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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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向客户发放信贷的业务。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具有收益稳定、风险控制等特点,是商业银行在实现安全高效经营的同时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明确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业务主体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业务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一)质押人:指向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二)借款人:指由银行向质押人发放信贷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三、质押物的评估与管理(一)质押物应收账款是指贸易往来中从卖方方面应收而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商业信用、拖欠、坏账等。
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鉴别、清理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真实有效。
(二)质押物的评估银行应实施科学、独立的质押物评估制度,对质押物进行真实、准确、公正的评估,确定其真实的市场价值。
对于小额信贷,银行可以采用信贷人的声誉、信用情况、生产经营条件、行业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
对于大额信贷,银行应委托质押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专业人员根据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进行评估,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
(三)质押物的管理银行应采用科学、规范、安全的方式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完整、不受损害。
银行应定时进行质押物清单的检查和审核。
四、业务流程(一)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信贷申请,填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如质押担保协议、质押物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的职责分工,确保贷款审批程序规范、公正、透明。
银行贷款业务应分级审批,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授权到位,风险可控。
(三)签订合同银行与客户签订《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合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我行信贷业务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销售、出租、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第六条此类融资业务采取特别授信管理,资金收回,特别授信结束。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三章融资方式、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融资方式:以金额、期限明确的应收款质押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
第十一条期限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期限根据付款人在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主要分为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
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某一设施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三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程建设等;(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我行指定的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一)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自身合法拥有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我行认可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单次质押、应收账款循环质押)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
单次质押是指出质人将拥有的一笔或多笔已发生应收账款一次性质押给我行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应收账款到期后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必须结清的业务方式。
循环质押是指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前,在满足最低质押率要求的前提下,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新应收账款替换质押项下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在到期前可以不必结清的业务方式。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仍的担保,且于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壹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和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壹)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和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壹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于交通银行澄海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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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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