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稳健开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第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开设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并在账户开立前向客户明确告知账户开设流程、规则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并对客户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客户应提交完整的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情况等证明文件,以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资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向其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投资产品。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并明确双方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规则与费用。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将客户基金账户的开立信息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并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开立后及时告知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并告知客户基金账户的风险提示。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使用第七条客户在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八条客户申请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其它所需证明文件。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核实客户的申请信息,确保交易流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对客户账户、资金、交易风险等进行适当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和客户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监管要求,保障销售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做好信息核查和管理。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3.基金销售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规范要求。
二、销售资格4.从事基金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包括合格证书、培训证明等,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保持专业素质和能力。
5.机构应核实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其具备进行业务的能力。
三、销售宣传6.销售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公正,不得夸大或误导投资者。
7.宣传材料应清晰标明风险提示,并以明显的方式突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8.禁止使用虚假或夸大的收益承诺,要求销售人员向投资者进行真实的说明。
四、风险揭示9.销售人员应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投资决策前告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10.销售人员须向投资者对产品特点、费用结构、退出机制等进行详细解释,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产品。
五、合规要求11.销售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
12.禁止销售人员自觉或被动地为投资者违法违规操作提供帮助或便利。
13.销售人员应定期参加合规培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了解并践行合规要求。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14.销售人员应注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剥削投资者。
15.销售人员应切实履行知情、尽职、保密等义务,对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守秘密。
16.投资者对销售人员存在投诉或举报行为时,机构应设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有效予以处理。
七、业务记录和报告17.销售人员应记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的书面资料、电子记录等。
18.销售人员须定期向机构报告销售业绩、投资者反馈等情况,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业绩评估机制和监督制度。
八、处罚措施19.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销售人员,机构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20.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纪律监督机制,加强自身组织的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银行基金销售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财富的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基金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提高银行基金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销售方案。
二、销售目标1. 提高银行基金销售规模,实现年度销售目标。
2. 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忠诚度。
3. 培养一支专业、高效的基金销售团队。
三、销售策略1. 市场调研与分析(1)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趋势。
(2)挖掘潜在客户,制定针对性营销策略。
2. 产品策略(1)优化基金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2)推出特色基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3. 价格策略(1)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基金销售价格。
(2)推出优惠政策,吸引客户购买。
4. 推广策略(1)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多渠道宣传。
(2)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
5. 团队建设(1)加强销售团队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团队活力。
四、销售实施1. 制定销售计划(1)明确销售目标、策略和措施。
(2)分配销售任务,明确责任。
2. 客户开发与维护(1)开展客户调查,了解客户需求。
(2)建立客户档案,实现精准营销。
3. 产品推广与销售(1)开展产品说明会、客户讲座等活动。
(2)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推广基金产品。
4. 销售数据监测与分析(1)定期收集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情况。
(2)针对销售数据,调整销售策略。
五、销售考核与激励1. 制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
2. 设立销售奖励机制,激励优秀员工。
3. 定期开展销售竞赛,激发团队斗志。
六、风险控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规销售。
2. 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降低销售风险。
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客户权益。
七、总结与改进1. 定期总结销售工作,查找不足。
2. 针对问题,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 不断提高销售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旨在为银行基金销售提供指导,以实现销售目标,提高客户满意度,培养专业销售团队。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引言为保证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并使基金销售业务得以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发展。
账户开设账户开立基金销售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代销协议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
账户使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应当用于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禁止用于其他用途。
账户注销账户注销原因基金销售公司应在以下情形之一或几种情形同时存在时对账户进行注销:1.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协议要求注销要求;2.投资者已过世或已被宣告失踪;3.投资者已被宣告破产;4.投资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刑。
账户注销程序账户注销程序如下:1.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者要求或者有关机构要求,执行账户注销申请。
2.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注销,恢复账户的使用权。
3.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注销账户进行封存,并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情形投资者变更账户信息,应当向基金销售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账户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年龄、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以及银行账户、通信地址等联系信息的变更。
变更申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电话、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交账户变更申请。
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核实投资者提供的变更信息,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账户资料保管与服务账户资料保管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账户资料保管制度,严格保管账户资料,确保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服务内容基金销售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产品推介、销售服务等多种服务内容。
同时,基金销售公司还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发布基金产品公告、市场分析、基金收益结构等投资信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他们成为理智投资者。
账户管理规定交易时间基金销售业务账户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9:00到下午15:00(节假日除外)。
基金销售公司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模版

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业务运行,促进各项业务流程标准化,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实现合规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xx业务开展管理办法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开展”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开户、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理顾关系管理、基金推介、预约、签约缴款、投资冷静期、存续管理、清算兑付、增值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各分支网点及驻点机构所有从事上述相关业务的员工,公募基金业务除外。
第二章业务开展范围第四条业务范围包括:(一)开户:包括线上开户、柜台开户、客户信息修改、相似客户合并,完成客户账户开立、完善多资产账户合并;(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包括特定对象确定、合格投资者确认;(三)理顾关系管理:包括理顾关系分类、权限、确认和转移原则;(四)基金推介:客户在完成特定对象确定后,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明泽所募集基金的环节;(五)预约:包括客户自助预约、理财顾问协助客户预约;(六)签约缴款:预约成功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合同签署、缴纳认购款、合同提交审核等行为;(七)投资冷静期:“私募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完成基金的认购款项缴纳后即进入投资冷静期,冷静期为24小时,非私募基金不涉及该业务;(八)存续管理:产品成立后发布成立公告、发放产品确认书、完善存续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净值、定期不定期报告、召开投资者会议、基金经理人座谈等行为);(九)清算兑付:包括产品开放期分红派息、份额赎回、合同到期兑付;(十)增值服务:包括身份规划、置业服务、高端教育、生活提醒、积分商城、线下活动等。
第三章业务开展指引履行规则第五条每项业务范围均已经制定标准的业务指引,详情请查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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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代理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由银行、券商为销售人进行代理销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直接销售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渠道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收取基金销售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交易类业务与非交易类业务。
(一)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
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等;(二)非交易类业务:指只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登记、撤销、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等。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
(一)统一组织:总行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二)授权经营:申请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网点需经总行审批;(三)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营业网点(支行)两级管理;(四)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销售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机构和销售网点。
本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总行财富管理中心是本行基金销售业务主责部门,负责组织部署、协调管理和实施推动基金销售业务。
财富管理中心为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部门,各营业网点为专门的销售机构。
业务支持部门包括:、办公室、主办行、远程银行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内审办公室。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配合基金销售业务的实施。
第八条财富管理中心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合作协议初步审查;(三)负责制定年度业绩指标;(四)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营销,确定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和方式,审核基金产品风险并确定销售产品,审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合作协议;(五)根据全行经营计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基金销售计划,并负责对各销售网点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六)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策划、宣传推广,制定营销宣传及增值服务等方案并推进实施;(七)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做好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八)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手续费分配和奖励方案;(九)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基金销售业务收入分配方案,根据综合经营计划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全面考核;(十)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业务差错、客户咨询、投诉、特殊事件等情况的处理和各项协调工作;(十一)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统计分析;做好销售基金产品的市场调研、销售调研,跟踪、评估、分析基金销售后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方案;(十二)负责收集、分析基金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关注基金业务市场动态、同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业务需求,定期为基金销售相关人员提供产品信息;(十三)负责对分支机构销售基金业务资格的审查,并对销售柜台交易进行监管;(十四)根据《银行代理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每日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资金清算等工作;(十五)负责监管部门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十六)负责未使用凭证的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九条职责包括:(一)负责协助制定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办法;(二)负责设置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科目;(三)负责对基金销售网点的人工作业操作业务凭证和账务核算进行事后监督;(四)核对销售网点传递的各项业务凭证,并做好差错处理,审核操作的合规性和核算的准确性;(五)负责汇总经办行和总行相关部门报送的反洗钱数据并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条职责包括:(一)协同财富管理中心进行基金产品的资金调拨;(二)随着基金代理业务发展产生的其它职能。
第十一条内审办公室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行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制度;(二)负责执行各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内审工作。
第十二条职责包括:(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二)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日常运作,保障基金销售业务数据安全、及时地传输;(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技术风险防范,及时处理基金销售系统和账务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设备选型、配备、开发、安装、测试、维护、优化、升级等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基金销售系统的软、硬件测试、验收及全辖系统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职责包括:(一)规章制度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审查,对各项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二)负责制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远程银行部职责包括:(一)受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电话投诉,并根据《银行客服中心投诉处理操作规程》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销售业务的电话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职责包括:(一)负责联系确定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渠道;(二)会同财富管理中心确定基金销售业务对外宣传的内容,并负责宣传内容的审定与报备;(三)参与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主办行职责包括:(一)主办行负责基金销售专用账户的开立,并根据业务管理部门款项划转指令具体实施基金认/申购、基金赎回/分红、基金待划转款项、基金挂账款项账户间资金的划付、记账工作;(二)负责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资金的划转、记账工作;(三)负责处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差错。
第十七条销售网点职责包括:(一)根据总行下达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各项办法、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受理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交易申请;(二)根据总行制定的营销方案,向投资者正确宣传基金,推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三)根据总行的统一要求,领取、发放和管理各种业务单据、业务凭证、业务资料和宣传材料;(四)根据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向投资者正确公示前一基金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五)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凭证汇总、轧平账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六)如果销售业务发生差错,及时向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上报;(七)负责处理本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客户投诉、咨询以及组织和管理其它客户服务工作;(八)负责本销售网点基金销售系统的维护工作;(九)负责本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授权管理工作;(十)协助总行做好市场调研和基金新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工作;(十一)负责辖内网点业务资格和代理发行的管理工作和对辖内各网点投资者相关基金业务的管理;(十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中其它与本销售网点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八条本行销售基金须选择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第十九条业务基本规定。
(一)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二)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 — 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我行有时钟服务器,定时同步基金代销系统时间);(三)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四)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资金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五)用于基金交易的借记卡的挂失和解挂,按本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六)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七)交易手续费。
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换等交易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收取(收费标准将另文下发)。
第二十条各支行开办基金销售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统一进行管理。
(一)开办条件。
1.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专职业务营销人员,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3.营销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证书。
(二)开办程序。
总行向具备开办条件的支行下发经分管行长签字授权的开办基金销售业务授权书,支行方可开办。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