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融资担保行业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应加强监管和规范。
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规范,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避免出现风险传导和踩雷事件。
要优化融资担保产品和服务。
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提高融资担保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可以通过合作担保、联合担保、分级担保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的专业化建设。
要加强对融资担保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要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促进行业内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要加强融资担保行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与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服务。
可以通过联合发行担保债券、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行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要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要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评估和决策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更精准、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
总的来说,要加快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向更加专业化、多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积极响应,共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作者:郭丘慧来源:《理财·经济版》2024年第01期目前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完善和优化,业务量增加,涉及面拓展,能够促使地方经济和企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企业或者是农民在自身融资方面的难题。
此情况下需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实际情况,探索在发展中的政策措施,提升政策落实效果,为促使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良好发展夯实基础。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的现状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大力落实,为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题的应对和解决带来诸多机遇,如表1所示,2021年上海市的融资担保中心,承担政策性担保项目的数量为1.6万笔,担保贷款总额度是574.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是72%,为解决各行各业的融资问题带来支持。
我国政府性担保融资政策的落实,为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的解决和应对提供的支持不断拓展,如表2所示,为2022年安康市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的情况。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问题首先,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落实存在体系缺乏完善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融资担保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信息共享体系、优化的产品和服务等,难以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良好开展。
另一方面,缺少健全的监督机制,不利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分析。
其次,在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的过程中,没有制定完善的配套机制,不能科学合理进行代偿损失核销、不良资产的处置,配套机制不完善和不健全。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性建议(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1.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模型,对担保项目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在进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评估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公式进行计算分析:资本充足率:CAR = (担保机构资本净额 / 担保承诺金额)×100%。
资本充足率用于评估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越高表示担保机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越强,可按照相关公式评估风险问题。
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
融资平台投融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调整它能够确保项目获得有效
的融资,其运作机制也会直接反映融资平台的实力和发展趋势。
因此,为了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和拓展市场,我们建议遵循以下几项指导意见:
一、把握融资比例:融资平台应多把握利用投融资结构调整融资比例的
机会,不断拓宽投融资空间,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择优选择企业:融资平台在发起融资投资时应根据企业市场发展潜力、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能力等多维度考量,选择有竞争力的企业和投融资
对象。
三、建立风险保护体系:建立风险保护体系,及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别是从投资价格、资产安全性以及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考虑问题,让投资者的投资能发展得更好。
四、推行行业规定:在投融资行业中,应积极落实有关行业规定,尽量
确保投融资活动是健康、规范、有效的,增强行业稳定,提升行业信誉。
五、及时了解投资环境:融资平台应把握行情信息,及时了解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及其他现货市场的信息,及时回收票据、股票仓单等投融资
介质,以免错过投资机会,并及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综上,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确保资金安全,提升融资质量,推动市场竞争的升级,拓展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同时也
有利于减少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晋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着力改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为宗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控制总量、提升质量、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用好用足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担保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的困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一)明确省级监管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不再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市、县(市、区)级监管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先行明确并指定负责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部门及其具体机构,接受省金融办工作指导,并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把防控风险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在多方推动下,政策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然面临业务发展缓慢、银担合作推进慢、存量风险化解慢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的发挥。
一、基本经营情况(一)担保业务有所发展一是担保业务规模稳中有升。
截至2023年3月末,在保责任余额3.33亿元,同比增长25.88%;在保户数98,同比增长11.36%,逐步扭转了担保规模连续三年的下降趋势。
二是工程履约担保业务不断发展。
在继续扩大传统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同时,不断发展工程履约担保新业务。
截至2023年3月末,工程履约担保在保责任余额7510万元,同比增长9.27倍;在保项目93笔,同比增长8.3倍,全年新增担保业务6740万元。
三是加大对涉农、小微领域及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
截至2023年3月末,涉农和小微企业在保责任余额2.27亿元,占全部在保责任余额的97.49%。
2020年全年累计为79家小微企业提供担保1.99亿元,累计为涉农领域提供担保3363万元。
(二)银担合作逐步推进2020年5月“政银担”项目落地后,担保公司新增了2家合作银行,新增政银担贷款3125万元。
截至2023年3月末,担保公司已与区内5家银行开展合作,授信规模达4.1亿元。
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和恒丰银行的合作正在推进,与银行、农商行的新增担保合作已提上日程。
(三)代偿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控制截至2020年末,担保公司在保不良金额1680万元,同比下降32%;在保不良率 5.27%,同比下降 3.8个百分点;代偿率4.61%,同比下降7.47个百分点。
2020年全年代偿金额1255万元,同比减少3810万元。
年末风险拨备金额3656万元,占全部在保责任余额的14.6%,风险拨备充足。
同时,通过分期还款等方式压降存量业务风险敞口,全年共压降3000余万元,整体代偿风险上升势头基本得到控制。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一)业务规模发展缓慢一是担保业务总体规模增长缓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各有关金融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含金融租赁)加快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融资租赁企业集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发展融资租赁业,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产融联动,发起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省外融资租赁企业来闽设立事业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尽快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设立省级智能装备专业租赁子公司。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大型融资租赁企业集团。
福州、厦门、泉州、平潭等地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建成融资租赁企业主要集聚地。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兴业银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洪府厅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西省《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以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使该行业在实现全市经济大发展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1、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
对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额超过其注册资金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的0.5%给予补偿,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80万元;对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在享受原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风险补偿。
2、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年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不断强化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服务与监管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诚信度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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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
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县(市、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规范运营管理,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
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
实施多元化投资,以政府资金为主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格局。
社会资本和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二)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
1.突出担保主业。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聚集主业,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轻资产、少资产的特点,开发适应其多元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的融资产品和优质的融资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2.坚持合规经营。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金,不得违规挪用和抽逃。
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得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得收取担保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得占用客户贷款。
收取担保费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要实行低收费,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
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变相抬高融资成本。
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可暂停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4.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省融资性担保业协会作用,提供业务培训,推动信用评级,促进信息共享,规范行业内部竞争行为,培育行业文化,防范行业风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1.为银担合作创造条件。
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等相关指导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
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2.建立利率风险定价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建立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规范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
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3.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相应的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全部风险责任的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4.鼓励银担互利合作。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政府采取给予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5.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提高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不列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实际承担风险情况,合理进行风险计量和拨备计提。
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建立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
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3.规范抵(质)押物登记。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提供便利。
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用仓单、林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质押,开展信用无抵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4.依法公开各种信息。
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使用。
信息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他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等部门、单位负责。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政府主导。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投入,组建政府控股或参股的担保机构,使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成为融资担保的主力军。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组织协调。
进一步完善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密切关注整个行业的经营状况、风险动态等情况,完善应对预案,切实防范风险;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守住风险底线,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加快实施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完善考核机制。
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整考核指标结构和权重,完善风险控制指标,消减单纯的盈利性指标,增加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成效指标,力争做到保本微利。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专职监管人员,根据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需要,合理配置力量。
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强化高管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