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我行贸易融资业务,规范保兑仓业务的办理,实现对重点客户产业链深度营销,建立我行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制度,总行特对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兑仓业务”,是指基于核心生产商(或其直接设立或控股的销售公司或特大型一级销售代理商)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向我行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通知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逐步发货,授信到期由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承担票面金额(贷款金额)与核心生产商累计发货金额之间差额退款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核心生产商作为卖方采用经销商分层销售体系,并对经销商具备强大的控制能力,对产品具有较强调剂销售能力的销售模式。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项下的授信产品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票保贴等。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有两种合作模式:三方合作模式、四方合作模式。
三方合作模式: 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经销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
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签发等额的《发货通知书》通知生产商逐步发货。
授信到期由生产商承担票面金额与厂商累计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退款责任的模式。
四方合作模式: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仓储方签订四方合作协议,经销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
生产商收到承兑汇票后,负责代办运输手续并在指定日期发货到我行指定仓库交由物流仓储方监管。
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补充保证金情况通知监管方逐步释放质押物。
授信到期如存入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票面金额,对差额部分由生产商承担回购和差额退款责任的模式。
四方合作模式下,对物流仓储方的准入和监管要求按照我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兑仓业务介绍及风险提示

保兑仓业务介绍及风险提示保兑仓业务介绍及风险提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企业在外贸交易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作为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方,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针对出口企业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其中比较成熟和广泛应用的一项是保兑仓业务。
一、保兑仓业务的定义及操作流程保兑仓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将其货物放到仓库保管,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仓单得以保兑。
具体而言,出口企业通过与金融机构签署保兑仓业务合同,将货物存入指定的仓库,并由仓库出具相应的仓单。
金融机构对这些仓单进行审核和放款,对企业归还货款后才能解押货物并将仓单移交给企业。
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将货物寄存在银行信托下的仓库,规避国际交易中面临的贸易、支付、信用等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对企业信誉和货物质量的评估,控制风险的发生几率。
保兑仓业务的操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的六个步骤:1.出口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由银行对企业进行评估并进行初步审批。
2.出口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保兑仓业务合同,约定业务合同的内容。
3.出口企业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的仓库,并取得相应的仓单。
4.仓单提交给银行,银行审核合格后,向出口企业提供贷款。
5.出口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还款。
6.出口企业还清贷款后,银行通过解押的方式将货物移交给企业。
二、保兑仓业务的风险提示虽然保兑仓业务作为一项成熟且广泛使用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交易量大、时间周期长、国际间政策和法律环境繁杂,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在进行保兑仓业务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以下的风险提示。
(一)企业贷款风险保兑仓业务是一种押物贷款,因此企业需要提供货物作为抵押,如企业贷款后不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会通过宣告押品的所有权来收回本金和利息,从而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信用问题或破产。
(二)质量风险保兑仓业务需要仓库提供仓储服务,如果仓库管理不善,或者存在误操作、事故等情况,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质量下降的风险,影响企业的出口贸易和商品的市场竞争性。
保兑仓业务

保兑仓业务一、产品定义保兑仓是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和银行三方合作,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提货权,生产厂家受托保管货物并承担对未提货部分的回购担保责任,买方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二、产品特点1、可解决经销商购货资金困难,加快销售周转速度,不断提高销售能力;2、对于销售季节性差异较大的产品,经销商可以通过在淡季批量订货,旺季销售,获得更高的商业利润;3、生产厂家有效解决销售渠道问题,增大市场份额、提高利润;4、生产厂家减少应收账款占用,提高资金效率;5、借助生产厂家的信用和担保加强对经销商的控制,银行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增加,降低贷款风险.三、产品分类根据卖方愿意承担的责任大小,保兑仓的模式可分为如下两类:1.卖方担保模式.指卖方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买方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业务模式。
2.买方连带差额付款模式.指卖方与我行及买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对买方无力偿付部分承担连带差额付款责任的业务模式。
四、保兑仓业务操作流程经销商(买家)向合作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且由合作银行承兑,收款人为经销商的上游供应商(卖方),供应商(卖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开始向物流公司或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若融资企业无法到期偿还银行敞口,则上游供应商(卖方)负责回购质押货物。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2.银行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3.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要求提货;4.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签发提货单;5.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发货;6.买方实现销售后,再缴存保证金,重复以上流程;7.汇票到期后,由买方支付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保兑仓流程图五、优势与风险(一)优势1.对生产厂家(卖方)而言,通过增强经销商(买方)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行商品融资产品体系,促进模式化经营开展,规范“反向保兑仓”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向保兑仓业务是依托商品销售的流通环节,我行以经销商(买方)的资信状况作为授信依据,通过控制发货权,并以供货商(卖方)退款承诺或对其销售商品承担回购责任作为我行授信风险缓释措施,向经销商提供授信定向用于向供货商购买商品;我行根据经销商交存的保证金通知供货商发运或释放货物的一种特定商品融资模式。
第三条反向保兑仓产品业务特征:1、以经销商作为授信的主要风险考量,无须对供货商核定回购担保额度。
2、引入保兑仓业务模式操作、将供应商的退款承诺或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经销商授信的辅助风险缓释措施。
3、供应商承担不发货退款或对销售商品回购责任,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
退款或回购条件应当是仅凭我行通知。
4、我行无需对经销商购买的货物进行监管。
第四条反向保兑仓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经销商授信材料。
第五条反向保兑仓业务方案由分行贸易金融部统一审批,在项目授信获批后,分行贸金部须提交商品融资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上报总行备案(附件1)。
备案表的融资方式须选择“反向保兑仓”。
第六条反向保兑仓业务的经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并在我行开立结算户;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贸易金融部.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2、原则上,至少有两年(含)以上经销供货商商品的经验,是所在区域的供货商商品主要销售代理或主要经销商,与供货商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
第七条反向保兑仓业务的供货商应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企业须为国内知名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质量稳定,原料供应和生产能力充足,销售的商品应是市场适销对路且为其主营业务产品;或2、综合贸易企业需综合实力较强,主营突出并具有专业业务优势,上下游稳定;或3、知名企业或大宗畅销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经销商,有覆盖面广、数量众多二级代理商所构成的销售网络。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兑仓业务,防范风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兑仓业务是指银行依照客户委托,在进口货物抵达境内前向委托人或境外开证银行的指定人士(以下简称“受益人”)保证付款的一种信用保障方式。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保兑仓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四条银行保兑仓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规及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切实保障委托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理开立进口信用证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
第七条委托人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明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并且应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约定保兑期限。
第八条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保兑仓服务。
银行在接到有关申请后,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审核风险,决定是否提供该项服务。
第九条银行接到受益人申请提供保兑仓服务后,应签署保证书,向受益人保证付款。
第十条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货物,并在约定的保兑期限内向银行出具符合要求的单据。
第十一条银行对单据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即使得银行付款义务。
第十二条银行在支付保兑金额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委托人违反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合同约定,导致银行无法向受益人收回保兑金额的,委托人应当向银行支付保兑金额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银行收到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据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同时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合格的单据。
银行未及时及时通知受益人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时,委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调查,确保其为可靠的商业伙伴。
如因受益人资信不良导致支付保兑款项而引起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客户管理、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
保兑仓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它通过银行信用担保,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然而,由于保兑仓交易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对其法律规定的明确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保兑仓交易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二、保兑仓交易的定义与特点(一)定义保兑仓交易是指银行在确保货权转移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短期融资,企业将货物存放于银行指定的仓库,银行在确认货物安全后,将融资款项支付给企业的交易模式。
(二)特点1. 信用担保:银行作为信用担保方,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保障。
2. 货权控制:银行通过控制货权,确保融资款项的安全。
3. 短期融资:保兑仓交易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
4. 供应链金融:保兑仓交易与供应链融资相结合,有利于企业供应链管理。
三、保兑仓交易的法律关系(一)当事人1. 企业: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提供货物、偿还融资款项。
2. 银行:作为信用担保方,负责提供融资款项、监管货物。
3. 仓库:作为货物存放场所,负责保管货物、配合银行监管。
4. 供应商:提供货物给企业,参与交易环节。
(二)法律关系1.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合同关系: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企业按照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2. 银行与仓库之间的监管合同关系:银行委托仓库保管货物,仓库接受委托并配合银行监管。
3. 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企业向供应商购买货物,供应商交付货物并收取货款。
4. 银行与供应商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银行为保证企业偿还融资款项,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四、保兑仓交易的法律规定(一)融资合同1. 合同主体:融资合同主体为企业与银行。
2. 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融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3. 合同变更:融资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监管合同1. 合同主体:监管合同主体为银行与仓库。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求,确保业务规范开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 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兑仓业务,系指本行与经销商、供货商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即由本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买方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目前采取提货权凭证质押和生产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四条本行保兑仓业务仅以经销商作为授信对象。
第五条经销商申请保兑仓业务除应符合《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销商为生产商指定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主营业务突出,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从事该行业经验3年以上;(二)符合本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条件及规定;(三)经销商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第六条生产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商生产经营正常且主营业务突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二)主导产品适销对路,产品质量获得相关认证,财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信用纪录;(三)生产商产品原则上应是钢材、石油、汽车、家电、电脑、轮胎、纸张、烟草等行业,产品属于大宗货物、易变现、产值相对较高、流通性强的商品,采取经销商制的销售体系。
第七条如需要通过仓储方,仓储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并从事仓储业。
管理规范,财务情况良好,交通便利,仓储业务量大、具备可持续发展和违约责任承受能力,合作意愿良好;(二)能够对货物实行计算机管理进出动态监控,并随时打印货物清单,有条件的应与本行分支机构联网;(三)具备自有或长期租赁的仓储设施,长期租赁合同期限长于本行授信期限1年以上且已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四)仓储方股东、管理层与经销商为非关联方;(五)申请人货物占仓储方全部货物的比重低于30%;(六)在生产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情况下可不经过仓储方办理保兑仓业务。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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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行商品融资产品体系,促进模式化经营开展,规范“反向保兑仓”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向保兑仓业务是依托商品销售的流通环节,我行以经销商(买方)的资信状况作为授信依据,通过控制发货权,并以供货商(卖方)退款承诺或对其销售商品承担回购责任作为我行授信风险缓释措施,向经销商提供授信定向用于向供货商购买商品;我行根据经销商交存的保证金通知供货商发运或释放货物的一种特定商品融资模式。
第三条反向保兑仓产品业务特征:1、以经销商作为授信的主要风险考量,无须对供货商核定回购担保额度。
2、引入保兑仓业务模式操作、将供应商的退款承诺或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经销商授信的辅助风险缓释措施。
3、供应商承担不发货退款或对销售商品回购责任,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
退款或回购条件应当是仅凭我行通知。
4、我行无需对经销商购买的货物进行监管。
第四条反向保兑仓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经销商授信材料。
第五条反向保兑仓业务方案由分行贸易金融部统一审批,在项目授信获批后,分行贸金部须提交商品融资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上报总行备案(附件1)。
备案表的融资方式须选择“反向保兑仓”。
第六条反向保兑仓业务的经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并在我行开立结算户;2、原则上,至少有两年(含)以上经销供货商商品的经验,是所在区域的供货商商品主要销售代理或主要经销商,与供货商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
第七条反向保兑仓业务的供货商应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企业须为国内知名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质量稳定,原料供应和生产能力充足,销售的商品应是市场适销对路且为其主营业务产品;或2、综合贸易企业需综合实力较强,主营突出并具有专业业务优势,上下游稳定;或3、知名企业或大宗畅销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经销商,有覆盖面广、数量众多二级代理商所构成的销售网络。
4、与经销商在过去两年里的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
第八条额度启用前,我行需与经销商、供货商签订《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附件2)。
无需与经销商签署货物的质押合同、仓储监管协议、货物变卖协议等法律文件。
如需对该协议文本内容或条款进行修改的,按我行法律事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反向保兑仓业务项下的每次授信出帐时,均需到分行货押中心办理审核意见。
流程如下:1、客户管理部门备齐使用授信额度需提交的材料、《货押业务额度启用/融资审批表》(需在操作模式中注明“反向保兑仓业务”)后到货押中心办理业务审批等手续。
2、货押中心应根据业务方案批复及授信批复要求审查相关融资资料,确认收款人为指定的供货商、支付款项为贸易合同约定价格,并结合额度的使用情况确认融资金额后在《货押业务额度启用/融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交放款审核中心审核及发放融资。
第十条我行对经销商核定的授信品种如是商业汇票的,应由客户经理直接传递给或交付给供货商,在贷款(含供应链买方融资、封闭贷款)方式下,经销商必须委托我行直接将资金划付给供货商的银行帐户,并由供货商向我行出具收到反向保兑仓业务协议项下票据/款项确认函(格式见附件2-2)。
第十一条经销商提取货物的操作要求1、经销商向我行缴存相应货物价值的保证金后,向我行经营机构发出提货申请书(附件2-3)2、经营机构收妥经销商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分行货押中心提交发货申请,分行货押中心向供货商签发发货通知书(附件2-4)。
3、供货商收到我行发货通知书后,向我行货押中心回复确认函(附件2-5)并向经销商发货。
4、经销商收妥货物后以告知函形式(附件2-6)告知我行经营机构。
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银行授信金额,供货商按约定发送完毕全部货物。
第十二条经销商融资时提供的首笔保证金只能用于最后一次或按我行与其约定比例提货。
第十三条反向保兑仓业务授信后管理按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对反向保兑仓业务的贷后管理还应包括协议项下发货情况核对、保证金浮动管理和逐笔账务核对管理,以保证本类业务的保证金余额及未发货数量金额能有效覆盖风险敞口。
第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建立反向保兑仓业务台账管理制度,按经销商、供应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要素建立该笔授信项下的业务台账,并做到及时更新(台帐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分行货押中心需建立反向保兑仓业务台账管理制度(台账格式见附件3),并与供货商进行每月发货情况对账。
出现记录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处理,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应立即上报分行研究采取措施,并停止对经销商的融资。
第十六条涉及大宗商品的反向保兑仓业务,经营单位应借助货押中心现有的盯市渠道和信息,加强对商品价格波动、市场行情等的关注,以更好地了解产品和市场。
第十七条经销商应在银行授信产品约定的期限内缴存保证金封闭敞口。
如在约定的时间保证金仍未缴足,即经销商未能偿还债务,分行货押中心应通知经营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向供货商发出退款通知书(附件2-7)。
第十八条如供货商不能在退款通知书约定时间内履行退款责任,经营单位应及时上报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预警。
第十九条反向保兑仓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我行相关授信产品的核算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反向保兑仓业务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融资业务,纳入货押业务的统计管理范围。
各分行贸易金融部应于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送相关业务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制定、解释并修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行贸易金融部附件1 商品融资业务项目方案审批表/备案表(项目编号:XX分行商品融资(报/备)年号)分行:申请日期备注:1、根据业务品种选择填写各栏位2、(*)未来货权、保兑仓、反向保兑仓业务必填附件2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编号:甲方(卖方/供货商):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行:账号:乙方(买方/经销商):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行:账号:丙方银行分/支行地址:负责人:电话: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反向保兑仓”业务,为明确各方在“反向保兑仓”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反向保兑仓”业务:是指丙方向乙方提供授信定向用于向甲方购买货物,并委托甲方保管货物,随着乙方缴存保证金,甲方根据丙方指示向乙方发送相应价值的货物;如授信到期甲方尚未发完货物,甲方将承担未发货部分的退款或商品回购责任。
保证金:是指在本协议丙方提供对应的授信产品项下,乙方向丙方缴存的用于满足丙方授信条件及封闭丙方授信产品敞口的资金。
发货通知书:丙方根据乙方缴存保证金数额向甲方签发的、甲方凭以发运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唯一书面凭据。
第二条“反向保兑仓”业务项下的融资(一)根据乙方申请及乙方提供甲乙双方的《购销合同》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经丙方审查通过,丙方为乙方提供下述银行授信产品专项用于购买甲方货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期限一年,可循环使用,并与乙方签订《授信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封闭贷款□其他(请具体列明)(二)乙方向丙方申请的授信产品金额及期限等应与购销合同的内容相应。
第三条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的《购销合同》和相应贸易背景材料以及与乙方签订的《协议》:□开具申请人为乙方,收款人为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给或通过EMS邮寄给甲方指定专人。
甲方收到后,应向丙方出具《收到确认函》(附件2)。
□开立申请人为乙方,受益人为甲方的信用证,直接交给或通过甲方指定银行通知甲方。
□根据乙方指令,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帐户,帐名:,帐号:开户行:。
第四条提货(一)乙方每次提取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向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附件3 )。
同时向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或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融资款项)。
(二)丙方核对乙方缴存的保证金数额(或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融资款项)与《提货申请书》中的提货金额相符后,根据缴存保证金的数额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发货通知书》(附件4 )。
丙方累计通知发货的金额不能超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的余额(或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融资款项)。
(三)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后,向丙方发出《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附件5 ),同时按照丙方的通知金额向乙方发货。
(四)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是甲方向乙方发货的唯一凭证。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发货只凭丙方开具的《发货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的内容发货,其累计实际发货金额不能超过丙方累计通知发货金额。
若甲方未按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所规定的金额发货,甲方和乙方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甲乙双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收到甲方的发货后,应向丙方出具《货物收到告知函》(附件6)。
(六)为了确保本协议准确执行无误,甲乙丙三方约定:1.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操作本合同项下的业务。
如有变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各方,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原经办人员所办理的业务仍然有效。
2.各方在业务发生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附件1),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到《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样本相符,并对核对结果负责。
3.《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重要文件应派专人直接送达。
不能专人直接送达的,应采用快递或挂号信等稳妥方式传递,同时应电话通知对方。
(七)甲、乙、丙三方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对帐(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任何一方都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三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办理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由各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重新执行本协议。
第五条银行授信产品到期(一)银行授信产品到期前,如果授信产品全额封闭敞口,即丙方累计出具的《发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达到授信产品总金额时,则该笔“反向保兑仓”业务正常结束。
(二)银行授信产品到期前 10个工作日,如果银行授信产品没有全额封闭敞口,即丙方累计出具的《发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小于银行授信产品总金额时,丙方向甲方发出《退款通知书》(附件7)。
甲方收到《退款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必须无条件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差额款项汇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如果甲方没有按时退款,乙方作为银行授信产品申请人应无条件向丙方提供资金,封闭银行授信敞口。
银行授信产品到期时,若甲方未将差额款项退还丙方且乙方未提供资金致使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授信出现逾期,则甲方应按日利率向丙方支付罚息,且丙方有权依法处置相应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