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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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监理人员的管理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责任,制定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理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问责等方面的实施,以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选拔与任命1. 执业资格要求在从事监理工作之前,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要求监理人员具备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

2. 选拔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项目单位在媒体上、互联网招聘平台或相关组织网站发布监理人员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资格要求和报名方式等。

(2)简历筛选:项目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简历进行筛选,初步评估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

(3)面试评估:通过面试方式进一步评估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4)体检与审批:对于通过面试的候选人,进行体检并上报项目单位审批。

(5)任命:经项目单位批准,正式任命监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与发展1. 岗前培训新任命的监理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以了解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等,并提高其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继续教育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项目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经费支持,并要求监理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项目。

3. 职业发展鼓励优秀的监理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提升职业水平和能力。

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评价和晋升机制,为监理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四、考核与奖惩1. 定期考核项目单位应按照一定周期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结果可作为晋升、合同续签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2. 奖励机制项目单位可根据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成绩,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如表彰先进个人、发放奖金或提供晋升机会等,以激励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三条监理人员的职责1. 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监理人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保持密切联系,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监理人员的权利1. 监理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2. 监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任务。

3. 监理人员有权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取样,并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配合。

4. 监理人员有权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管理第五条监理人员的注册与资质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2.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并对相关资格进行核实。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评价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保其工作水平和质量。

2. 监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应及时向监理人员本人反馈,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1. 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明确监理人员的聘用事项。

2. 如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解聘监理人员,并向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监理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八条监理人员的培训1. 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提升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机会,鼓励其不断学习和创新。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过程。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监理的作用至关重要,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保护建设参与各方的利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监理管理水平,制定了《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工程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进行。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注册和管理,确保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机构的合法合规。

二、监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监理行为需要通过签订监理合同来确立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

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任务和报酬等重要条款,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任务,监督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监理工作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控和评估。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和修正意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施工中的难题与矛盾。

四、监理报告的编写与提交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编写并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包括对施工工序的检查、工程质量的评估、进度控制情况的分析等内容的综合总结。

监理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施工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供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参考和改进。

五、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为了确保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相关部门应对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质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监理人员管理(完整版)

监理人员管理(完整版)

监理人员管理1、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守则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监理人员工作纪律(1)监理人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始终贯彻“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监理宗旨,坚持“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监理原则。

(2)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行为公正,秉公办事。

严禁向承包商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严禁收受礼金和贵重礼品,不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谋取私利;严禁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承包商;严禁接受承包商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性活动;严禁占用承包商的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3)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及监理代表处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监理程序,始终坚持“严格按合同办事,严格按规范办事,严格按设计办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四严”原则。

严禁泄露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机密,严禁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或欺骗业主及损害业主利益或名誉的事件发生。

(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团结协作,相互配合。

旁站工作要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并要做到“一般工程重点旁站,重点工程连续旁站,关键工程日夜旁站,混凝土工程前盘后盘全过程旁站。

”雨雪天气工地无法施工时,所有监理人员整理内业资料,熟悉图纸,学习规范。

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监理公司是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并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实施的专业机构。

而监理人员则是承担着具体的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是监理公司的中坚力量。

因此,管理好监理人员非常重要。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监理人员的选拔1.招聘标准:监理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建筑、土木、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背景,同时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并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2.面试方式:通过面试考查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素质、工作经验等各个方面,评估其是否符合招聘标准。

3.录用程序:在面试合格后,对监理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业绩审核,确保其具备监理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能力和素质,最终由公司领导批准录用。

二、监理人员的培训1. 培训计划:公司应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根据监理人员本职工作需要进行培训。

2. 内部和外部培训: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内部和外部培训,以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业务水平和素质。

3. 培训效果评估:制定监理人员培训后的效果评估计划,对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监理人员的管理1. 领导班子建设:制定明确的领导班子建设计划,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职权、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 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3. 考核制度:创新监理人员考核制度,突出业绩考核,引导监理人员注重质量、安全和效益。

4. 绩效激励:建立全面激励机制,以人为中心,激发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监理人员的监督1. 督促检查:监督各级监理人员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2. 通报表扬:对业绩优秀、为公司做出杰出贡献的监理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3. 整改追责:对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以及严重违规行为,依据公司有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追责。

综上所述,监理人员是监理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全面管理和培养监理人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使命。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监理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继续教育。

3、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出借、转让监理资质证书,不得挂靠、转包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监理活动。

二、监理工作范围和职责1、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应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涵盖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2、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1、监理单位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变更申请等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组织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5、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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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第四条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监理人员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设立题库等工作。

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可委托监理协会承办,并按培训自愿参加、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申报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实践经历。

第八条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0中旬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理员的考试次数和时间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直接取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二、三级总监资格证书的;
(三)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上,获得监理企业推荐,并通过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取得省监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并能胜任监理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需要注册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所在监理企业依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为监理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有关费用。

监理企业不得同意申请注册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也不得虚设或挂靠注册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发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省监理员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同意,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员,发给《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需要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同意并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监理企业向原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死亡的;
(二)服刑的;
(三)离开监理企业的;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执业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的;
(六)年龄超过68周岁的。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必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签字权,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在监理企业申请审批丙级资质或者丙级晋升乙级资质时,可有一定比例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资质标准要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时,应将其原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上缴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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