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老年护理等级评分

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原则、分级标准、评估过程、护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各类护理院、老年护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病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卫医政发〔2011〕21号《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3定义老年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其设施标准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附录A)要求。
分级护理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4分级原则医生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护士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估。
5分级标准5.1患者病情按表1进行评估表1 病情评估表5.2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按表2进行评估,得出ADL评分备注:1、每一项目得分分别为0、5、10、15分。
2、评分结果:满分100分。
<20分为极严重功能缺陷,生活完全需要依赖;20~40分为重度功能障碍,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需要帮助;45~60分为中度功能障碍,生活需要帮助;I—>60分为轻度功能障碍,能独立完成部分日常生活,生活基本能够自理。
6 评估过程6.1护士评估护士按照表1,对患者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得出ADL评分。
医生根据病情评估标准对患者病情级别,确定病情为重、中和轻度。
6.3综合评估医生按照ADL评分、病情程度,根据表3确定护理级别,并以医嘱的形式落实。
表3 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评估表ADL评分病情重中轻<20 A B C20 〜40 A B C45 〜60 B C D>60 B C D各护理级别评估标准:A级护理评分“0分,且病情为重度B级护理1、评分“5分,且病情为重度2、评分440分,且病情为中度C级护理1、评分“5分,且病情为中度2、评分440分,且病情为轻度D级护理评分245分,且病情为轻度6.4再次评估如果患者病情有变化,医生应随时根据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评估表调整相应的护理级别。
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

《评估表参数项目》
参数项目二:认知能力(主要参数)
评估事项
程度等级
判断评分
正常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1)
近期记
回想近期发生的事情。
对近期发生的事情记忆清晰。
对近期发生的事情记忆模糊。
对近期发生的事情遗忘,在提示下能记起部分。
对近期发生的事情经提示也不能记起。
正常轻度缺失中度缺失
打扫房间
□是□否
每周()次
陪诊
□是□否
陪同就诊□帮助配药□
购物
□是□否
每周()次
康复保健
□是□否
每周()次
其他服务
建议服务形式
□社区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
原因:
《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三:养老服务建议(持续评估时填写)
照料等级
□正常□轻度□中度□重度
服务内容
是否继续提供
服务程度及频次
送餐
□是 □否
每日()次
物品整理
□是 □否
每月()次
物品清洁消毒
□是 □否
洗涤
□是 □否
衣物□被褥□每月次尿布□
打扫房间
□是 □否
每周()次
陪诊
□是 □否
陪同就诊□帮助配药□
购物
□是□否
每周()次
康复保健
□是 □否
每周()次
其他服务
建议更改服务形式
□社区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
原因:
《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四:评估报告的确认
评估表基本信息
喜怒无常或毫无
正常轻度异常中度异常重度异常
1分
2分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本标准将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分为八个级别: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和建议就医级别。
评估结果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即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
这些级别的划分是基于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疾病轻重两个维度来评估的。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依据
本标准是在整合现行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上海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XXX出入院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的。
第三条:评估结果
本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将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分为八个级别,包括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和建议就医级别。
第四条:分级维度
本标准将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分为两个维度,即自理能力维度和疾病轻重维度。
自理能力维度包括三个方面,即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认知能力。
每个方面对应的权重分别为65%、10%和25%。
疾病轻重维度则主要包括一些老年人常见的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帕金森病、糖尿病等。
每种疾病分成局部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和并发症四个分项,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30%、30%和10%。
第五条:级别划分
根据自理能力和疾病轻重两个维度的评估结果,本标准将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分为八个级别,其中建议就医级别是指建议老年人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以解决城市老年民众护理服务的一站式待遇和问题。
该办法针对当前老年照护服务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如老人无人照顾、照护不足等,提出了全面而有效的改革建议和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照护需求。
首先,根据《办法》,上海市将建立统一照护评估体系,统一实施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工作,立足老年人实际情况,统一采用照护能力评估标准。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老人科学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充分满足老人的护理需求。
其次,《办法》还规定,上海市将建立老年照护服务管理机制,统一管理本地区老年照护服务业。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市老年照护服务管理要求,负责本区域老年照护服务管理,及时制定年照护专项计划,加强本地区老年照护服务的统筹协调,完善服务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推动老人服务更加全面、优质、高效。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老年照护服务的监管,规定要对老年照护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实行统一审核,严格执行服务标准,把安全、合理使用照护资源作为服务内容,要求照护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护理技术人员。
同时,也要求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老人健康服务登记,保证服务安全可靠。
通过上述规定,上海市将把老年人护理服务作为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以科学的照护评估体系和合理的服务管理机制,更好地维
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实现老年人共同拥有良好的生活品质。
衷心希望通过《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遍及面,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为上海市老年民众提供更加优秀、安全、可靠的护理服务。
上海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上海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是本市“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也是本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基本健全,评估标准逐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优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守门人”作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明显提高。
到2020年底,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满足各类基本老年照护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老年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聚焦失能失智,构建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需求评估体系。
(二)统一公开,高效透明。
实现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采用一份表格,完成一次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统一轮候制度,保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分配。
(三)供需对应,分级分类。
统筹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加强家庭自我照顾、社区居家老年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间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三、适用对象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以及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均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四、主要任务(一)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并根据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积累的相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估标准在实践运用中的问题,不断研究修正评估参数、权重占比、计算公式,优化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I
前言
DB31/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 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评估事务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福利院、上海徐汇区社会组 织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傅民生(香港)、张凡、郑爱芬、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陈方、沈春芳、朱海燕。
2 术语和定义 ..................................................................................................................................................................... 2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5.1 生活自理能力 5.1.1 进食 5.1.1.1 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能独立完成的,程度等级评判为正常。 5.1.1.2 使用餐具,在切碎、搅拌等协助下能完成进食的,程度等级评判为轻度依赖。 5.1.1.3 使用餐具有困难,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需要帮助的,程度等级评判为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沪医保规〔2022〕2 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5月1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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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 3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 3
3.1 独立性
2
DB31/T 684—2013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3.2 公正性 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管理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人员 不得兼任评估人员。 3.3 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 评估的相关信息。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7.1 分值设定和照护等级划分 ......................................................................................................................... 7 7.2 评估参数项目总结 ..................................................................................................................................... 8 7.3 养老服务建议 ............................................................................................................................................ 8 7.4 评估报告的确认......................................................................................................................................... 9
1 范围................................................................................................................................................................................... 2
7 评估报告 .......................................................................................................................................................................... 7
D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684—2013
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Assessment for Elderly Care
2013-02-08 发布
2013-05-01 实施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T 684—2013
目
次
前
言 .................................................................................................................................................................................. 1
1
DB31/T 684—2013
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的总则、评估机构和人员、主要评估参数项目评判、背景参数 项目调查、评估报告、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60 周岁及以上申请本市老年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的照护等级评 估。 2 术语和定义
8 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 9
4.1 评估机构 .................................................................................................................................................... 3 4.2 评估人员 .................................................................................................................................................... 3
6 背景参数项目调查 ......................................................................................................................................................................................................................................................................................................................... 2
4.1 评估机构 4.1.1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4.1.2 评估机构负责管理评估人员,把握评估质量。
4.2 评估人员 4.2.1 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诚信记录良好; ——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 ——有 5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4.2.2 上岗前应参加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3 应按照评估工作流程(见附录 A)开展评估工作。 4.2.4 应使用《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 (见附录 B)开展评估工作。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5.1 生活自理能力 5.1.1 进食 5.1.1.1 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能独立完成的,程度等级评判为正常。 5.1.1.2 使用餐具,在切碎、搅拌等协助下能完成进食的,程度等级评判为轻度依赖。 5.1.1.3 使用餐具有困难,将饭菜送入口、咀嚼、吞咽等步骤需要帮助的,程度等级评判为
6.1 社会生活环境 ............................................................................................................................................ 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老年照护服务 elderly care 由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综合性服务。 2.2 老年照护等级评估 assessment for elderly care 通过对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等影响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判,得出其 日常生活的能力状况,确定其需要照护的程度及服务内容的活动。 2.3 首次评估 initial assessment 对初次申请老年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进行的老年照护等级评估。 2.4 持续评估 ongoing assessment 已经接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的老年照护等级评估。 2.5 复核评估 re-assessment 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时,经申请开展的老年照护等级评估。 3 总则
2 术语和定义 ..................................................................................................................................................................... 2
I
DB31/T 68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 、上 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评估事务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福利院、上海徐汇区社会组 织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傅民生(香港) 、张凡、郑爱芬、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陈方、沈春芳、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