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业务的担保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业务担保,是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本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担保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业务担保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办理的各类信用业务。
第二章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第六条本行信用业务采用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以及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七条对同一笔信用业务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一笔信用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共同担保的,应采用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第八条债务人申请连续信用业务时,可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最高额担保的额度以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2倍。
第九条公司为本行债权提供担保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为本人担保事项的表决,对是否同意担保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并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
第十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偿付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章保证方式的管理第十一条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本行只采用连带责任保证,不采用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十三条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原则上不得以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代替书面担保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doc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文号:工银发[1997]88号发布日期:1997-7-3执行日期:1997-10-1生效日期:1900-1-1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四章贷款担保合同的订立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监管第六章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七章贷款担保管理制度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等有关,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商业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贷担保管理,提高授信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的公司类贷款业务和个人类贷款业务中接受的各类担保。
第三条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担保管理流程中承担各自的职责。
风险管理部的职责为政策制定、监控管理;经营部门职责为制定相应操作细则并具体实施。
第二章担保一般原则第四条授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种方式担保、组合担保、共同担保与最高额担保等方式。
组合担保,是指同一债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
共同担保,是指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而进行的保证。
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保证是指银行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
**银行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担保组合的方式。
第五条授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质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等。
第六条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必须获得合法有效的担保授2权。
(一)公司法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还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特殊规定。
第七条可接受担保的基本条件:我行可接受的担保必须具备资格有效、手续完备、价值充足、能够变现的基本条件(不良资产除外)。
第八条担保人必须出具书面的担保法律文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标准格式文本。
第九条借款人一旦发生违约事项,我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及时对担保人采取相应追索措施。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和贷款质押担保。
第三条担保特殊形式一、组合方式担保组合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
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行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在本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抵押最高额保证、抵押是指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各保证人单独或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方式选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五条贷款保证是指第三方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以其自有财产或信誉为借款人担保,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六条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客户在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时,写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并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保证人的,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原件)。
2023修正版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信贷形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担保贷款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担保贷款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本《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
3. 担保贷款的定义与分类3.1 定义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获得贷款时,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人作为还款的保障手段的贷款形式。
3.2 分类担保贷款可分为以下几类:- 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物品或不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保证贷款:借款人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还款担保;- 质押贷款:借款人将货币、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贷款的质押品;- 组合贷款:借款人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的贷款形式。
4. 担保贷款管理流程4.1 申请流程-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虑是否需要担保;- 如需要担保,借款人将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人信息。
4.2 审批流程- 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如需要担保,金融机构将对担保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4.3 发放贷款- 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如存在抵押品,金融机构将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合同;- 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4 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将对担保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安全;- 如出现逾期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 风险管理担保贷款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保贷款安全;- 对抵押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降低贷款风险;-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制定合理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减少借款人的还款风险。
6. 结语本《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担保贷款的管理流程,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有效。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板)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板)贷款担保是商业贷款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于小企业来说,贷款担保是能够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
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品或信用,贷款担保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然而,贷款担保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合理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以及合适的担保人是至关重要的。
一、一般准则1. 审批标准: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贷款担保的审核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把握风险。
2. 客户资料:银行必须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确保隐私和保密。
3. 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应当具备完整专业的法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担保方式: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资信情况,选用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
5. 有效期限: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为三年,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担保人条件1. 资信状况:银行应当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核,确保担保人能够履行担保义务,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 财务状况: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应当良好,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3. 征信记录:担保人应当没有逾期或不良记录,且信用良好。
4. 开户银行:担保人应当是与贷款银行有业务关系的有效账户持有人,且在该银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 履行义务:担保人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担保责任。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2. 监测风险: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担保进行监测,随时了解贷款担保的风险情况。
3. 风险应对: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如果发现贷款担保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4. 公示信息: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将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
四、担保管理流程担保管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授信、担保、还款等环节,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流程规范有效。
五、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包含申请人、担保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贷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责任、担保附条件、担保停止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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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担保合同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经办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应采用全省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
对确需修改的,省联社审核确认或应经省联社中介机构库中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容和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容和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省各营业机构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各营业机构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以及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的,应从严掌握,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含)级以下的,必须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原则上不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实力应明显优于借款人;(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
总行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 经办机构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各营业机构)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各营业机构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他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个人道德及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他行和我省各营业机构围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经办营业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作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有特殊规定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各营业机构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