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轻微伤处理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五章鉴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第七章案件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第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第三十六条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第三十七条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第三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章卷宗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第四十三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第四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附:1、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处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GA/T146-1996;轻微伤害案件处理:一般这种情况,轻微伤不算犯罪,不够判刑,最多拘留10天,可处罚金500元;你可以选择拘留他或者让他赔偿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了解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见,然后进行调解;还是多让他赔点钱要拟好损失清单如:误工费、交通费、饭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后遗症治疗费等,赔礼道歉了事;如果和你索赔的差距大,他再不说理就拘留他;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2总则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3头颈部损伤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涎腺其导管损伤;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烧烫伤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烫伤达真皮层;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

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
在这些暴力事件中,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轻微伤害案件居多。
这些案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架致轻微伤的定义打架致轻微伤是指在人身安全领域中,当事人之间因争执、不满、矛盾等原因而发生的暴力冲突,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行为。
轻微伤害是指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正常活动,但需要治疗并留下一定的后遗症的伤害。
二、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的制定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是指在打架致轻微伤的案件中,对被害人医药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施暴者应当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药费是指被害人因受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施暴者承担。
在制定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医药费的实际情况医药费的实际情况是指被害人因伤势轻微而产生的医药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就诊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在制定医药费赔偿标准时,需要参考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医疗保险政策,以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2. 双方的经济状况在制定医药费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如果施暴者经济能力较强,被害人经济能力较弱,那么医药费赔偿标准应当更高。
如果双方经济能力相当,那么医药费赔偿标准应当相对平均。
3. 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制定医药费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社会公平和正义。
医药费赔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透明,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不能因为个别案件的处理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
三、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的执行在打架致轻微伤案件的处理中,医药费赔偿标准的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执行到位,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 制定医药费赔偿标准的机构打架致轻微伤的医药费赔偿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打人轻微伤赔偿多少钱合理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打人轻微伤赔偿多少钱合理在生活中很多时候子安冲动的情况下都会进行殴打他人,那么就会造成一定的受伤。
对于受到轻伤的人来说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打人的人来说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这需要多少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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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轻微伤赔偿多少钱合理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和解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有两条标准:一是对社会有无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
行为对社会造成轻微的危害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如果一行为虽然违法,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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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2022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有关于⼈体损伤程度鉴定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步加强⼈⾝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作,现将《⼈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2014年1⽉1⽇起施⾏。
《⼈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体轻伤鉴定标准(试⾏)》(法(司)发[1990]6号)和《⼈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30⽇⼈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件的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T 16180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肢体残废、毁⼈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级和重伤⼆级。
3.2 轻伤使⼈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级和轻伤⼆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打架斗殴致一方轻微伤会进行怎样的处理?

打架斗殴致一方轻微伤会进行怎样的处理?打架斗殴这种行为肯定会伤害到其中一方甚至比较严重的会致使他人死亡。
所以打架都这种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当中。
肯定是需要被严厉制止的,而且一旦发现这种行为需要报警处理,警察会对相关人员进行一些处罚。
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打架斗殴致一方轻微伤会进行怎样的处理?打架斗殴这种行为肯定会伤害到其中一方甚至比较严重的会致使他人死亡。
所以打架都这种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当中。
肯定是需要被严厉制止的,而且一旦发现这种行为需要报警处理,警察会对相关人员进行一些处罚。
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打架斗殴致一方轻微伤会进行怎样的处理?▲一、打架斗殴致一方轻微伤会进行怎样的处理?轻微伤一般怎么处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被行政拘留、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其他《公安部关于办理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需要做伤情鉴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由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伤情鉴定”。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立为治安案件处理。
认定“轻微伤害”,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
被害人到医院就医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调取医院的诊断证明”。
2、“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轻微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立即作出处罚裁决。
侵害人应当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微伤鉴定标准一、引言轻微伤鉴定是医学和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人身伤害的定性、定级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轻微伤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头颈面部损伤、躯干部损伤、会阴部损伤、四肢损伤、听觉器官损伤、视觉器官损伤、其他器官损伤以及损伤综合评定等方面。
二、头颈面部损伤头皮擦伤、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cm 以下(儿童1.0cm以下)。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伤。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眼睑损伤。
耳廓创在1cm以内;耳廓缺损。
鼻骨骨折;鼻出血。
上唇或者下唇损伤引起口腔粘膜破损;牙齿脱落或者牙折1枚以上。
三、躯干部损伤躯干擦伤面积不超过20.0cm²。
挫伤面积不超过体表面积的2.0%。
创伤。
四、会阴部损伤会阴部皮肤擦伤、挫伤。
阴茎挫伤。
阴囊皮肤挫伤。
会阴、阴囊血肿。
处女膜撕裂。
五、四肢损伤手、足骨骨折。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六、听觉器官损伤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
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结构性损伤。
七、视觉器官损伤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眼外伤造成眼睑缺损。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损伤伴溢泪。
八、其他器官损伤其他器官损伤如口腔、牙齿、颌骨、脊柱等,需根据具体损伤情况,结合医学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评定。
九、损伤综合评定在轻微伤鉴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损伤的性质、部位、程度以及对受害者日常生活的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当受害者同时存在多项损伤时,应根据各项损伤的程度和影响,进行累加或折算,以得出最终的轻微伤鉴定结论。
十、结语轻微伤鉴定是一项严谨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医学和法律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通过本文所述的鉴定标准,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人身伤害的程度和性质,为后续的法律处理提供有力依据。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轻微伤预防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轻伤害量刑标准2022

轻伤害量刑标准2022轻伤是我们每⼀个⼈都有可能遇到的,有的是⾃⼰的原因,当然也有可能是别⼈的原因导致伤害出现,那么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轻伤害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轻伤指物理、化学及⽣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
轻伤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被害⼈有过错或被告⼈全部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故意伤害他⼈⾝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年六个⽉。
故意伤害⾏为必须致受害⼈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第⼀,虽然《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款对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的逻辑,可以认为第⼀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根据《刑法》第⼗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若故意伤害⾏为仅造成被受害⼈轻微伤,则其⾏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体伤情进⾏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体轻伤鉴定标准》。
在适⽤《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时,⽤《⼈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在适⽤第⼆百三⼗四条第⼀款时,应⽤《⼈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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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轻伤刑事案件办理法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鉴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第七章案件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第三十七条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
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卷宗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第四十三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处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
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
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GA/T146-1996)。
轻微伤害案件处理:一般这种情况,轻微伤不算犯罪,不够判刑,最多拘留10天,可处罚金500元。
你可以选择拘留他或者让他赔偿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了解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见,然后进行调解。
还是多让他赔点钱(要拟好损失清单如:误工费、交通费、饭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后遗症治疗费等),赔礼道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