和捏造数据。

他的一篇关于干细胞研究的论文被撤销,并被告上法庭。

最终,他被判处几年的监禁,同时也失去了他的学术职位。

2.尤斯特·普莱森案件:尤斯特·普莱森是德国著名医学教授,曾因其在癌症研究领域的突出贡献而得到赞誉。

然而,他被揭发在多篇论文中低估了治疗效果,并隐瞒了与制药公司的利益冲突。

他最终辞去了他的职位,并被迫退出医学界。

3.波斯顿大学造假案件:数名研究人员在波斯顿大学的眼科研究实验室中被揭发在多篇学术论文中捏造数据。

这些论文中包含了虚假实验数据以及未经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

该大学对这些研究人员进行了处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学术诚信。

这些案例只是学术问题的冰山一角。

学术不仅有捏造和剽窃数据的问题,还包括利益冲突、学术评审不公、学术圈的权力斗争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于学术界的诚信和公正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挑战了学术研究的可靠性和信任。

彭宇案5年后真相

彭宇案5年后真相

xx案5年后真相彭宇案真相披露能否解开“扶不扶”这道难题?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在济南并没有成为一道选择题。

6月27日,艾老先生在工业北路等公交车时突然晕倒,身边一位小姑娘没有犹豫,赶忙蹲下身子查看,并向周边路人求救。

随后,交通志愿者、保安、交警及其他路人接力相助。

无独有偶。

就在几天前,济南市民高老先生独自到山东省中医院拿药,排队时突然晕倒。

关键时刻,好心医生许运文将其扶起,抱到候诊大厅椅子上,并联系急诊室为其治疗。

然而,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后,“扶不扶”仍然会时不时成为一个舆论热点话题。

近日,河南驻马店一段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在网上热传。

视频中,20多名行人目睹女子躺在马路中间,却无一人上前救助,最终导致该女子遭受二次碾轧身亡。

这段事发于4月21日的画面令人心寒,而路人的冷漠也引发了一次口诛笔伐。

扶还是不扶?在道德上,或许人人心中都能给出肯定的回答,可现实中,受屡屡听说的“好人被讹”事件影响,一些人往往会缩回“见义勇为之手”,让这个本不该成为一个选择题的话题,一次次被抛到风口浪尖。

有人说,这一切要归咎于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

11年来,每当“扶不扶”、“救不救”问题被抛出,“彭宇案”就会被翻出,接受公众一次次审判。

就在大众又一次试图让“彭宇案”为“二次碾轧”事件中路人的冷漠“背锅”时,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文,还原了“彭宇案”的真相。

那么,为见死不救当了十多年“挡箭牌”的“彭宇案”,在真相大白之后,能否让“扶不扶”这道中国式难题,找到一个最终的“标准答案”?女子遭二次碾轧身亡——路人太冷漠,好人在微博?6月7日11时,微博网友“袁启聪”发布了一段1个多月前的监控视频。

视频中,一名女子正在过马路,一辆轿车将其撞倒,倒地后她几次抬起头,可见伤情不重,然而经过其身旁的20多名行人无一上前救助。

1分多钟后,另一辆轿车在女子身上碾过,女子当场身亡。

6月7日晚,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4月21日19时54分许,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市局110指令称,解放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一人(马某)死亡。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以福泉女教师电视道歉事件为例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以福泉女教师电视道歉事件为例

2021/7下实践与创新采编经纬在融媒体时代,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新闻舆论场。

这个舆论场对社会舆论产生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影响到价值判断、舆论走势和公众情绪。

本文以贵州福泉女教师电视道歉事件为例,就融媒体生态条件下,地方新闻媒体如何履行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这一课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业界的重视。

主流媒体与网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碰撞“贵州福泉女教师电视道歉”事件包含两次舆论监督。

地方电视媒体对女教师不文明行为的监督。

2020年11月17日,一则贵州福泉女教师因交通违法而被当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办公室(简称“创文办”)责令在电视上公开道歉的新闻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

起因是该市创文办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出台了一项政策,《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文中强调:“一旦发现存在不文明行为,所有市民需要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

”而该名女教师就是因为涉嫌违反交通规则而被勒令在电视上公开道歉的。

新媒体对地方政府和传统媒体曝光行为的监督。

此新闻一出,国内舆论哗然,除了各传统媒体如贵州电视台、云南电视台、四川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的《朝闻天下》栏目等争相报道外,各大网络新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自媒体纷纷转发、推送,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事发次日,2020年11月18日,该事件上了热搜,第三天,即2020年11月19日,飙至热搜榜首。

这使得福泉市和该名女教师瞬间陷入舆论的巨大漩涡。

网络舆论一边倒地批评当地创文办用简单粗暴方式推动创文工作,为女教师叫屈甚至打抱不平,认为有损教师尊严和形象。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福泉女教师电视道歉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热议,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新闻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担当不够。

纵观整个电视道歉事件的始末,不难发现当地媒体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着人文关怀缺失、监督手段失当、滥用媒体资源等问题,从而导致社会舆论的非议,也伤害了地方媒体自身的权威性、公信力,引发公共舆论危机。

下跪门:非常态维权的“耐药性”

下跪门:非常态维权的“耐药性”

某些 官员迫 于舆论 压力 , 那 么事 情可 能会得
到 解决 , 维权 者 的 目的就 达到 了 。可 同类 事

件一多 , 因丧失新意而使媒 体产生疲 劳 , 有关
部 门和官员 就会越来越不在乎 了。 某种 非常 态的维权 方 式一 旦产 生“ 耐药
CF P / 图
性” , 那 么这类 方式 将会 被更 多的人 弃用 , 维 权 的弱势者会 出新 的“ 创意 ” , 追求花 样翻新
非常 态 维 权 的 耐 药 性

’’
办 教 师 集体 下 跪 要 求各级 政 府落 实 中

央 政 策 给 予 他 们 公 办 教 师 资格



他们
边下跪


边 打开 横 幅 要 求维 护 自

己 的 合法 权 益

再 联 想 到 近 日重 庆 十 多名 喊冤 者 在 法
院 门前 下 跪 痛 哭 不 已 想 借 助 审 判 文 强 的
有学者指 出 如 此 频 繁 的下 跪 事件 很 大

程 度 上 折射 出 民 生 权 利 的严重 匮 乏 折射 出

权 力 的极 度傲慢与冷漠 也 显 示 出了官员 与

民众 的距 离与隔膜


只 有 当地 位悬 殊 权 利

得 不 到承认 甚 至 根 本 没 有权 利意识 的情 况
下 才会 用 这 种 极 度 示 弱 甚 至 丧 失 人 格 尊


严 的 方式 将 原 本 的公 民 权 利 变 成


种对权
力 的 乞讨

是 谁把 民 众 逼 到如 此 卑贱 的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授下跪背后的公益诉讼制度问题探究[摘要]知识分子看似极端的政府门前下跪事实上直接反映出了我国公益诉讼所遭遇的困境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空缺的尴尬处境。

文章从引起一定舆论反响的时事出发,反思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现状,借鉴美国、印度、德国、日本等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深入探究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之所在。

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相关制度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过程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即举证责任、司法审查、法院调查取证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探讨,并结合给出构建和改革相关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外国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一、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引入及中国现状2011年11月2日,湖北长江大学数十名师生于荆州市政府门前“跪求”政府对学校旁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师生以及附近居民身体健康的非法小钢厂予以取缔。

从2007年始,4年间,长江大学师生曾先后9次上访、请愿,上至国家质监总局,下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均无功而返。

该案件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关部门迫于舆论压力,一改先前的态度,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政府更是“积极斡旋”。

令人哗然的下跪事件背后其实隐含着诸多深刻的制度问题。

长江大学的师生的经历,折射出的是我国现有制度缺乏有效维权途径以及救济手段的弊病。

论其解决方法,中国的理论界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实务界已有可鉴之方法,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民主政治化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甚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实践中越来越频繁的公益诉请更是反映了人民群众要求自身权利回归的呼声。

实践中大量的尝试,不仅获得了舆论的广泛支持,更是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之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早在200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就和学生一起以松花江、鲟鳇鱼和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未予立案。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如之后的诉高速公路收费案、诉全国牙防组案、诉通信公司收销号费案等等。

不难发现,诸如此类的案件具有明显的共同点,即客观上行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也正是理论研究中构成公益诉讼的基本要素。

由于公益诉讼在我国于法无据,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都以失败告终,法院通常做出不予立案或是驳回诉请的裁定,其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现有民诉法的支持起诉原则。

根据该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仅能对客观上不能、不敢、或不便诉诸法院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物质、法律或是道义上的支持,一般不可代为提起诉讼。

第三,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仍然受到因循守旧的传统理念的束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仍然摆脱不了“三段论”的传统模式,缺乏对个案的灵活处理。

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以下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之前,除了刑诉法中有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外,我国立法上从未对公益诉讼制度加以承认。

而这种与社会现实需求背道而驰的立法空缺也成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健全国家法律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掣肘因素。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外经验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滥觞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社会的诸多制度亟待完善,因而就出现了各种改革的尝试,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为环境、消费者等的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就被称为公益诉讼。

[1]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公民诉讼(citizen suit)是指“根据成文法授权, 起诉违法者并请求禁令性救济和罚款的诉讼。

”[2]美国公益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并未对提出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受理案件的类型等多加限制,而具有浓重的公益色彩。

印度是亚洲第一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美国,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理论基础为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院对案件积极主动的介入和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创造性适用。

第二,印度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将原告资格拓宽到了每一个公民,极大地鼓励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独创书信管辖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仅一封书信就可以使法院启动相关诉讼程序,信件的根据十分广泛, 可以是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或者是所见所闻。

[3]总体来说,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在以达到社会公正为目的的司法能动主义理念指导下,充分发挥了法院以及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因而得以迅速发展,从而引导了其在新的环境下巨大的社会变革。

[4]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与英美法系相比,其公益诉讼制度显得相对保守。

主要有民众诉讼、检察官代表诉讼和团体诉讼。

民众诉讼也被称为“宪法诉讼”,即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 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 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 都能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而无效。

[5]检察官代表制度在德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各级检察官均可作为相关的公益诉讼代表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而团体诉讼则起源于1908 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在随后的一系列法律,如《普通交易约款法》中加以规定。

法国也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1806 年的民事诉讼法最早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现行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亦明确了检察机关代表公众依法定职权为维护公共秩序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团体诉讼制度也相当完备,相关规定同德国较为一致。

另外,法国的行政诉讼中亦有着眼于公共利益的越权之诉,指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受到侵害, 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消的救济手段。

三、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探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回归,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愈加凸显出其区别于传统诉讼制度的优越性,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却付诸阙如,已经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相关案件。

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就更具其必要性。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改革中的必要性。

公益诉讼讨论的是公权与私权的直接对抗,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权一方始终是出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相应的制度来切实保障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大致说来,公益诉讼具有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为宗旨以及其所争议利益的公众性、集合性,其判决结果的扩张性,往往导致国家、公共事业、垄断经营的单位和公益性服务机构重大决策调整和重大行为改变,甚至某项法律法规改变的特征。

[6]这样的特点,使得公益诉讼能够很大程度上确保公共利益的不被侵害或能够及时得到相应救济,从而在适应新的各方环境的情况下,有力地推动社会改革向前发展。

第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在维护国有资产中的必要性。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已呈多元化发展,如非法侵占、转移、毁损等。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通过授权其他监督机关,以实现“公权力制约公权力”[7]但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能达到预期,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这样看来,引入社会公众的力量来支持有关机关的监督工作就具有一定迫切性和可行性,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国有资产过程中应可以充当重要角色。

第三,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在实现司法权、行政权以及公民权联合治理国家中的必要性。

我国是传统的政治主导型国家,行政权高于司法权,公权高于私权,这样就使得公民权的行使被大大地限制了。

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而现实中政治权力主导的模式已愈加暴露出其局限性,司法权和公民权的不充分实现,已经导致了一系列腐败等问题。

因此,提高法院和公民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由其重要性。

而公益诉讼制度无疑为此提供了绝好的途径,应当得到重视。

当然,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是多方面的,它在推动现有民诉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亦具有重要意义,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鉴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理论上的必要性,我国应当加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步伐。

四、结语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正处于尚待建立的初级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认识我国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世界范围内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出一套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宗旨,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完整可行的公益诉讼制度。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作为法律人之一的法官在维护法治过程中,还是作为现代国家权力载体的政府在捍卫法治、推进变革的过程中,再或是作为社会大部分的人民群众之一在信仰法治、追求法治的过程中,都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这个基本点上达成一致,通过各方的协调一致,才能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从这次的民事诉讼草案开始,相信公益诉讼这一制度能够在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伴随着日益深化的司法改革,能够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处理好司法能动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成为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又一辉煌成果。

[参考文献][1]徐卉.公益法与公益诉讼[J].公益诉讼,2003,7.[2]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M]. St. Paul, Minnesota: Thomson West,2004.[3]何兵、王轩. 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7,3:137[4]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J].环球法律评论,2006,3:372-377.[5]张式军、孙晓晓.两大法系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3:44.[6]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技能的扩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9-31.[7]韩爱芹、付云岭.试论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9,6:339.[8]蔡巍.美国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保障[J].当代法学,2007,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