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
以农为主的居委会参照执行。
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乡(镇)应成立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的委托,统管村集体财务,财务服务中心应在金融部门为村集体分立帐户,取消村级财务主管会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会计。
财务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和村级报帐会计应当经县级以上农经、财政部门业务培训,通过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职数根据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
原已实行村帐乡管在乡(镇)农经站工作的专业会计转入财务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从现有村会计中择优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干部兼任,其工资福利不得从村集体财务列支。
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报酬从各村管理费中分摊列支,村集体收入较少的乡(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会计人员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财务服务中心应帮助村集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规范

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财产安全,提高村集体发展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各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并由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1.2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1.3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加强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财务安全和合规运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2.1 预算管理2.1.1 村集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2.1.2 财务预算应细化到各项收支,确保支出符合规定,收入有保障,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2.1.3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
2.2 收支管理2.2.1 村集体财务收支应当严格遵循程序,经过审核和核实后方可支付和收取。
2.2.2 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渠道入账,不得私存或挪用,支出应当经过审批和备案。
2.2.3 对于属于村集体的利益、损失和债权债务,应当及时记录和核实,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2.3 资产管理2.3.1 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资金等,应当建立详细的资产清单和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2.3.2 资产使用应当合理经营,保护和维护资产的价值,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2.3.3 资产变动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合理调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2.4 资金管理2.4.1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
2.4.2 资金的审批、流转、监督和使用应当经过审核和备案,不得违规挪用或虚报。
2.4.3 对于资金的收入、支出、调拨、结余等情况应当建立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汇总。
三、监督管理机制3.1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3.2 村经济合作社是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村组财务报销制度

村组财务报销制度篇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明永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社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社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化、账务处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乡农财中心是村、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乡村、社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依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劳务和资金,公益事业金,集体资产及其承包、租赁、拍卖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征(占)用地补偿费,上级专项拨款和补助经费,村集体公积金公益金以及应纳入村社集体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为规范全乡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统一实行村社集体财务“双代管”制度,即在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得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农财中心代为管理其所有的资金和账务。
第二章组织建设与人员管理第七条村主任是本村社的财务管理法人代表。
第八条村社集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其成员经本村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乡纪委备案。
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审查村社财务开支,并对现金、存款、物资进行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和奖励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社财产管理;监督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对村社财务公开内容和程序进行检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闽委办[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2003]70号2003年10月20日)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下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一)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乡镇五项统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二)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本着上述四条原则,经清理,决定取消下列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1、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含鉴证、调解和仲裁费);2、农技维修点技术服务费;3、山林纠纷调处费;4、森林资源补偿费;5、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7、自行车分合式牌证工本费;8、生育计划证工本费;9、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10、私人建房管理费;11、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12、“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13、粮食供应证工本费;14、粮食迁移证工本费;15、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16、集体工业联社管理费。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村账乡(镇)代管第二条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的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
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的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
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
第五条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1、编制。
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的,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
2、经费。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
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障村集体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合理、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实现财务资金的公开、合理、规范和高效管理。
第五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的领导班子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组织落实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的领导班子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第八条村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的领导班子必须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加密财务审批程序,规范财务管理。
第九条村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合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村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的领导班子要对外招聘专业人员,建立专业的财务管理团队,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和规范。
第三章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第十二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违规经营财务资金。
第十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和安全。
第十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要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杜绝财务非法操作。
第十六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要加强外部监督,接受相应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财务管理档案,做好财务资金的存档和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执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资金申请和支付制度,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闽委办[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闽委办[2003]70号2003年10月20日)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发展需要、农民承受能力,本着群众受益、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及其他开支或村内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
对农民自愿捐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范围。
四、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投劳任务。
因病、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投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到会的过半数,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一、前言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是指村集体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制度旨在完善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村集体财产的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二、财务管理体制1. 村委会村委会作为村级政治权力机关负责全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
村委会通过成立财务管理小组,进行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并向村民公开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
2. 财务管理人员村委会应设立财务管理职位,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来进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负责集体财务的日常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3. 会计事务所如条件允许,村委会可以委托专业的会计事务所来进行财务管理。
会计事务所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够提供优质的财务管理服务。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规定村委会应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规定,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应该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村宣传和执行。
2. 财务核算制度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统计、财务报表编制和审核等工作。
财务核算应以公正、准确为原则,及时提交财务报表。
3. 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应当建立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对入库、出库、报销、借款等方面的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资金管理应加强审计和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应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4. 财物管理制度村集体应当建立完善财物管理制度,规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村集体的资产应经过合理规划和验收,妥善保管,资产管理应加强审核和监督。
5. 财务监督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应在每年大会审议、决定全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管理报告。
村民代表应当监督村委会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行为,并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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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闽委办[2003]70号2003年10月20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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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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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
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
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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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数的1.5倍。
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适当调减;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保持不变,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十五、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
各县(市、区)可据此区分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各村村级组织书报费支出限额档次。
十六、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
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
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
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
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
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十七、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
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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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账归档。
十八、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
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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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
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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