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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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行为法律教育案例(3篇)

偷窃行为法律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偷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尤其在校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偷窃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偷窃行为的发生,本案例将以一起校园偷窃事件为例,分析偷窃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案例描述某高校学生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

一日,小张在图书馆偶然发现一部价值较高的笔记本电脑,心生贪念。

于是,小张趁无人注意之际,将笔记本电脑盗走。

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小张被校园保安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调查,小张对偷窃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1. 偷窃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窃行为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公民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

(2)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法律教育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公民了解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教育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启示1. 加强学校法律教育学校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

法律案例偷手机(3篇)

法律案例偷手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盗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的盗窃手机案件,是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8月10日,被害人王某在市中心的广场上使用手机时,突然发现手机不见了。

王某立即报警,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在广场上实施盗窃行为。

经过侦查,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李某某。

李某某,男,24岁,无业。

据李某某交代,他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手机的想法。

8月10日,他尾随王某至广场,趁王某不备,将王某的手机偷走。

三、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事实:1. 犯罪事实李某某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实,并表示自己偷取手机是为了卖钱。

根据李某某的供述,他在广场上实施盗窃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而是趁王某不备,将手机偷走。

2. 证据警方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获取了李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

此外,王某的手机也在李某某的住处被找到。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王某手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考虑到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某。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案例一:盗窃罪案例案情描述某市的李某因生活困难,决定盗窃他人财物以解决经济压力。

他选择了一个居民区内的公寓大楼作为目标。

李某在深夜进入该公寓大楼,使用工具打开了一户居民的门锁,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盗窃行为;2. 盗窃财物;3. 故意为自己或者他人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符合盗窃行为的要求。

所盗窃的现金也属于财物范畴。

而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出于自己的经济压力,即故意为自己所有。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与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导致乙某头部受伤。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故意行为;2. 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在本案中,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符合故意行为的要求。

而乙某的头部受伤也属于身体伤害的范畴。

因此,甲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诈骗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以欺骗手段,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虚假的招聘广告,声称招聘一名高薪职位。

乙某被广告所吸引,并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报名费参与了面试。

然而,在面试结束后,甲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乙某,并拒绝退还报名费。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受损的行为。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

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3月,李某因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李某决定盗窃某小区居民赵某的家中财物。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李某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造成了赵某的人身伤害。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解析。

二、案件事实1. 盗窃行为: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潜入赵某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抢劫行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李某被赵某发现。

为了抗拒抓捕,李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赵某头部受伤。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2.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抢劫行为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抢劫的故意。

3.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五)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大学偷窃法律案例(3篇)

大学偷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李某某,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2019年3月,李某某因家境贫寒,生活费用紧张,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他利用夜间宿舍楼无人之机,多次潜入宿舍盗窃他人现金及贵重物品。

案件经过:2019年3月底,李某某通过观察,发现同宿舍楼某宿舍的学生小王经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宿舍床头柜上。

李某某决定伺机作案。

一天晚上,宿舍楼内人声寂静,李某某趁机潜入小王的宿舍,翻找床头柜,发现现金若干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李某某迅速将现金和手机揣入怀中,逃离现场。

次日,小王发现床头柜空空如也,手机不翼而飞,遂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宿舍管理员立即报警,并调取了宿舍楼内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确实有人潜入小王的宿舍,且在逃离现场时怀中揣有物品。

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及调查走访,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某。

4月初,李某某被警方抓获。

案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 赔偿小王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大学三年级学生,本应珍惜在校时光,努力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然而,由于家境贫寒,生活费用紧张,他选择了盗窃他人财物,走上犯罪道路。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盗窃动机:李某某的盗窃动机源于生活费用紧张。

这反映出当前大学生在面临经济压力时,部分学生可能产生不良心理,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 盗窃手段:李某某利用夜间宿舍楼无人之机,潜入他人宿舍盗窃财物。

这表明,宿舍楼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需要加强防范措施。

3. 盗窃后果: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受害者小王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学校的社会形象。

此外,李某某本人也因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 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宿舍楼应加强安全管理,增设监控设备,确保宿舍安全;同时,家庭和社会也应关注大学生的生活状况,给予他们适当的关爱和支持。

刑法的案例

刑法的案例

刑法的案例
刑法案例:盗窃罪
案情概述:
2019年9月10日,李某在某商场内,趁店内人员不注意之际,盗窃了一部苹果手机。

值勤保安发现李某的异常行为后,立即将其拦截,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审理程序:
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询问笔录并取得其供述。

李某虽然坦承自己盗窃了手机,但表示这只是他的一时冲动,并非有计划的犯罪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手机的所有人已经报案,并准备提供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他人财物,已经构成盗窃罪。

手机作为一种财物,其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属
于公私财产,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并对他人财物造成了直接损失。

李某的辩护律师辩称,李某此次盗窃案是首次犯罪,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法庭对此予以考虑,并将调查中李某的个人情况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

量刑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了李某的个人情况和辩护律师的辩词,认为李某虽然首次犯罪,但其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需要
予以惩罚。

鉴于李某坦诚供述犯罪事实,并对其行为表示后悔,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有盗窃罪,并处以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结论: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他人财物,被法院判决犯有盗窃罪。

该案中的量刑结果体现了法院考虑被告人个人情况并适用缓刑的原则,同时也发挥了刑法的警示作用,为社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罪犯也通过此次刑罚得到了教育和改造的机会,有望重新融入社会并改过自新。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1. 1989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在一家商店盗窃珠宝。

然而,经过调查和证人证词的分析,被告成功证明了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工作,因此被裁定无罪。

2. 1976年,英国曼彻斯特发生一起银行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在案发时闯入银行并盗窃大量现金。

然而,被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处于另一个地方,因此被裁定无罪。

3. 2005年,法国巴黎发生一起艺术品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幅名画。

然而,经过对现场指纹的研究,被告的指纹并没有出现在现场,因此被裁定无罪。

4. 2012年,中国北京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手机。

然而,经过调查和录像带的分析,被告成功证明自己当时并没有拿走手机,因此被裁定无罪。

5. 1998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发生一起汽车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辆豪华轿车。

然而,被告提供了多个证人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与另一辆车发生了车祸,因此被裁定无罪。

6. 2001年,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发生一起珠宝店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珠宝。

然而,被告提供了银行取款机的记录,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取款,因此被裁定无罪。

7. 2014年,墨西哥城发生一起家庭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

然而,被告成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在医院接受手术,因此被裁定无罪。

8. 1995年,德国柏林发生一起电视台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电视台的录影带。

然而,被告提供了多个证人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参加一场由政府主办的活动,因此被裁定无罪。

9. 2009年,日本东京发生一起毒品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批毒品。

然而,经过对毒品的化学分析,被告提供的物品并不是毒品,因此被裁定无罪。

10. 2017年,韩国首尔发生一起商店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件名牌服装。

然而,被告提供了购买该件服装的收据,并成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参加一项重要会议,因此被裁定无罪。

11. 2003年,巴基斯坦卡拉奇发生一起银行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银行保险箱内的重要文件。

法律文书_盗窃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书_盗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案发地点:某市XX区XX路XX号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受害人:张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二、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受害人张某在下班途中,将其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遗忘在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家咖啡店内。

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咖啡店内以寻找座位为由,注意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

李某心生贪念,遂趁张某离开后,将该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于附近一栋废弃的建筑物内。

次日,张某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公安机关随后对李某进行抓捕,并在其藏匿的地点找到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李某在发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后,没有归还给失主,而是将其带出咖啡店藏匿,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盗窃故意。

2. 盗窃行为的客观表现:李某实施了将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盗窃数额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要求。

4. 盗窃情节的认定:李某虽然无业,但盗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属于情节较重。

五、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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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单独将车开至一汽车修理铺,趁修理人员维修 时,康进入车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将装有人造 金刚石的纸箱胶带划开,又用准备好的河沙换走金 刚石,总价值20余万元,之后又用胶带将箱子按原 样封好。康某修车返回后,李某、张某二人出于信 任,未将所带货物予以检验就乘上火车前往泉州。 据该厂规定,金刚石产品经销售人员领出后即视为 借款,由于销售人员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销 售人员自己承担。
侵占还是盗窃
张某系某公司应聘的工人,一日,张某与同 时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 发现办公桌底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手, 接着张某到另一办公室存额为16650元。回到办 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到自己的抽屉里,
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找到张某问是 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时,张某称:“在接 电话时,把存折扔到桌子上了,不知被谁 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此存折到储蓄 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把提 出的钱款存入自己的名下。
调包行为的认定
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货,乘无人之际,将 一袋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 再将一架摄像机隐藏于内,而后,某甲大 模大样地将该纸盒拿到收银台,某甲按照 纸盒上标价支付了38元人民币,带走了价 值数千元的摄像机。
盗窃还是诈骗
2002年8月,丁某、牛某自制一套电子遥控 装置,乘夜晚偷装在某炼油厂石油焦车间过磅室 的电子磅秤上。后来二人从该车间购买石油焦, 待其装载着石油焦的卡车开上电子磅秤称重时, 偷偷操纵放在衣服口袋里的遥控器,对电子磅秤 进行干扰,使电子磅秤显示的石油焦重量比实际 少2.2吨。以此手段二人从该炼油厂多拉走石 油焦66吨(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侵占还是盗窃
某日,于某来到某储蓄所存款。此时王某也在办理 存款业务。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证后转身到3米处 的窗口交款,王某将一个装有1万元国库券的信封 遗忘在桌上。于某进入储蓄所,也坐在小桌上填存 款凭证,见手边有个信封,内有一叠国库券,遂按 在手下,趁他人不备揣入裤袋。这一动作被保安看 见,但以为是于某本人的物品,因此没过问。王某 办完手续,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里,马上 到小桌上找,没有找到。于是,王某 问保安以及
盗窃欠条行为的定性
被告人吴某和李某在做生意时欠下张某5000元钱, 张某多次向他们讨要,他们都不给。后来,二人 决定把张某骗来吃酒,假装说要还钱,趁机将其 灌醉将欠条偷来。异日,张某应邀来到吴某家中, 三人喝了很长时间,但张某酒量较大,没有被灌 倒。于是,吴某趁上厕所的功夫,将电闸拉下, 黑暗中,潜入室内将张某皮包偷出,将里面的欠 条及2000元钱占为己有。
2002 年某月某日,某甲因为无照从事旅客运营, 汽车被路管部门扣留。经过和几个朋友密谋,某 甲决定将车偷回来。在车被扣留之后的一天白天, 某甲的两个朋友冒充该路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让夜 间打更的老头晚上将窗户留条缝,以便他们执行 任务之用。夜里,某甲从窗户偷偷潜入该车所在 的路管部门院内,将系有铁链的车轮卸下,换上 一新轮胎将汽车开走,后又以2万余元的价格将车 低价卖给他人。为了怕路管部门怀疑是自己所偷,
某甲又伙同其弟弟某乙(孪生兄弟,因表达能 力强而假冒其哥哥向路管部门索赔)以汽车被 盗为名向路管部门索赔,经过双方协商,路管 部门赔付其 11万余元人民币。浙江省某区人民 检察院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起诉,法 院经过审理判处某甲等人构成盗窃罪。
偷回自己财产的认定1
李某于1999年12月6日花3500元买了一辆三轮摩托 车。同年12月26日,其友孙某提出借用李某的三 轮摩托车,当天晚上8时许,李某把车开到孙家楼 下,锁好车后把车钥匙交给孙某。当晚12时许,李 又到孙家楼下,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车骑走。 次日,孙把丢车一事告诉李某,并表示要赔偿。李 某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说:“你要赔久赔吧。”后孙 某对李某进行了赔偿。
盗窃向抢夺的转化
张某和李某二人预谋到甲家去盗窃。晚 上9点多钟,张某和李某来到甲家,在南 北两个屋寻找财物,当寻到北屋时,将 正在睡觉的甲母(72岁)惊醒,并问道: “你们是谁呀。”张某和李某没有回答, 而是当着甲母的面将桌上的一台价值1万 元的彩电抱走。
问: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何性质?
盗窃还是抢劫
侵占还是盗窃3
1999年12月24日,康某得知本厂业务员李某、张 某要去福建泉州送货(人造金刚石),遂萌发非法 占有的念头,26日晚18时,康某受中南机械厂厂办 指派,驾驶一辆金龙面包车送李某张某二人及金刚 石去南阳火车站。在火车站,康某趁李张吃饭之际, 提出修补轮胎,李张遂要求跟车同往,康某婉言拒 绝,同时表示自己不会离开车,能保证车上所载货 物的安全,李、张信以为真,并反复嘱托,要其一 定看管好车上货物。康某遂单独将车开至一汽车修 理铺,趁修理人员修胎时,进入车内,用事先准备 好的小刀将装有人造金刚石的纸箱胶带划开,又用
使用遗忘存折冒领存款案
1996年8月17日晚6时许,田某在租书屋中接待还 书的顾客杨某后,发现书中夹有一张活期存折, 即将存折抽出藏在身上。随即,打电话给其丈夫 张某叫来,告知有关存折一事,两人经商议后, 一同前往银行取款,由张某持户名为杨某的活期 存折,填写取款凭证,冒领了人民币5000元。当 日,杨某发现自己因疏忽大意夹于书中的存折随 书一起还给书屋,便于次日来书屋查找。田某拒 不承认看到存折一事。
调包行为的认定
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货,乘无人之际,将 一袋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 再将一架摄像机隐藏于内,而后,某甲大 模大样地将该纸盒拿到收银台,某甲按照 纸盒上标价支付了38元人民币,带走了价 值数千元的摄像机。
盗窃还是诈骗
某铁路分局一工务段,在国防工厂的厂门旁堆放 了大批废钢轨。该工务段认为该厂门口有军人站 岗,在那里存放钢材万无一失,因而长期不派人 看管,也未与该厂联系帮助照看。周某知情后, 见有机可乘,起意要盗卖此钢轨,便于某日对陈 某谎称某单位有一批钢轨要卖,但不能开发票, 问陈某能不能找到买主。后经二人协商,周某以 没吨47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38吨,陈又转手卖给某 轧钢厂,由周、陈领着轧钢厂派来 的汽车到国防 工厂门旁将钢轨拉走。事后,周得款1万余元。
盗窃还是侵占
沈某携带衣物等包裹乘汽车回家,其中一皮包装有现 金5000元、手机一部和身份证等物。途中,沈某下车 换乘,即发觉皮包丢在原汽车座位上,沈立即租车追 赶,并用他人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无人应答。追至 B县终点站,沈某找到该汽车,驾驶员言明没有发现 丢失的皮包,沈又借用驾驶员手机拨打自已的手机, 仍无人应答。后沈某发现其手机的通话记录单有A县 的电话号码,即向A县公安机关报警,沈某通过A县 公安机关得知当日与自己同座的A县崔某拾得此包。 在A县公安机关,崔某供述拾得此包,包内有现金 5000元、手机、身份证等物,并通过A县公安机关返 还了手机和身份证等物品,但现金5000元拒不交出。
清点,并帮他们送上车。回到家里,刘某张某 把货物分开,刘某特意留下那一捆童装。刘某 拿回家后赶紧打开,发现衣服里夹藏着一叠人 民币。刘某当天下午把钱存入银行。第二天卖 主准备进货,才想起那笔钱,其弟说清点货物 时没留意,李某急忙叫上几个人去向刘某索要, 买主刘某并未否认,但声称“反正不是我偷 的”,拒不退还。
周边的人是否发现一个信封,众人均说未见。王 某怀疑自己有误,可能忘在单位了,就回单位寻 找,由于没有找到,就又回到储蓄所。当于某走 出储蓄所大门时,保安员还拦住于某问刚才装劲 裤袋的物品是否是自己的,于某答是本人物品。 后经看监控录像,发现是于某将信封占有,遂报 警将于某抓获。
偷回被扣留财产的认定
事先准备好的河沙换走金刚石,总价值24万余 元,之后将纸箱原样封好,把调换下来的金刚 石藏在车上某处。康某修好轮胎返回后,李、 张二人出于信任,未将所带货物予以检验就乘 上火车前往福建。另据查明,按该机械厂的相 关规定,金刚石产品经销售人员领出后即视同 借款,由于销售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 销售人员自己承担。
偷回自己财产的认定3
张某从李某处借了一架摄像机,李某多次找张某 讨要,张某总是以没用完为由不还。一天,李某 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偷偷将摄像机取回。当他来 到张某家时,正赶上张某去楼下回电话,屋门未 锁,李某径直进了房间,在衣柜里发现了摄像机 后,没有和张某谈及此事便拿走了。张某回家后 发现摄像机不见了,以为被盗,便将此事告知李 某,并明确表示按原价赔偿,李某也没反对。过 了几日,李某从张某处得到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钱。
抢夺还是盗窃
张某和李某二人预谋到甲家去盗窃。晚 上9点多钟,张某和李某来到甲家,在南 北两个屋寻找财物,当寻到北屋时,将 正在睡觉的甲母(72岁)惊醒,并问道: “你们是谁呀。”张某和李某没有回答, 而是当着甲母的面将桌上的一台价值1万 元的彩电抱走。
问: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何性质?
盗窃还是抢夺
1997年12月9日,李某雇佣他人汽车一辆,由司机 章某驾驶,为甘肃省某货主赵某向河南某市运输货 物。翌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某旅舍门口,李某借 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某骗下车,自己随 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的饭摊前。李 某谎称去叫司机章某一同吃饭,离开赵某回到车上, 又对司机谎称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 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某发现,赵当即 疾呼停车,车仍未停。李某让司机把车开到其外地 的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全部卸下,据为己有。 价值4万余元。
偷回自己财产的认定2
被告人王某曾经朋友介绍与李某合伙做生意,王某 拿出2500元给李某作为合伙做生意的股金,但是 后来王某因为一些理由想退出合伙,但是李某为人 刁钻,无理拒绝退还股金给王某。王某万般无奈, 采取了盗窃手段只想窃回自己的2500元,但只窃 得1000元。李某发现被盗,问王某,王某承认自 己的行为,并愿意去公了。
侵占还是盗窃
1999年12月24日,被告人康某得知本厂业务员李某和 张某要去福建泉州送货(人造金刚石),遂萌发非法 占有的念头,并于25日下午准备了调换用的十个黑色 塑料袋和河沙。同月26日晚18时许,康某受厂办指派, 驾驶一辆面包车送李某、张某及所带金刚石去南阳火 车站。在火车站,康某趁李某、张某吃饭之际,提出 修补轮胎,李某和张某要求跟车同往,康某婉言拒绝, 同时表示自己不会离开车,能保证车上所载货物的安 全,李某和张某信以为真,并反复嘱托,要其一定看 管好车上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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