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销售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活动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业务宣传和风险提示等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夸大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基金销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基金销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基金销售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指导,并对违反基金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设立必要的机构设置,明确业务范围和职责;(二)设立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三)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基金销售服务;(四)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报送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销售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保证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确保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考核、薪酬制度、纪律处分等。

第三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产品。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基金销售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一、目的与范围1.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销售资格要求1.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a.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b.销售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持有相关证书;c.机构应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能力,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2.销售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销售人员的职业培训,加强其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

三、销售行为规范1.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不得违法违规销售基金产品。

2.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不得做出虚假宣传,不得故意误导客户。

3.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点、费用等。

4.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未经明示的费用。

5.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进行合理的推荐和劝导。

6.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不得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更改客户的投资方案。

四、风险提示与告知1.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将相关风险提示与告知记录下来。

2.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向客户解释基金的风险收益特点,让客户明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确保投资产品的匹配性。

2.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对不适合购买基金的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并在客户签署投资确认书前进行核实。

六、监督与处罚1.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对于违反销售规定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

七、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1.客户对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销售机构应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并向客户提供投诉处理结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模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约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指投资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总裁、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研究员)、销售经理(包括销售经理助理)、会计清算人员和监察稽核人员、部门秘书等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产品设计、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及客户服务人员,在涉及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严格保守涉及该委托资产的商业秘密,涉及该项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账目均应以比较详细和准确的方式妥善保存。

除按法律法规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外,不得擅自披露特定客户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3)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4)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投资。

(6)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7)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8)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岗位行为规范细则第五条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1)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信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遵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高度自觉地保护客户的权益,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的客户账户。

基金销售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日常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形象和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基金销售工作的人员。

三、销售人员基本要求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基金销售工作;2. 熟悉国家有关基金销售的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金融知识;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客户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4. 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适应快节奏的工作环境。

四、销售人员日常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诚信经营;2. 主动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贴心的基金产品推荐和服务;3.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客户信息;4. 不得夸大产品收益,误导客户购买;5.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6.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欺诈等违法行为。

五、销售业务规范1.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销售流程进行客户开发、产品推荐和售后服务;2. 主动收集市场信息,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为销售工作提供有力支持;3.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4.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客户活动,拓展客户资源;5. 按时完成销售任务,确保业绩指标达成。

六、客户服务规范1. 主动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基金产品推荐;2. 认真解答客户疑问,耐心解释产品特点、风险和收益;3. 严格遵守客户隐私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4. 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投资状况,提供专业建议;5.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维护公司形象。

七、考核与奖惩1. 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绩、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2. 对表现优秀的销售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员工规章制度

基金会员工规章制度

基金会员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员工的行为,维护基金会的正常运转,保护基金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会员工,包括在岗、外派、借调等各种形式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金会全体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以及本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基金会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入职与工作第四条基金会会员工应当按照基金会的招聘流程入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形式正式成为基金会的一员。

第五条基金会会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领导安排,保持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定。

第六条基金会会员工须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私自泄露、传播和利用相关信息。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七条基金会会员工根据自身职责和能力,认真履行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基金会会员工应当按照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完成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

第九条基金会会员工应当主动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工作需求和发展要求。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会会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不得恶意竞争、欺凌他人。

第十一条基金会会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严禁擅自调休和私自利用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基金会会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参与有悖职业操守的活动。

第五章激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基金会会员工如有优异表现和突出贡献,将获得相应奖励和荣誉。

第十四条基金会会员工如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十五条基金会会员工如有严重侵害基金会利益或他人权益的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结语在基金会的管理中,规章制度是维系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

希望全体基金会会员工能够深刻理解和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共同为基金会的发展和进步努力奋斗。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制度模版1.前言为了更好地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业务,并提高客户满意度,本文档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制度模版。

本制度模版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团队的标准文件,旨在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2.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声誉和企业价值。

3.客户服务职责、原则和要求3.1 客户服务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销售人员需要承担客户服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进行推销和介绍自己所管理的基金产品;•解答客户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维护好客户的投资账户,保证投资进行得顺利。

3.2 客户服务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销售人员需要遵守以下客户服务原则:•勤勉尽责:在客户的利益至上的原则下,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公平诚信: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不误导的信息,同时保密客户相关信息。

•主动服务:对客户的需要和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解答,提供专业的建议。

•高效便捷:在尊重客户意愿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快速响应和处理客户服务需求,不拖延处理。

3.3 客户服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销售人员需要从以下方面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最大化客户体验:•积极关注客户动态,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和建议;•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优化客户服务流程,简化办理手续,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服务速度和便利性;•定期向客户介绍基金业务发展动态,加强对客户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基金投资。

4.客户服务措施为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执行以下措施:4.1 行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销售人员要遵守披露准则和道德规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

工作中需保持各项沟通记录的完整、真实和准确,确保客户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4.2 服务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销售人员应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并积极帮助客户处理投资事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销售基金业务人员行为,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基金销售技能,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各基金销售网点必须对业务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检查。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法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九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标准和内容由银行总行和财富管理中心制定。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的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语言规范。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必须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使用服务禁语,语言表达清晰明了,对客户称谓礼貌得体,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态度规范。

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客户谦虚礼让,积极、耐心、准确地向投资者宣传基金知识和推介基金产品。

受到批评时,要虚心接受,诚恳致谢,积极改正;受到委屈时,要冷静礼让、顾全大局、以理服人。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质量规范。

代理基金销售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操作,熟悉业务,减少差错。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服务效率规范。

基金销售服务必须做到安全、准确、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客户等候时间,按规定操作程序办好每一笔业务。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仪容仪表端庄、整洁,着装符合所在基金销售网点的要求。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对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我行财富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我行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权益须知》;(三)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四)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第三十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第三十一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财富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第三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三)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六)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八)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九)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十)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十一)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取消基金销售业务人员相关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行为规范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我行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是指在基金代理销售过程中,针对基金销售网点可能遇到的直接影响基金销售业务正常运转的突发和危机事件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造成异常情况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大体可分为三大类:技术设施、人员问题和不可抗力。

异常情况发生将对代理基金销售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破坏,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行应建立相应的异常情况处理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异常处理办法,并将应急处理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

第一条建立异常情况处理的保障体系1、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各基金销售网点须成立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种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落实。

小组由基金销售网点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人由支行行长担任。

各基金销售网点要明确专业分工和各项应急工作任务,把应急处理的措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

2、建立和完善异常情况处理的管理制度。

各基金销售网点要建立相应的异常情况处理办法,建立异常情况处理岗位责任制。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应保证通讯联系畅通,随叫随应,保证及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3、建立科学的异常情况分析、预测、监控体系,用科技手段控制和预警异常情况发生。

各基金销售网点要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异常情况发生后,一线人员除按照应急处理措施处理外,还应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处理工作小组,重大情况立即上报财富管理中心和安全保卫部及其他相关部室。

4、加强对领导和员工应急处理意识的教育和业务培训。

各基金销售网点在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前,应针对各种异常情况进行模拟演习。

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训练有素,在异常情况来临时能沉着应对,及时处理,及早恢复正常运转。

第二条异常情况处理基金代理销售的基金销售网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包括:停电、通讯故障、办公机具故障、凭证短缺、电脑系统运作异常、基金市场异常、人员不足、基金销售网点及设备遭到人为破坏、遭遇不可抗力的破坏等。

异常情况的处理分三个阶段:事前、事中和事后。

事前必须做好组织、机具、人员等各方面的准备;事中要处理及时、得当,按照规程进行,并对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事后要总结经验教训,尽快改进在异常情况中发现的问题。

(一)设备、机具、线路、灾情等导致的异常情况处理1、停电停电将导致基金销售网点电脑系统线路中断,微机、打印机具、基金净值公告牌等需要电力供应的设备无法使用。

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报告应急工作小组;二是与电力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尽快恢复通电;三是暂停办理基金业务,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应客户要求留下联系电话,等营业恢复后尽快通知客户,也可以引导客户到我行其他正常营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业务。

2、基金销售网点遭到破坏这种情况是指某一基金销售网点遇到火灾、水灾、发生案件等导致基金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此类情况发生时,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立即报警并组织抢救;二是立即报告应急工作小组和上报财富管理中心和安全保卫部,并提出处理方案;三是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应客户要求留下联系电话,等营业恢复后尽快通知客户,也可以引导客户到我行其他正常营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业务。

3、通讯故障这种情况是指基金销售网点通讯联系发生故障,导致基金相关数据无法正确传输和基金净值无法获得。

遇有此类情况,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报告应急工作小组;二是与本市电讯部门取得联系,尽快解决,加紧恢复通讯;三是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应客户要求留下联系电话,等营业恢复后尽快通知客户,也可以引导客户到我行其他正常营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业务。

4、办公机具故障、凭证短缺办公机具包括微机、打印机、电子报价牌、公告牌等,如遇机具出现损坏、故障等情况,基金业务的开展将直接受到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