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基于“同案不同判”现象
法律案例实证研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本文通过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实证分析,探讨其成因、影响及对策,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一、引言“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指在同一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判决程序相同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不同的现象。
这一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实证分析,旨在揭示其成因、影响及对策,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文献综述1. 理论研究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该现象源于我国司法体制、法律适用、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
如张卫华(2015)认为,“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成因主要包括:法律不完善、司法解释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
2. 实证研究在实证研究方面,有学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统计分析,揭示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规律和特点。
如李晓红(2017)通过对100个“同案不同判”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该现象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均有发生,且与地域、法院级别等因素有关。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 文献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了解“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研究现状和理论基础。
2. 案例分析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同案不同判”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成因、影响及对策。
3.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统计分析,总结“同案不同判”现象的规律和特点。
四、实证分析1. 成因分析(1)法律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争议。
(2)司法解释不明确: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部分司法解释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法官理解不一致。
(3)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同案不同判”中“同案”之界说精品文档5页

“同案不同判”中“同案”之界说1“同案”是指同类案件对“同案”的理解,大抵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同案”即指相同的案件,另一种认为“同案”指相似的案件。
首先,从日常讨论中来说,一般人将其理解为,相同案件应获相同判决。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也认为,对“同案”的不同解读,其侧重点也不同。
“相同”的侧重点在于“同”,而“相似”的侧重点在于“异”。
①与“相同”相比,“相似”的确包含着差异性或不同。
也就是说,如果将“同案同判”理解为“相似案件应当同判”,那么也就包含着“不同案件应当同判”这样的含义。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将“相似”与“不同”两个概念进行替换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相似”虽然包含了“不同”,但是“相似”并不等于“不同”。
“相似”指的实际上是虽不完全相同,但是多数元素是相同或相近的。
因此,“相似”的重点实际上也在“同”不在“异”。
其次,如果将“同案”就理解为是“相同案件”将会大大降低“同案不同判”这一概念的价值。
因为,真正相同的案件几乎是不存在的。
每一个案件其实都包含着复杂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相同的概率微乎其微,就像这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
如此想来,两个独立发生的案件,完全相同的概率是非常微小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依此解释“同案”,“同案不同判”现象就失去了讨论的空间。
在此情形下,“同案不同判”依然可以用来描述同一案件的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存在差异的情况,而这样的现象在我国也并不罕见。
但是,从目前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讨论的大背景看,存在着更多的被认为是“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判决”没能通过二审加以纠正。
因此,若将“同案不同判”现象限定于在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获得不同判决的案件并不利于对这一现象的讨论。
特别是这当中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在二审或重审过程中得到了纠正的案件,这与通过“同案不同判”现象揭示司法不公正问题的初衷实际上是相悖的。
此外,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当中的第九条有如下表述:“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
通过“同案不同判”浅议司法统一性问题

◆法律经纬2016・11(下)通过“同案不同判”浅议司法统一性问题独道存摘要本文通过两个典型“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司法统一性问题,提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统一法律解释、加大案例指导、建全协调机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数据平台六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统一性“同案不同判”作者简介:独道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徐州海关,公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32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同案同判”,即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相似情况类似判罚。
然而,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要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只是一种理想化期盼,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
相反,“同案不同判”现象却经常发生,有些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平性,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构及人员的信任度。
本文拟从两个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入手,围绕如何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强司法统一性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同案不同判”典型案例分析本文所选两个案例主要是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车上人员”和“第三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下面两个案例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受害人身份是继续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
如果继续认定受害人为“车上人员”,则保险公司不应当担责。
如果认定受害人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则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刑事“类案不同判”问题量刑研究

失衡及其对策》 一文 中对量刑失衡定义为: “ 量刑失 衡 又 称量 刑偏 差 , 是 指 审判机关 在 同一 时空条 件下 ,
对性 质相 同、 情节相 当的犯罪 , 在 适 用 相 同 的法 律
片蓝天下 、 同一社会体制下 , 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却 发生 离奇 的差距 , 笔 者 对 此 也 深感 疑惑 。为此 笔 者 对 近些年社 会关 注度 较高 的两组 刑事 类案 进行 对 比 分析 , 发现 其原 因有很 多种 。 ( 一) 从 法律 角度 看 , 我 国现 行 法律 制 度 的 不健 象 。 ” 量刑失衡 主要体现为 : 同一 法 院对 相 似或 类 似 案件 处 理 结 果 不 同 、 不 同法 院对 相似 或类 似案 件 处 理结 果 不 同 、 不 同法 官对 相 似或 类似 案件 处理 结果 不 同。规 范刑事 量刑对 维 护
指导 意见提 出了 自己的完善建议 , 以求类案 同判的效果 。
关键 词 : 刑 事案件 ; 类案不 同判 ; 量刑研 究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3 7 1 5 ( 2 0 1 4 ) 0 5— 0 0 3 4— 0 4
近些年 来 , 随着案 件在 网络 上推 广 , 一 些案件 的 裁判 结果都 可 以在 网上查 询 , 尤 其在 刑事 审判领 域 , 各个 地方 法 院对有着 类似 或相 似案情 的案件在 判决 上却 有着 不 同的结 果 , 从 而 导致 社 会 公 众 对类 案 不 同判 、 类罪 不 同罚 等 问 题 有 一 系 列 的看 法 和 争 议 。 类 案 不 同判 , 是 指相 似或 大致相 似 的案件 , 经过 人 民 法 院审理判 决 后 , 并 没 有 得 到 相似 或 大 致 相 似 的判 决结 果 , 通 常认 为这 种 做 法 是对 司法 公 信 力 和法 治 统一 的破 坏 。2 0 1 0年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会 同公 安 部 、 国家 安 全部 、 司法 部公 布 了《 关 于
“同案不同判”,怎么破

“同案不同判”,怎么破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23期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之前的判例并不对之后的裁判构成约束。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仍旧屡见不鲜。
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会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
两起案件情节高度相似,都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都是要求商家10倍赔偿。
不同的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了10倍赔偿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则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上述两份判决书的公布时间都在2019年,且前后间隔只有几个月。
同一事实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再次将“同案不同判”置于公众视野。
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除了在民事、行政類案件中出现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时有发生,其中以仿真枪案件最引人关注。
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上诉后,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刘大蔚的父母随后提出申诉。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大蔚的再审判决: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陈洪陶于2006至2008年期间,分别从广州市玩具市场和香港购得仿真枪存放于自己的住所。
案发后,法院一审判处陈洪陶有期徒刑一年。
陈洪陶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陈洪陶仍不服,开始逐级申诉。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再审判决: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标准为何不统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同案同判”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我国量刑现状与量刑规范化探究

我国量刑现状与量刑规范化探究作者:罗曲敖菁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作为刑事司法正义的“一半工程”,量刑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但是受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等司法观念的影响,量刑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其相对于定罪而言的特殊性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将“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为重大司法改革项目,同时逐步开展试点活动。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与《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继出台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适当、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实现量刑均衡,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司法公正,就很有必要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与实施量刑规范化。
【关键词】量刑;量刑现状;量刑规范化;难题及对策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之“刑”应为“刑罚”而非“刑事责任”,即刑罚裁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来看,显然将量刑看作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而同样从《刑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看来,此处的刑罚仅指定罪判刑。
量刑最终是为了确定刑罚,而刑事责任只是确定刑罚应该考虑的因素。
量刑是“刑之裁量”,是一个动态的审判活动,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而不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搬硬套。
一、我国当前量刑现状(一)立法对量刑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一直以来人们更多关注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及各种犯罪,而刑罚论的意义往往被人忽略,关于量刑制度的问题,其关注度与研究都不如犯罪论,从刑法学的教材等著作中便看出量刑描述笔墨较少。
关于量刑制度规范化的探讨

关于量刑制度规范化的探讨摘要:本文主要概述了我国目前量刑的一些方法,总结了量刑制度不规范带来的后果,并提出我国量刑制度规范化的系列构想。
关键词:量刑方法量刑制度规范化一、我国目前使用的量刑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
人民群众评判刑事审判工作,也常常是以刑事个案的量刑是否公正、是否平衡为判断标准的。
我国当前的量刑,采用的是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即首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估量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各种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并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最后综合估量出判处的刑罚1。
这种量刑方法简便易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目前乃至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种基本的量刑方法,而且只要审判人员对案情掌握全面,所参照的经验适当,裁量刑罚时的心态、情绪与情感正常,一般也不会出现偏差。
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没有科学标准作保障,难免会出现量刑不适当、罪行不均衡的局面。
二、对我国量刑制度规范化的思考一直以来,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
由于这种量刑程序不公开,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由法官全封闭判决,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
在某种程度上,量刑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定罪。
一个本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最终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其所受冤屈不会亚于一个本该无罪却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一个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最终被判死刑,司法机关犯下的罪过也不亚于将一个无罪的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就目前的庭审而言,检察官在起诉时,往往只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只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者彼罪,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展开辩护。
量刑规范化探究

量刑规范化探究【摘要】量刑规范化是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量刑偏差问题的根本途径,而什么是“量刑规范化”则是探究这一问题的前提。
量刑规范化并不是要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要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合理规制。
当前的主要规制方式是制定量刑指南,确定含义;内容;实践保障量刑基准,这一举措同时要求实践部门的配合。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72-01一、量刑规范化的含义量刑规范化是当前我国司法活动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学者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
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即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
这种量刑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方面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不够明晰,另一方面,这种量刑方法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最后,由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由法官单独决定,缺乏可视性,公众无法对其具体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可能会导致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对于刑事审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是抽象的,而刑事案件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
因此,量刑规范化必须面对的现实只能是量刑标准的规范和统一,追求量刑结果的绝对统一是一种规则完美主义:立法者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社会的规范需求具有完全的把握。
因此,立法者完全有能力制定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
但是司法实践证明:任何法律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
立法语言的开放性与刑事审判法官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决定了量刑活动不可能成为一种按图索骥的机械活动。
二、量刑规范化的内容量刑规范化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量刑基准”(也称量刑起点),是指根据某一类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或隐含的量刑要求,进行细化而设定的统一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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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J o u m ̄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G u i z h o u P r o v i n e i M C o mmi t t e e o f t h e C. P . C
法公信力 , 损害 了国家法律 的权威性。 同案不同判并不是 司法公信力下 降的根本原 因, 同案不 同判 也并不代表 刑 事判决不公正。造成刑事审判 不公 并影响 司法公信力 的一个关键 因素是 量刑不规 范。通 过对我 国量刑环节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的分析 阐释 , 从 多方面对我 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提 出几 点浅 显的建议。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1 -2 0 作者简介 : 付娟娟, 女, 浙江省东 阳市人民法院。研究方 向: 实践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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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6・
付娟娟 : 量 刑 规 范 化 问 题研 究
是法定刑在立法上虽然对每个罪名量刑档次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 但是规定的内容还不够完善 , 无法适 应 日益变化的刑事犯罪趋势 。二是法定刑在立法上过于宽泛 , 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 且缺乏完善的监 督机制。如刑法规定的“ 情节较轻” 、 “ 情节严重” 、 “ 情节恶劣” 等量刑情节 , 既无量的具体限定 , 也无定性 的 描述 。 二、 量刑 规范 化的误 区
一
、
公安 、 检察 院作 为对犯 罪嫌 疑人犯 罪事 实 的调 查取 证机 关 , 对犯 罪量 刑 的证 据 收集 不 足 , 对犯 罪嫌 疑 人
罪轻罪重,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 案外背景等证据收集不足。这严重影响庭审的效率和法官对案件案情 的进一 步 深入 了解 , 损害定 罪量 刑的客 观性 和公正 性 。检 察 院在提 出量刑建 议 时 , 因为把犯罪 嫌疑人 定罪 定性作 为 项重 要 的工 作指 标来考 核 的缘 故 , 所 以也 存在 过分追 求量 刑建议 被采 纳率 , 刻意 的站在法 官 的角度思 考 问 题, 影 响 了量刑 建议 的水 平和质 量 。 2 . 被 害人庭审参与不足
一
由于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环节上的缺陷和被害人主观上的原因, 多数被害人未能充分的参与到法院庭审 中来。作者认为 , 被害人虽然在法律知识上有所欠缺 , 但是作为案件 的亲身见证者 , 对案件事实的熟知程度 胜 过任何 一位 案件 的经办 人员 , 最能 客观 的还原 案件 当时 发生 的过程 。被 害人 的法 庭 陈述 对 法官 的定罪 量 刑 具有 非常重 要 的参考作 用 。 3 . 刑 事辩护 力量 不足 在 现在 的刑事 案件 的审理 过程 中 , 普遍 存在 刑事辩 护力 量不 足的现 象 。原 因有二 : 一是 从事 刑事辩 护 的 律师人员还十分有限, 由于刑事辩护对律师 的执业能力具有很高的要求 , 许多年轻律师不敢轻易加入到刑辩 律师的队伍 中来。即使是刑辩律师在庭审中也存在将主要精力过份纠结于案件定性的问题上 , 而忽略量刑 证据收集的现象。二是犯罪嫌疑人 自身往往法律知识匮乏, 在庭审中无法正确有效的提出对 自己有利的刑 事辩护意见 , 导致 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 4 . 法 定刑立 法存在 缺 陷
关键词 : 量 刑规 范化 ; 同案不同判; 自由裁量权; 量刑建议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5 3 8 1 ( 2 0 1 3 ) 0 1 — 0 1 2 6— 0 3
近年来 , 在刑事审判领域 , 各地法院对具有相似或相同案情的案件给予不 同的裁判 , 引发社会公众对同 案不同判 , 同罪不同罚的争议 。2 0 1 0年,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发 布了《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 的意见( 试行 ) 》 , 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 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 试 行) 》 , 希望在程序和制度上对刑事量刑进行规范化改革。刑事量刑的规范化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具 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 目前的量刑程序存在亟待规范化的多种问题。 量刑规 范化 问题 1 . 公安 、 检 察 院量刑 证据 收集 不足 , 量 刑建议 形 式化
No .1 . 2 01 3
( S e i f a l N o . 1 4 3 )
量刑规范化 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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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同案不 同判” 现象
付士 商 士 胃
《 东阳市人 民法 院 , 浙江 东阳
3 2 2 1 0 0 )
摘
要: 颇 受舆论关注 的同案不 同判现象在全国各 级法院频繁 出现 , 法院的判决遭到群众 的质疑 , 严 重影响司
一
1 . 量刑规 范化 等 同于 “ 同案 同判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 用来克服同案不 同判现象效果较明显 的做法通常是各个省市根据 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内容精密的量刑指南或者案例指导制度 , 辖 区内各个法院以量刑指南或同类案 例作为参考 , 审理相关刑事案件 , 以实现量刑 的统一性 , 达到“ 同案同判” 的法律效果。但是上述做法却由于 过分重视量刑的统一性而忽视了量刑的个别性 , 导致实质上的审判不公。每一个案件都隶属于某一类案 由, 都同时存在其他与之相类似的案件 , 但是并不是只要相类似的案件必然就要得出相同的量刑结果 , 才能表明 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因为在一批案情相似的刑事案件 中, 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被告人 , 他们具有不同的社 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 有不同的人生经历和性格特点 , 作案时出于不同的动机, 作案后又表现 出种种不 同 的悔罪表现。所以每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必须综合考虑以上诸多方面的情节 , 每个案件都只有唯一的合法 且最合理的量刑结果或者称之为一个专属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案件 的实体公正 , 真 正发挥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 实现情理法的最完美结合。所以, “ 量刑规范化 以实现量刑均衡为 目标 , 并非要绝对消灭 同案不同判现象 , 并不等同于量刑统一化。 ” ¨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