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2〕256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2月14日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省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维稳处突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具体开支项目和范围见《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及开支范围》(附件1)。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各级财政应当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部门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武警消防部队的其他经费仍按原供应渠道保障和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消防业务经费第五条消防业务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一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琼财绩〔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精神,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绩〔2022〕376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所有拟新增的政策、项目,各预算部门(单位)均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事前绩效评估表》,重点论证新设项目(政策)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除填报《事前绩效评估表》外,各预算部门(单位)至少选择1个新增项目,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填报路径:新增项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项目入库—填报《事前绩效评估表》—送审—部门审核;新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绩效—重大政策目录—《事前绩效评估表》—送审—部门审核;《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通过《事前绩效评估表》上传附件功能上传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二、规范绩效目标编报工作(一)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预算部门(单位)所有项目申报入库时均须编报整体绩效目标,申请年度预算均须编报年度绩效目标,项目调整调剂导致绩效目标发生变化的应一并调整整体绩效目标或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执行中的待分指标,各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建议的同时应一并报送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细化到市县、到项目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琼府办[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5]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
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
会议方案内容:(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外会展》2020年第09期8月4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海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出台的《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重大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大力培育海南省内现有重点专业展览或会议,积极打造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
《办法》明确省级会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海南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二)纳入海南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不含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三)引进在海南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四)引进在海南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
未来,海南将通过两到三年时间支持和培育,积极打造出6-7个全国知名的品牌展览或会议,2-3个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海南将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引导推动海南省会展业向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创新化发展,努力将海南打造成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下开放层次最高的国内外会展目的地。
8月13日,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作了详细介绍。
任鸿斌表示,商务部将指导地方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等方面做工作。
在“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方面,要推进“线上一国一展”,同时积极筹备办好第128届广交会、第三届进口博览会,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重点行业协会举办更多的线上展会;通过国内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对接外国协会,帮助出口企业在线上或线下对接更多的海外买家,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获取海外的新订单。
8月上旬,从广州市商务局获悉,广州会展业已经恢复正常,与之相关的各行业也进一步实现全面复工复产。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6059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db.png)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各处室、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
二、组织机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财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需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构成如下:组长:刘平治厅长副组长:方光荣副厅长、唐卓贤副厅长、王惠平副厅长、包洪文副厅长、吴一葵局长、苗爱国巡视员、陈再余副巡视员、彭运洪副巡视员组员:申琦、吴虹、周湘平、王雅林、李映红、甘飞、刘芬、许思茂、吴晓波、陈芬、周俊、杨传喜、陈华、姚志伟、吴光伟、桑进、何伟斌、苏才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琼财教〔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2月6日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琼府〔2015〕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活动的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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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
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