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紧急避险工作预案方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紧急避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5. 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企业各类紧急情况的紧急避险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紧急避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小组成员包括:(1)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总体决策和指挥。
(2)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职责:(1)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紧急避险预案,组织开展紧急避险演练,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紧急避险工作有序进行。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紧急避险所需的设备、设施和物资的保障。
(4)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完成紧急避险工作。
五、紧急避险工作流程1. 信息报告:发现紧急情况时,立即向紧急避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 紧急启动:紧急避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紧急避险预案。
3. 紧急撤离:按照预案要求,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
4. 紧急救援: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并报告相关部门。
5. 紧急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处理,确保不再扩大事故影响。
6. 恢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生产秩序。
7. 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六、紧急避险措施1. 防灾减灾: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抗灾能力。
2. 应急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紧急避险工作顺利开展。
3. 紧急撤离:制定紧急撤离路线和方案,确保人员有序撤离。
某某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和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的通知

某某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和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的通知根据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管理需要,矿在各队实行“五职队长”管理模式,为加强矿井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能力,现将新修订的《某某矿调度监测中心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管理规定》、《某某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和《某某矿井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某某矿调度监测中心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管理规定为有效遏制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基本要求及评级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二、实施管理规定1.调度监测中心调度员在接到符合“十项应急处置权”涉及险情的汇报后,要做好灾情的详细记录,并立即使用调度电话通知险情发生所在区域内施工的单位,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同时通知队值班领导做好人员回撤的辅助工作,指挥区域内职工按照避灾路线向安全地点转移。
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一、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煤矿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健全的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二、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是为了应对突发性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危险源控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紧急避险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人员的紧急避险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责任网格,确保责任到人。
2. 紧急避险预案制定和更新: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紧急避险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演讲,不断完善和更新预案。
3. 紧急避险设施和装备管理:统一管理各类紧急避险设施和装备,保障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紧急避险培训:开展员工紧急避险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5. 紧急遇险报警机制:建立紧急遇险报警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置事故,减少损失。
6. 紧急避险后勤支援:建立紧急避险后勤支援系统,保障矿工在事故中的基本生活需求。
7. 紧急避险效果评价:定期对紧急避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三、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推广要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要严格执行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确保每项制度都能落实到位,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还要不断加大对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而言之,建立健全的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伤亡、保障煤矿生产的持续稳定至关重要。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落实好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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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 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采矿作业中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用于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
为了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为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而设置的一系列设备、设施和应急预案,包括逃生通道、救生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有效。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任务是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第八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当包括以下设备和设施:1. 逃生通道:明确规定逃生通道的设置要求,保持通道畅通,标示清晰,防止堵塞和积水。
2. 救生设备:配备救生绳、救生带、救生衣等必要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 通信设备:配备可靠的井下通信设备,如对讲机、电台等,保证井下作业人员与地面的通信畅通。
4. 紧急逃生装置:设置紧急逃生装置,包括安全绳梯、逃生滑车等,保证在突发事故中能够安全逃离。
5. 紧急抢救设备:配备急救箱、氧气瓶等急救设备,确保在事故中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第九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及公司资产。
三、紧急避险原则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确保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
2. 及时响应,快速处置,减少损失。
3.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紧急避险措施合法有效。
4. 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四、紧急避险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紧急避险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紧急避险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传达和发布。
(2)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供应、设备保障、通信联络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等工作。
五、紧急避险措施1. 自然灾害避险:(1)地震: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
(2)洪水:立即启动洪水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转移至高地或安全区域。
(3)台风:立即启动台风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
2. 事故灾害避险:(1)火灾: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并拨打119报警。
(2)爆炸:立即启动爆炸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并拨打110报警。
3. 公共安全事件避险:(1)恐怖袭击:立即启动恐怖袭击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并拨打110报警。
(2)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人员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紧急避险培训与演练1. 公司定期开展紧急避险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在紧急避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施工、操作等环节,涉及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紧急避险。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紧急避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避险工作。
2. 设立紧急避险办公室,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3. 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应急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紧急避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紧急避险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 科学合理,有序应对。
4. 依法依规,责任明确。
五、紧急避险措施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生产现场各项参数。
(2)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2. 人员定位系统(1)确保人员定位系统正常运行,实时掌握人员位置。
(2)遇紧急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3. 通信联系系统(1)保持通信畅通,确保紧急信息传递。
(2)遇紧急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 紧急救护(1)设立紧急救护站,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和药品。
(2)开展紧急救护培训,提高员工救护技能。
六、应急预案1. 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处置措施和职责分工。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紧急情况发生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七、培训和演练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应急预案。
八、奖惩1. 对在紧急避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紧急避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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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分局相关规定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四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工区、厂(队)长、班组长(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第二章现场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第七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
1、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处分。
5、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6、在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现场带班人员避险规定:
1、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现场带班人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到达安全区域后应清点人数;
2、现场出现险情时,现场带班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停产、撤离,现场带班人员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事后任何带班领导不得追究现场带班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项目及施工作业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紧急撤人避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职工的安全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如发现以下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之一,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紧急撤人避险:
1、作业面出现塌方、滑坡等现象,不良地质段有异常情况,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
2、施工现场出现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3、施工现场出现泥石流、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
4、洞内及夜间施工时,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作业面照明的;
5、现场出现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6、有其它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第十一条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先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生产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标志、逃生路线图,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
护,时刻确保应急道路通畅,各类紧急进出口安全。
第十三条项目部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下,有先下达“停工令”,再上报分局领导的权限。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中出现险情时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安全撤离的有突出贡献人员,按分局相关规定予以嘉奖。
第十五条对于现场出现险情时,未组织人员紧急撤离或私自逃离现场的现场带班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因撤离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危险或不必要紧急避险,而故意煽动造谣,造成管理混乱者将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