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2.19•【文号】财预字[1998]57号•【施行日期】1998.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57号1998年2月19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鉴于新制度下发较晚,单位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账,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凡是1998年账务核算内容不多的单位,可以重新办理建立新账工作。
具体方法为:(一)根据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一)。
(二)行政单位年终结账后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1、货币资金的结转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可按资金的种类分设明细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总账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将原“经费暂存”、“暂存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应返还限额”、“合同预付款”、“借出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发展探究

一、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现状分 析
2015 年财政部及国家档案局主持 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填补了对 电子会计资料相关规定的空缺,2020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 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对电子会计凭 证报销入账和保存利用提出了最新的要 求,可见会计档案的管理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及会计制度的变更在国家制度层 面不断完善,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档案的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现就其管 理的现状进行阐述:
信息化管理水平是衡量当前会计档 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尺,各单位因财务 信息化水平各异导致业务报销、财务审 核、出纳支付、会计核算等会计档案归档 的前期流程信息化程度不一,进而影响 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进程,经笔者在地 震系统调研发现诸多单位基于经济业务 体量不大且部分业务存在保密需求的考 量,推进会计档案信息化的意愿较低,同 时国家制度层面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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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虽然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存 在诸多问题,提升档案管理水平也有诸 多难点,但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 施、会计核算系统升级改造、事业单位管 理变革给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水平的提 升带来难得的机遇,事业单位应积极抓 住机遇乘势而为,从思想上加深对会计 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加预算投入, 注重人才培养,明确划分职权,完善本单 位的会计档案管理细则,积极交流分享 经验,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科学管理对科 研事业发展及政府职能履行的促进作 用。
(一)会计档案管理水平层次不齐,总 体偏低
近年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选取 少量单位试点施行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目前这些单位在执行新制度上已经 探索出适宜的方法。但对于大量存在的 非试点单位,部分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 理不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 中部分条款要求,甚至存在没有制定适 用于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细则的情 况。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会〔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修订印发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6月30日附件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1年4月14日印发了新《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以下称新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各级工会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工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2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2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等。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主讲老师李庆贺一、背景简介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1998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原因探析(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三、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f5cc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8.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按若干问题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便于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调帐问题规定如下:一、调帐原则及程序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原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
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
执行新制度后,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企业调帐前,应按原制度将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帐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会计档案和会计资料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不同 形态。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4/11)
a)会计档案是由会计资料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
- 会计档案和会计资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会计档案是办理完毕的会计资料。 2 会计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3 最后,会计档案是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的会计资料。
1 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5/11)
[案例]关于对会计档案的理解
某企业由于档案库房存储空间已满等原因,其 档案部门连续两年没有从财务部门接收会计档案。 对此,企业会计人员张某向财务部主任李某请示如 何处理。财务部主任李某指出,这些会计资料没有 归档到档案部门,严格意义上还不属于会计档案, 而仍属于会计资料,可以不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 关规定。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简而言之,就 是将分布在不同地理位置上的具有独立功能的 多台计算机或终端及其附属设备,用通信设备 和通信线路连接起来,配以相应的档案管理软 件,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2 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概述(2/4)
(2) 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2 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概述(3/4)
制定宗旨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的管理体制 定义和范围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会计档案的移交、利用、销毁 会计档案在各单位之间的交接 会计档案出境管理
共31条
正文
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 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两张表明确了各类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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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
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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