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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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

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5日——结束——。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监察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福建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福建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 福建 省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民主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在 全 省范 围 内进 一 步 规 范 村 级 财 务 公 开 和 民 主管理 的工 作 ;2 0 0 1 年 3月 1 1 3 起施行 《 福建 省村
置不合理 、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日益成 为人们关
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全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进一 步规范 化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2 0 0 3年 1 O月 ,印发 了 《 福 建 省村 集 体 财 务 管 理 暂行 规定 》,对 村 集 体
财务 的管 理 、审计 监督 、财 务 公 开等 方 面 进行 具 体 的规 定 。2 0 0 4年 1 月 7 日,上 级下发 《 关 于推动 农 村集 体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经 常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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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r o p R 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 F u j i a n A c a d e m y o fA g r i c u l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s 3 5 0 0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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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集体会计委托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集体会计委托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委组通[2008]67号【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8.09.04【实施日期】2008.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8〕67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农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意见》(闽委组综〔2008〕2号),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推进村务公开,力争年底前实现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或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面达100%。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检查督导。

由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督导组,适时到各地进行工作检查督导。

检查督导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成立监管机构,有关部门是否各负其职;监管制度是否健全;实施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的地方监管系统是否建立;委托代理的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四权”是否改变;乡镇委托代理中心建设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等。

通过督促检查,抓好薄弱环节,促进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和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今年任务完成。

二、建立通报制度。

省里对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实行月通报制度。

县级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农业局统计汇总后,于每月7日前将本辖区的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省里每月10日前将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基础建设。

各地要加强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建设,保证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的会计人员。

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3
一、实行农村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即在镇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设立村级统一账户,每村的各项收入都要进入统一账户。核算中心严格执行“四个不变、三个不准”的原则(“四个不变”即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使用方向不变,“三个不准”即村集体资金不准平调,不准借支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各种费用)。取消各村在银行设立的所有账户,取消村会计、出纳岗位,在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资金全部进中存放在会计核算中心为各村设立的账户上,由核算中心为各村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否则不予入账。

2024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4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兴委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正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1.村提留、乡统筹费;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集资款;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招待费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上交乡统筹费;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1.农户往来;2.内部单位往来;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银行(信用社)贷款;5.其他债权债务。

出纳常识

出纳常识邵武市农业局高级农经师欧启发出纳,是一个经济单位的管家,他的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一个单位经济管理的好坏,在村账托管的情况下,村出纳还兼任报账员,还有部份出纳兼着统计、文书、保管等多项工作,可以说,是一个村举足轻重的人物。

但是,现在,村出纳经常换,刚对工作熟悉了一点,摸出了点门道,又换人了。

所以,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

今天,我根据多年从事农村经管工作的经验,对村财的所见所闻,跟大家交流一下如何做好出纳。

第一部份现金管理一、现金的收入(一)、村集体的现金收入项目1、出售产品收入:有集体统一经营生产项目的村,出售自已生产的产品所得的现金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发包、资源转让和资产出租等,承包、受让、承租人用现金交纳的承包金、转让款和租金;3、收回债权:收回村集体的债权,债务人用现金支付的;4、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和“以资代劳”资金;5、从银行提取的现金。

以上的现金收入,除从银行提取现金,可直接用现金支票入账外,全部要开具从经管站领取的由省农业厅监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原“三联收据”),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收据。

(二)、收款项目与数额的审核在开出收据前,必须对收款项目和数额进行审核。

1、与销售原始记录核对,看应收的价款和记录的数量乘以单价是否相等;2、与承包、拍卖、转让、出租合同核对,看应收的价款和合同上所约定的价款是否相等;3、与账簿核对,看应收的款项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等。

二、现金的保管(一)库存现金的限额:1.《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经济单位的现金原则上必须入银行,为了方便,可保管一定数额的现金,但不得保管大量现金,一般来说,以三到五天的正常用量为限,也就是说,我们村出纳手头只能保管三到五天用量的现金,一般为300~500元;2.“零户统管”的规定:从2007年起,我市对村集体实行“零户统管”,即取消村委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独立账户,统一管理村级货币资金,对村级实行收支两条线,村级收入一律存入专户;各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各村的经济总量和路程的远近,给村级一定量的备用金限额,一般为3000—5000元;支出一律实行报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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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闽委办[2003]70号文转发、发文时间:2003、10、20)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
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

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

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

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适当调减;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保持不变,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十五、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

各县(市、区)可据此区分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各村村级组织书报费支出限额档次。

十六、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

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

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

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

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

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
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十七、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

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账归档。

十八、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

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

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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