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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

一、“同案不同判”概述及典型案例“同案不同判”是通俗的说法,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与之类似,还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执、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价等表达,都是对于司法领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

“同案”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判断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近;二是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

如果两个诉讼标的或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结果主要方面不一致甚或相反,即属于“同案不同判”。

尽管“同案同判”作为司法基本原则被普遍接受,但放眼我国司法现状,“同案不同判”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庭室,甚或在很短的时间段里相同庭室的不同法官之间还是普遍存在的。

典型案例如许霆案和与之高度一致的何鹏案。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只被扣1元。

之后,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2008年,法院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此前的2001年3月2日,云南的何鹏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遂于当晚和次日分215次取款429700元。

2002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以盗窃罪判何鹏无期徒刑。

许多人都认为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 同是针对ATM机,同是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 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

再如,前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

民事案件方面,如王海打假索赔系列案,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

院一审认定冯 书凯等 4 人构成_ 盗 窃罪。冯书凯等 德智极 为不满 ,对邓 玉娇进行纠缠 、辱骂 ,在服 被告人 凶不服判决提起 了上诉 ,北京市第一 中级 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 , 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 , 人 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上两个案例中 ,被告 均被 邓 贵大拦 住并 被 “ 推坐” 在 身后 的单 人沙发 上 。
人 擅 自进 入高 尔 夫 球 场 “ 捡 拾 ” 高尔 夫 球 的案 件 当邓 贵大再次逼近邓 玉娇时 ,被 推坐在单人 沙发 事 实相 同 ,贵 州 和北 京 两 地 的法 院却 作 } H 了罪 与 上 的邓 玉娇从 随 身携 带 的包 内掏 m一把 “ 水 果刀 ” , 非 罪 两种 截然 相 反 的认 定 结 论 。为 了 更加 准 确 的 起 身朝邓 贵大 刺击 , 致 邓 贵大 左颈 、 左小 臂 、 右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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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 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l o u P o | i c e C o l l e g e
总第 9 2 期 S u m 9 2
浅析刑事审判 中的 “ 同案异判"
郭晓红 李文 吉
内容摘要 :我国 当前刑事审判 中的 “ 同案异判”现象较为严重, “ 同案异判”导致刑法认同危机,消 极意义不容小视。 “ 同案异判”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刑法固有的局限性 、司法人员的个体差异、刑法理 论观点的林立、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民意。加强司法独立 、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行案例指 导制度、明确量刑基准、公开案件信息、建立长效沟通机制是 “ 同案同判”的实现路径。
关 键 词 :同案异判 民意 司法公信力
当前我国刑事审判 巾 “ 同案异判”的现象较 在重大差异等。我 国 “ 同案异判”的现象究竟在

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2023年,法院信访工作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中,我们常常会面临许多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信访工作。

1. 案件缓办案件缓办是信访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这种情况会发生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例如法院事务繁忙、人员短缺、问题复杂度高等等。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并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以应对更多的信访案件。

2. 案件处理速度慢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案件处理速度慢。

这是因为一些司法部门的运作效率很低,导致案件处理时间变长。

为了快速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需要给自己设定更严格的时间限制,并加快内部流程。

同时,应该通过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流程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速度。

3. 权利保护不够在处理信访工作中,有一些人可能会被错误地定罪,这是因为司法机构的执行力不够、知识技能不足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建立更加科学的司法制度,并增加对员工的培训,以提高对被告的素质。

4. 不断出现的舆情问题信访工作具有较高的社会性因素,例如公众对司法部门的评价, 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等等。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跟踪公众舆情,并对外开展工作,加强口碑建设,塑造积极的品牌形象。

5. 差评如潮在安徽省铜陵市,权利保护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诉讼受理率较低成为公众投诉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其专业水平,并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监管。

6. 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在信访工作中也是经常发生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与不同的司法部门有关,但更多的是因为不同的法官和法官团队在处理同一案件时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不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司法机构方面应加强他们的沟通,互相交流,以及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以便他们可以正确地处理同一案件。

7. 公证问题公证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已广泛使用于司法行政部门之中,但在处理信访工作时仍然出现问题。

“同案不同判”危及公众法律信仰

“同案不同判”危及公众法律信仰

“同案不同判”危及公众法律信仰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撞死无名浪流人员车祸,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县法院作出驳回民政局起诉的一审判决。

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富有戏剧性的是,国内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受此案的示范作用,纷纷效仿替流浪汉维权,结果大相径庭。

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原被告达成协议,肇事司机赔偿6.2万元,当天赔付到位;湖南临湘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15.46万元;浙江桐庐县法院、湖北麻城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负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一个案例的判决对其他案件判决的示范作用不容忽视。

相同的案例,判决结果迥异,一时引起轩然大波,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据悉,临湘市法院判决理由是: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相反还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救助站行使的是司法救济权,而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所得赔偿款仅是代为保管。

桐庐县法院判决理由是:2006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第61条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规定,因而民政局维权也就顺理成章。

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则在进退两难的窘境下,选择了皆大欢喜的调解之路。

而高淳县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的理由是: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合的民事诉讼原告。

同类案件,乃至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的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竟出现3种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尽管判决理由各有所依,似乎并不与法律相悖。

论“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解决方法

论“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解决方法

适用 ” “ 定 范围 内区别 对待”两个 方面 。在 司法 裁判 的实践 构建 成案 例库 。 和 法 在案例 的选摘 上 , 以符合 现 实指 导意义 为 首要 原 中, 也对 应有 普遍 裁量 范 围和个 别化 考量 相协 调两 个层 次 。 但是 则 , 专 家学者 和 资深法 官讨 论后 , 需要摘 录 。案件 性质 应 当 经 按 “ 同案不 同判 ” 的事 实却 对 公 民平 等权 造成 了一 个威胁 。一 些学 重点 突 出民事案件 裁判 的疑难 领域 , 由学者做 出客观 的适 用解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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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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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丘 091( )
论 “ 案 不 同 判’ 题 的 解 决 方 法 同 ’ 问
张楠 楠
摘 要 出于 多种 原 因 ,同案 不 同判” 象在 实践 中 广泛存在 , “ 适 用人人 平等” 则带 来 消极 影 响 。针对 同案 同判 “ 现 对 法律 原 的公 民平等诉 求 与同案 不 同判的 不可避免 之 间的矛盾 , 本文 试从 量刑基 准 、 导性 案例 、 指 法官操 作与培 训 等三个 方 面提 出方

三、 法官 操作 与培训 诉讼 裁量 的依据 除 了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外 , 要 还是靠 法官 在 主 大致 相 同的判 决, 还要抓 紧对 法官 的培 训, 高“ 官职业 的 同质 提 法
于“ 同案 同判 ” 的必 要性和 可行 性本文 不予论 述 , 从操 作层面提 适用 中的实 际操 作 。为保 证 不 同法官 在相 同相 似 的案 件 中得 出 仅
加 重情 节 也可 以纳 入 为纵 列 中,使 其更 直观 地统 一在 整个 体系 其三 , 国地区差 异较 为明显 , 中 各地 可 以参 照本 地具体 情况 ,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

1892020.09爱情婚姻家庭 教育观察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柳博文贵州民族大学摘要:同案不同判的定义是指对于同一案件的裁判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近年来,随着法制化建设的加快,实践中对法官解释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我国的民事审判通常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裁判准则—即根据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性进行判断,但是最终的审判程序也应当合乎法理与情理,不能偏离法理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法律思维;法律适用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应该有固定的标准来衡量,或者法律价值加以指引,否则在审判中很容易出现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但判案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

一、什么是“同案”围绕着同案不同判中的“同案”含义,我国理论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分类。

通过查找资料和著作,在学界内,多数学者认为“同案”是指同一类型或相类似的案件,然而“同案”具体指什么并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

此外,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则表示“对于相似案件处理不同”。

尽管理论界对于“同案”的含义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有部分人认为“同案不同判”的“同案”既包括“同一”也包括“相似”情形。

结合本文讨论的案例,笔者倾向于将“同案”视为“同一”案件,并展开讨论。

二、什么是“不同判”笔者以同案不同判为主题,选取社会上热门案件类型—原被告双方并无借贷合同,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和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以此来加以分析。

借助大数据统计,笔者在法信网上输入“借贷关系”“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款合同”等关键词,挑选其中两个典型案例,以证明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王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诉称: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三百万,至此被告仅偿还了一百万,但还剩 200 万没还。

而被告刘某辩称:首先,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单凭银行转账不足以体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三百万实则是还债于新星公司。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在现代社会婚姻的信仰观念逐渐解体的背景下,伴随着婚姻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日益显得重要。

在婚姻状态的解除后,谁有权利继续拥有各式各样的共同财产,这是许多夫妻在离婚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中,婚前财产和彩礼是婚约财产的典型代表,因为这些财产应该如何划分成为了法院处理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在处理这种财产问题时,“同案不同判”问题则成为了法院面临的大难题。

一般情况下,对于婚姻中财产划分的原则,一般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划分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需要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彩礼和婚前财产的存在,婚姻财产与离婚财产有较大区别。

而婚前财产或彩礼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这类财产通常是在婚前形成的,婚后作为双方财产的独立部分存在。

因此在离婚时,如果对于婚前财产和彩礼如何处理问题没有详细的规定和原则,就很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问题。

首先,在现行立法中,婚前财产和彩礼的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明确,缺乏具体的法规明文规定,使得很多地区的法官无法对婚前财产的界定、彩礼的范围和划分进行准确处理,导致一些法院在未必直观和确定的情况下,在相应案件中做出了不同的判定。

其次,法官的个人意见和立场、心态等问题也是影响“同案不同判”的一个因素。

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往往会出现在同一种情况下,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区别。

还有的法官可能会受到区域差异、案例经验、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判决时忽略客观事实,或影响对方当事人公平合法的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对婚姻家庭财产的执法引导和注重于司法公正的贯彻和落实。

需要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立和完善一套有关“同案不同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平等对待。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知识和素养的培训,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或出现偏见,使得法官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取得一致的观点和理解,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处理各种婚姻财产等相关问题。

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我国的法律统一与司法公正的追求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通过研究可以看到,法律体系的欠缺、法官个人的差异、法治的形式要求与现状的脱节均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

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加之判例指导制度在我国也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所以,针对我国制定法本身存在着的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我国法律需要判例指导制度的参考性指导,同时该制度的与时俱进性特点更能弥补制定法的不周延性等漏洞,是我国追求法律统一之道。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判例法,判例指导制度,法律统一一、同案不同判的概述(一)同案不同判的含义和特点同案不同判,其中,同案,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即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不同判,也就是讲,两个或者多个诉讼标的种类相同和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在主要方面不一致,甚至相反,或者是同一案件,经过地域不同的法院或者级别不同的法院审判,其审理结果也会出现各不相同的局面。

诚如四年前华南地区某企业向珠江偷排大量的废水以致造成了相关的经济损失,法院给出的判决中所示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三年后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法院则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了判决;再如,关于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孙伟铭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王卫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当然还有许霆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而更早的云南何鹏则被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从上述同案不同判的定义及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同案不同判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案情实例法律事实同一、相似,但是司法判决却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第二,同案不同判现象具有多样性和普遍性,涉及的法院层面极广;第三,同案不同判现象至少涉及了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同一或相似的处理,其波及面和实际影响也是不容小看的;第四,同案不同判都在不同程度上引起社会的关注,甚至有些还成为媒体炒作焦点,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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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中“同案”之界说
1“同案”是指同类案件
对“同案”的理解,大抵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同案”即指相同的案件,另一种认为“同案”指相似的案件。

首先,从日常讨论中来说,一般人将其理解为,相同案件应获相同判决。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也认为,对“同案”的不同解读,其侧重点也不同。

“相同”的侧重点在于“同”,而“相似”的侧重点在于“异”。

①与“相同”相比,“相似”的确包含着差异性或不同。

也就是说,如果将“同案同判”理解为“相似案件应当同判”,那么也就包含着“不同案件应当同判”这样的含义。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将“相似”与“不同”两个概念进行替换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相似”虽然包含了“不同”,但是“相似”并不等于“不同”。

“相似”指的实际上是虽不完全相同,但是多数元素是相同或相近的。

因此,“相似”的重点实际上也在“同”不在“异”。

其次,如果将“同案”就理解为是“相同案件”将会大大降低“同案不同判”这一概念的价值。

因为,真正相同的案件几乎是不存在的。

每一个案件其实都包含着复杂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相同的概率微乎其微,就像这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

如此想来,两个独立发生的案件,完全相同的概率是非常微小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依此解释“同案”,“同案不同判”现象就失去了讨论的空间。

在此情形下,“同案不同判”依然可以用来描述同一案件的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存在差异的情况,而这样的现象在我国也并不罕见。

但是,从目前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讨论的大背景看,存在着更多的被认为是“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判决”没能
通过二审加以纠正。

因此,若将“同案不同判”现象限定于在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获得不同判决的案件并不利于对这一现象的讨论。

特别是这当中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在二审或重审过程中得到了纠正的案件,这与通过“同案不同判”现象揭示司法不公正问题的初衷实际上是相悖的。

此外,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当中的第九条有如下表述:“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

”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也是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之一。

可见“同案”应当指的是相类似的案件而非相同的案件。

正如拉丁语中的法谚所说“在相似的案件中,救济的手段也应该相似”。

②即使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在形成裁判过程中所适用的先例,也是对具有类似案件事实的先例当中的形成的规则类比适用到当前的案件当中,而不要求只有相同案件事实的先例才可类比适用。

由此可见,“同案不同判”当中的“同案”应当指的是“相似案件”而非“相同案件”更为恰当。

2“同案”是指法律事实相似的案件
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基于一定的事实,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并非一个案件所包含的全部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删减取舍的,在法律上被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因为,任何一个案件都可能包含大量的客观事实,各种各样的细节。

这当中的大部分细节,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是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忽视的。

那么此类细节上出现差异时,我们可以不将其视为两个案件的差异,也就是说这两个案件依然可以被认为
是相似案件,甚至可以被认定为是相同案件。

那么,什么样的事实才是有意义的,应当在判断是否为同案时加以考虑的事实呢?就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上有价值的事实,其他的事实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忽略不计。

任何案件,实际上都存在“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

法官的工作其实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筛选出有价值的事实,再将这些事实对应到法律的框架当中去,最终得出一个恰当的结果。

因此,那些原本就不必考虑的客观事实,完全不会进入到“同案”讨论的视线当中。

正是因为普通人不了解一般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才将很多原本不应当作为“同案”进行讨论的案件误当作“同案”。

例如,几年前脑白金因为进行有奖销售时使用了“脑白金里有黄金”,这样可能引发误解的表述方式。

招来了全国上千消费者的起诉,称其虚假宣传。

这数千案件除了一起,其余全部以消费者败诉告终。

有人认为这就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但是,其实这当中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

唯一胜诉的这个消费者,其购买脑白金的药店里面,并没有张贴脑白金有奖销售的具体说明,违反了告知义务,因此这一消费者才最终胜诉。

这一事实虽然微小,但是却改变了案件的性质,使之由虚假宣传变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

这就是微小但重要的法律事实,导致的舆论对“同案”的错误关注。

3“同案”是指法官认定事实相似之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于事实的删减和加工,不仅仅体现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与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

法官所考虑的事实,无论是法律事实还是包含更多信息的一切相关客观事实,都应当是经过法官认
定的事实,即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很多案件当中,当事人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案件“事实”,但是哪些会被法官认可,则取决于是否能够得到证据的支持。

有些当事人的主张可能的确是真实发生过的事实,但是如果不能够被充分的证据证明,依然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考虑因素。

因此,我们在讨论是否为“同案”时,应当基于对法官认定之事实的比较。

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首先,正是这一问题导致了很多舆论上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夸大。

因为记者往往并非法学专业人员,因此并不注重区分一般事实与认定事实。

那么在很多对现实案件的报道当中所引用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经过法官认定的事实,很多仅仅是一方当时人的主张,而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基于这样的事实再去分析比较不同的案件,进而得出同案不同判的结论实际上是不可靠的。

因为,舆论当中那些?]有得到证据支持的事实实际上并不会进入法官的考虑范围。

那么,可以说,舆论所讨论的案件与法官审判的案件实际上本身就不属于同案。

例如,前两年引起广泛关注的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

加多宝提出的很多主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但是却没能帮其赢得诉讼。

究其原因,就是其多数主张都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没有被法官所采纳。

因此,若据此判断法官断案不公则有失公允。

其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

那么,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官拿到相同的案件也可能产生不同认定。

虽然,这并非大家所乐见之现象,我国也通过各种制度设置尽量去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

但是,由于不同个体之间的认知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对于证据的采信一般也都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由此产生的事实认定的差异也
就难以避免。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同案”以相似案件而非相同案件为判断标准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同案”是指具有相似的具有证据支持并经法官认定之法律事实的案件。

相似也就意味着不完全相同,意味着存在差异性。

但是并不是任何差异都是在可被接受的范围内,只有在恰当程度以内的差异才会被认定为相似。

而这一恰当的度,应当以一般法官的认知为标准。

即,一般法官会认为两个案件的法律事实基本相同,据此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应当相同,那么这两个案件就应当被视为“同案”。

注释:
①张志铭.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功能之认知.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3期.
②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01页.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

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2、“我欲”是贫穷的标志。

事能常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3、人生至恶是善谈人过;人生至愚恶闻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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